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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结语

在本章,我们主要从隋代尚书省的制度建设与调整、隋与唐前期尚书省地位及性质的变化、唐代尚书省内部的机构设置与特色,以及六部的独立化与使职化等四方面入手,探讨了隋与唐前期尚书省的一些相关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将其放在南北朝以来三省制的成立与行政体制的发展变化过程中,才能更为深入地理解其运作机制及特点。


从隋朝开始,源自南北朝“尚书上省”的都省迁出禁中,在大业三年(607)置左右司郎中之后,成为四等官体系完整的政府机构。与此同时,“部”作为一级行政单位的性质逐步凸显,其表现是:首先,在体制上,机构名开始逐步代替长官的名称,即以整齐划一的“部”取代了以前的“某某尚书”。其次,从隋初开始,左右仆射、左右丞的业务分工开始以部为单位,而不再以郎曹为单位,即从以“司”分职发展为以“部”分职。再次,隋王朝在六部的机构建设方面也有一些有力的举措。如开皇六年(586)在二十四司各置员外郎一人,又于各司普遍设置主事之职,作为协助郎官判案的主典,到大业三年又为六部各置侍郎一人,作为副长官,从而完成了四等官体系的建设。最后,六部自置勾检官,即都事,以加强对属司的控制。在我们探讨隋代尚书省特别是六部体制时,我们感到北周官制的影响不容忽视,例如,隋朝二十四司中的司勋、职方、司门三司就属北周特有之制,而六部中除吏部为魏晋南北朝以来尚书曹的旧名外,其他五部的名称均直接来源于北周典制,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事实。


唐初的尚书省带有南北朝以来制度发展所留下的许多尾巴,例如在制度上,仍置有尚书令,在实践上,也有八座集议的现象。随着中书、门下两省从内廷的秘书咨询机构转化为国家的权力机构,三省制逐步形成。在这一个大的政治转型过程中,从隋到唐初,尚书省的地位与性质也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主要是在三省制的原则下如何重新定位的问题,一个主要的趋势是仆射逐步退出宰相行列,尚书省与宰相机构逐步脱离。转折的关键是贞观二十三年(649)“仆射始带同中书门下”的出现。高宗龙朔三年(663)改易官名,以侍中为左相,中书令为右相,紧接着又废尚书令,表明从法律上正式肯定了侍中、中书令的宰相正官地位,尚书省作为宰相机构的时代正式结束,最终将隋以来的发展成果以制度化的形式肯定下来。贞观时期仍有多次八座议事的记载,但这只是南北朝宰相议事制度的遗存,到了贞观末尚书省与宰相机构的分离之后,就不再有八座议事了,其职能已经被政事堂会议所取代,而其形式则又被扩大了的尚书省集议所继承,贞观年间正是八座集议与政事堂会议并行的过渡期。与尚书省重新定位相应的另一个结果是左右丞地位的提高,他们逐步取得了尚书省长官的身份,并在实际政务中,行使着长官的职能。


从尚书省内部的结构来看,唐初都省与六部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是政务运行的核心环节。其特点是:第一,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在进行业务分工时,仍着眼于二十四司,和都省发生业务往来的都是司,而极少以“部”的名义。第二,各司郎官的管辖权操于尚书左右丞之手,六部长官对于各司郎官则主要是业务领导,即在业务范围之内,郎官要向长官“咨之”。第三,六部内部无勾检官。第四,六部无部印。第五,尚书的长官地位非常暧昧,唐初的法律并不完全肯定六部的独立地位,故各部尚书仅仅是“同长官之例”。第六,在日常政务处理中,“省”和“司”的意义要远远大于“部”。尚书省内各司对外公文率称“尚书省某司”,而不称“某部某司”;各司指挥州县和各机构的符,也称“省符”,或称“某司符”。一般政务由各司郎官主判,在案成后必须送交都省勾检,最后以尚书省的名义下发。在日常的政务处理中,真正发生作用的机制似乎应该是都省—诸司的模式。都省对于六部的“监临”更多是以对各司的监临为表现形式,同时,虽然是一个整体,但都省与六部却很难纳入一个层次分明的四等官体系中。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些特点,是由隋及唐初六部的实际情况造成的。虽然六部从隋朝开始已经成为独立的行政机构,但在实际政务运行中,它又有“虚化”的一面,也就是说,这种独立性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我们不应对其估计太高。


在六部内,由头司协助尚书、侍郎执掌政令,并且亲自负责本部最核心、最重要的事务,如吏部的铨选等,因此在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上都与子司有所不同。各子司的日常政务,例由本司郎官主判,案成后送都省勾检,本部长官一般只联署签名而已。而且,在数百年的发展中,各部发育的程度亦不平衡,有些部管内各司具有有机的联系,如户部,有些则仅是同类性质的简单归并,如刑部。六部每部四司,整齐划一,具有对称的美感,但形式上的和谐并不能反映各部的实际发展状况,因此各部内诸司之间的关系并不相同。从高宗、武则天时开始,六部体制出现了独立化与使职化的趋势,前者是南北朝、隋及唐初以来发展趋势的继续,后者则是社会剧烈变动、事务增多情况下新的方向,这两种趋势到唐代中后期表现得更为明显,并逐步向宋制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