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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六典》与唐前期政治制度


其四,有些注文不属于叙述沿革或解释正文,而是叙述一种超出原有制度规定的正在形成的制度。这部分注文所叙述的制度,是当时实际行用的新制度,而其正文则是原有的制度。其中有的新制度当时虽实际行用,但可能还没有成为令式。这里有几种不同情况:一种是正文所叙原有制度继续使用,与注文中的新制度同时并行。如“中书舍人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条注文“按”的部分。其中“六人分押尚书六司”部分因为涉及中书省职掌和运行机制的变化,因而具有特别重要的史料价值。将这个注文与《旧唐书·姚崇传》有关史料对照研究,就可以对开元时期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并取得新的理解。另一种情况是,正文中的制度部分还在实行,部分已废弃不用,这往往表现为注文与正文的矛盾。这就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侍中之职”条注文“其奏抄、露布侍中审,自余不审”,与正文“凡下之通上……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矛盾。怎么理解和解决这个矛盾呢?注文所做的说明就是正在行用的制度,这是没有问题的。而正文是否为原有制度呢?现行的制度又是什么时候形成的?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还有一种情况,正文中的制度已经废弃不行,由注文加以说明。这些注文在其他文献中不会做这样的叙述,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可能是《唐六典》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之一。而抓住这些小注,就可能对唐代政治制度的变化有新的发现,进行新的探索,取得新的进展。


这些是我们在使用《唐六典》研究唐代政治制度时的一些初步认识。我们感到对唐代其他文献材料的使用也需要十分谨慎,特别是要力求搞清它们的时间属性,绝不能用没有经过严密考证的材料或唐朝后期的材料,直接去说明唐朝前朝的制度。


[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职官》,中华书局,1963年,98页。


[2]刘肃:《大唐新语》卷九《著述第十九》,中华书局,1984年,136页。


[3]《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2150页;卷九《玄宗本纪下》,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