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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隋代尚书省的制度建设与调整


显然,北齐左右丞的业务分工是以郎曹为单位的,而不是以尚书曹为单位,除了吏部三曹全归左丞执掌外,其他殿中四曹、祠部五曹、五兵五曹、都官五曹、度支六曹则都由二丞分掌,而不必顾及它们归属哪位尚书,于是就出现了同一位尚书属下的郎曹分别归左右丞掌管的现象。


这种情况到隋初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开皇三年四月,“诏尚书左仆射掌判吏部、礼部、兵部三尚书事,御史纠不当者,兼纠弹之。尚书右仆射掌判都官、度支、工部三尚书事,又知用度”[13]。左右丞之间的分工亦应与此相同。从以“司”分职到以“部”分职,六部在独立化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再次,隋王朝在六部的机构建设方面也有一些有力的举措。例如,开皇六年(586),“尚书省二十四司,各置员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帐,侍郎阙,则厘其曹事”[14]。各司有副长官始此。大业三年(607),以前作为诸司之长的侍郎统称为郎,置二人,废员外郎,但寻减一郎,置承务郎一人,同员外之职,则司有正副首长亦不变。此外,从隋朝开始,许多以前不设主事的曹司,也开始设置主事,如北齐的屯田曹不置主事,到隋朝则设立了“屯田主事”,这正是各司设置主事普遍化的表现。[15]员外郎及主事的普遍设立,也反映了从“尚书郎”到“司”即从官职到机构的发展变化。大业三年还有另一项重大改革,即“尚书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贰尚书之职”[16]。从此,六部有了自己的副长官,其独立化趋势又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这样,六部亦完成了自己的四等官体系:


长官:尚书(正三品);


通判官:侍郎(正四品);


判官:各司郎官(从五品)、员外郎(从六品);


主典:主事、令史。


最后,六部自置勾检官,即都事,以加强对属司的控制。开皇初,改晋代以来的尚书都令史为都事,置八人。[17]炀帝大业三年则升“都事为正八品,分隶六尚书”[18],《唐六典》云:“自晋、宋、齐、后魏、北齐、隋,都令史置八者,当八座之数……皇朝置六者,当六曹之数。”[19]其实隋自大业三年起,都事已只置六人了,即《通典》所云:“隋炀帝分隶六尚书,置六人,领六曹事。”[20]把以前隶于左右丞的都事改归各部尚书统辖,同样意味着六部已演化为分掌方面政务的一级行政机关。


四、北周官制对隋代尚书省建设的影响


陈寅恪先生曾指出,隋唐制度的渊源有三:“一曰(北)魏、北齐,二曰梁、陈,三曰(西)魏、周。……在三源之中,此(西)魏、周之源远不如其他二源之重要。”[21]这一观点早为治中国中古史者熟知。不过,最近学界则越来越重视北周之制度对于隋唐的影响,例如阎步克先生对于隋代文散官制度的探讨、史睿先生对于隋唐礼制的研究等,都强调了隋唐制度对于北周的继承。[22]在我们探讨隋代尚书省特别是六部体制时,我们同样感到北周官制的影响不容忽视。


《隋书·百官志下》云:“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实际上,这并不意味着北周的影响荡然无存了,相反,这里的“前代”无疑应该包含着北周。我们在前文已经指出,二十四司中的司勋、职方、司门三司就直接来源于北周之制,特别是司勋的设置更是与关陇集团尚武重勋的传统相适应的。而在六部的“制名”上,这一点表现得尤为突出,中唐时期的杜佑对此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在《通典》卷二三《职官五》中,有如下记载:


民部尚书:“后周置大司徒卿一人,如《周礼》之制,其属有民部中大夫二人,掌承司徒教,以籍帐之法,赞计人民之众寡。隋初,有度支尚书,则并后周民部之职。开皇三年,改度支为民部,统度支、民部、金部、仓部四曹,国家修《隋》志,谓之户部,盖以庙讳故也。大唐永徽初,复改民部为户部,庙讳故也。”


礼部尚书:“后周置春官卿,又有礼部,而不言职事。后改礼部为宗伯。又春官之属有典命,后改典命为大司礼,俄改大司礼复为礼部,谓之礼部大夫。至隋置礼部尚书,统礼部、祠部、主客、膳部四曹,盖因后周礼部之名,兼前代祠部、仪曹之职。”


兵部尚书:“后周置大司马,其属又有兵部中大夫,小兵部下大夫,其职并缺。至隋乃有兵部尚书,统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曹,盖因后周兵部之名,兼前代五兵之职。”


刑部尚书:“后周有秋官大司寇卿,掌刑邦国,其属官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隋初有都官尚书,开皇三年,改都官为刑部尚书,统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四曹,亦因后周之名。”


工部尚书:“后周有冬官大司空卿,掌五材九范之法,其属工部中大夫二人,承司之事,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至隋乃有工部尚书,统工部、屯田二曹,盖因后周工部之名,兼前代起部之职。”[23]


我们从杜佑的分析可以看出,隋朝六部中,除了吏部为魏晋南北朝以来尚书曹的旧名外,其他五部的名称均来源于北周的典制,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事实。当然,这里只考察了隋朝六部名称与北周官职的渊源,至于更为深入的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1]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六章第二节、第七章第一节,特别是175—188、225—231页。


[2]同上书,246—250页。


[3]郭锋:《唐尚书都省简论》,《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33页。


[4]《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4页。


[5]《通典》卷二二《职官四》。


[6]《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721页。


[7]《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4页。


[8]唐代有些机构没有四等官,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111页)卷五:“‘即无四等官者’,为关、戍之类,无通判官,关丞即至关令,并主典,唯有三等。”


[9]《唐律疏议》卷五,110页。


[10]《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74、792页。


[11]《通典》卷二三。


[12]《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752页。


[13]《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2页。


[14]《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2页。


[15]叶炜:《试论隋与唐前期中央文官机构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载《唐研究》第五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28—129页。


[16]《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4页。


[17]《通典》卷二二《职官四》。郭锋先生谓,“都事之职,隋唐有一个变化,即由以前隶属六部称都令史改为隶属都省,并改称都事”(见《唐尚书都省简论》),此论不确。隋初已改都令史为都事,置八人,大业三年,减二余六,隶于六部,唐代则又收归都省。详见下文。


[18]《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4页。


[19]《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条,10页。


[20]《通典》卷二二《职官四》。


[2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叙论”,1—2页。


[22]阎步克:《隋代文散官制度补论》,载《唐研究》第五卷,93—122页。史睿:《北周后期至唐初礼制的变迁与学术文化的统一》,载《唐研究》第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65—184页。


[23]以上引文并见《通典》卷二三《职官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