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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隋门下省在国家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隋朝,门下省不仅签发中书省起草的诏令,而且也要审读尚书省奏案。这在制度上的进一步确立,使得三省在政令决策和政务执行的不同环节上连接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门下省也因此有可能取得中枢政治中的枢纽地位。


现存《文馆词林》残本中所载南北朝诏书,除了北周以外,皆以“门下”开头,这意味着南北朝重要诏书的下发,都要经过门下省,而且迟至刘宋初年,门下省已有玺封之责了。[1]但是,因为梁、陈、北齐时皇帝印玺均由御史台掌握,所以门下省对诏令的审署下达之权并不完整。如前所述,隋继承北周的领属方式,在开皇元年的改革中,将符玺局置于门下省,这使得南北朝逐步发展的皇帝诏令必须通过门下省、由门下省审署下达的职权更加完整。


更值得注意的是,隋文帝时出现了封“常行诏敕”的“内史门下印”。《隋书》卷一二《礼仪志七》记隋皇帝八玺之制:“神玺,宝而不用。受命玺,封禅则用之。皇帝行玺,封命诸侯及三师、三公,则用之。皇帝之玺,赐诸侯及三师、三公书,则用之。皇帝信玺,征诸夏兵,则用之。天子行玺,封命蕃国之君,则用之。天子之玺,赐蕃国之君书,则用之。天子信玺,征蕃国兵,则用之。常行诏敕,则用内史门下印。”可见,门下省封诏敕,除特殊情况外,均用“内史门下印”。与之相应,隋“皇太子玺,宫内大事用之。小事用左右庶子印”[2]。在南北朝,根据《宋书》卷一八《礼志五》、《南齐书》卷一七《舆服志》以及《隋书》卷一一《礼仪志六》,南朝诸国在尚书令、仆,中书监、令都有印的情况下,门下省侍中无印。北齐规定,“印绶,二品已上,并金章紫绶;三品银章青绶”,其下注曰:“三品已上,凡是五省官及中侍中省,皆为印,不为章。”[3]据此,北齐侍中为正三品,有印。但是,按照北齐制度,“封常行诏敕”是用皇帝六玺之一的“皇帝行玺”[4],而且六玺又置于御史台,门下省侍中印与诏敕下达无关。至隋,冠以“门下”字样的印才第一次与封行诏敕相结合。[5]除特殊规定用皇帝八玺外的绝大多数诏敕,都用“内史门下印”,这不仅体现了门下省在国家一般决策、行政事务中作用的提高,而且是对门下省具有对诏敕的审署下达权在制度上予以承认,也为门下省正常行使此权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门下省对诏敕的审署下达权也体现了其对中书省的制约。隋末炀帝遇害后,东都官奉越王侗为皇泰主,纳言王世充、内史令卢楚等专权,号称“七贵”。他们内部也有矛盾,“(内史令)元文都欲自为御史,(内史令)卢楚已为宣诏,(纳言)王世充固执以为不可,乃止”[6]。可见,即使是中书省已宣之诏,若门下省不同意,仍然不能生效。


南北朝时,门下省平省尚书奏事的制度被进一步固定下来。[7]既有“平”“省”之责,遇到不同意见,门下省的官员便要对尚书奏案进行驳议。[8]隋门下省继承了此制,开皇初,柳雄亮任给事黄门侍郎,“尚书省凡有奏事,雄亮多所驳正,深为公卿所惮”[9]。在炀帝大业三年(607)加设了专掌“省读奏案”的四名给事郎以后,门下省审读尚书奏案的职权更为明确,并且安排了专人负责。这一方面是南北朝制度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隋朝在统治区域扩大、中央集权加强后,尚书省处理、上报的文书大量增加,从而对门下省审读奏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门下省不仅签发中书省起草的诏令,而且也要审读尚书省奏案,成为联系内史省与尚书省的枢纽,进而使三省在政令决策和政务执行的不同环节上连接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隋炀帝大业年间,因为上述门下省机构调整、职权发展的成熟,也因为一些特殊的背景,门下省和门下省官员在大业政治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特殊的背景,是指尚书省的情况。由于尚书令长期空缺,尚书左右仆射是尚书省的实际长官。大业年间,文帝期间从未同时缺员的左右仆射在大业三年(607)右仆射苏威被免职后,直至炀帝遇害,再无人担任。自大业三年后,也就是自改革后,尚书令、仆成为只有死后才能获得的赠官。[10]同时,号称“位亚台铉”[11],在尚书省中地位仅次于令、仆的吏部尚书,在大业六年牛弘去世后,也再未授人。在此情况下,门下省官员在大业政治中的地位格外突出。


其中以黄门侍郎裴矩为代表。大业年间当过黄门侍郎的共有七位,他们是王弘、豆卢寔、张衡、柳謇之、裴矩、柳旦、元弘嗣。七人中,豆卢寔在大业二年离任,王弘于大业二年后不见其事,张衡、柳謇之也在大业三年离职。而裴矩正是在大业三年改革前后始任黄门侍郎的,可以说,大业三年门下省的机构改革,是黄门侍郎“用人益重”[12]的契机。据大业三年制,黄门侍郎有二人。裴矩以外,柳旦在大业“四年,征为太常少卿,摄判黄门侍郎,卒官”[13]。柳旦的卒年,最晚不超过大业六年。[14]元弘嗣在大业七年曾短期任此职。[15]因此,就所见资料看,大业三年后,直至炀帝遇害的大部分时间内,黄门侍郎仅有裴矩一人,在此期间,裴矩对当时政治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他是炀帝外交政策的主要制定与执行者,史称“四夷经略,咸以委之”[16]。其次,他还是炀帝时权力集团的核心成员之一,与御史大夫裴蕴、内史侍郎虞世基参掌机密,这三人连同纳言苏威、左翊卫大将军宇文述共同参掌朝政,被当时人称为“五贵”[17]。裴矩在大业年间的地位与作用,是大业三年以前或文帝时的黄门侍郎所无法比拟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五贵”中,有两人出自门下省。同时,苏威与裴矩也还都是“选曹七贵”[18]中的重要角色。总之,因为门下省机构调整、职权发展的成熟,门下省成为联系内史省与尚书省的枢纽,也因为尚书省长官职位的空缺,门下省及其官员在大业政治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1]陈仲安:《关于魏晋南北朝门下省的两个问题》,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三辑。


[2]《隋书》卷十二《礼仪志七》,256页。


[3]《隋书》卷一一《礼仪志六》,241页。


[4]同上书,239页。


[5]北齐以“皇帝行玺”、隋以“内史门下印”封常行诏敕。以《隋书》250页记北周用玺之制与255页记隋用玺之制比较,“八玺”用法基本相同,但同时北周未见用来封常行诏敕的印玺。在北周主玺下士与御伯中大夫同署的情况下,以什么封常行诏敕,值得注意。


[6]《资治通鉴》卷一八五《唐纪一》,武德元年七月条《考异》引《河洛记》,5801页。


[7]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八章第四、五节。


[8]陈仲安:《关于魏晋南北朝门下省的两个问题》,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三辑。


[9]《隋书》卷四七《柳雄亮传》,1274页。


[10]《隋书》卷六一《宇文述传》,1467页,同书卷六三《元寿传》,1498页,记二人去世后分别获赠尚书令和尚书右仆射。


[11]《隋书》卷四七《韦世康传》,1266页。


[12]《唐六典》卷八《门下省》黄门侍郎条注,244页。


[13]《隋书》卷四七《柳旦传》,1273页。


[14]《金石录校证》卷三“隋黄门侍郎柳旦墓志,大业六年十一月”,上海书画出版社,1985年。《通志》卷七三《金石略一》:“黄门侍郎柳旦墓志,大业六年,未详。”《宝刻丛编》卷八引《京兆金石录》“隋检校黄门侍郎柳旦墓志,正书,大业四年”,《丛书集成初编》本。


[15]《隋书》卷七四《元弘嗣传》,1701页。


[16]《隋书》卷六七《裴矩传》,1580页。


[17]《隋书》卷四一《苏威传》,1188页。


[18]《资治通鉴》卷一八〇《隋纪四》,大业二年七月,5624页。此条时间有误,七贵中包括“御史大夫裴蕴”和“吏部尚书牛弘”,据同书卷一八一5647页,裴蕴任御史大夫在大业五年,与《隋书》卷六七《裴蕴传》1575页所记基本吻合。又据《隋书》卷三《炀帝本纪上》75页,大业六年十二月,“吏部尚书牛弘卒”。因此,“选曹七贵”的说法当在大业五年、六年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