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户籍制度的补充手段,括户这种政府行为最早可以上溯到周宣王料民于太原。不过面对西汉中期以来的土地兼并,刘秀东汉政府实施的“度田”应该是与括户意义更接近的,虽然户与田有所不同,实际上两者从来是联结在一起的。刘秀的度田并未成功,以后直到魏晋南朝也少见这类行动。但北朝的北魏、东魏却都有过括户行动,而隋朝的大索貌阅更有影响。唐朝武则天时土地和户口问题开始严重,但却久久没有出台括户政策。武则天时期虽然曾有过一次括户,但因为不成功,影响有限,所以唐代的括户研究一直以唐玄宗时宇文融括户为核心而展开。
宇文融括户一开始就受到反对,不过由于皇帝的支持,还是得以实施下去。然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宇文融的名字都与“兴利之臣”联系在一起。这与其说是个事实描述性概念,不如说是个道德否定概念。在具体的讨论中,唐人柳芳的观点影响不小,他认为宇文融、韦坚等兴利之臣并带使职,使天子之有司备员而已。[1]持这类观点的还有苏冕,他认为宇文融是立使职侵原官司之职权的祸首,说到宇文融时,他用“奸臣”一词。[2]此说影响甚广,《资治通鉴》等都采取这个侵权说。《新唐书·宇文融传》的赞语,几乎就是对柳芳观点的抄录,比如对照起后辈杨国忠等人来人们又思念起宇文融这样的具体说法。[3]此后,言及唐中后期新出现的使职问题,所谓使职侵夺百司之权便成了使用频率极高的一句用语。[4]杜佑其实是肯定宇文融括户的,因为《通典》在宇文融括户之后接着叙述的是开元十三年(725)的物价之低。[5]马端临似乎也倾向于肯定宇文融。[6]这就形成了千年以来的又一种评价,有些教科书把宇文融括户置于开元之治的题目下讲述[7],可以看作是这种观念的继续。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二《玄宗第十三》论及括户,肯定开元十一年的州县安集逃人政策,并且主张统一之下不该禁人迁移:“民不可使有不服籍者也,客胜而主疲,不公也;而新集之民,不可骤役者也,生未定而力不堪也。若夫检括之而押还故土,尤苛政也。民不得已而远徙,抑之使还,致之死也。”他还提出不该以户口的来去赏罚地方官等主张。[8]王夫之的议论就思想史而言闪光之点甚多,但与后来的历史研究关系不大。
20世纪的历史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这一问题也得以深入。1922年冈崎文夫发表《关于宇文融的括户政策》一文,从限制大土地所有制视角讨论宇文融的括户。[9]1927年,西充黄绶《唐代地方行政史》出版,对于宇文融括户是从加速均田制破坏视角来理解的,但充满感情的指责多于冷静的分析。[10]铃木俊的《关于宇文融的括户》(1951年)具体分析宇文融的括户过程,认为这是维护均田体制的努力。[11]把宇文融括户与均田制破坏联系起来考察,成为此后一个重要思路,许多教材和唐史著作也采用这个视角进行叙述。[12]
1935年傅安华的《唐玄宗以前的户口逃亡》一文对逃户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对宇文融括户是从解决户口逃亡的政策视角进行讨论的。[13]1959年,侯外庐先生主编的《中国思想通史》第四卷出版,在第一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及其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特征”中指出:“宇文融的括客括田,定客户税钱,实开劳动力再编制的端倪。至杨炎改行两税,就意味着这一编制的完成。”[14]唐代前期和后期的制度因此有了个重要的线索。砺波护《关于三司使的成立——唐宋变革和使职》(1961年)是篇重要论文,他指出使职是在均田制、府兵制等旧制度出现全面危机而单靠旧制度的调整已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出现的新制度,宋代的三司使来源于唐代的财政使职,而宇文融括户则开创了财政使职。[15]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制》(1963年)也是篇重要论文,此文虽然只在涉及佐官辟属制时提及宇文融括户,但在把唐宋从制度上联系起来,并从正面论证这种制度产生的必然性方面,在中国学界极具开创性。[16]张泽咸先生《唐代的客户》(1964年)是篇大作,与宇文融括户相关的部分也可以看作是对侯外庐观点的全面论证和发挥。[17]后来韩国磐先生也把从宇文融括户到两税法述为客户从“存在合法”到“合法存在制度化”[18]。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利用曾极大地推进了均田制的研究,对于唐前期的括户也贡献了新资料。1960年,日本西域文化研究会公布了一件大谷文书(编号2835)[19],第二年,唐长孺先生就发表《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指出宇文融的括户“是武则天长安三年括浮逃户的继续和发展”[20],而此前的研究者经常把宇文融的括户与证圣元年(695)李峤的上疏内容相对照。20世纪60年代,对唐代括户的研究,应以中川学的论著最集中。《关于唐代逃户、浮客和客户的备忘录》指出,武则天时的逃户主要集中在中原地区,而开元以后则集中在江南地区[21];《唐代括户方式的变化——据两税法的权衡原则看客户的制度化》,分析了李峤的上疏内容和宇文融括户政策[22];《唐代客户逃弃田的保留》,分析武则天时期对逃户的逃弃田的处理方式是继续保留,并强制邻人等义务耕种代为纳税,宇文融则改革了这个不合理做法[23];《杨炎财政改革的基调》,分析宇文融政策与杨炎政策的根本区别,比如对大土地制度的相反态度等。有的评论者认为,这虽是个重要问题,但未注意其间安史之乱的作用是不应该的。[24]
70年代,日本的中国史研究一个重要现象是律令官制或律令体制概念的使用。池田温先生用“律令官制”概括唐前期的政治制度[25],而砺波护先生则以律令体制概括所有的唐前期制度[26]。因此,砺波护的《唐的律令体制与宇文融的括户》一文在讨论宇文融括户时的视野就不再仅仅是局部问题和个别制度,而是从全局着眼了,虽然此前的讨论实际上已涉及许多方面。[27]具有总结意义的唐长孺先生的论文《唐代的客户》,对从前期到后期以及宇文融括户等多方面皆进行了讨论。[28]
经过20世纪以来多年的研究讨论,包括宇文融括户在内的唐前期括户课题,给后人留下的探索空间越来越有限,80、90年代的具体论文仅就数量而言根本无法与60、70年代相提并论。虽然如此,也不是没有余地。我们认为,户口的逃亡一方面是社会事实,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申报不实,所以中央政府执行的括户政策,与其说是针对脱籍的逃户,不如说是针对地方政府。在如何对待逃户问题上,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矛盾,这类资料虽然不多,但研究者注意不足也是事实。唐前期制度发展为后期制度,一方面有中央朝着加强地方控制方向的努力,另一方面原来的中央地方体制也存在与中央集权精神不相符合之处。总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节从中央地方关系考察唐前期的括户,希望能对相关研究有点滴推进。
二、户籍管理制度体现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郎中、员外郎掌领天下州县户口之事……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凡天下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定户以仲年,造籍以季年。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凡户之两贯者,先从边州为定,次从关内,次从军府州。若俱者,各从其先贯焉。乐住之制,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所谓狭乡、宽乡,同卷解释为:“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文字简略而意同。
《唐六典》卷三〇,关于刺史之职掌,有“每岁一巡属县”的规定,内容有“阅丁口”一项。州有户曹机构,“户曹参军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其下专门设有帐史一人。县令的具体职掌,“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若五九、三疾、及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收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皆亲自注定,务均齐焉。若应收授之田,皆起十月,里正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亲自给授,十二月内毕”。县有户曹参军,其下专门设有帐史一人。两《唐书》所记,皆不若《唐六典》详细。《新唐书》在县令职掌下又记:“籍帐……虽有专官,皆通知。”
《唐六典》卷三“户部度支郎中员外郎”条:“掌支度国用,租赋少多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路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支其所用。……每岁所费,皆申支度而会计之,以《长行旨》为准。”《旧唐书》同。《新唐书》增加一句:“与中书门下议定乃奏。”户口的重要性,在于事关政府财政收入。《长行旨》是开元二十四年(736)李林甫简化国用预算公布方法之后的产物,分租庸、丁防、和籴、杂支、春彩、税草等共五卷。[29]李林甫的改革,简化了方法,但并没有改变度支编制预算的功能。
从以上资料可知户口的重要性。度支编制预算,所据是户部计帐。计帐与户籍关系密切。户部所掌计帐、户籍皆来自地方州县。户口的普查和统计,县比州更重要,但州负责上报中央,并每年由朝集使来完成上报任务。“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佗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30]所以,州县可视为一体。十分明显,户部所需的户口资料,全部依赖于地方。相对于地方的主动性而言,户部所代表的中央是处于被动状态的。《龙筋凤髓判》卷一《户部》提供了一件资料,有助于说明这个问题:
户部侍郎韦珍奏称:诸州造籍脱漏丁口,租调破除倍多常岁,请取由付法依问。诸使皆言春疾疫死实多,非故为疏漏。
破除即不课,课户的多少是户口关键所在,如不课户所占比例太大,户口的总数再多也无意义。所以朝廷最关心的实质上是户口中的课户多少。然而,当户部侍郎怀疑诸州所报户口有问题的时候,却不能直接向地方核查,只能向朝廷报告,请求朝廷付法依问。户部有全国户口总帐,以往年之户口核对今年之户口,即可发现问题。户部侍郎的疑问可能就是这样发现的。但面对地方朝集使的解释,户部却无力证实,因为户部本身不可能去地方逐州调查究竟有多少人死于春疾。此事上报朝廷,最后的判语是“灾异不拘,案宜从记”[31],不了了之。
也许已经考虑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唐代制度中确实有补救的内容,即考课制度。州县官员的考课,“抚育有方、户口增益”或“抚养乖方、户口减损”者,考课等级便有升降。因为户口中最重要的是丁口,所以还有五口等同于一丁的计算方法。[32]开元二十四年(736)三月,又有进一步的规定:“若考论政绩,在户口存亡,不有甄明,何凭赏罚?自今已后,天下诸州户口,或刺史、县令有离任者,并宜分明交付。州县仍每年至年终,各具存亡及增加实数同申,并委采访使重覆报省,所司明为课最,具条件奏闻,随事褒贬,以旌善恶。”[33]以户口增减作为地方官考课的一条标准,不失为一有力激励手段,元和时有的刺史甚至“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弄虚作假以取得考课好成绩。[34]这从反方向说明该项制度的有效性。但是,在唐前期大部分时间里,对地方官的考课是由地方长官施行的,而且户口在考课中的地位是后来才越发突出的。中央了解的地方官考课资料则是由地方年终“附朝集使送簿至省”[35],地方在考课上有相当的主动权。
以户口增减作为考课的内容,是鼓励地方官按制度的要求努力工作。如果地方官吏不求上进该如何呢?这除了考课成绩差、仕途前景暗淡以外,稍有不慎,就会遇到司法问题。《唐律·户婚律》中有关条款就是专门为维护户籍制度而设置的。《唐律疏议》卷一二中,第150条:“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十。”这是脱户者本身应承担的司法责任说明。第151条:“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议:“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作为最基层的户籍管理者,里正是负有司法责任的。第152条:“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里正法。”注:“不觉脱漏增减,无文簿者,官长为首;有文簿者,主典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第153条:“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36]不能不承认这些法律条文的严密,从脱籍者到里正到州县官,皆在法网的笼罩中,甚至对各种细节也做了量刑的区分。但是,“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犯罪者,徒已上县断之,送州复审讫”[37]。就司法审判程序来看,地方案件首先由地方审判,地方长官实际上是地方的最高法官,涉及地方官员(如官长、主典)的话,依法审判一定会大打折扣。
相对于以上各项制度皆重地方自律性的特征,唐朝又有来自外部的强化制度,这就是御史台对地方的监察。监察御史的职掌有“巡按郡县”[38]一项,内容便是“六条问事”:“察官人善恶……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39]户籍问题显然是很受重视的。应该说,这种来自中央的监察对地方是有约束力的,因为监察官的结论直接决定着监察对象的命运,有时,监察官还可以立即撤销监察对象的现行职务。从唐朝前期的情况来看,中央对地方监察的总体趋势是不断加强的,但包括武则天时期在内,这种监察基本上是松软无力的。第一,御史台主管地方监察的监察御史全部只有十人。[40]人数少而且只有部分人负责监察地方。天下数百州,力量不足。第二,监察方式以“奉敕乃行”为主,实际上是一种专项的临时监察。这当然要把从元宅元年(684)到载初元年(689)曾经实行的春秋二季按时巡察制的情况排除在外。这样一来,监察效果之差便可想而知了。
隋唐时期,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引人注意的就是地方佐官由中央任免制度的施行。这可以看作是郡县制度固有精神的延伸,其作用和意义都是值得高度评价的。但从总体上看,唐代地方州县体制并非不存在问题。地方主要官员,从任命、考课、监察和法律等多方面皆受有关律令的约束,中央利用这些从中控制。然而,相对于外部控制的因素,更明显的特征还是强调对地方官的自律性的要求。这就是说,该体制中,相对于地方水平势力的强大存在,来自中央的垂直控制力量显得比较无力。如唐太宗这样的政治家,非常清楚地方官员对自己帝国的重大意义,然而限于历史条件,政治制度的建设只有如此,个人除了表示关注以外别无他法。中央依赖于地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包括地方官员的业绩评价资料也主要靠地方自身提供。一个号称中央集权的莫大帝国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地方体制之上。政令当然自上而下传达,而政令赖以成立的资料却自下而上完成准备。例如户籍的管理,户部掌握的籍帐,是经州政府传送上来而在县级政府已经完成的人口资料汇编,度支司根据这些资料编制预算性质的“长行旨符”,全国上下依照执行。显然,一旦地方的户口统计出现不实,整个帝国的财政基础便会动摇。不实有两种,一是少报,一是多报。前者会造成政府收入不足,支出受挫,应有的计划不能施行,帝国病状如同供血不足。后者会造成社会问题,民众不堪重负,帝国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破坏,社会病状如同造血功能受损。保证户口统计的真实性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忠实地按制度行事,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简单。决策与信息经常难以平衡,实际体现了制度的弊端,而这又往往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在问题和制度之间,经过一系列事件的刺激,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最后只有改革制度一条道路可走。
唐代前期的制度,虽然被后人称赞有加,但至少地方制度存在漏洞,因而整个制度也不能说尽善尽美。正是因为这些漏洞被社会资料不断证实,为了弥补制度漏洞的努力,实际上成了制度改革的行动,于是使职差遣体制应运而生。安史之乱以后,一直存在着一股回到初唐的思潮,这股思潮有着可以理解的对现实感到反感的社会心理背景,但却夸大了唐朝前期的光明面,从而影响了后人对这一历史时期的认识。从制度史的视角来看,唐朝前期的制度有不足,而后来的使职差遣体制有进步。可以说,就地方制度史而言,唐朝出现的使职差遣所包含的中央集权方向的进步,是秦汉时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以后最显著的。
三、长安三年的御史括户
中央强力进行户口调查,在唐朝以宇文融括户最为著名,研究成果也最多。但是,宇文融的括户,其方式与成果是密切相连的,而这并不是他独立发明的。在很大意义上都可以说,没有武则天长安三年(703)的御史括户,就不会有宇文融的成功。
我们对于长安三年的括户的了解,首先得益于考古资料的新发现,这就是大谷2835号文书。这件文书首先是以内藤乾吉的《西域发现的唐代官文书研究》一文的附录资料的形式发表在《西域文化研究第三》上的,时间是1960年。[41]文书最后的部分是敦煌县官吏的完整署名,这无疑也是官文书研究的绝好资料。内藤乾吉的大作正是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的。此后,这件牒文成了研究唐代官文书的相关内容经常被引用的资料。[42]1961年,唐长孺先生就这份资料发表了《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一文,充分利用此文书证明逃户与括户的存在,同时指出后来宇文融的括户“是武则天长安三年括浮逃户的继续和发展”[43]。此后,讨论唐代逃户现象和括户政策的多从这个角度利用此文书。用这件文书证明逃户和括户的存在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如何理解敦煌县此牒的意图呢?除了前田正名以外,讨论的人并不多。[44]从地方政府的立场理解逃户以及括户正是本文的努力所在。
这里先转录这件文书(依原格式,但武周新字改回正字,以取方便)。
1.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
2.牒奉处分:上件等州,以田水稍宽,百姓多
3.悉居城,庄野少人执作。沙州力田为务,
4.小大咸解农功,逃迸投诸他州,例被招
5.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
6.僮。好即薄酬其庸,恶乃横生构架。为
7.客脚危,岂能论当。荏苒季序,逡巡不
8.归。承前逃户业田,差户出子营种。所收苗
9.子,将充租赋,假有余剩,便入助人。今奉
10.明敕,逃人括还,无问户等高下,给
11.复二年。又今年逃户所有田业,官贷
12.种子,付户助营。逃人若归,苗稼见在,课
13.役倶免,复得田苗。或恐已东逃人,还被主人
14.眩诱,虚招在此有苗,即称本乡无业,
15.漫作由绪,方便觅住。此并甘、凉、瓜、肃百姓
16.共逃人相知,诈称有苗,还作住计。若不牒
17.上括户采访使知,即虑逃人诉端不息。
18.谨以牒奉。谨牒。
19. 长安三年三月 日 典 阴永牒
(以下判署略)
此牒是敦煌县上给括户采访使的请示报告,在文件审核签署部分又增加了一句“仍牒上凉、甘、肃、瓜等州”的批示,知此牒还同时送达诸州。关于括户使,此件文书有“括户采访使”“括逃御使”“括逃使”等称谓,依唐长孺先生的判断,包括吐鲁番出土的一件文书所称的“括浮逃使”在内,都是该使全称的一种省略。
此牒文可以分为几部分进行理解。第一部分,1行到7行确认沙州逃户的存在;第二部分,8、9行汇报敦煌县对逃户土地所采取的措施;第三部分,9行末10行初“今奉明敕”以下引用关于括户的敕文;第四部分,13行“或恐”以下表明敦煌县担心括户引起混乱的忧虑。第一、第三部分证明逃户和括户的存在。关于对逃户土地的处理,可以引证西州的一件租田契,说明这种处理方式的普遍性。《垂拱三年(687)的西州高昌县杨大智租田契》证明了这一点:
1.垂拱三年九月六日,宁戎乡杨大智交囗
2.小麦肆斛,于前里正史玄政边租取逃
3.走卫士和隆子新兴张寺潢口分田贰亩
4.半。其租价用充隆子兄弟二人庸绁直,
5.如到种田之时,不得田佃者,所取租价麦,
6.壹罚贰入杨。有人吝护者,仰史玄应当。
7.两和立契,画指为记。
8. 租田人 杨
9. 田 主 史玄政
10. 知见人 侯典仓[45]
卫士和隆子逃亡以后,其两亩半的口分田由史玄政代管,史玄政此时也称田主。从这件契约来看,史玄政没有兼并逃户的土地,因为关于此地的主人、权利、义务状况交代得非常清楚。这样,土地没有荒废,逃人的义务也有人代为完成。不仅如此,若没有和隆子的逃亡,便没有杨大智租种这地的机会。杨大智肯定是耕地不足的农民,这种租种一定会有所收益,即使这一小块土地不能解决他的全部问题。史玄政只是前任里正,担任时间可能是和隆子逃亡的时候。由他代为管理逃人的土地,可能是表明他应承担的一些责任。敦煌县的情况大略也可如此理解。
敦煌县对括户的担心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诸州农业生产受到损失;其二,敦煌县地方政治发生混乱。从语气上看,敦煌县的担心是有经验根据的,所谓“此并甘、凉、瓜、肃百姓共逃人相知,诈称有苗,还作住计”。但是,既然是“诈称”,实际上就是没有,为什么又被当作困难呢?因为对逃户与诸州百姓的“合谋”,敦煌县单方面是无能为力的。面对这件牒文,今天我们与当时的括户使处境有所相似,既不能证明牒文所述内容为真,也不能证实其内容为伪。真伪难辨的情况下,括户使若要判断就得冒一些风险,如果延滞下去,春耕开始,便更加难以实行。若括户使去证明敦煌县报告所述内容的真实与否,则更是不可能。在敦煌县的难题面前,括户使可能束手无策,而敦煌县对括户的不积极态度却也十分清楚地表现了出来,因为真伪难辨,只能信其为真,而按敦煌县牒文的逻辑,括户政策将会引起社会混乱。
综合此件文书可知,敦煌所在的沙州,确有许多农民逃亡到附近土地较宽的他州。逃户在当地的生活并不太好,但不知为什么就是不愿还乡。沙州农民的逃亡对于他州是有利的,同时也没有影响本乡的农业生产和租税。现在,国家下令括户,并有种种优惠,但逃人若与当地人联合起来,为了在当地住下去,称在当地已有田产而本乡并无土地,强使之归,则会向政府申诉不已,给地方政府的工作带来许多问题。为此,特向括户使提出报告,请求指示。长安三年(703)是武则天统治的末期,关于户口逃亡问题在中央已经讨论多年,这才出台了御史括户政策,可是面对同一个问题,敦煌县却平静得多。因为此牒文同时还发往河西诸州,说明敦煌县并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很有可能,敦煌县的观点正是地方政府代表性的观点。果真如此的话,括户政策的前景就有几分不妙了。
逃户现象在唐初就有,因而括户命令也就存在过。武德四年(621)九月,“诏括天下户口”;贞观十六年(642)春,“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46]。但这主要是针对隋末战乱中逃亡的户口。且不论遭遇战乱,即使在和平时期,民户逃亡也在所难免。高祖时,“突厥入寇武功,郡县多失户口”[47];贞观十四年(640)唐伐高昌,河西供役之地,户口逃亡严重[48]。这是特定条件下出现的局部问题。高宗以后,逃户才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初,永徽中禁卖买土地、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49]
至武则天时,问题进一步严重,不断提出警告。永淳元年(682),太常博士裴守真指出民众情况,“黠吏因公以贪求,豪强恃私而逼掠,以此取济,民无以堪”[50]。未言逃户,意也不远。证圣元年(695),凤阁舍人李峤上表,强调逃户问题严重:“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于时,偷避徭役。”不仅如此,逃户危害极大,“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51]。圣历元年(698),陈子昂上状言蜀地逃户:“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征敛驱役,不入国用。其中游手惰业,亡命之徒,结为光火大贼,依凭林险,巢穴其中。”[52]同年十月,纳言狄仁杰为河北、河朔安抚使,归而上疏,指出:“近缘军机,调发伤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53]大约在此前后,又一位凤阁舍人韦嗣立呼吁解决逃户问题:“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租调既减,国用不足。”[54]逃户带来的问题,其严重性是毋庸置疑的,而如何解决则取决于如何认识。
逃户发生的原因一定是多方面的,但从当时的议论中可以归纳出两个最被重视的原因。永淳元年(682),太常博士裴守真指出民众情况,“黠吏因公以贪求,豪强恃私而逼掠,以此取济,民无以堪”,从国家政府方面看则“又以征戍阔远,土木兴作,丁匠疲于往来,饷馈劳于转运”,这样一来,“微有水旱,道路遑遑,岂不以课税殷繁,素无储积故也”。他又列举中央政府的太府、少府、司农和太仆四司,指出:“此数司者,役人有万数,费损无限极,调广人竭,用多献少,奸伪由此而生,黎庶缘斯而苦,此有国之大患也。”[55]“黠吏”所指,应包括中央地方之官吏;“豪强”当然指地主而言。但通篇所言,强调的是:中央政府赋役政策是苦民的主要根源。监察御史韩琬上疏分析逃户产生的原因:“然流离之人,岂爱羁旅而忘桑梓,顾不得已也。然以军机屡兴,赋敛重数,上下逼促,因为游民。”[56]虽然谈及“上下逼促”,但“军机屡兴,赋敛重数”一句显然更重要,这也是一种强调国家政策方面因素的观点。
从武则天时起,极其重要的论点与此不同,主张逃户现象是地方官员不负责任和地方吏治腐败造成的。陈子昂在分析蜀中百姓逃亡现象时指出:“蜀川诸州百姓所以逃亡者,实缘官人贪暴,不奉国法,典吏游容,因即侵渔。剥夺既深,人不堪命。百姓失业,因即逃亡。凶险之徒,聚为劫贼。今国家若不清官人,虽杀获贼终无益。”[57]在《上军国利害事》一文中,陈子昂专门以“宰牧”为讨论对象,痛言刺史、县令得人的重要性:“臣比在茅为百姓久矣,刺史、县令之化,臣委实知。国之兴衰,莫不在此职。何者?一州得贤明刺史,以至公循吏为政者,则千万家赖其福矣;若得贪暴刺史,以徇私苛虐为政者,则千万家受其祸也。”“臣窃惟刺史、县令之职,实陛下政教之首也。陛下布德泽下明诏将示天下百姓,必待刺史、县令为陛下谨宣之。故得其人,则百姓家见而户闻;不得其人,但委弃有司而挂墙壁尔。”[58]陈子昂的报告是以切身感受为根据的,可信程度比较高。地方官吏的政治素质,直接决定了地方的状况。贪婪残暴的地方官吏置国家法令和皇帝的诏敕于不顾,把不利于自己的诏令隐而不宣,在国家的统一政策之外再建独立王国。韦嗣立与陈子昂生活经历不同,但却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在那篇著名的急呼天下户口逃亡过半的上疏中,韦嗣立的立意原来却是要兴立学校,通过学校培养官吏,提高官吏的素质,以使社会的统治状况好转。他说,过去由于实行酷吏政治和学校不兴,“使海内黔首,骚然不安,州县官僚,贪鄙未息”。只有搞好学校教育,提高官吏素质,“则官无侵暴之政,人有安乐之心,居人则相与乐业,百姓则皆恋桑梓,岂复忧其逃散而贫窭哉”[59]。逃户是一种违法现象,即使有中央的原因,地方官吏的责任也是不可逃脱的。所以户口逃亡,地方官即使不是贪鄙逼迫,也是管理失方。
相对于他人的呼吁,证圣元年(695)凤阁舍人李峤的上表,更具有可操作性。他不仅强调逃户问题的严重性,而且提出了解决逃户问题的具体办法,最重要的主张是不再依赖地方政府,由中央直接派御史进行括户:
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肯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后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免,浮逃不悛,亦由于此。今纵更搜检,而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于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后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后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地荒废,即当赈于乏少,助其修营;虽有阙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顾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忘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于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归,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民无废业;然后案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民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民无所匿矣。[60]
李峤的上表,有两点要十分注意:其一,依唐律,逃户和有关官员都要负法律责任,但人数太多,已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所以只能调整政策,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其二,逃户问题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地方政府有法不依关系重大。因此,他建议越过地方政府,直接由中央派员括户。这里引用的表文,已清楚地说明中央一派官员对逃户和地方政府的认识,地方政府责任重大而又不可依靠,而问题又如此严重,不能不解决。
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确实可以对现行制度造成截然不同的两种效果,对于维护中央政府的统一政策和法律秩序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贞观时,两任泽州刺史张长贵和赵士达都有“占部中腴田数十顷”[61]的记录,明显违背“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62]的规定。贾敦颐“永徽中迁洛。洛多豪右,占田类逾制,敦颐举没者三千余顷,以赋贫民”[63]。苏瓌“垂拱中,历迁魏州刺史。时河北饥馑,旧吏苛酷,百姓多有逃散。瓌乃督察奸吏,务劝农桑,由是逃散者皆来复业,称为良牧”[64]。这些材料可以说是为陈子昂的刺史、县令重要性理论做了证明:对于户口的逃亡,地方政府的贪官污吏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己占田的目的不言自明,对豪右逾制占田不闻不问也一定存在幕后交易,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置国家之法律于不顾便不是无因之果了。
这种现象非唐代独有,所以北朝以来中央政府实施括户政策,总是把逃户与基层官吏同罪处理。北魏时括户,高祖延兴三年(473),“诏遣使者十人循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65]。东魏高澄统治时,“大括人为军士,逃隐者身及主人、三长、守、令,罪以大辟,没其家。于是所获甚众”[66]。隋朝时,“高颎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67]。又《隋书·裴蕴传》载:“于时犹承高祖和平之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赋。蕴历为刺史,素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配流。”[68]由此可见,地方官吏与户口逃亡历来关系密切,而中央要实施统一政策,组织上的障碍正是地方官吏,所以当制度以内的手段无效以后,只有采取特別政策以打破地方堡垒,实现中央的统治意图。
关于逃户,不论是强调中央政策还是强调地方吏治为其原因,无一例外都认定是消极现象。国家的财政受到不良影响,现有制度遭到破坏,甚至导致局部混乱。总之,问题严重,危害深远。但是除了不良政策和地方吏治败坏以外,逃户这一社会现象是否还有更深层的原因呢?这一现象是否存在积极的意义呢?显然这是唐朝政治家特别是中央官员的认识盲区。
人们只能按自己的认知行事,不管这种认知有多大局限性。唐朝前期的逃户问题讨论,终于引出了行动,这就是长安三年(703)的御史括户。关于这次括户,《新唐书·苏瓌传》有这样一段文字:
时十道使括天下亡户,初不立籍,人畏搜括,即流入比县旁州,更相廋蔽。瓌请罢十道使,专责州县,豫立簿注,天下同日阅正,尽一月止,使柅奸匿,岁一括实,检制租调,以免劳弊。[69]
唐长孺先生讨论这一事件,并推证苏瓌的建议是在长安年间(701—704)。[70]然而此建议的具体时间,最后是由2835号大谷文书确定,即长安三年(703)。
以2835号大谷文书与《苏瓌传》的资料对照,可以了解此次括户的一些基本情况。括户的本意不过是户口核查,这本来就属于地方官的职责。据《唐六典》卷三〇,刺史每年一巡属县,“阅丁口”是内容之一。县令所管户口更具体。一般所谓括户,如武德四年(621)的括户命令,实际上就是令地方政府核查户口。长安三年的括户与此不同,是中央派专使括户,由《苏瓌传》可知,专使以道为单位,同时有十位专使被派往各地。在李峤的建议中我们已经看到了这个主张,理由是地方官吏的不可信任。从苏瓌的建议中我们又看到了这个政策的失败,所以苏瓌主张再回到原来的轨道上去,依赖地方政府括户而撤销专使。专使主持括户,2835号大谷文书也提供了证明,敦煌县的行止必须要得到专使的批准。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配合,是此次专使括户失败的重要原因,这一点两份资料皆可证明。敦煌县根本不同意括户,即使专使强令括户,敦煌县不认真配合也是可以想见的。《苏瓌传》中所说的“人畏搜括,即流入比县旁州,更相廋蔽”,进一步证实这种情况的普遍性。
李峤的建议在长安三年的括户中只实施了一部分,即专使括户。李峤更重要的建议是允许逃户就地入籍,放弃逃户归原籍的迂腐观念。但这一建议并没有被采纳。从2385号大谷文书中我们了解到,括户政策给逃户一部分优惠条件,给复二年,还其土地。这一优惠条件显然没有得到逃户的响应,敦煌县事先已经有所提醒,《苏瓌传》则最终证明。逃户的生活没有法律保障,所以有许多艰难。唐玄宗在《置劝农使诏》中曾指出逃户的困境:“违亲越乡,盖非获已,暂因规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纲,复损产业,居且常惧,归又无依。积此艰危,遂成流转。或因人而止,或庸力自资。怀土之思空盈,返本之途莫遂。”[71]此诏是在宇文融括户时宣布的,虽夸大逃户欲归不能的一面,但对逃户生活艰难状态的描述还是比较可信的。敦煌出土的《燕子赋》是件文学作品,生动地表现了客户悲惨而又值得同情的状况。据朱雷先生的考证,这件作品应属于唐前期。[72]既然如此,括户政策已经给了逃户还乡以种种优惠,逃户为何仍不愿还乡?实际上,敦煌县提出了这个问题,而《苏瓌传》的资料又为敦煌县提供了新的证明。逃户多发生在狭乡或赋役负担沉重地区,虽有一时优惠条件,长远来看,返乡对于逃户而言,仍是不利的选择。农民一定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选择逃亡的,或者负债累累,或者躲避征徭,或者无地少地,总之是无法生存。逃户若归原籍,虽然国家不再追究,并不意味着私人也不追究,生活状况不一定比逃亡更好。不仅如此,逃户归乡,还会产生新的问题。以上文所举《垂拱三年(687)的西州高昌县杨大智租田契》为例,如逃人和隆子应国家的括户政策归乡,此田契就应作废,而杨大智的损失按原契应由现田主、前里正史玄政赔偿,史玄政以国家政策作为借口不予执行,杨大智不应白白受损;或者杨大智以现有田契未过期作为理由拒绝还田,和隆子也必不肯罢休。何况杨大智以及和隆子这种情况都不会仅仅是个别的。总之,随着括户政策的执行,一系列新问题接踵而至。这就不能不考虑括户政策本身的问题了。
事实上,中央政府的括户政策,要将逃户全部追回原籍,虽然有利于维护现行制度,却违反了社会经济的现实和规律。农民离乡不离土,虽然逃亡,但并没有与土地脱离,对社会经济不但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而且恰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反映。[73]狭乡的土地与人口不成比例,造成劳动力过剩,而同时有的地区却劳动力不足。农民的逃亡,在很大意义上即过剩劳动力脱离户籍与新的土地再结合的过程。这一结合已经完成,所以逃户不愿回归原籍。这一过程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所以这些农民还被称作客户。括户政策,实际上不仅不承认这种劳动力与土地的新结合,而且还要摧毁这一结合,以使问题再回到原来的状态中去。面对中央的这一政策,地方政府执行不力或变相抵制,以往的看法多认为是地方官吏由于一己私利的驱动反对中央的妄为,现在看来,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因素。相对于中央的高高在上,地方政府与社会的实际距离更近,所以更可能具有现实主义的立场,默许这种合理而不合法的新情况,甚至对中央的括户政策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地方政府的这种务实做法,在中央的立场看,正是典型的吏治腐败。这样说来,对于地方吏治腐败的指责,应该具体分析,有的所谓腐败,实际上是以非法的形式抗拒陈腐制度的合情、合理、合乎历史发展进程的行为。
按户籍制度,农民的移居并不被禁止,这就是所谓的“乐居之制: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注云:畿内诸州不得乐住畿外,京兆河南府不得住余州。其京城县不得住余县,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74]。显然,乐居之制的基本原则是以役之轻重为根据的,民众只有选择重役之地的自由而没有选择轻役之地的自由。这是国家的乐居原则而不是民众的乐居原则。不过狭乡、宽乡应该有所不同,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民众也应乐居宽乡。迁移是被有条件允许的,而迁移的过程则必须在国家的控制之下。民户逃亡,原籍必有登记,若漏记则有关人员要负司法责任,上文所举《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中的有关条款就是证明。与此同时,法律上也禁止其他地方接收逃亡者。《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第467条“容止他界逃亡浮浪”就是这方面的司法规定。[75]确实要迁往宽乡,要申请相关手续,“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闲月达之”[76]。日本《养老公式令》第十五条:“凡户居狭乡,有乐迁就宽,不出国境者,于本郡申牒,当国处分。若出国境,申官待报,于闲月郡领送,付领讫,各申官。”仁井田陞先生把这条日本令拟定为唐令,可以参考。[77]迁移的具体手续不清,若以过所为例,其繁复的程度就超出想象,对此可参考荒川正晴先生最近的研究。[78]这个繁复的过程本身就会令民众望而却步。国家为了控制民众而设立种种制度,民众在制度之网中承受各种负担。当负担不堪承受之时,民众中的最大多数——农民开始逃亡。逃亡本来就是为了摆脱负担,所以不可能想象或要求逃亡农民按国家的法律规定去履行迁移手续,从而再次为自己套上枷锁。农民多是在负担不堪忍受的情况下逃亡的,比如身在役中或负债的人,这样的人合法迁移一定更难获准。当合法地取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变得艰难的时候,非法的逃亡便成了不堪重负的农民的必由之路。逃亡成了普遍现象的时候,地方政府也就渐渐容忍、默认、适应甚或利用。
不管是新的自耕农还是佃农,逃户已经与土地实现结合,所以强迫逃户返回原籍是不现实的,但维护现存的法令制度这个原则又不能放弃,于是在旧制度与新现象之间,长安三年(703)武则天的中央政府采取了强迫社会适应旧制度的括户政策。其实,八年以前,李峤已经指出,“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的观念是“不达于通变”的。李峤的现实主义路线——以允许逃户就地入籍的方法把这些脱籍的人口重新纳入政府的赋役体系之中——显然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但由于没有获得朝廷的通过,这项政策的实施又向后推迟了许多年。长安三年的括户终于不了了之,政策本身的问题和地方政府的抵制应该是主要原因。虽然如此,御史括户一事在制度史上的意义仍是重大的,因为这成了后来宇文融括户的先声。
四、宇文融括户
唐朝户口危机,是在武则天统治时期被意识到的。而中央的括户行动虽然在千呼万唤之后实施,却显得并不得力,于是上演了失败的长安三年的中央括户。长安三年已经是武则天统治的末期,引人注目的是中央的激烈政治争夺。玄宗上台之初,当务之急是稳定大局。姚崇执政,对武则天以来的政策多有改革,如加强皇权、依法令治国等,但在财政方面并未采取扩大财源措施,最多只是减少开支而已。宋璟继任,亦无改变。可以说直到宇文融提出括户为止,朝廷对地方的政策皆以清静为主。正如柳芳《食货论》所言:“初,玄宗以雄武之才再开唐统,贤臣左右威至在已。姚崇、宋璟、苏颋等皆以骨鲠大臣镇以清静,朝有著定,下无觊觎。四夷来寇,驱之而已;百姓富饶,税之而已。继以张嘉贞、张说守而勿失。”[79]这种政策的渊源可以上溯到武则天时期。武则天在执政以前的“建言十二事”时就提出“以道德化天下”的原则,而整个武则天时期政治斗争以中央为中心展开,并不太多涉及地方。长安三年的御史括户轻而易举地被地方抵制,其实也说明武则天的中央政府坚定性不足,而根源也许就在于长期以来的清静无为原则。后来宇文融括户遇到强烈反对,与这个传统政策不无关系。
长安三年括户以后,户口脱籍问题没有缓和迹象。神龙二年(706)设十道巡察使监察地方,制书中说道:“贪官傲吏,屡黩于爰书,失职流亡,几沦于版籍。”[80]景云二年(711)监察御史韩琬上疏说:“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81]开元三年(715)三月的《处分朝集使敕》指出:“夫苛政甚于猛虎,贪人比于蟊贼。顷虽临遣使臣,未能澄正此弊。或刻以害物,或扰以妨农,或背公向私,或全身养望。至使钱谷不入,杼轴其空,捐瘠相仍,流庸莫返。”开元六年的《处分朝集使敕》依然希望地方政府“徭赋必平,浮逃自复”[82]。朝廷能够感受到“钱谷不入”的事实,但地方朝集使的报告却尽是太平赞歌。开元八年三月的《处分朝集使敕》,在提出皇帝关心的许多问题之后,又说“悉如卿所对,则朕无忧矣”。朝集使报喜不报忧,朝廷未必相信,因为豫州刺史裴纲事件就在一个月以前刚刚败露,“朝集使豫州刺史裴纲,分典荆豫,为政烦苛,顷岁不登,合议蠲复。部人有数,便致科绳,县长为言,仍遭留系,御史推按,遽以实闻。虐政弊人,一至于此”[83]。玄宗经常在《处分朝集使敕》中使用“今之牧守,古之诸侯”“与我共理者,其惟良两千石乎”这类希望唤起地方统治者遵纪守法热情的语言,表达了皇帝和朝廷的一厢情愿,地方当局依然故我,逃户等问题依然严重。柳芳在《食货论》一文中继续写道:“自后,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于居人者十一二矣。盖汉魏以来浮户流人之类也。是时也,天子方欲因士马之众,贾将帅之勇,高视六合,慨然有制御夷狄之心。然惧师旅之不供,流佣之未复。思睹奇画之士以发皇明,盖有日矣。而宇文融揣摩上旨,款疑谒见,天子前席而见之恨得之晚。言发融口,策合主心,不出数年之中,独立群臣之上。”且不论玄宗对宇文融的重用,就宇文融括户之前的客户状况而言,地方当局所任的角色,既是法令所禁,也是中央不容,尤其是地方控制客户不向中央申报,意味着这种违法已经有了组织化倾向。《新唐书·宇文融传》载:“时天下户版刓隐,人多去本籍,浮食闾里,诡脱徭赋,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对照柳芳所言,对于逃户问题,地方不是不能制而是不制。
宇文融括户出场了,虽然此事的历史意义,要在多年以后才会显现出来。
宇文融初言括户事在开元九年(721)正月,立刻得到玄宗支持并充使。此后,随着括户的进展,宇文融的官职也不断提高。可以说,宇文融每一次任职的变化,也标志着括户的新进展。该政策在诸史料的记载中虽有许多矛盾之处,但还是可以还原一个基本状况。先列一表(表14)如下:
表14 宇文融所任使职一览表
诸书记载宇文融言括户,但初任之使名皆不载,唯《新唐书》本传记为:“玄宗以融为覆田劝农使,钩检帐符,得伪勋亡丁甚众。擢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
开元十一年五月,在第一次大批任命的劝农判官中,有裴宽,而据《旧唐书》本传记载:“再转为长安尉,时宇文融为侍御史,括天下田户,使奏差为江南东道勾当租庸地税兼覆田判官。”判官的奏置一事,《册府元龟·帝王部·命使》补充《全唐文》卷二九玄宗《遣御史分巡诸道制》,列裴宽等人,明言“并可摄监察御史,勾当租庸地税兼覆囚”[84]。此外,《唐会要·诸使杂录上》先述咸亨三年(672)事,后述仪凤二年(677)事,中间有“二年三月十一日,关内道覆囚使邵师德等奉辞,上谓曰:‘州县诸囚未断,甚废田作。今遣尔等往省之,非遣杀之,无滥刑也。’至开元十年十月,宇文融除殿中侍御史,充覆囚使”。依《唐会要》内容的排列,此二年应为上元二年(675),由“诸囚未断,甚废田作”一句知诸囚与田作相关。宇文融任此职,也应与其括户之事相关,而且可能是兼任之职。但铃木俊未用此《唐会要》资料,故认为《旧唐书·裴宽传》正确而《册府元龟》错,砺波护根据《唐会要》改回是正确的。[85]
开元十三年(725)二月六日在《置十道劝农判官制》中,有一段回忆性的文字称:“……岂人流自久,招谕不还,上情靡通于下,众心靡达于上。求之明发,想见其人。当属括地使宇文融谒见于延英殿,朕以人必土著,因议逃亡,嘉其忠谠,堪任以事。乃授其田户纪纲,兼委之郡县厘革。便令充使,奉以安人。遂能恤我黎元,克将朕命。发自夏首,及于岁终,巡按所及,归首百万。”[86]这里所指,当是宇文融被任命为劝农使之事。而所言“括地使”之职又在何时?以文意推测,应在任劝农使之前。或者此使是宇文融所任诸使的总称。
围绕括户,从开元九年始,宇文融前后多次被任命了使职,由后来的许多人都曾同时担任多种使职的情况看,宇文融前后所任之使职也是累加在一起的。虽然纳户口于政府的控制之下的总方向始终未变,但在这个过程中,具体政策内容往往随着宇文融新加使职而发生一些变化。
1.第一阶段(开元九年二月至十一年五月):比类澄汰
开元九年正月,宇文融提出括户,获得玄宗支持。二月,玄宗下诏,颁布括户命令:“州县逃亡户口听百日自首,或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各从所欲。过期不首,即加检括,谪徙边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此《资治通鉴》之记载比较简略[87],能代表此次括户具体政策的是皇帝的《科禁诸州逃亡制》:
诸州背军逃亡人,限制到百日内各容自首,准令式合所在编户。情愿住者,即附入簿籍。差科赋敛,于附入令式,仍与本贯计会停征。若情愿归贯及据令式不合附者,首讫,明立案记,不须差遣,先牒本贯知,容至秋收后递还。情愿即还者,听待本乡讫,免今年赋租科役。如满百日以上,各令本贯差官就户受领。过限不首,并即括取,递边远,附为百姓。家口随逃者,亦便同送。若限外州县,公私容在界内居停及事有未尽,所司明为科禁。[88]
这个政策有所进步,允许符合条件并情愿留下的逃户就地入籍。但情愿不是唯一原则,还要看是否符合令式的规定。只免当年赋租科役,而长安三年(703)的括户政策中是给复两年。与李峤的建议比较,尚不如李峤强调富者归原籍而贫者就地入籍的政策更有现实性,也没有突破李峤所批判过的“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的“不达于通变”的旧观念。对此,山根清志先生就比较重视宇文融政策与李峤建议的近似性。[89]
此次皇帝的《科禁诸州逃亡制》是针对地方而颁布,其中没有提及派遣使节之事,也不是御史下地方括户,似乎只是再一次强调依律令管理户籍,明确的信号不过是朝廷开始重视逃户问题而已。宇文融括户最重要的特征是劝农判官的派遣,而那是两年以后的事。于是有学者如铃木俊认为,“宇文融开元九年正月上奏以后立刻充使但并没有着手括户,括户是上奏两年半后才开始的”[90]。有的著作可能是受此影响,在叙述宇文融括户时甚至直接从开元十一年(723)讲起。[91]
若如此,应怎样理解诸书的记载?《资治通鉴》:开元九年二月“以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所获巧伪甚众。迁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融奏置劝农判官十人……”《旧唐书》本传:“玄宗纳其言,因令融充使推勾。无几,获伪滥及诸免役甚众,特加朝散大夫,再迁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融于是奏置劝农判官十人……”《新唐书》本传:“玄宗以融为覆田劝农使,钩检帐符,得伪勋亡丁甚众。擢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融乃奏……等二十九人为劝农判官……”诸书都有简略,如宇文融任殿中侍御史兼覆囚使之事皆未记,但充使、得丁口甚众、迁职、奏置判官诸事的前后顺序一致,应基本符合事实。诸书关于宇文融第一次充使的成绩,虽说法不同,但应指一事而又绝不是后来的得户八十余万之事。奏置判官之前,明显是一个阶段。所以,本文认为,此阶段宇文融的作为主要不是实地括户而是从籍帐文书的勘检入手,调查和把握数据资料,即所谓“钩检帐符”。这种做法也可称为括户,把政府下发的符令与地方上报的计帐、户籍对照核实以发现问题之所在。所谓“逃移户口”、“籍外田”、“巧伪”、“伪滥及诸免役”和“伪勋亡丁”等都属于从籍帐中获得的诸类数据资料,不仅有土地和逃户问题,也有巧立名目免除色役等问题。
开元十年(722)正月十一日的一件《处分朝集使敕》利用了其中的部分资料,也为本文的这个看法提供了一些证明。
朕承天丕命,子育万方,树之师长,俾敷景化,将以固兹邦本,至诸升平。而大道渺然,淳风未畅,租赋颇减,户口犹虚,水旱相仍,耕桑莫赡。盖朕之不德,而吏之无方。永言于兹,良增叹息。往岁河南失稔,时属荐饥,州将贪名,不为检覆,致令贫弱,萍流水境。责在致理,有从贬黜。因兹已来,率多妄破。或式外奏免,或损中加数。至如密州,去秋奏涝,管户二万八千八百,不损者两户而已。无由商估之流,虚入户数。自余州,不损户即丁少,得损户即丁多。天灾流行,岂应偏并。皆是不度国用,取媚下人。曩之刻薄也如彼,今之逾滥也如此。不副朕意,一至于斯。疏怠之愆,难以会赦。尸旷之迹,岂不多惭?当今所司,比类澄汰。卿等与朕共理,实惟分忧,各勉思政途,以匡不逮。其百姓间事物,去冬赦书已处分讫。若人有疾苦,乡有奸豪,不勤农桑,不崇学校,并宜敦劝,以正风俗。逃亡之户,必藉招携;差科之间,务令停减。如台省处事,有不稳便于时者,具利害闻奏,勿复依随,以损百姓。卿等至州之日,宜一一留意,用绥我庶人。并即好去。[92]
中央制定预算,皆据地方上报资料,资料虚实全由地方决定。就具体资料而言,最多只能表示怀疑,如上文已涉及的户部侍郎韦珍对诸州造籍的怀疑,然而通过多种资料的综合排比并非不能发现问题。这件赦书虽然只列举两类材料,第一种是贪名苛下,第二种是取媚下人。河南水灾之事,应指开元八年已对朝集使公布的由御史揭发的豫州刺史事件[93],而其余皆应指“当今所司,比类澄汰”的成果。此所司应该就是宇文融的劝农使司。“比类澄汰”就是对各种符令、籍帐的排比审核,即所谓“钩检帐符”。“或式外奏免,或损中加数”是地方报告虚妄不实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不该免的要求减免,遭灾当免的就有意夸大受灾程度和范围,企图对中央政府少交或不交劳动产品。依唐制规定,地方若受自然灾害,可以根据受灾的程度减免部分租调课役等,“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94]。地方当局为了尽可能地有利于自己,便在报告中虚报灾情。赦书举密州因水灾所上报告的不合理内容,他州的“不损户即丁少,得损户即丁多”的荒唐,因为“天灾流行,岂应偏并”。但只说地方这种行为是“取媚下人”则难以成立,地方当局从中必有所得。既然是“比类澄汰”,虚报灾情只能属于其中一种,其余如“逃移户口”、“籍外田”、“伪滥及诸免役”及“伪勋亡丁”等自然也在“澄汰”之列,而这些全属宇文融劝农使司的工作范围。
地方的这类违法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普遍性,二是组织化。《新唐书·宇文融传》说户口不实时使用的是“天下”一词。这件赦书指出,虚报灾情的除了密州以外还有“余州”。在严密的唐律中,如户口的脱漏,长官、主典、佐职等各负其司法责任,这是为了便于相互监督,但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法规也有助于促使地方官吏走向集团化和组织化。勾检制度的本意在于加强日常工作的监督,同样也带有这类转换的可能性。来自地方的文书材料,代表着地方当局的整体,即利益、认知和意图等总和,亦即代表着其内部组织化的总和。这种组织化,当然是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或许存在不同的利益,但由于地方长官握有太大的权力,如豫州刺史案件,有不同意见的县令就被关进了监狱。长官要地方做出牺牲以完成个人向上爬的目的,这自然难以形成集团利益,所以才会有县令跳出来反对。虚报灾情则不同:应上交而不上交的财富,正可用来分肥,而这无疑容易形成集团利益和集体行为。大概也正因为如此,豫州的案件可由御史发现,而密州等州的虚报却不是被御史而是由专门的调查发现的。再结合柳芳《食货论》所言州县客户的政策,也可了解地方利益组织化的一些动向。
宇文融括户的这一阶段的存在是确实的,而且对下一阶段的作用也是不可不注意的。御史下地方括户,如何着手进行?若没有充分的准备是难以想象的。宇文融这一阶段的工作,是从文书籍帐入手,掌握中央政府所控制的地方相关资料,先了解这方面的事实,为下一阶段的实地括户准备根据。首先占有文书资料,就相当于掌握了土地人口的基本情况,这自萧何入秦宫不取财宝而取简策以来就广为人知,宇文融下决心括户,除了从资料调查入手似乎也别无良策。此举获得巨大成功,宇文融升官晋级,由监察御史升为殿中侍御史,朝廷从此心中有数,并且可以按图索骥了。
2.第二阶段(开元十一年五月至十二年底):判官实地括户
宇文融括户最引人注意的一点是奏置判官。此前,出使也置判官,但数量有规定,“选判官二人以为之佐。如本道务繁,得量差官人历官清干者,号为支使”[95]。而宇文融所奏置判官远超此数,故诸书虽有差异,但皆有记载。《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衰户口》和《唐会要》卷八五《逃户》对这些劝农判官给出了全体名单,现依原顺序列出:
1.慕容琦 华州录事参军 11.徐楚璧 右拾遗
2.王 冰 长安尉 12.徐 锷 安成县尉
3.张 均 太原司录 13.裴 宽 长安县尉
4.宋希玉 太原兵曹 14.岑希逸 万年县尉
5.宋 珣 大理评事 15.边仲寂 同州司法
6.韦利涉 长安主簿 16.班景倩 大理评事
7.韦 洽 汾州录事参军 17.郭庭倩 榆次县尉
8.薛 侃 氾水县尉 18.元将茂 河南府法曹
9.乔梦松 三原县尉 19.刘日贞 洛阳县尉
10.王 诱 大理寺丞
(以上为第一次奏置)
20.王 焘 长安县尉 25.卢 怡 富平县尉
21.于儒卿 河南县尉 26.库狄履温 咸阳县尉
22.王忠翼 左拾遗 27.贾 晋 渭南县尉
23.何千里 奉天县尉 28.李 登 长安县尉
24.梁 勋 伊阙县尉 29.盛 廙 前大理评事
(以上为第二次奏置)
第一次和第二次据《唐会要》标示。《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命使二》载有该名单的第一部分(只少慕容琦一人)。现有争议的是判官奏置的具体时间和人数,如赵克尧先生认为共三次:“即开元九年二月为十人,十一年八月增派九人,十二年六月续增十人,累计二十九人。”[96]其实问题十分简单,《资治通鉴》等记载有略,《册府元龟》已记录了命使的时间是开元十一年(723)五月,而其名单又与《唐会要》《通典》相合,此次派遣十九名是可以确定的。至于十三年二月又增加十名,《资治通鉴》此时的有关记载,与《全唐文》卷二五的《置十道劝农判官制》相呼应也不是不明确的。当然,说共三次也无不可,按制度规定,宇文融开元九年任使就应该置判官,“比类澄汰”的工作也不是宇文融一人可以胜任的。
劝农判官是一种简称,全称据《册府元龟·帝王部·命使二》应是“摄监察御史勾当租庸地税兼覆囚”。这是把宇文融的两个使名合并的结果。开元十年,宇文融已兼覆囚使,据《册府元龟·邦计部·总序》记载为“(开元)十一年以殿中侍御史宇文融勾当租庸地税使”。后者的时间不确,但不会晚于五月。
开元十一年五月,开始向地方派遣第一批劝农判官,“并摄御史,分行天下。其新附客户,免六年赋调。使者竟为刻急,州县承风劳扰,百姓苦之”[97]。劝农判官,“假御史,分按州县,括正丘亩,招徕户口而分业之。又兼租地安辑户口使。于是诸道收没户八十万,田亦称是”[98],“并摄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检括田畴,招携户口”[99],“分往天下,安辑户口”[100]。虽然对判官的工作评价有非议,但判官分工和责任确实是比较明确的。御史括户这种方式本身就是针对地方的,由于宇文融采取了特别的组织形式,地方的抵制被击破,有的转而追随中央政策,甚至发生了不顾实际的情况。《唐会要》记为“州县希旨,务于多获,皆虚张其数,亦有以实户为客户者”。反对括户者也指出:“出使之辈,未识大体,所由殊不知陛下爱人至深,务以勾剥为计。州县惧罪,据牒即征。”
在宇文融奏置的第一批判官中有三原县尉乔梦松,这是据《唐会要》的记录。根据新出的《乔梦松墓志铭》,乔梦松确实参加了这次行动,但当时的职务不是县尉而是主簿。墓志中说,因为他在三原县的岗位上成绩卓著,“皇帝称善者久之”。接下去,墓志写道:“惟十一年,上将诘邦,禁量国储,使车煌煌,方行天下。□□□称奥,征赋惟错。敕公摄监察御史,勾剑南租税,仍覆囚使。使终,正除监察御史里行。更一年,除监察御史。更一年,除殿中侍御史。更一年,除侍御史。”开元二十年(732),乔梦松逝世,职务是屯田郎中,享年六十有二。[101]前文所谓十一年,因此可知是开元十一年。乔梦松充当判官,墓志中说出使,不单单是一种溢美之词,因为判官独当一面,这样说也不违背事实。他通过参加括户行动,为后来的官运亨通确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九年之间,官位连升,而此前即五十三岁之前,他的官职不过是从瀛州河间尉到同州冯翊尉再到三原主簿而已。乔梦松自从担任宇文融的判官以后,所任职开始都在御史台的范围之内,并且与宇文融的任职状况很相似,墓志中虽然强调“正除”,相信只是本官,另外应该还有兼任的使职。乔梦松的资料,一方面印证了史籍的记载,判官摄御史衔,另一方面为了解宇文融的使职和宇文融括户的判官问题,提供了重要证据。
正是由于乔梦松等人的努力,宇文融的括户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中央与地方,比起长安三年(703)的括户情况,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前次,使者在地方州县的抵制面前无能为力,而此次地方州县只有围着判官转。皇甫憬在反对性上疏中,还提到“何必聚人阡陌,亲遣检量”,说明判官的做法与第一阶段不同,是直接面对逃户的。这与户部侍郎韦珍发觉上报户口有问题而无可奈何的事也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开元十一年五月,派出劝农判官。八月,公布新政策:“前令检括逃人,虑成烦扰,天下大同,宜各从所乐。令所在州县安集,遂其生业。”[102]此次,又以免六年赋调和一次性征税的措施作为变成国家编户的奖励和就地入籍的代价。至此,括户政策终于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完成了多年前李峤所主张的政策。这是一次极大的进步,也是对现实的一次巨大让步。当然这只是对绝大多数逃户而言,还是有一小部分被遣回原籍。开元十八年裴耀卿上疏,“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已外,便令所在编附”,然后在“年限向满”的时候他又提出新的建议。[103]两州所指不清,或许是京兆、河南两府,反正不是所有逃户都就地入籍。虽然如此,意义也是重大的。逃户离乡背井,与原来土地脱离,或地少人多,或负担过重,多因生活所迫而逃离。这种逃离对于个人生活而言,开始一定艰难,而对社会生产而言则多有益处:一方面缓解了原来地方的人与土地的紧张,另一方面满足了当地对劳力的需求,无论是开发荒地还是成为佃农。阎守诚先生在对比宇文融括户前后两期政策的不同后指出:“玄宗允许逃户就地落籍,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的,因为当时逃户是一支流动的生产大军,他们起到了扩大耕地面积、开发新的经济区的积极作用。”[104]研究者普遍重视开元十一年(723)的括户,与对这新出台的括户政策的肯定是不无关系的。
判官出使至关重要,地方的堡垒被打破,可能还出现了不顾实际的情况。阳翟县尉皇甫憬的上疏,就应是在这个时候。他不但反对括户中出现的极端现象,而且反对括户本身。他认为财政矛盾的解决,主要应该用节流的方法而不该走开源之路,因为当时的财政紧张主要是因为政府支出过多。[105]这种观点在中央有人支持,如张说,但由于玄宗反对,所以没有起到作用。
宇文融继续主持括户,然而他虽然称使但并不出使,这应该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二年六月,宇文融又添新职,即劝农使,而此时他的本官已是兵部员外郎(从六品上)兼侍御史(从六品下)了。此事《资治通鉴》和《全唐文》卷二九的《置劝农使诏》相互印证,时间上应无问题。《资治通鉴》同时记录的“巡行州县,与吏民议赋役”也来自诏书。我们并不清楚宇文融是否巡行州县,因为两个月后宇文融又升新职即御史中丞(正五品上)兼诸色安辑户口使。[106]《资治通鉴》此时留下了宇文融巡行州县的文字:“融乘驿周流天下……凡得客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岁终,增缗钱数百万,悉进入宫,由是有宠。”[107]有宠与否且不论,至此括户告一段落。第二年二月,以皇帝名义发布的《置十道劝农判官制》,也对这一重大事件做了总结,并给宇文融以高度评价:“遂能恤我黎元,克将朕命。发自夏首,及于岁终,巡按所及,归首百万。”[108]宇文融最后巡行州县,用了半年多时间,而真正的意义是总结。此前,经过劝农判官们的努力,大功已经告成。宇文融此行,如同将军胜利后必亲自献俘一样,其中不乏报功之意。
3.第三阶段(开元十三年之后):巩固成果
判官分行天下,始于开元十一年(723)宇文融任租庸地税使之时。十二年年底虽大功告成,但并没有完全结束。十三年二月初六,据《资治通鉴》和《全唐文》的《置十道劝农判官制》,又追加10名判官,总共计29名劝农判官继续在各地工作。但主要工作已发生变化,《置十道劝农判官制》称:“今逃亡初复,居业未康,循逃户及籍外剩田,犹宜劳徕,理资存抚。其十道劝农判官,三五年内,使就厥功,令有终始。当道覆屯,及须推劾,并以委之,不须广差余使,示专其事不扰于人。”括户已进入巩固成果阶段。由制文看,这一阶段计划还要用数年时间。比起以前监察御史巡察地方的来去匆匆,劝农判官常驻地方的效果不能不大。所谓巩固,依《资治通鉴》的简略记载就是:“以所得客户税钱均充所在常平仓本。又委使司与州县议作劝农社,使贫富相恤,耕耘以时。”善后的意味十分明显。
开元十五年春,有制“诸州逃户,先经劝农使括定按比后复有逃来者,随到准白丁例输当年租庸,有征役者先差”[109]。后来的逃户已没有原来的那样幸运了。此政策的出台,可能与宇文融贬出魏州刺史有关。十六年,宇文融再次回到中央任户部侍郎,十七年九月再度外贬,十一月死于流放之途。在宇文融一再受贬的情况下,他所任诸使职也不会不免除,又不见有人继任,所以各地判官也应随之返回。宇文融括户自然也在这一时期结束。
开元十八年,裴耀卿在所谓“年限向满”的时刻,再次提出对已登记客户的新政策,如宽乡授田等,说明宇文融括户政策至少直接影响到开元十八年。宇文融之后,括户之令还时常而有,但如宇文融主持的有这样规模和成绩的再也见不到了。
五、宇文融括户与财政使职
长安三年(703)的御史括户,据《苏瓌传》的记录是分道进行,所谓“十道使括天下亡户”。此十道使,其组织形态约与十道巡按相似,下属“选判官二人以为之佐。如本道务繁,得量差官人历官清干者,号为支使”[110]。诸道括户使各有判官,但诸使之间则分别独立。他们的任务是一致的,也各持有一样的来自中央的命令,但因为互不统属,所以面对各地的具体情况却不可能形成统一的政策。宇文融括户依旧采取御史出使的方式,出发点与长安三年(703)一样,但内部的组织状态却进行了重大改革,后来的成绩不能不归功于这个高效率的组织形态和运作方式。
宇文融所任劝农使,与其他使有所不同,最重要的就是虽名使而不出使,出使四方的实际上只有判官。劝农使坐镇京师,指挥诸判官括户,判官出使四方,但并非各自为战。劝农使在京师有自己的工作处,称作“使司”。《置十道劝农判官制》中有“宜委使司与州县商量,劝作农社”之语。使司所指,当然是宇文融的劝农使机构。此机构也可称作“使院”。《旧唐书·王鉷传》记,王鉷“威权转盛,兼二十余使,近宅为使院,文案堆积,胥吏求押一字,即累日不遂”[111]。王鉷属宇文融之后辈,使司与使院性质应相同。京师设使司,应是宇文融的创造。《旧唐书》本传:“事无大小,先上劝农使,而后申中书,省司亦待融指挥而后决断。”《新唐书》本传:“事无巨细,先上劝农使,而后上台省,台省须其意,乃行下。”《资治通鉴》:“事无大小,诸州先牒上劝农使,后申中书,省司亦待融指挥,而后处决。”诸书如此记载,一方面指出事实,另一方面表明了批评态度。实际上宇文融不但获得了合法权力,而且成功地运用了这个权力。
首先,宇文融有皇帝的授权。《资治通鉴》解释说:“时上将大攘四夷,急于用度;州县畏融,多张虚数。”[112]这说明宇文融括户之举是为了解决朝廷的财政危机,获得皇帝的信任和支持,因而也使得地方不能不对宇文融及其最高权力的背景产生敬畏。不仅如此,宇文融其实是获得了明确授权的。《置劝农使诏》中,即有这种授权:“宜令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宇文融兼充劝农使。巡按人邑,安抚户口,所在与官寮及百姓商量处分。乃至赋役差科于人非便者,并量事处分,续状奏闻。务令安辑,勿使劳繁。当行赏罚之科,各竭忠公之力。所到之处,宣示百姓,达我劝人之心。”[113]这样,玄宗虽没有指示地方一切听从宇文融的指挥,而是说一起商量处分,但面对来自中央、代表皇帝的使者,地方当局若有不同意见,会有商量的余地吗?其实这是对宇文融的全权委任,“续状奏闻”一句是在“量事处分”之后,允许事后报告,这其实就是先斩后奏之权。开元十二年(723)的《置十道劝农判官制》中有更进一步的说明,说在延英殿与宇文融会见,“因议逃亡,嘉其忠谠,堪任以事。乃授其田户纪纲,兼委之郡县厘革。便令充使,奉以安人”。包括“郡县厘革”都授权给宇文融,授权是确定无疑的。地方有事,自然首先向宇文融报告和请示,自然是先上劝农使。宇文融获得的授权,虽然是对于地方而言,但对于中央政府也不是没有意义。“奏闻”表明的就是直接向皇帝汇报,而不是向中央行政部门报告。另外,既然地方户口赋役等最重要工作的处分权已由皇帝授予劝农使,中央政府的其他部门便无权处分,所以“省司亦待融指挥而后决断”便不难理解。宇文融的权力虽是暂时的,但却是合法的。
其次,组织的功能。地方有不同意见,没有表达的余地,也没有推延的机会,因为劝农判官的存在,地方当局等于时刻处在被监督的状态之下。劝农使代表皇帝,判官便代表劝农使。开元十二年的《置十道劝农判官制》中对判官的授权也是明确的:“其客户所税钱,宜均充所在常平仓用,仍许预付价直,任粟麦兼贮,并就旧常平仓钱粟,并委本道判官勾当处置……”此制,是新追加十名判官之时发布的,于是顺便提及判官的部分工作。其实,判官代表劝农使工作,对劝农使的授权在地方上就等同于对判官的授权。况且判官皆带御史号,对地方的监察是理所当然的。开元十一年五月派遣劝农判官时,诏书中指出:“顷因水旱,货食不足,或徭税征逸多不折中,或租调蠲除事涉欺隐。皆吏之不称,政之不修。是用命兹使臣,委其详覆。”[114]虽未授权代理地方,但强力监察是明确的。判官作为劝农使的属员,在地方的工作肯定不是事必躬亲,只要监督地方当局依劝农使司的指示进行工作即可。地方与劝农使司的文书往来称“牒”,所谓“州县惧罪,据牒即征”“先牒上劝农使,后申中书”之“牒”等就是这种文书。以长安三年(703)敦煌县上括户使牒的情形看,括户期间,有关事项皆向括户使请示。宇文融括户期间,按理也应如此。但宇文融身在京师,地方应向判官请示,判官若不能决定再上报使司。这样,地方与使司的文书往来不仅多在判官的控制之下,而且实际上已形同劝农判官的下属机构,自然地跟随着判官在劝农使司的指挥下运作。
以往对宇文融括户的研究,较少重视判官问题,除了山内敏辉先生以外还没有人做过具体研究[115],而对宇文融括户的成功,诸判官的作用是明显的。判官的工作对象是地方政府,能对地方政府实行有效的监察,地方工作的经验是极重要的,因为若没有这种经验,就不会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比如隋朝时裴蕴提出人口貌阅,就因为他曾任刺史,“素知其情”[116]。宇文融曾任富平县主簿,因“明辩有吏干”受到赏识,后被提拔为监察御史,于是提出括户建议,提出这个建议本身就应与他的地方经验有关。关于宇文融奏置的劝农判官,《唐会要》评论说:“皆当时名士,判官得人,于此为独盛。”《通典·食货七》与此略同。上文乔梦松的资料也提供了这样的证明。本文的统计表明,诸劝农判官中多数都有地方历官经验(见前文)。劝农判官中,直接来自地方的占多数,其中县尉最多,共十五名,第二次十名判官中就有八名是县尉,明显加强了来自县尉的力量,“县尉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117]。县尉是与土地户籍的日常管理关系最密切的职务,这应该就是宇文融劝农判官中出身县尉者最多的秘密。除了左右拾遗各一名、大理评事三名以外,二十九名判官中有二十四名来自地方,占百分之八十多。括户政策,与其说是针对逃户的,不如说是针对地方当局的。所以,这些拥有摄监察御史名号的劝农判官,由于对地方事务的熟知,远比御史台的那些监察御史更令地方当局头痛。面对如此难对付的判官括户,地方不能反对,不能延滞,也不能阳奉阴违,除了服从别无选择。
判官的产生方式也是一个问题。判官由宇文融奏置,所谓奏置即由宇文融挑选,报朝廷批准。以往出使,即使也一样奏置判官,但此次却不同,一是人数多,二是时间长,因而造成的影响大。由长官选举作为助手的判官,一是知人而任,二是手续简便,且不经过吏部铨选过程,后来成为唐朝重要选官方式之一。
议论多有宇文融的使司侵原机构职权之说,未见理由。尚书省作为全国的行政中枢,本来就以文书处理为中心工作,从具体的行政过程来看,文书资料全部需要地方提供。当地方提供的资料伪滥成灾的时候,尚书省自身是束手无策的。劝农使司是在原来机构无能为力的时刻来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出现的脱节状况的,由于劝农判官的作用,各种文书资料纷纷汇至劝农使司,使司自然成了处理人口、土地等信息的中心,劝农使在中央的发言权于是自然增大。原来机构既无信息资料,又无处理之权,只好听从劝农使的指挥。所谓劝农使司侵夺省司之权,如果看作是平心之论的话,应该说那是建立在劝农判官对地方州县控制的基础上的。从使司到诸道判官,以位于京师的使司为核心形成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进行专向性工作,垂直化管理。得八十万户的事实证明,这的确是一种全新而且行之有效的制度。
逃户是一种社会现象,括户是一项国家政策,为解决逃户现象而实施的括户政策其本意不过是维护原来的制度,但在实践的过程中,政策不得不在现实面前一再改变,于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就在这一过程中悄无声息地诞生了。原来政策的动机过于凸显,使得这个新生的制度久久不被注意。这大概就是许多事件的历史意义要到许久以后才被发现的缘故吧。长安三年(703)的括户为宇文融括户提供了经验和教训,而宇文融括户与后来刘晏的巡院体制则不无联系。
武则天时,唐朝对地方的监察明显有了加强。长安三年的括户也可以看作是这个加强过程中的一次特殊表现。则天光宅元年(684)开始设置右肃政御史台官员,御史台从此分成左右两台,右台专门负责地方监察:“初置两台,每年春秋发使,春曰风俗,秋曰廉察。令地官尚书韦方质为条例,删定为四十八条,以察州县。载初(689年)以后,奉敕乃巡,不每年出使也。”[118]组织上的调整和长安三年的御史括户是武则天时期对地方监察加强的两个重要标志,而比起行动来,此时的言论给人的印象更深刻。李峤在初置左右台时就建议,增加御史巡察地方的时间,并建议“十州置御史一人,以周年为限,使其亲至属县,或入闾里,督察奸讹,观采风俗,然后可以求其实效,课其成功”。此建议受到武则天的称赞,但因有反对意见而搁置下来。[119]陈子昂也是主张加强对地方监察的人,他认为,充使之人必得“雅合时望,为众人所推。慈爱足以恤孤惸,贤明足以振幽滞,刚直足以不避强御,明智足以照奸邪。然后使天下奸人,畏其明而不敢为恶也;天下强御,惮其直而不为过也;天下英杰,慕其德而乐为之用也;天下孤寡,赖其仁而欣戴其德也。夫如是,然后可以论出使”。使者不得其人,只会使天下混乱,不如不遣使。[120]值得注意的是,指责地方吏治败坏的皆主张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其中的逻辑是一以贯之的。
武则天时期,从总体上讲,针对地方的政策,议论多于行动。长安三年(703)的御史括户是在武则天末年采取的一次并不成功的行动,之后再没有类似的行动。武则天以后,政治领域的状况仍不平静,但关于加强对地方监察的具体讨论和政策却多有进展。就制度而言,右御史台与诸道按察使成为最受重视的两个经常可以相互替代的方案。最后诸道按察使制度吸收右御史台制度而发展成为采访使制度。[121]在采取何种制度对地方实行监察的争论中,虽然各自观点都有各自的理由,但皆主张改变现状、加强监察,这说明对地方吏治的看法趋于一致,从而使监察制度获得发展,进而在监察组织地方化的过程中,地方制度也发生变化。
长安三年的御史括户失败,从反面证明了加强地方监察的必要性。此事的历史意义在宇文融括户中又得到证明。在长安三年御史括户的基础上,宇文融进行了政策和组织两方面的改革之后终于取得重大成绩。在对地方工作进行干预方面,长安三年已经进行了尝试,宇文融括户则走得更远,并且被认为是一种成功的经验。这样,御史台在武则天之后出现了两个发展方向:其一,从右御史台到诸道按察使再到采访使,通过对地方监察的加强,实现了中央监察组织到地方监察区,再到一级准地方机构的过程;其二,通过御史括户对至关重要的户籍等事项进行专门管理,摸索出一套贯穿中央地方的组织形态,并渐渐摆脱了原来的御史台组织,独立成使职组织形态,而正是使职系统成为唐代后半期最活跃、最受重视的制度。陈仲安先生归纳唐代使职存在三个系统[122],其中财政系统开始于宇文融括户是没有问题的。
财政使职系统开始于宇文融括户,这是一个应该重视的问题。针对一种现象而采取的临时政策最后演变成普遍的制度,这似乎是制度史研究中极少注意的。在唐代以来的观念中,人们更关心新出现的使职对原来制度的影响而较少研究使职本身具有的新内容,而使职侵夺原制的观点成为唐朝以后的主流认识。至今在许多研究者的文字中仍不乏这类用语。本文认为,使职的发达有其必然的理由,特别是使职的贯穿中央与地方的组织形态和工作对象专门化是划时代的事物。所以苏冕等人的议论从另一个方向为本文提供了证据:宇文融括户的历史意义不仅在于八十万户的获得,而且在于其行动推动了制度的发展,虽然这可能根本就不是他的初衷。
使职问题,不在于任使数量之多,主要在于使职的组织形态。宇文融的括户组织,研究者注意不多,资料也少,与以后使职的关系也十分不清楚。韦坚在新旧《唐书》中都与宇文融同传,也一样被看作是兴利之臣。他曾任江淮租赋转运之使,“所在置吏督察,以裨国之仓廪,岁益巨万”。他所置之吏,不知与宇文融的劝农判官有无相似之处。后来韦坚主管广运潭成功,升官晋爵,“判官等并即量与改转”[123],“仍委韦坚具名录奏”[124]。判官组织的存在是明显的,但是否与宇文融的相同呢?柳芳在《食货论》中曾说:“(宇文)融死且十余年,始用韦坚……而王鉷、杨国忠,威震海内,尤为暴横,人反思融矣。大凡数子,少者带数使,多者带二十使,判官佐使,遍于天下。”[125]柳芳的文字为他们的一致提供了证明。这样看来,宇文融的理财方法,不仅在具体政策上而且在组织形态上都被他的几位继承人所继承。安史之乱发生,第五琦应时而出,因建议设使以取江淮租赋受到肃宗重用,从勾当江淮租庸使直到第一任盐铁铸钱使。“盐铁名使,自琦始”[126],“乾元元年(758),加度支郎中,寻兼中丞,为盐铁使。于是始大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立盐院官吏。其旧业户洎浮人欲以盐为业者,免其杂役,隶盐铁使”[127]。盐院官吏,可以看作是宇文融劝农判官的发展之物。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劝农判官以道为单位,盐院官吏则只设在产盐地区;劝农判官权力较大,既对地方有监察之权,又可以全面控制地方之政。盐院官吏也有一些监察之权,但是主要以盐业管理为主。两者分别是劝农使或盐铁使的属下,虽分布各地,但皆在劝农使或盐铁使的京师总部的垂直指挥之下。
刘晏在度支盐铁转运使之下设立巡院的属官体制,更清楚地表明了这种由中央贯穿地方的组织形态的历史走向,同时也是对宇文融括户组织的回应。刘晏与第五琦同时代,高桥继男推测刘晏曾做过第五琦的下属,似乎不确[128],但刘晏设立巡院在后,第五琦的盐院体制对其巡院的产生或许有些影响。史书记载刘晏事迹:“宝应元年(762)五月……是时朝议,以寇盗未戢,关东漕运,宜有倚办,遂以通州刺史刘晏为户部侍郎、京兆尹、度支盐铁转运使。盐铁兼漕运,自晏始也。二年,拜吏部尚书、同平章事,依前充使。晏始以盐利为漕佣,自江淮至渭桥,率十万斛佣七千缗,补纲吏督之。不发丁男,不劳郡县,盖自古未之有也。自此岁运米数千万石,自淮北列置巡院,搜择能吏以主之,广牢盆以来商贾。凡所制置,皆自晏始。”[129]就巡院体制而言,并不是刘晏闭门造车的产物,甚至他自己也不是从一开始就设置巡院的。刘晏在兼任盐铁转运使以前,曾任度支盐铁租庸等使。《新唐书》本传记载说:“初,晏分置诸道租庸使,慎简台阁士专之。时经费不充,停天下摄官,独租庸得补署,积数百人,皆新进锐敏,尽当时之选。趣督倚办,故能成功。”[130]与宇文融的判官相比照,刘晏的诸道租庸使人数更多,数百人应该包括使司全体摄官人员,但分赴天下诸道的租庸使一定多于宇文融的劝农判官之数。数量虽有不同,但两者的功能和产生方式(奏置,即荐举)实际上是相同的。后来的巡院体制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131]
刘晏的巡院体制,在安史之乱以后各地政治向心力不足的情况下,表现出非凡的效率和作用:“自诸道巡院距京师,重价募疾足,置递相望。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知。”[132]《资治通鉴》记载:“诸道各置知院官(胡注:知院官,掌诸道巡院者也),每旬月,具州县雨雪丰歉之状,白使司云云。”[133]这种工作方式不难令人想起宇文融括户时的情形,其中的联系也不难捕捉。贯穿中央与地方的组织形态,使得高速度的情报传递成为可能,上下之间不再隔绝,下情上达有了专门渠道,决策和执行在速度和准确方面都有了保证。唐代后期中央集权在制度方面因而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134]刘晏的巡院是宇文融的判官的进一步专门化,所以宇文融的开创之功是不可否认的。长期以来,宇文融的这一贡献完全被遗忘了,实际上更多的是反面的评价,至少像刘晏的评价是宇文融难以企及的。“刘晏因平准法,斡山海,排商贾,制万物低昂,常操天下赢赀,以佐军兴。虽拿兵数十年,敛不及民而用度足。唐中偾而振,晏有劳焉,可谓知取予矣。其经晏辟署者,皆用材显,循其法,亦能富国云。”[135]刘晏与第五琦同在一卷史书之中,身处安史之乱后的混乱局面之下,他们挺身而出,运用理财之能,支持唐朝平叛和后来的生存,确实功勋卓著。与其对照,宇文融、韦坚等身处和平年代而大兴敛财之风,两者自然不能同日而语,旧史这种思想不无道理。但是第一,宇文融括户也有其不得不为的理由,以土地和人口为中心的社会控制,历来是中央集权的基本保证;宇文融面临逃户问题,除了放任自流以外,也只有这种强行解决的手段可以选择。第二,就制度层面而言,宇文融、韦坚与第五琦、刘晏之间也有一条红线相连,上文已经说明。第三,从人事方面而言,也存在着联系。据第五琦传,“少以吏干进,颇能言强国富民术。天宝中,事韦坚。坚败,不得用”[136]。很明显,第五琦就是韦坚的故吏。两人的历史评价之所以相去甚远,不在于他们理财的共同特征,完全是时代不同使然。现在,面对唐代历史,我们已经没有宋朝那样的借鉴需求,所以也没有理由不承认宇文融括户对于使职组织形态、对于唐代后期历史的正面意义。
六、结语
综上所述,唐朝使职最初只是临时因事差遣,事罢则予以解除。这类性质的差遣即使在使职发达的后来也是依然存在的,最典型的例证莫过于出使番邦。但是,有些差遣却因为主办的事项迟迟不能结束所以迟迟不能解除,最后出现了长期化的倾向,这就是使职化。
军事使职是最具有临时性质的差遣了,唐初兵将分离,战争一结束,将归于朝,兵归于府(折冲府),后来长期被认为是十分良好的机制。但从高宗时起,与吐蕃的战争陷于胶着状态,临时的行军组织不得不在边境地区长期驻扎,于是军事性质的差遣走向使职化。最初,唐朝的统治当局绝没有这样的设计,但战争的状态并不取决于单方面的意愿,军镇带来的军事使职化,完全可以看作是不得已的措施。边境地区的大规模军队驻扎,对于朝廷有着财政等多方面的压力,如果单纯从唐朝政府的意愿考虑,这样的局面绝不是朝廷愿意面对的。我们在史料中经常看到的军镇的变化,有的是取消,有的是降级,这种情况反映了朝廷的意愿:在形势允许的条件下,朝廷是希望减少军镇的。但事实是,战争形势往往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而与军事使职密切相关的军镇,在高宗、武则天时代一直到玄宗时代总体上却是发展的,因为在战争实践中,军镇往往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所以,从陇右到河北北部,到玄宗时代终于形成了一道强大的军镇屏障,正如唐长孺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节度使所带来的军区体制,为开元盛世奠定了重要的边防基础。
但是,从长远看,军事使职给当时政治和制度都带来了诸多问题,特别是节度使制度成为后来藩镇割据的制度化基石。这正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结局。而这悲剧意义的结局引导着坚持借鉴史学的历史学家的眼光变得挑剔起来,他们一再警告统治者唐朝的这个悲剧。与此同时,这种倾向也严重影响了近代以来的史学判断。我们在这里想强调的是,在长时段的历史进程中,统治者的意愿是十分有限的。古代学者总是倾向于把唐朝军镇带来的消极后果与统治当局的主观意愿联系起来,除了借鉴史学的要求以外,可以说是完全无谓的。就唐朝的统治集团而言,我们绝不可以断然否定他们的制度意识,在他们的视野范围之内,他们实际上很自觉地把长远利益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比如关于中央集权倾向,他们的这个特征是很明显的。景云二年(711)关于在全国建立二十四个都督区的动议,从议论到决定最后到撤销,再典型不过地证明了这一点。唐朝的统治集团是相当成熟的,中国的历史积累也足以使他们觉悟起来,学者的过当指责是不可取的。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唐朝的统治当局做出超出他们判断的决策。民族关系、边疆形势以及战争局面等等,都迫使统治当局必须立刻做出决断,在当时的条件下,除了选择军镇及军事使职,是没有更多余地的。
宇文融括户,也有不得已的一面。边境驻军有给养需要,朝廷的花销也需要财政解决,但与此同时却出现地方户口的大量逃亡和地方政府的弄虚作假,坚持原有制度的运行等于听凭地方当局,长安三年(703)的御史括户坚实地证明了这一点。越过地方政府,中央派专使括户几乎成了唯一选择。而宇文融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取得了括户的重大成绩,更在于创造了使职组织及其工作方式。宇文融括户的动机不是为了创造新制度,而是为了维护旧制度。为此,他接受了长安三年的御史括户的教训,组建了专门化的干部队伍,打破地方抵制,坚决地解决户口问题,并取得了公认的成绩。他的成功,除了政策方面的因素以外,高效率的判官组织发挥了巨大的威力。从制度史的视角看,目标专一、垂直管理的判官组织形态恰好弥补了原来制度中的中央与地方的脱节。于是,宇文融虽然在政治斗争中不久归于失败,但他创立的这种使职体制却被继承下来,成了他要维护的制度之外的一种新制度。括户是针对逃户现象而采取的一个临时行动,判官组织也是一个临时组织,然而随之发生的事实则证明这个临时性组织所具有的生命力。这似乎是一种无心插柳的结局。面对原来的六部分工传统,使职化本质上意味着长期以来的三省六部九寺等政务分工原则受到挑战,但并不能认为二者之间是矛盾对立的。使职体制不可能取代旧制,但在支持唐朝的后半期存在的历史进程中,使职体制无疑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宋代包括元丰改制在内都致力于把使职系统与原有的机构重新整合,这便是一种历史的承认。
宇文融开创的财政使职体制,在唐代后期被发扬光大。宋代以后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与唐中期以前大有不同,大致有三个方面:其一,两级制被三级制或多级制取代。路或道在宋代应为最高一级地方机构,地方成为道(路)、州、县三级。元代出现省一级地方最高机构,形成省、路、府、州、县多级体制。明承元制。其二,地方政府再分工。除了府兵归口中央统一管理以外,唐前期的州刺史是地方封疆大吏,全面负责地方事务。宋朝路一级有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举常平司(仓司)、安抚使司(帅司),各掌军政、民政、财政、司法等权,互不统属又相互监督。明代也有地方再分工,所谓“三司”即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三者皆为掌印官,所掌不同。其三,垂直控制。宋代的路级诸司,除了互不统属、互相监督以外,还分别向中央政府负责。宋代的州级官吏不再分工,但通判与知州同理州事,通判有权单独与中央政府进行联络,实际上也是一种垂直管理形式。明代的三司也分别隶属于中央部门,如布政使司与六部、都察院直接联系,按察使司听命于刑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受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137]由中央分别对口垂直管理地方的这种体制,唐以前只存在于军事领域[138],而宋代以后的这种变化,多可在唐代的使职兴起以后的制度中寻出根源。宇文融的使职体制中贯穿的工作目标专一化和管理垂直化所蕴含的历史意义正在于此。这样看来,使职的作用并不能一概而论,相对于军事使职系统对中央集权体制的破坏,财政使职另有维护、加强中央集权的一面。
监察机构在制度的发展史上历来是被重视的,东汉开始的地方监察组织地方化至唐代仍被视为必须避免的恐怖后果,但唐代制度的变化依旧选择了监察组织作为新制度的生长点,直到宋代的路级诸司,仍然带着来自监察的胎痕。唐代的使职多与监察组织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至宋也没有完全独立,这看起来不彻底的过渡状态恰好可以说明唐朝的结束并没有迎来东汉以后的长期分裂局面的部分原因。至于从李峤到宇文融都选择兼任御史台官员的理由,则在于御史台原有的贯通中央与地方的功能。唐朝中期以后,因为使职体系的存在,一直到宋明时代,地方制度不再如隋朝唐初那样有意追求制度外形上整齐划一的美学特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显然占据了制度设置思想的上风。
我们在使职的发展过程中,还可以领悟到另外一层意义,这就是使职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它始终保持着非制度化的特征,而这个问题如果从制度的弹性上去看待,并不是什么坏事。应该承认,即使在宋朝,虽然制度的现实已经很难重回唐初,人们在感情和观念上却极向往唐初那种整齐的制度设置,但在制度的应用方面,却倾向于富有弹性的机制,而这也成为后来制度演变的重要方向。不能不承认,使职是有加强制度弹性化的意义的。
在使职系统与原制的比较过程中,人们多发现使职的非独立性,这在很根本的意义上表明了两个系统之间的密切联系。使职本身不独立,它必须依靠其他兼任职衔表达待遇与等级等官制要素。钱大昕的使职无品秩说、日本学者的使职非律令说都在表示两个系统之间的不同。如果把实际运行的官制看作是一个整体的话,我们就不难发现,两个系统之间的联系是更重要的,因为它们彼此是相互依存的,特别是在使职十分发达以后,即阎步克先生所说的三省六部官、御史台官、卿监长官、诸卫大将军等官职阶官化的时候,到“为使则重,为官则轻”的时候。这样看来,使职的发展在唐朝虽然确实引发了政治制度的许多变化,但是,使职系统并没有成为脱缰的野马,仍然与其他系统的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仍然是在官制的范围内变化的。
在唐初官制的品与职的二元结构之外,使职增加了一个新的因素,这就是“事”。事与职有着十分亲近的关系,所以唐初的实官也称职事官。原来关系密切的事,经过历史的积累成为设官分职的基础和对象,于是职官产生。而原来的职事官却经常虚化成为阶官,即官品的表征。品、职与事三者之间,事是最活跃的因子,它们正存在着这样一种层层推进关系。新的形势产生新的需要处理的事,在唐朝这就为差遣准备了条件,一旦这样的事情需要长期处理,使职于是诞生。任何政府和制度,都不能单靠观念和以往的经验维持,政府不能不以处理“事”为行政核心。新的“事”不断成长壮大,逐渐排挤原来的职而成为制度关注的中心,为了保证一定的效率,以此为中心的官职配套必须跟进,原来的职退化为品,制度于是发生递进变动。这样看来,不仅唐朝的使职问题如此演进,任何朝代的制度演进都存在着类似的一种模式。
[1]《文苑英华》卷七四七,中华书局,1966年。
[2]《唐会要》卷七八《诸使中》,1701页。
[3]《新唐书》卷一三四,4567页。
[4]这类说法不胜枚举,试以胡如雷先生的观点为代表。《论隋唐五代在历史上的地位》,《河北学刊》1988年第2期。再收入《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388页。
[5]《通典》卷七《历代衰盛户口》,12页。
[6]《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所引沙随程语,主张宇文融与杨炎应该享有同样的评价,不应该扬杨炎而贬宇文融。
[7]如《中国史稿》第四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张传玺主编:《中国古代史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
[8]《读通鉴论》卷二二《玄宗第十三》,中华书局,1975年,772、773、783页。
[9]《支那学》第二卷第五号,1922年,42—51页。
[10]该书第八章《农工商行政》,永华印刷局发行,1927年,5页。
[11]《和田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大日本雄辩会讲谈社,1951年,329—344页。
[12]如布目潮渢、栗原益男:《中国の歴史·隋唐帝国》,讲谈社,1974年;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
[13]《食货》第一卷第四期,14—26页。
[14]人民出版社,1957年,15页。
[15]《史林》第四十四卷第四号,1961年,125—149页。
[16]《唐代的使职差遣制》,《武汉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87—103页。
[17]《唐代的客户》,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历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64年,177—193页。
[18]《隋唐五代时的阶级分析》,载《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出版社,1979年,1—88页。
[19]内藤乾吉:《西域发现的唐代官文书研究》一文所附录文,载《西域文化研究第三》,12—14页。
[20]《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90—96页。
[21]《一桥论丛》五十卷第三号,1963年,67—75页。
[22]《中国古代史研究》第二,吉川弘文馆,1965年5月,285—310页。
[23]《一桥论丛》五十三卷第一号,1965年,72—90页。
[24]《一桥论丛》五十三卷第五号,1965年,52—72页。古贺登评论,参见《日本歴史學界の回顧と展望》13中国:三国—唐,山川出版社,1978年,136页。
[25]《律令官制の形成》,岩波讲座《世界歴史5》古代5,1970年。
[26]《唐の律令體制と宇文融の括户》,载《東方學報》第四十一册,1970年,263—288页。以往,叙述唐前期制度多用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三省六部制等具体制度的并列的方式,这一新的概括方式确有便利之处。这一思想在作者的《律令体制とその崩壊》一文中又有表达,参见《中国中世史研究——六朝隋唐的社会与文化》,东海大学出版会,1970年,404—416页。但这一来自日本史的概念,较少被中国学者使用,池田温就注意到这一点。参见《律令法》《魏晋南北朝隋唐時代的基本问题》,汲古书院,1997年,255—301页。
[27]如堀敏一:《均田制と古代帝国》,载《世界の歴史6》,筑摩书房,1961年;《唐帝国の崩壊——その歴史の意義》,载《古代史講座第十卷》,学生社,1964年。
[28]《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129—165页。
[29]《唐会要》卷五九《度支员外郎》,1197—1198页。
[30]《唐六典》卷三户部度支郎中员外郎条,79页。
[31]《龙筋凤髓判校注》,38页。
[32]《通典》卷一五《选举三·考绩》,371页。
[33]《唐会要》卷八四《杂录》,1838页。
[34]同上书,1839页。
[35]《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42页。
[36]《唐律疏议》,231—235页。
[37]《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189页。
[38]《唐六典》卷一三监察御史条,381页。
[39]《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1240页。
[40]《唐六典》卷一三监察御史条。但《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记为十五人。具体人数肯定是有变化的。
[41]内藤乾吉:《西域发现的唐代官文书研究》一文附录,载《西域文化研究第三》,12—14页。
[42]如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载北京大学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335—393页。
[43]《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90—96页。李志生也有类似的研究结论,见《论宇文融括田括户对开元之治的影响》,《河北学刊》1994年第5期,68—73页。
[44]前田正名在使用这件文书后指出两点:“1.长安三年左右,沙州的农民不断逃亡到甘、凉、瓜、肃等州。2.官吏们十分热心地致力于使这些逃户返回沙州。”“官吏们”显然包括敦煌县地方官吏,这与本文的理解大相径庭。参见《河西历史地理学研究》,陈俊谋译,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99页。原著出版于1964年。
[45]《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七册,406页;同社图版本,1996年,493页。
[46]《资治通鉴》卷一八九、一九六。
[47]《旧唐书》卷七四《苏世长传》,2628页。
[48]《旧唐书》卷八八《褚遂良传》,2736页。
[49]《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1345页。
[50]《唐会要》卷八二《租税上》,1815页。
[51]《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850页。
[52]《上蜀川安危事》,载《陈子昂集》,中华书局,1960年,174页。
[53]《唐会要》卷七七《诸使上》,1673页。
[54]韦嗣立任凤阁舍人没有明确时间,但他的就任是在其兄承庆因疾去此职之时。后来,承庆改授太子谕德,又历两州刺史,长安初入为司仆少卿。所以,韦嗣立任此职应在长安元年以前。参见《旧唐书》卷八八《韦思谦传》所附承庆、嗣立传,2865页。
[55]《唐会要》卷八二《租税上》,1815页。
[56]《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850页。
[57]《上蜀川安危事》,载《陈子昂集》,174—175页。
[58]《上军国利害事》,载《陈子昂集》,186页。
[59]《旧唐书》卷八八《韦思谦传》所附承庆、嗣立传,2865页。
[60]《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560—1561页。
[61]《新唐书》卷一〇五《长孙顺德传》,4024页。
[62]《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63]《新唐书》卷一九七《贾敦颐传》,5622页。
[64]《旧唐书》卷八八《苏瓌传》,2882—2883页。
[65]《魏书》卷七《高祖本纪》,139页。
[66]《北史》卷五五《孙搴传》,1982页。
[67]《隋书》卷二四《食货志》,681页。
[68]《隋书》卷六七《裴蕴传》,1575页。此资料涉及隋朝大索貌阅的具体时间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69]《新唐书》卷一二五《苏瓌传》,4397—4398页。
[70]《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90—95页。
[71]《全唐文》卷二九。
[72]朱雷:《敦煌两种写本〈燕子赋〉中所见唐代浮逃户处置的变化及其他》,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503—532页。
[73]吴宗国:《隋唐五代简史》第六章“土地集中和租佃制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年,184—190页。
[74]《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75]《唐律疏议》,539—540页。
[76]《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1343页。
[77]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146页。
[78]荒川正晴:《唐の州県百姓と過所の発給ー唐代過所·公験文書剳記(1)ー》,载《史観》第百三十七册,4—18页。
[79]柳芳:《食货论》,载《文苑英华》卷七四七,3907—3908页。
[80]《遣十使巡察风俗制》,载《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三,524—525页。
[81]《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851页。
[82]《处分朝集使敕》,载《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三,525页。
[83]同上书,526页。
[84]《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命使二》,1953页。
[85]铃木俊的论文《关于宇文融的括户》,以及砺波护的论文《关于三司使的成立》。
[86]《置十道劝农判官制》,载《全唐文》卷二五。
[87]《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开元九年二月。
[88]《全唐文》卷二二。
[89]《唐代前半期の括戸政策といわゆる楽遷規定》,载《堀敏一先生古稀記念·中国古代の国家と民衆》,汲古书院,1995年,649—667页。
[90]铃木俊的论文《关于宇文融的括户》。
[91]《中国の歴史4隋唐帝国》,讲谈社,1974年,131页。而各种教科书中,似乎只有《中国史纲要》写明了这一阶段的存在(人民出版社,1965年,180页)。
[92]《处分朝集使敕》,载《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三,527页。原注为开元十年五月十一日,据《适园丛书》本改正为正月十一日。
[93]《处分朝集使敕》,载《唐大诏令集》卷一三,526页。
[94]《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77页。
[95]《唐六典》卷一三监察御史条注,382页。
[96]赵克尧:《论唐玄宗、宇文融括户》,《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177—183页。再载《汉唐史论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285—297页。此文没有使用《册府元龟·帝王部·命使二》的资料。
[97]《资治通鉴》卷二一二。
[98]《新唐书》卷一三四《宇文融传》,4559页。
[99]《旧唐书》卷一〇五《宇文融传》,3217页。
[100]《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852页。
[101]《全唐文补编》七册,三秦出版社,2000年,44—45页。
[102]《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开元十一年秋八月。
[103]《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853页。
[104]阎守诚、吴宗国:《唐玄宗》,第九节“检括田户”,三秦出版社,1989年,69—76页。
[105]《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852页。
[106]《册府元龟》卷四八三《邦计部·总序》,5768页。
[107]《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开元十一年秋八月。
[108]《全唐文》卷二五,《置十道劝农判官制》。
[109]《资治通鉴》卷二一三,开元十五年春二月。
[110]《唐六典》卷一三监察御史条注,382页。
[111]《旧唐书》卷一〇五《王鉷传》,3230页。
[112]《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开元十二年八月。
[113]《全唐文》卷二九。
[114]《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使命二》,1953页。
[115]《宇文融の括戸の組織構造について》,载《東洋史苑》第34、35合并号,1990年,129—174页。《宇文融の括戸における勧農判官の群像——貴族制社会再編への一視点》,载《東洋史苑》第42、43合并号,1994年,83—120页。山内氏对劝农判官个人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也认为判官起了重要作用。但论文强调贵族社会的旧贵族势力抬头,与本文制度史的考察大不相同。
[116]《隋书》卷六七《裴蕴传》,1575页。
[117]《唐六典》卷三〇,753页。
[118]《通典》卷二四《职官六》,660页。
[119]《旧唐书》卷九四《李峤传》,2993页。
[120]《唐会要》卷七七《诸使上》,1671页。
[121]任大煕:《唐玄宗时期的右御史台与诸道按察使》,载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编:《祝贺胡如雷教授七十寿辰·中国古史论丛》,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159—179页。
[122]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制》,《武汉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80—103页。
[123]《旧唐书》卷一〇五《韦坚传》,3222—3223页。
[124]《册府元龟》卷四八三《邦计部·褒宠》、卷四九七《邦计部·河渠》。
[125]《文苑英华》卷七四七,3907页。
[126]《新唐书》卷一四九《第五琦传》,4801页。
[127]《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下》,2116页。
[128]高桥继男:《刘晏の巡院设置について》,《集刊东洋学》28,1972年,1—27页。该文引《新唐书·刘晏传》,安史之乱发生,“诏拜度支郎中,兼侍御史,领江淮租庸从事”,然中华书局本没有“从”字,意义大有差异。从事,是属下之称,但若没有“从”字则无此义。况且第五琦始任使,本官为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而刘晏为侍御史,从六品下,高于第五琦之品阶。
[129]《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下》,2117页。
[130]《新唐书》卷一四九《刘晏传》,4795页。
[131]对于刘晏巡院的研究,高桥继男极有成绩,他不但考证了刘晏的巡院体制,而且对具体的巡院也一一做了考证,只可惜制度的追溯略有不足。《刘晏の巡院设置について》,《集刊東洋學》28,1972年,1—27页。《唐代の地方塩政機構ーとくに塩監(塩院)·巡院等についてー》,《歴史》第四九辑,1976年,28—43页。《唐后半期における巡院と漕運》,《東洋大学文学部紀要》第36辑史学科篇,1982年,53—71页。《唐后半期、度支使·塩鉄転運使系巡院名増補攷》,《東洋大学文学部紀要》第39辑史学科篇,1985年,31—85页。
[132]《旧唐书》卷一二三《刘晏传》,3515页。
[133]《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建中元年秋七月。
[134]吴丽娱:《中唐后财政官制变革刍议》,《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13—23页;宁欣:《唐朝巡院及其在唐后期监察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6期,19—23页。
[135]《新唐书》卷一四九赞,4806页。
[136]《新唐书》卷一四九《第五琦传》,4801页。
[137]有关宋明制度的情况,本文参考的是朱瑞煕、许大龄诸位先生的文章。参见杨志玖主编:《中国古代官制讲座》,中华书局,1992年。
[138]关尾史郎先生认为在麹氏高昌国(今新疆吐鲁番盆地)时代(501—640)曾存在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制度,但就中国而言,那最多只是局部地区的一时之事。参见《〈高昌延壽元年(六二四)六月勾遠行馬價銭勅符〉をめぐる諸問題(上)》,《東洋史苑》第四十二、四十三合并号,1994年,6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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