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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前期门下省的枢纽地位

唐初三省体制下的政务裁决权按照不同层次,分别在皇帝、政事堂、门下省和尚书省。门下省在处理日常政务时处于枢纽地位。政事堂设在门下省,是门下省枢纽地位的标志。《大唐新语》卷一〇《厘革第二十二》:“旧制,宰相臣尝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魏徵、房玄龄等,以他官兼政事者,皆云知门下省事。”


按照唐代四等官的概念,唐前期门下省的长官是侍中,通判官是黄门侍郎,判官是给事中,以下若干令史、书令史等文书吏为主典。[1]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之职,掌出纳帝命,缉熙皇极,总典吏职,赞相礼仪,以和万邦,以弼庶务,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2]这是作为宰相机构之一的门下省长官的职掌,亦即门下省的职掌,而不是侍中作为宰相的职掌。门下省的主要职能,就是出纳帝命、总典吏职、以弼庶务,即审核以皇帝的名义发出的诏、制、敕,并通过门下省下发;审批百司通过门下省上奏的,包括奏抄在内的文书;负责官员任免,协助处理日常政务。



宋人根据中唐以后和宋朝本身给事中的职权,将门下省的职权仅仅理解为对于下行文书的审查,理解为对中书省草制权的制约,实在是对唐前期三省体制一个极大的误解。这种片面的认识,致使宋人对三省制的理解停留在“中书出令,门下审驳,分为二省,而尚书受成,颁之有司”[3]这样一种笼统的概念上,一直影响着后人对三省制的理解[4],直到今天,仍有不少人为其所蔽[5]。


唐初对诏敕的内容是否妥当、是否有错误是非常重视的。贞观元年(627),唐太宗对黄门侍郎王珪说:“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贞观三年,唐太宗再次对侍臣强调,中书、门下的官员对于“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若惟署诏敕、行文书而已,人谁不堪?何烦简择,以相委付?自今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无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贞观四年,太宗再次命令“若诏敕颁下有未稳便者,必须执奏,不得顺旨便即施行”[6]。要求中书省和门下省的官员都要执奏。在唐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如“奉敕夜开宫殿门”条规定,“若勘符不合”,门下省城门郎等“即合执奏。不奏而为开者,流二千里”[7]。


唐朝门下省的具体职掌,《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列出了七项:(1)“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2)“凡法驾行幸,则负宝以从……”(3)“凡大祭祀……”(4)“凡诸侯王及四夷之君长朝见,则承诏而劳问之……”(5)“凡制敕慰问外方之臣及征召者,则监其封题。若发驿遣使,则给其传符。……”(6)“凡官爵废置,刑政损益……”(7)“凡文武职事六品以下……以审定之……”其中第二、三、四几项属于侍奉皇帝或礼仪方面,第六项为“监其记注”,均非日常政务,姑且不论。这样,门下省的主要政务就是:审署申覆上行文书;监某些制敕的封题,给传符;审定六品以下职事官的任用。宋以来一直视为门下省主要任务的门下封驳在侍中、黄门侍郎条下均未论及,而只是提到了出纳帝命,至于他们与制敕宣行有何关系也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给事中”条下记有:“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旧唐书·职官志二》与之同,也没有提到封驳。


但在传世的和新发现的唐代制敕类下行文书中,都有侍中、黄门(门下)侍郎、给事中的署名。制书并以“门下”开头。编号为P.2819的敦煌文书保留的唐《开元公式令》残卷“制授告身式”[8]中,开头即为“门下具官封姓名”。在中书省官员宣奉行之后有:


侍中具官封臣名


黄门侍郎具官封臣名


给事中具官封臣名  等言


制书如右。请奉


制付外施行。谨言


       年月日


制可


中村裕一著《唐代制敕研究》[9]一书,收录了大量的制敕文书,提供了门下省官员署制敕的实例。不论是上引“给事中”条的记载、传世的和新发现的制敕还是有关的文献材料,都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制敕均须经过门下省由侍中、黄门侍郎和给事中署名后才能颁行,中书省不能直接向尚书省宣行。如果门下省官员不署敕,敕书仍无法律效力,此即刘祎之所谓“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10]。


第二,门下省官员对制敕不是简单的覆奏和署名,而是要进行审核,认为不妥当的要进行执奏。


《旧唐书》卷六三《宇文士及传》:


贞观十六年卒,赠左卫大将军、凉州都督,陪葬昭陵。士及抚幼弟及孤兄子,以友爱见称,亲戚故人贫乏者,辄遗之。然厚自封植,衣食服玩必极奢侈。谥曰“恭”,黄门侍郎刘洎驳之曰:“士及居家侈纵,不宜为恭。”竟谥曰“纵”。


《旧唐书》卷一〇一《李乂传》:


寻转黄门侍郎。……乂在门下,多所驳正。开元初,姚崇为紫微令,荐乂为紫微侍郎,外托荐贤,其实引在己下,去其纠驳之权也。


《新唐书》卷一一九《李乂传》:


改黄门侍郎,封中山郡公。制敕不便,辄驳正。贵幸有求官者,睿宗曰:“朕非有靳,顾李乂不可过耳!”


太宗初年担任给事中的魏徵,对于中书省起草的关于征点十八岁以下中男壮大者为兵的敕文,尽管已经过皇帝的签署下发到门下省,但他坚持不肯署敕,这个决定终于没有颁下施行。[11]给事中在诏敕下颁过程中可以执论,甚至可以拒绝署敕。


门下省的署敕,不仅是一种程式,而且是一种权力。署敕体现了门下省的纠驳权,也正是其枢纽地位的体现之一。署敕是门下省在制敕下颁过程中对中书省的制约,而根本目的是为了“相防过误”[12],是为了减少制敕中的错误。这也是东晋南北朝以来诏令下发须过门下制度的发展。


《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审,(给事中)则驳正违失。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给事中对诏敕的“涂归”,是与署敕截然不同的方式。这种方式,为唐前期所无,是开元中后期开始出现的。《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开元)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加阶入三品,并授官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出至门下省重加详覆。有驳正者,便即落下墨涂讫,仍于甲上具注事由,并牒中书省。”开元十九年(731)敕规定,门下省若存异议,可以在御画后的文书上“落下墨涂”,以便驳正。这是在制度上对“涂归”的肯定。德宗“(建中)四年六月,中书、门下两省状:‘……又准开元十九年四月敕,应加阶并授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出至门下省重加详覆驳正者,宜便注簿,落下以墨涂讫,仍于甲上具注事由,牒中书省。’敕旨从之”[13]。建中四年(783)状中引用了开元十九年(731)四月敕,并将此敕作为门下省“涂归”的依据。可见,开元十九年敕是“涂归”成为制度的开始。宪宗元和初,李藩任给事中,“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吏曰:‘宜别连白纸。’藩曰:‘别以白纸,是文状,岂曰批敕耶!’”[14]总之,门下省“涂归”是唐后期才出现的,从现存史料来看,“涂归”的例子也很少,只是唐后期门下省封驳方式之一。[15]



审批百司通过门下省上奏的包括奏抄在内的文书、负责部分官员任免、协助处理日常政务也是唐前期门下省的重要职责。《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条:“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文武六品已下授职,所司奏拟,则校其仕历深浅,功状殿最,访其德行,量其才艺。若官非其人,理失其事,则白侍中而退量焉。”


唐代的上行公文可分为两大类,即上报皇帝及太子的“表、状、牋、启、奏抄、奏弹、露布”等与上报上级机构的“牒”。在上报皇帝的公文中,有些并不需要通过门下省,如“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16]。而更多的公文,则需要通过门下省上达皇帝,门下省就是在这个环节发挥作用。


《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同职犯公坐”条[疏]议曰:“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这里,“状”是尚书省上呈皇帝的公文,“以状牒门下省”和“却牒省司”之“牒”是尚书省和门下省之间的公文。这条材料对门下省在唐初三省体制下政务运作中的枢纽地位从另一个角度,做了生动而明确的说明。那么,在三省体制下,上奏皇帝的上行文书中哪些“须缘门下”呢?


《唐六典》卷八“侍中”条记载,“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二曰奏弹,三曰露布,四曰议,五曰表,六曰状,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这是六种上于皇帝的文书。而在“六曰状”后的注文则曰:“其奏抄、露布,侍中审,自余不审。”《旧唐书·职官志二》记为:“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新唐书·百官志二》则记为:“自露布以上乃审;其余覆奏,画制可而授尚书省。”《通典》卷二一《职官三·门下省》“侍中”条:“按令文,掌侍从,负宝献替,赞相礼仪,审署奏抄,驳正违失。”因此,这六种上行文书中审哪些、不审哪些还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对照上引《唐律疏议》的材料,我们的初步感觉是,《唐六典》正文和《旧》志所述,可能与《唐律疏议》所述同时,也可能是稍晚的,关键在于对六种上行文书的理解,即注文对这些文书使用范围的解释,是否最初就是这样。因为按照我们的理解,《唐六典》注文所述的许多重要内容,只能是三省体制转化为中书门下体制后的制度。《通典》所述令按其常规,也是开元二十五年(737)令。


关于审署申覆,下面我们根据开元前后的情况做一些初步的考察。


“审”,《唐六典》云:“其奏抄、露布,侍中审,自余不审。”即指这些上行文书中的奏抄、露布须经过侍中审核再上奏于皇帝。“给事中掌侍奉左右,分判省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17]这与上引《唐律疏议》所述是一致的。可见,驳正的对象是奏抄,驳正主要由给事中负责。侍中、黄门侍郎、给事中在此两种文书上都要分别进行审署、省署、读署。门下省官员审署奏抄的实例很多,见于编号为P.2819的敦煌文书所保留的唐《开元公式令》残卷中的“奏授告身式”,以及大量的奏授告身[18],不烦备举。大津透和榎本淳一根据编号为大谷1262和2597等的吐鲁番出土文书残片复原的唐仪凤三年(678)奏抄[19],亦足以说明此点。现将其中几行移录于下:


1.尚书左仆射[太子]宾客同中书门下三品监德(修)国[史]乐城[县]开国公役(从)。


2.尚书右仆射太[子宾客同中书门下三品道国]公 至德


3.户部尚书上柱国平恩县开国公        圉师


4.朝散大夫守相王府司马兼检校户部侍郎骑都尉 德[真]等启:谨


5.依常式支配仪凤四年诸州庸调及折造杂


6.彩色数,并处分事条如右。谨以启闻,谨启。


7.   仪凤三年十月廿八日 朝散大夫行度支员外[郎狄仁杰上]


8.     司 议 郎  □ 休 ? 家     读


9.     朝议大夫守中允上轻[车都尉] 郭[待举省]


10.    金紫光禄大夫行左庶子同中书门下三品上柱国[龙山县开国公张大安审]


11. 诺


12.  [ ]日酉时[都]事 下直


13.   摄[    ]下直


经太子画诺之后的奏抄,具有了法律效力,尚书省转发给全国各州执行。这是尚书省下发到西州的公文原件的一部分。高宗出巡,由太子监国,故奏抄上于太子,称为“启”,太子画“诺”。太子左春坊中的左庶子、中允、司议郎分别相当于门下省的侍中、黄门侍郎和给事中。[20]


门下省官员审读露布的实例尚未见到。但《玉海》卷二〇三所收《辞学指南》载北宋前期《朝制要览》所引用的露布式,可为理解唐代的露布运作提供参照,也正说明露布是经门下省审读的。现将“某道行军元帅府/为申破某贼露布事”申上尚书兵部之后的几行移录于下:


1.尚书兵部谨奏某道行军破贼露布事


2.左仆射具官封臣名


3.右仆射具官封臣名


4.兵部尚书具官封臣名


5.兵部侍郎具官封臣名等言 臣闻 云云 不胜庆快之至。谨以申闻,谨奏。


6.  年 月 日 兵部郎中具官封臣姓名上


7.给事中具官封臣姓名 读


8.门下侍郎具官封臣姓名 省


9.侍中具官封臣姓名 审


10.  闻[御画]


北宋前期的露布是以“尚书兵部”开始的,这和唐“兵部奏姚州道破逆贼诺没弄杨虔柳露布”以及“于公异露布”的格式符合,且北宋露布中“不胜庆快之至”的文书套语,也和“于公异露布”中“不胜庆快之极”基本吻合。[21]又北宋露布最终以兵部侍郎奏上,也与唐制“露布至,兵部侍郎奉以奏闻”[22]相同。可见,北宋露布的公文形式对理解唐代露布有一定参考价值。


在上奏于皇帝的六种上行文书中,据《唐六典》注文,需要门下省官员审读的就只有奏抄和露布两种。《新唐书·百官志二》亦记为“自露布以上乃审”。这是《唐六典》成书时的制度。当时已经完成了从三省体制到中书门下体制的过渡。因此,这是一套适应中书门下体制下政务运行的公文制度。至于其他几种上行文书在中书门下体制形成前运行的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奏弹是御史台官员弹劾百官的文书,由御史台直接上奏皇帝,但上奏皇帝后,皇帝亦是御画“闻”,见于日本《养老公式令》中的“奏弹式”。[23]议、表、状等文书,在中书门下体制下,上奏的途径比较复杂,有的直接上奏皇帝,有的通过中书省,都不经过门下省,即“自余不审”。而具体的处理,则由中书舍人负责,参见本书对中书舍人参议表章的论述。


“署”是指在审查奏抄等文书过程中的署名。在上述奏抄、露布等文书中,侍中审署、黄门侍郎省署、给事中读署。


“申”是指奏抄经审查后申报皇帝批准,由皇帝御画“闻”,再下发上奏机关执行。如大量的奏授告身,就是侍中审后申报皇帝御画“闻”的奏抄,再经尚书都省转发至吏部施行。尚书诸司上奏的公文,只有经过皇帝御画后才称为奏抄,唐律中称为“御画奏抄”。《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制书及官文书”条[疏]议曰:“盗制书徒二年,敕及奏抄亦同。敕旨无御画,奏抄即有御画,不可以御画奏抄轻于敕旨,各与盗制书罪同。”


既然“奏抄即有御画”,则只有经御画之后,才是完整的奏抄。奏抄与敕旨在唐律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御画奏抄在唐律中具有与制敕同样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唐律疏议》卷九《职制》“稽缓制书官文书”条注:“誊制、敕、符、移之类皆是。”[疏]议曰:“谓奉正制敕,更誊已出,符、移、关、解、刺、牒皆是,故言‘之类’。”这是将誊写后的制敕及符、移等其他文书都看成一类,是唐律中“举一例诸”的编写原则。根据这种原则,唐律中经常将奏抄与制敕并称,并不表示奏抄等同于制敕,属于“王言之制”。如果奏抄就是敕书,便无必要并称了。


同上书上卷“被制书施行有违”条[疏]议曰:


问曰:条云“被制书施行而违者徒二年”,未知敕及奏抄得罪同否?


答曰:上条“稽缓制书”注云“誊制、敕、符、移之类皆是”,即明制、敕之义,轻重不殊。其奏抄御亲画闻,制则承旨宣用。御画不轻承旨,理与制书义同。


律文按照“举一例诸”的原则,仅言“被制书施行而违者”,而没有言及敕及奏抄。所以“问曰”所问是敕和奏抄两项,“答曰”则先答有关敕的问题,说明敕与制在这个问题上“轻重不殊”。然后回答有关奏抄的问题,说明奏抄也“理与制书义同”。这里并不能说明奏抄是敕书的一类(即发日敕),而恰好说明奏抄是与敕书并列的又一类文书。李锦绣谓发日敕即御画奏抄[24],似误。同时,奏抄也不是“在曹常行”的官文书,奏抄就是奏抄。“稽缓制书官文书”条[疏]议曰:“官文书,谓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


以上对唐前期门下省的两项主要职掌进行了初步的讨论。门下省以署敕权审核以皇帝的名义发出的诏、制、敕,并下发;审批百司通过门下省上奏的,包括奏抄在内的文书;负责官员任免,协助处理日常政务。除此以外,门下省还有一些其他职能,比如给事中还与御史和中书舍人一道,受理诉讼,审理冤案,具有一定的司法职能。门下省所属的城门郎、符宝郎等分别有管理城门和殿门启闭、管理皇帝印玺及国家符节的职责。另外,谏议大夫等是谏官,起居郎为史官。对此,均不深论。


最后,在结束本章之前,我们以选官制度为例,说明唐前期门下省在政务分层裁决中所处之位置,以期对唐前期门下省在中央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一总结。《通典》卷一五《选举三》:


其选授之法,亦同循前代。凡诸王及职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册授。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皆敕授。凡制、敕授及册拜,皆宰司进拟。自六品以下旨授。其视品及流外官,皆判补之。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


这里,官员的选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类包括广义的五品以上之官,采取“制、敕授及册拜”的形式,由“宰司进拟”,也就是由“中书门下知政事官访择闻奏,然后下制授之”[25]。决定权在于政事堂的宰相和皇帝,其决定形成制书。如前所述,作为机构的门下省,对制书的责任限于“称扬德泽,褒美功业,覆奏而请施行”,没有否定权。第二类是六品以下流内官的选授,采取“旨授”即“奏授”的形式,参敦煌文书P.2819《开元公式令》残卷中的“奏授告身式”,吏部为参选者拟官,经吏部尚书、仆射同意后以奏抄上门下省,门下省对奏抄有审读、驳正的权力。若门下省同意,申奏皇帝御画“闻”后,发至吏部施行。若门下省认为吏部拟官不妥,门下批“官不当”,则必须由尚书省改注。[26]门下省在这里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第三类是视品及流外官,采取“判补”的形式。所谓“判补”,也就是由尚书吏部自行决定,即“郎官得自主之”,告身以尚书省“符”的形式下发[27],其决定权在尚书省,无须申报门下省审核[28]。


以上三类不同层次官员的选授,体现了唐前期政务裁决中的皇帝和政事堂、门下省、尚书省这几个层次,也体现了门下省在处理日常政务时的枢纽地位。


综上所述,唐前期门下省以署敕权审核以皇帝的名义发出的诏、制、敕,并下发;审批百司通过门下省上奏的,包括奏抄在内的文书;负责官员任免,协助处理日常政务。门下省在处理日常政务时处于枢纽地位。门下省的这种作用和地位,在武则天以后逐渐发生变化,唐代政治体制的演进也因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9]


[1]“录事”非门下省主典,考证见本书第八章第一节。


[2]《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1842页同。


[3]《文献通考》卷五〇《职官四》门下省条引胡致堂曰。此种说法自宋朝以来就很流行,如赵升《朝野类要》卷二云:“中书拟定,门下进画,尚书奉行。”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六《职官类》《唐六典》条云:“中书造命,门下审覆,尚书奉行。”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一三考史条注曰:“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


[4]如内藤乾吉《唐代的三省》称“门下省主审查覆核中书省所下的诏敕,如有异议则修正反还”,由于“门下省所具有的覆审权力,表明治国之策并非完全取决于天子一人”,因此他认为“门下省堪称代表贵族意志的机关”。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中华书局,1992年。


[5]毛汉光撰有一系列关于唐代门下省作用的论文:《论唐代制书程序上的官职》,载《第二届国际华学研究会议论文集》,中国文化大学,1991年;《论唐代之封驳》,《中正大学学报》1992年第3卷第1期;《唐代给事中之分析》,载《第二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文津出版社,1993年。这些论文将中日学者关于门下省在唐代政治体制中作用的研究推进了一步,但在有关“封驳”的问题上,仍然沿用了宋人的错误理解。


[6]《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13、14、15页。


[7]《唐律疏议》卷七《卫禁》,160页。


[8]以下录文引自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224页。


[9]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汲古书院,1991年。


[10]《旧唐书》卷八七《刘祎之传》,2848页。


[11]《贞观政要》卷二《纳谏第五》,66页;《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纪八》,武德九年十二月,6026页。


[12]《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13页。


[13]《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1089页。


[14]《旧唐书》卷一四八《李藩传》,3999页。


[15]祁德贵:《论唐代给事中的主要职掌》,《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


[16]《唐律疏议》卷二《名例》,33页。


[17]《唐六典》卷八《门下省》,244页。


[18]大庭脩:《唐告身の古文书学的研究》,载《西域文化研究第三》,京都法藏馆,1960年。


[19]大津透、榎本淳一:《大谷探险队吐鲁番将来アンペラ文书群の复原——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载《东洋史苑》二八号,1987年;大津透:《唐律令国家の予算について》,载《史学杂志》九五编十二号。录文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一分册第一章。


[20]《唐六典》卷一《尚书省》尚书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卷二六太子左庶子条。参见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载《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


[21]二露布分见《骆临海集笺注》卷一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338页;《玉海》卷二〇三《辞学指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323页。


[22]《新唐书》卷十六《礼乐志六》,385页。


[23]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汲古书院,1996年,34页。


[24]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载《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


[25]《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1804页。


[26]《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吏部尚书条注,28页。


[27]《新唐书》卷四五《选举下》,1180、1172页。


[28]《册府元龟》卷三三七《宰辅部·不协》,3978页,玄宗开元十八年,裴光庭奏用循资格,“其流外行署,亦令门下省审之”。《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吏曹条例》,1597页,开元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比者,流外奏甲,仍引过门下。簿书堆盈于琐闼,胥吏填委于掖垣,岂是合宜,过为烦碎。自今以后,亦宜依旧”。可见,在唐朝前期,开元十八年以前选授流外官不须门下省审查,而后需要门下省审查,但也仅持续了短短几年。


[29]刘后滨:《论唐高宗武则天至玄宗时期政治体制的变化》,载《唐研究》第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