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拱元年置。常以谏议大夫及补阙、拾遗一人为使,专知受状,以达其事。事或要者,当时处分。余出付中书及理匦使,据状申奏。理匦使常以御史中丞及侍御史一人为之。
这说明垂拱元年(685)设置知匦使时,已有部分文书交由中书省处理。知匦使在匦使院受理的各类表状,是直接送达皇帝(当时是武则天听政)的。皇帝在接受了表状之后,重要的事情当时予以处理,而其他需要进一步研究再处理的,则“出付中书及理匦使”,等他们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再“据状申奏”。
又,中宗神龙三年(707)二月敕:“诸色理诉兼抑论内状,出付中书。应制敕处分者,留为商量;自余并封本状,牒送所司处分。”[17]何谓“诸色理诉兼抑论内状”,目前还不是很清楚。但是,这些属于状类的文书要出付中书省处理,正与中书舍人获得参议表章权的时间相吻合。如果是需要皇帝下制敕处分者,则要留在中书省商量;不需要制敕处分的,则由中书省“牒送所司处分”。而所谓中书省留为商量,正是中书舍人“六押”的具体表现。
敦煌文书P.3078神龙(705—707)《散颁刑部格》残卷前半部第20~28行云:
法司断九品以上官罪,皆录所犯状进内。其外推断罪定,于后雪免者,皆得罪及合雪所由并元断官同奏。事若在外,以状申省司,亦具出入之状奏闻。若前人失错,纵去官经赦,亦宜奏。若推断公坐者,不在奏限。应雪景迹状,皆于本使勘检,如灼然合雪,具状牒考、选司。若使司已停,即于刑部、大理陈牒,问取使人合雪之状,然后为雪。仍牒中书省,并录状进内,讫,然后注。[18]
此格文本于《唐会要》卷四一“杂记”所载永淳二年(683)二月制:“官人犯决经断后得雪者,并申尚书省详定。前被枉断及有妄雪者,具状闻奏。”[19]本来唐律规定,法司断五品以上官死罪,须录所犯状奏闻。而格文将应录所犯状进内之对象,由五品以上官扩大到九品以上官,由死罪扩大到一切犯罪,正是对官员法律特权的提高及司法事务方面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值得注意的是,法司在断九品以上官人之罪时,皆录所犯状进内。及雪免犯罪官人时,于刑部、大理寺陈牒以后,“仍牒中书省,并录状进内,讫,然后注”。即雪免官人犯罪之状,须牒中书省,并录状进内,即直接进呈于皇帝。参照上引神龙三年(707)二月敕,诸色理诉兼抑论内状,或许应包括这些断九品以上官人之罪和雪免官人犯罪的状文。所谓录状进内,就是内状,在处分过程中要出付中书省,由中书省决定是留为商量还是封送所司处分。
六押的另外一个背景是,中书舍人必须有六员。《唐六典》记中书省置中书舍人六员,秩正五品上。但六员的建制并非唐初就是如此。“隋初改曰内史舍人,置八人,专掌诏诰,正第六品上。开皇三年加从第五品上。炀帝三年,减置四人。十二年改曰内书舍人。皇朝改曰内史舍人。武德三年改曰中书舍人。龙朔、咸亨、光宅、神龙、开元,并随省改复。”《唐六典》并没有说明唐朝何时始置中书舍人六员。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在高宗咸亨(670—674)以前,中书舍人基本是不足六员的。如前引高宗初年孙处约为中书舍人时,中书令杜正伦奏请更授一舍人,与处约同知制诰,高宗曰:“处约一人足办我事,何须多也。”说明当时只有一员中书舍人,负责起草、进画,即知制诰。咸亨元年(670)在位的中书舍人徐齐聃,“善于文诰,甚为当时所称。高宗爱其文,令侍周王等属文。以职在枢剧,仍敕间日来往焉”[20]。徐齐聃既要侍周王等属文,又要在中书省起草文诰,以至只能间日与周王等来往,说明当时在位的中书舍人并不多,所以当时高宗使以参决百司表奏的主要是皇后武则天和引入内廷的北门学士等。高宗去世后,中书舍人的员数开始增加。光宅元年(684),在位的中书舍人有陆元方、韩大敏、李景谌、元万顷、范履冰等五人。[21]此后,如神功元年(697)同时在位的中书舍人有六员,如下表(表15)[22]:
表15 神功元年在位的中书舍人
长安二年(702)在位的中书舍人有六员,见下表(表16):
表16 长安二年在位的中书舍人
神龙二年(706)至景龙元年(707)在位的中书舍人有六员,见下表(表17):
表17 神龙二年至景龙元年在位的中书舍人
景云元年(710)在位的中书舍人有六员,见下表(表18):
表18 景云元年在位的中书舍人
玄宗开元以后,中书舍人基本是足额设置。只有在足额的情况下,中书舍人才能“以久次者一人为阁老,判本省杂事;又一人知制诰,专进画,给食于政事堂;其余分署制敕。以六员分押尚书六曹,佐宰相判案,同署乃奏,唯枢密迁授不预”[23]。
中书舍人参议表章的制度,在安史之乱以后被破坏。《新唐书·百官志》云:“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专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这种破坏在于“决遣专出宰相”,即由宰相的专权所导致。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元二年(714)姚崇改革,中书令对中书舍人的押判进行审校,就是中书舍人政务裁决权削弱的开始。所以《旧唐书·杨炎传》云:“旧制,中书舍人分押尚书六曹,以平奏报,开元初废其职。”唐后期,有几次恢复中书舍人参议表章之制的努力,但基本未能实现。元和十五年(820)闰正月,新即位的穆宗有意恢复“六押”之制,他说:“中书舍人职事,准故事,合分押六司,以佐宰臣等判案。沿革日久,顿复稍难。宜渐令修举,有须慎重者,便令参议。知关机密者,即且依旧。”[24]到武宗会昌末,宰相李德裕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25]李德裕认为:“伏见天宝以前,中书舍人六员,除枢密迁授之后(按,《旧唐书·武宗本纪》后作外),其他政皆得商量。宰臣姚崇奏云……自艰难已来,务从权便,政颇去于台阁,事多系于军期,决遣万机,事在宰弼(按,《旧唐书·武宗本纪》事在宰弼作不暇博议)。”他建议的具体内容是:“臣等商量,今日以后,除枢密及诸镇奏请有司支遣钱谷等,其他台阁常务,关于沿革,州县奏请,系于典章,及刑狱等,并令中书舍人依故事商量,臣等详其可否,当别奏闻。”[26]李德裕的奏请是在朝臣怨其太专的背景下做出的应变之举,并非真正要恢复中书舍人的职权。加上不久后武宗去世,李德裕失势,此奏自然没有很好地执行。
综括言之,中书舍人参议表章,是高宗、武则天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直到天宝以前还实行的制度。其间,开元二年(714)姚崇的改革,使中书舍人参议表章之权的行使方式由“六押”变为“五花判事”,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宰相的削夺。
在唐前期,中书舍人参议表章与门下省审驳奏抄,是两种不同的政务裁决机制。门下省审驳奏抄,主要是对尚书省汇总的政务进行审查批复,体现了律令体制内日常政务的裁决权主要在门下省,皇帝只是画闻通过,而不行使否决权。中书舍人参议表章,主要是由中书舍人帮助参决进呈于皇帝的各种奏事文书,要处理的是一些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高宗、武则天以来,中书舍人参议表章的职权在扩展,并逐渐被宰相所控制。这种变化,一方面体现了君主政务裁决权的加强,标志着君主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政治运作中的行政主导地位在不断强化;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君相关系发展的新趋势,宰相逐渐成为皇帝裁决政务的助手。
[1]《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侍郎条,933页。
[2]《旧唐书》卷八一《孙处约传》,2758页。按,“知制诰”在孙处约时为动宾词组,是一种授权。到苏颋时“加知制诰”,则已成为一种职衔。
[3]《旧唐书》卷一四九《奚陟传》,4022页。
[4]《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舍人条,126页上。
[5]钱易:《南部新书》乙,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58年,13页。
[6]《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3424页。
[7]袁刚:《唐朝的五花判事和六押制度》,《安徽史学》1996年第4期。
[8]《大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舍人条,广池千九郎训点本,202页。
[9]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356—367页。
[10]《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505页。
[11]《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对制上书不以实条,459页。
[12]《大唐六典》卷一尚书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19页。
[13]《旧唐书》卷一〇一《韩思复传》,3149页。
[14]《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政事·田农·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576—577页。
[15]《资治通鉴》卷二〇〇,6322页。
[16]《旧唐书》卷一九〇中《元万顷传》,5011页。《资治通鉴》卷二〇二《高宗纪》,上元二年。北门学士初设于乾封前后,参见胡戟:《武则天本传》,三秦出版社,1986年,44页。
[17]《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927页。
[18]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247—248页。
[19]同上书,259—260页。该书附录的“有关研究论著索引”,介绍了有关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制文书的研究成果,可参看。
[20]《旧唐书》卷一九〇上《文苑·徐齐聃传》,4998页。
[21]据两《唐书》诸人本传。
[22]以下中书舍人在职时间表,资料出处皆据两《唐书》诸人本传。
[23]《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中书舍人条,1211页。
[24]《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中书舍人条,946页。
[25]《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中书舍人条,1211页。
[26]《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中书舍人条,947页。《旧唐书》卷一八上《武宗本纪》作:“臣等商量,今后除机密公事外,诸侯表疏、百僚奏事、钱谷刑狱等事,望令中书舍人六人,依故事先参详可否,臣等议而奏闻。”关于李德裕上奏的时间,《唐会要》系于会昌四年十一月,《旧唐书·武宗本纪》系于会昌五年十二月,《新唐书·百官志》作会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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