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书舍人的侍奉进奏,并非简单地为皇帝照读臣下的表状,而是需要结合各种事例,甚至引经据典,条分缕析,以解说得通晓明白。如太宗时,马周为中书舍人,“有机辩,能敷奏,深识事端,动无不中。太宗尝曰:‘我于马周,暂不见则便思之。’中书侍郎岑文本谓所亲曰:‘吾见马君论事多矣,援引事类,扬搉古今,举要删芜,会文切理,一字不可加,一言不可减,听之靡靡,令人忘倦。’”[16]又如,中宗神龙元年(705)政变之后,“五王请削武氏诸王也,求人为表,众莫肯为。中书舍人岑羲为之,语甚激切。中书舍人偃师毕构次当读表,辞色明厉”[17]。《旧唐书·毕构传》作“时敬晖等奏请降削武氏诸王,构次当读表,既声韵朗畅,兼分析其文句,左右听者皆历然可晓”。岑羲为五王起草请削除武氏诸王的上表,是一种义举,而非中书舍人的职掌。但毕构在朝堂上读表,则是中书舍人的固有职掌,所以作“次当读表”。
覆是覆奏,指中书省官员将皇帝御画之后的制敕向皇帝覆奏,或将门下省写好覆奏文的制书经中书省覆奏皇帝。在门下省是“大事覆奏,小事则署而颁之”,故小事不须覆奏,但仍须在此前由中书舍人“进画”。进画是中书省官员将起草好的制敕文书送皇帝御画的手续。《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为制书及增减”条[疏]议曰:
注云“施行,谓中书覆奏”,此谓诈为敕语,及虽奉制敕处分,就中增减,中书承受,已覆奏讫。
中书覆奏讫即已“施行”,这是对于诈为制书的法律界定。制书的形成,首先是中书舍人的起草,然后是进画。《唐六典》卷九记中书舍人的职掌之一为“凡是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制书的进画,由皇帝御画日[18],是皇帝意志在制书中的体现。中书省将御画日之后的制书重写一份,原件留中书省制敕甲库存档。然后中书省将重写的制书向门下省宣奉行,门下省写好覆奏文后进行覆奏,皇帝御画可后,下门下省,重写一份,侍中注制可,下尚书省施行,原件留门下省制敕甲库存档。[19]敕书的御画比较复杂,包括御画发日的发日敕、画日并画敕的论事敕书等,其御画都是在中书省官员宣奉行之前。[20]而敕旨则无御画。
如中村裕一和李锦绣所论,皇帝对制敕文书的御画,也可以从皇太子对令书的御画中得到旁证。《唐六典》卷二六“右庶子之职”条云:
凡皇太子监国,于宫内下令书,太子亲画日。至春坊,则右庶子宣传之,中舍人奉之,舍人行之。
《新唐书》卷四九《百官志》“詹事府”条云:
皇太子书称令,庶子以下署名奉行,书案,画日。
《新唐书·百官志》所谓“书案,画日”,其义不明。李锦绣的解释是,书案就是对“重写一份,留皇太子所画日者为案”的省写,画日就是在重抄的诏书(按:应作令书)上画日。按,皇太子与百官书疏的体式,是在贞观十九年(645)五月十日应高士廉、刘洎等人的奏请而确定下来的,其诏曰:“凡是处分论事之书,皇太子并画令,太子左右庶子已下署姓名宣奉行。书案,画日。其余与亲友师傅等,不在此限。”[21]据此,则画令(相当于皇帝的画敕)和画日是针对两种文书的不同的画。孰是孰非,录此存疑。
[1]刘后滨:《从蔡邕〈独断〉看汉代公文形态与政治体制的变迁》,《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2]《旧唐书》卷一八四《高力士传》,4757页。
[3]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63页。
[4]大庭脩:《唐告身の古文书的研究》,载《西域文化研究第三》。
[5]大庭脩:《唐告身の古文书的研究》,载《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毛汉光:《论唐代制书程式上的官职》附录资料十五,载《第二届国际华学研究会议论文集》。
[6]《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五十五卷目录部,东京大正一切经刊行会,1927年,762页。
[7]中华书局标点本《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作“亲征纂严,戒敕百僚,册命亲贤,临轩则使读册。若命之于朝,则宣而授之”,1849页。误。
[8]《大唐六典》卷九中书舍人之职条,203页。
[9]《大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之职条,20页。
[10]《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对制上书不以实条[疏]议,459页。
[11]《大唐六典》卷四礼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条,88页。《唐会要》卷二四《受朝贺》“旧制:元日,大陈设”条注同。
[12]《唐会要》卷二四《受朝贺》。
[13]同上书,458页。
[14]《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
[15]《旧唐书》卷七三《颜师古传》,2594页。
[16]《旧唐书》卷七四《马周传》,2619页;《册府元龟》卷四五八《台省部·才智》,5441页。
[17]《资治通鉴》卷二〇八,中宗神龙元年五月,6592页。
[18]内藤乾吉《唐代的三省》一文中,以五品以上官的制授为例说明制书的成立,以为“天子画可的程序完了,则自中书令以下连署,记入表示中书令宣、侍郎奉、舍人行之意的宣奉行三字,转送门下省。此时经天子画可的原件,恐怕就作为档案留在了中书省,而以副本送往门下省”。修改时,对留在中书省作为档案的原件上皇帝画何字的问题,做了有保留的更正,注释③说:“天子对中书舍人起草进画的制书公文书写何字,当需进一步研究。”中村裕一和李锦绣分别引用日本《养老公式令》诏书式和《新唐书·百官志》詹事府的材料对此进行了纠正,认为皇帝在制书上御画日,并对制敕的成立过程进行了间接的论证。内藤乾吉文见《史林》1930年第15卷第4号,后收录于《中国法制史考证》,有斐阁,1963年,译文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57页;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载《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
[19]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载《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
[20]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复原的各种敕书式;雷闻:《从S.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载《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21]《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