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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前期中书舍人的主要职掌

唐前期中书省内部的机构建制和职能划分比隋朝更加明确。中书令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宰相,“佐天子而执大政”,另一方面又是中书省的长官,其职权主要体现在对“王言之制”的审署申覆,已见前述。中书侍郎的地位在唐前期有所变化,到开元前后,也已经具有了作为宰相和中书省副长官的双重身份。其在“王言之制”的各类文书上签署“中书侍郎奉”,是“掌贰令之职”的具体表现,体现的是其作为中书省副长官的作用。而中书侍郎从贞观时期开始进入宰相班子,如贞观十六年(642)正月,岑文本为中书侍郎“专典机密”;贞观二十二年正月,崔仁师为中书侍郎“参知机务”。高宗、武则天时期,中书侍郎带“同中书门下三品”衔入相的情况普遍起来。到开元时期,中书侍郎则一般都是宰相。[1]“凡邦国之庶务,朝廷之大政,皆参议焉”[2],则是在中书侍郎普遍带衔入相的情况下,其作为宰相的作用。


唐前期中书舍人的作用突出,成为具体承担中书省职能的主要职务。根据《唐六典》卷九的记载,其主要职掌有六个方面:


第一,起草和进画制敕。在唐代,尽管有时还以中书侍郎起草制敕,但制度上起草、进画已成为中书舍人的专职,并在“王言之制”的各类文书上签署“中书舍人行”,具有签署和奏改制敕文书的职权。这就是“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制敕既行,有误则奏而改之”。


中书舍人起草制敕文书并非亲笔书写,有时只是口述或起草底稿,而由中书主书等小吏书写。如贞观初,岑文本擢拜中书舍人,渐蒙亲顾,“文本所草诏诰,或众务繁凑,即命书僮六七人随口并写,须臾悉成,亦殆尽其妙”[3]。天授元年(690),“寿春郡王成器兄弟五人初出阁,同日受册。有司撰选仪注,忘载册文。及百僚在列,方知缺礼。宰相相顾失色,中书舍人王剧立召小吏五人,各令执笔,口授分写,同时须臾即毕。词理典瞻,时人叹服”。景龙四年(710)六月二日,“初定内难,唯中书舍人苏颋在太极殿后。文诏填委,动以万计,手操口对,无毫厘差误。主书韩礼、谈子阳转书诏草,屡谓颋曰:‘望公稍迟,礼等书不及,恐手腕将废。’中书令李峤见之,叹曰:‘舍人思若涌泉,峤所不测也。’”[4]


中书舍人如果不能起草制敕,则是不称职。如陆余庆,少与知名之士陈子昂、宋之问、卢藏用、道士司马承祯、道人法成等交游,虽才学不逮子昂等,而风流强辩过之。累迁中书舍人,“则天尝引入草诏,余庆惶惑,至晚竟不能措一辞,责授左司郎中”[5]。


而按典故起草,是指在起草制敕文书之时,需要参考、遵循古代的经典[6],有时还需要参照存档的制敕旧本,如“阳滔为中书舍人,时促命制敕,令史持库钥他适,无旧本检寻,乃斫窗取得之。时人号为斫窗舍人”[7]。


中书舍人起草制敕之后,还需进呈皇帝御画,谓之“进画”。详见本章第三节。


第二,侍奉进奏。这是曹魏以来中书舍人掌“呈奏案章”职权的发展,至唐代体现为在几种不同的场合“受其表状而奏之”。下节关于中书省在中央文书运行中的作用将详述之。


第三,在朝堂册命大臣时使持节和读册命,即“凡册命大臣于朝,则使持节、读册命,命之”。唐代选官制度,“凡诸王及职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册授”。唐代对大臣的册命,分为临轩册授和朝堂册授两种,“诸王及职事二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一品,并临轩册授。其职事正三品、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并朝堂册授”[8]。中书舍人负责持节和读册命的场合是朝堂册授,具体礼仪为:


设受册者版位于东朝堂前近,南北向。又设(中书)舍人宣册位于其北,南向。将册舍人(按,即负责将册的通事舍人)引受册者就版位立,舍人公服,先以册书置于案,令史二人绛公服,对举案。又(通事)舍人引中书舍人持节者前导,持案者次之,出诣宣册位。持节者立于(通事)舍人之东少南,西向。持案者立于(通事)舍人西南,东面。持节者脱节衣,持案者进(通事)舍人前,(通事)舍人取册,持案者退复位。(通事)舍人称“有制”,受册者再拜。宣册讫,又再拜。又(通事)舍人引受册者进舍人前,北面受册,退复位。[9]


持节和读册命的,分别是两员中书舍人,即持节者和持案者。这是朝堂册授。如果是临轩册授,则有“临轩册命诸王大臣”之礼,是由中书令读册的,即《唐六典》“中书令之职”条所谓“册命勋贤,临轩则使读册”,“中书侍郎之职”条所谓“凡临轩册命大臣,(中书)令为之使,则持册书以授之”。


第四,劳问将帅宾客,即“凡将帅有功,及有大宾客,皆使以劳问之”。唐代皇帝对将帅宾客和地方官员的劳问,或遣中官,或颁玺书。中书舍人出使劳问,当是携带玺书。如贞观十五年(641)李勣打败薛延陀后,“勣还入定襄,天子遣使者赍玺书劳问,赏功恤死”[10]。万岁通天二年(697),肃政台中丞检校幽州都督张仁愿在防御突厥默啜对幽州的进攻时,“流矢中手,贼亦引退。则天遣使劳问,赐以医药”[11]。这都是对有功将帅的劳问,其使者当是中书舍人。开元二十一年(733),根据恒州刺史韦济以状奏闻,玄宗令通事舍人裴晤往迎方士张果,张果对使绝气如死,良久渐苏,晤不敢逼,驰还奏状。于是,玄宗“又遣中书舍人徐峤赍玺书以邀迎之,果乃随峤至东都,肩舆入宫中”[12]。这说明派中书舍人赍玺书邀迎是迎问大宾客的最高礼节。


中书舍人出使劳问,不仅是针对有功的将帅和大宾客,还包括对受灾民众的巡省慰问。如开元二十二年(734)春正月乙酉,怀、邢、相等五州乏粮,遣中书舍人裴敦复巡问,量给种子。[13]贞元八年(792),奚陟擢拜中书舍人,“是岁,江南、淮西大雨为灾,令陟劳问巡慰,所在人安悦之”[14]。


第五,受理天下冤滞,即“凡察天下冤滞,与给事中及御史三司鞫其事”。中书舍人与给事中和御史组成的三司,是一个受理上诉的机构,又称为“三司受事”[15]。唐代司法制度中规定了严密的诉理程序,对有司断罪量刑不伏而以为冤滞者,可以逐级上诉:“凡有冤滞不申欲诉理者,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断决。即不伏,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述。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若恂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16]所谓“三司受事”,是听取在尚书省左右丞申详之后还不伏者的陈述,“凡天下冤滞未申及官吏刻害者,必听其讼,(给事中)与御史、中书舍人同计其事宜而申理之”[17]。经三司陈述后,可以向皇帝上表申奏,但必须由三司监受。《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越诉”条[疏]议曰:


问曰:有人于殿庭诉事,或虚或实,合科何罪?


答曰:依令,“尚书省诉不得理者,听上表”。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监受。若不于此三司上表,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诉,是名越诉。不以实者,依上条杖八十。得实者,不坐。


三司受理申诉冤滞的奏表,当是中书舍人“侍奉进奏”职掌的延伸。以中书舍人、给事中和御史组成的“受事”的三司,即使在唐前期具有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权,所谓“鞫其事”[18],从高宗、武则天以后,这种权力也逐渐被由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组成的另一个“三司”所取代。《新唐书·刑法志》谓:“自永徽以后,武氏已得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到肃宗收复两京后,确立了《新唐书·百官志》“尚书刑部”条所谓“凡鞫大狱,以(刑部)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的制度。[19]


第六,预裁百司奏议及文武考课,即“凡百司奏议,文武考课,皆预裁焉”。百司奏议,指的是百官针对朝政提出建议的论事文书和就疑难问题进行讨论而上奏的文书,包括《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之职”条所云六种下通上文书中的“状”和“议”。[20]《唐六典》对“状”没有具体的解释,但云“谓朝之疑事,下公卿议,理有异同,奏而裁之”。《唐六典》是将所有“凡下之通于上”的六种文书都置于门下省论列,称“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认为包括状和议在内的奏议文书也是由侍中“奏裁”。但在注文中又说“其奏抄、露布,侍中审,自余不审”[21]。根据注文所说,议、状等百司奏议是不经过门下省审查,实际上是通过中书省上奏的。[22]但《唐六典》正文所说的“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也并非虚文,所指当是唐前期的制度,而注文所说当是开元、天宝时期的制度。也就是说,在唐初的一段时期里,议、表、状等上行文书也是要经门下省审查上奏的。如张文瓘在高宗上元二年(675)拜侍中兼太子宾客,“文瓘性严正,诸司奏议,多所纠驳,高宗甚委之”[23]。在门下省的职权从以驳正奏抄之违失为主转变为以封还制敕为主的过程中,百司奏议呈奏渠道的改变是一个重要环节,即转为直接由中书省向皇帝进呈,门下省只在皇帝裁决后进行执奏,形成了《唐六典》注文中所说的门下省不审百司奏议的情况。关于门下省职权重心的转变和给事中在文书运作中的作用等,详见上章。


奏议上奏之后,皇帝要与宰相商议,进行裁决,称为“裁可”。这与门下省的“纠驳”是不同环节上的职权。如武则天在高宗时期召用的北门学士,其主要职权之一就是“密裁可奏议”,即用北门学士帮助裁决百司奏议,用体制外的官职取代中书舍人的职掌,目的是为了“分宰相之权”[24]。


史料中所见唐代的议,多是关于礼仪制度的讨论,见于《旧唐书》的《礼仪志》和《舆服志》等。如贞观十四年(640),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言及丧服,曰:“同爨尚有缌麻之恩,而嫂叔无服。又舅之与姨,亲疏相似,而服纪有殊,理未为得。宜集学者详议。余有亲重而服轻者,亦附奏闻。”于是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议曰云云,制可之。[25]说明对奏议的批复所用为制书。


中书舍人对奏议的预裁,是在奏议不经门下省审查之后,中书舍人负责在奏议的呈奏过程中,对奏议的裁决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签署姓名。中书舍人预裁奏议的职权,当是在高宗、武则天时期政治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逐渐取得的,后发展为参议表章。而且,这种职权在唐后期还有所保留。如元和年间,崔群累迁右补阙、翰林学士、中书舍人,数陈谠言,宪宗嘉纳,因诏学士:“凡奏议,待群署乃得上。”群以“禁密之言,人人当自陈,一为故事,后或有恶直丑正,则它学士不得上言矣”,固让,见听。[26]这里见到的是中书舍人和翰林学士对奏议的预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