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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书舍人参议表章权——六押和五花判事

《唐六典》卷九“中书舍人之职”条注曰:


按今中书舍人、给事中每年各一人监考内外官使。其中书舍人在省,以年深者为阁老,兼判本省杂事;一人专掌画,谓之知制诰,得食政事之食;余但分署制敕。六人分押尚书六司。凡有章表,皆商量可否,则与侍郎及令连署而进奏。其掌画事繁,或以诸司官兼者,谓之兼制诰。


这是在中书舍人基本职掌之后的一段关于其职掌变化的叙述,而且是作为开元时期的“今制”加以叙述的。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充监考使始于何时,姑置不论。关于中书舍人在省内的分工:一人为阁老,兼判本省杂事;一人专掌画,谓之知制诰,得食政事之食;余但分署制敕。这样的格局是在开元以后形成的。知制诰官得食政事之食,是从开元元年(713)苏颋任中书侍郎知制诰开始的:“上曰:苏颋可除中书侍郎。仍令宰相宣旨,移入政事院,便供政事食。明日,加知制诰。今知制诰有政事食者,自颋始也。”[1]而知制诰的中书舍人得食政事之食,当在此之后。中书舍人一人“专掌画”,谓之知制诰,则是在高宗时期就出现了。高宗时,孙处约累转中书舍人。其年,中书令杜正伦奏请更授一舍人,与处约同知制诰,高宗曰:“处约一人足办我事,何须多也。”[2]孙处约做中书舍人时只有一员,负责起草、进画,即知制诰。制敕文书的成立,在中书省有起草、进画、签署等环节。起草和进画当由同一人负责,署制敕则是在皇帝御画之后再签署颁下。在《唐六典》所说的中书舍人六人的编制和分工中,知制诰一人,余但分署制敕。判本省杂事的称为阁老的中书舍人,是其中的年深者,也可称为杂事舍人。如德宗贞元八年(792)擢拜中书舍人的奚陟,所处理的就是省内杂事:“中书省故事,姑息胥徒,以常在宰相左右也,陟皆以公道处之。先是右省杂给,率分等第,皆据职田顷亩,即主书所受与右史等。陟乃约以料钱为率,自是主书所得减拾遗。时中书令李晟所请纸笔杂给,皆不受,但告杂事舍人,令且贮之,他日便悉以遗舍人。前例,杂事舍人自携私入,陟以所得均分省内官。又躬亲庶务,下至园蔬,皆悉自点阅,人以为难,陟处之无倦。”[3]


“六人分押尚书六司”与“凡有章表,皆商量可否,则与侍郎及令连署而进奏”,所指应是一个制度的两个阶段,这个制度就是“参议表章”。前者是所谓“六押”,即六员中书舍人分别负责押判尚书六部上奏的表章:“故事,舍人六员各押尚书省一行,天下众务,无不关决。”[4]后者是所谓“五花判事”:“凡中书有军国政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其舍人中选一人明练政事者,专典机密,谓之解事舍人。”[5]五花判事是对六押制度的改进,这个变革是由紫微令(中书令)姚崇在开元二年(714)做出的。《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中书舍人”条:


开元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紫微令姚崇奏:中书舍人六员,每一人商量事,诸舍人同押连署状进说。凡事有是非,理均与夺,人心既异,所见或殊,抑使雷同,情有不尽。臣令商量,其大事执见不同者,望请便作商量状,连本状同进。若状语交互,恐烦圣思。臣既是官长,望于两状后略言二理优劣,奏听进止,则人各尽能,官无留事。敕曰:可。


六押强调的是中书舍人对尚书六部章表的押判,五花判事的重点是中书舍人各执己见。姚崇改革以前,中书舍人六押之制已经存在。而姚崇的改革导致了六押之制的变化,故史称“中书舍人分押尚书六曹,以平奏报,开元初废其职”[6]。六押之制的具体运作方式是,每一舍人负责押判尚书一部,其余五舍人也要在已判的文书上同押联署;每一份上奏到皇帝的文书,都是以六员中书舍人的集体意见押判的。同押联署后的文书直接上奏皇帝,不需要经过中书令的审校。五花判事的具体运作方式是,其余五员中书舍人不再对主判舍人的意见一律签名表示同意,诸舍人如有不同意见,则另作商量状,将反映不同意见的商量状与主判舍人押判的本状,一同进奏。如果本状与商量状存在大的分歧,则中书令需要在两状后进行优劣的评判,然后申奏。五花判事更多地体现出中书令的政务裁决权。《南部新书》在提到“五花判事”时,强调的也是“凡中书有军国政事,则中书舍人各执己见,杂署其名”,最后由中书令做出裁决。


从六押到五花判事,反映出中书省对政务裁决的进一步加强,以及中书令在行政事务中地位的提高。因为中书省原本只是以起草制敕为主要职掌的机构,现在对上行文书中的章表或表状进行押判,针对的是通过此类文书申报的政务。而六押最初也许只是一种技术上的处理,押判的舍人逐渐地可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皇帝采择。到五花判事的制度确立,则由中书令裁决中书舍人商议的章表,实际上中书令已经成为政务裁决的重要环节。其中,还涉及尚书六部所上政务文书的公文形态问题。在唐前期的上行文书中,通过尚书六部上奏的文书要通过门下省,体现的是门下省官员的作用。《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同职犯公坐”条[疏]议曰:


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


六押强调的是中书舍人“六人分押尚书六司”和“舍人六员各押尚书省一行”,是中书舍人对尚书省上奏的文书进行押判。中书舍人押判的尚书上奏的文书,当不是奏抄而是各种章表。《唐六典》强调的是中书舍人“参议表章”而不是对奏抄的押判。在中书舍人逐渐获得参议表章权的过程中,各种章表的重要性在提高。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中书舍人押判的尚书省上奏的文书(即所谓章表),是原本门下省审读的文书,还是门下省审读范围之外的文书。


六押和五花判事是中书舍人参议表章权的两种方式。中书舍人的这种职掌,是否从唐初就具备呢?有学者认为,中书舍人的日常基本工作应是批答百司奏抄章奏,隋以前虽不见“六押”之名,但“魏晋南朝以来,中书舍人分押尚书诸司,充当机要秘书,分工对口批札公文奏表的制度已逐渐形成”[7]。这种说法,给人以从唐初或魏晋南朝以来中书舍人就具有这种职掌的印象。首先,这种说法对魏晋南朝制度的理解不是很准确,《晋书·职官志》所说的“案晋初初置舍人、通事各一人。江左(按,指东晋)合舍人、通事,谓之通事舍人,掌呈奏案章”,并不能说明中书舍人已经具有分工对口批札公文奏表的制度上的职权。东晋的通事舍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后来的中书舍人,后来还省去了,以“侍郎兼其职”[8],说明东晋时期中书省设置舍人的制度还没有固定下来。通事舍人也只是负责“通事”的舍人,承担的纯粹是文书传递的具体任务,并无制度上的参决之权。从南朝刘宋末开始,中书通事舍人的职掌开始向代替中书侍郎掌诏命演变,起草诏命是其核心职权,而所谓“参决于中”,也只是恩幸之权,而没有在制度上固定下来。[9]其次,这种说法忽略了奏抄和章表是不同类别的文书,审批途径并不完全相同,而且也忽略了文书形态的演变中间还有一些环节,特别是没有注意到《唐六典》的说法并不能代表整个开元以前的制度。唐前期中书舍人职掌的重心是对制敕文书的起草、进画和侍奉进奏,而参议表章的职权是在高宗、武则天以后逐渐取得的。


中书舍人获得参议表章权的一个重要背景是,随着国家统治形势的变化,体现政务运行的公文书也在发生变化。按照《唐六典》的记载,唐代上行文书有奏抄、奏弹、露布、议、表、状。而从高宗、武则天时期开始,议、表、状等奏事文书大量增加,其内容和性质也逐渐发生变化。中书舍人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获得了对这些类别文书的参议权。议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前章门下省部分已经论及,大体是百官对朝之疑事发表议论。唐前期的表状则主要是礼节性的谢状、贺表,以及涉及国家重大典礼和人事安排的建议性文书,虽说是以皇帝为中心的有关帝制王朝根本的大事,但并不太多涉及国家日常政务的处理,只有奏抄才是国家日常政务运作的主体文书。而大抵从武则天执政时期开始,各种使职和地方官上奏的表状多了起来,表状文书的内容也因此更多地涉及日常政务。


大抵从武则天时期开始,地方官上奏的表状要经过中书省呈奏。所以,中宗景龙三年(709)二月有司奏,诸州刺史都督以及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所上之贺表,“令礼部整比,送中书录帐总奏”;又说,“诸奏军国事者,并须指陈实状,不得漫引古今。凡须奏请者,皆为表状,不得辄牒中书省”[10]。“不得辄牒中书省”,是指不能直接向中书省汇报并请求批准,而是要写成表状,通过中书省上奏皇帝批准。随着地方需要向中央报批的事务增加,地方官的表状越来越多。而且,这里强调“不得辄牒中书省”,说明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地方官直接向中书省汇报政务,中书省成为地方报批政务的上级,即中书省开始兼掌行政。此外,这里提到地方官的贺表在由中书省录帐总奏之前,要由尚书省礼部整比,说明地方所上表状等文书也是要经过尚书省的。


除了地方官之外,大量的表状来自使职。高宗、武则天以来,皇帝派遣的使职越来越多。使职上奏皇帝的表状与一般地方官的有所不同,使职“不缘曹司,特奉制敕”[11],直接向皇帝汇报政务,形成了不同于尚书六部向上汇报政务的机制。使职最初是以个人身份参与政务处理的,他们是“特奉制敕”的皇帝近臣。而近臣向皇帝汇报工作,是以“状”的文书形态进行的,所谓“其近臣亦为状”[12],而不走律令制规定的以尚书行政机构为文书主体的奏抄渠道。如开元初,谏议大夫韩思复反对派遣驱蝗使往河南、山东灭蝗。宰相姚崇又请派刘沼出使,刘沼采取强硬措施,驱使百姓灭蝗,并“回改旧状以奏之”[13]。所谓旧状,是指此前驱蝗使所上的状,说明驱蝗使所上的文书为状。后来宇文融为劝农使进行括户,玄宗令其“续状闻奏”[14],其所上文书亦为状。随着所掌政务范围的扩大,使职所上状的内容范围扩大,性质也发生变化。状在使职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转变为针对地方具体政务的汇报文书。


随着高宗以后议、表、状等文书的大量增加和使用范围的扩大,高宗最初让武则天帮助处理。显庆五年(660)十月,“上初苦风眩头重,目不能视。百司奏事,上或使皇后决之”[15]。乾封(666—668)前后设立的北门学士,一个重要的职掌就是参决“朝廷奏议及百司表疏”[16]。到高宗去世后,侍奉进奏的中书舍人,逐渐取代内廷学士参议表章,从而获得裁决政务的职权。中书舍人侍奉进奏,只是在一些特定的场合宣读或申奏章表奏议,而并不包括对章表进行商量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也就是说,侍奉进奏是将章表奏达皇帝的一个程序。而参议表章,是在皇帝接受了章表之后,将其出付中书舍人进行商量,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供皇帝决策时采择。《唐六典》卷九“匦使院知匦使之职”条:


垂拱元年置。常以谏议大夫及补阙、拾遗一人为使,专知受状,以达其事。事或要者,当时处分。余出付中书及理匦使,据状申奏。理匦使常以御史中丞及侍御史一人为之。


这说明垂拱元年(685)设置知匦使时,已有部分文书交由中书省处理。知匦使在匦使院受理的各类表状,是直接送达皇帝(当时是武则天听政)的。皇帝在接受了表状之后,重要的事情当时予以处理,而其他需要进一步研究再处理的,则“出付中书及理匦使”,等他们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再“据状申奏”。


又,中宗神龙三年(707)二月敕:“诸色理诉兼抑论内状,出付中书。应制敕处分者,留为商量;自余并封本状,牒送所司处分。”[17]何谓“诸色理诉兼抑论内状”,目前还不是很清楚。但是,这些属于状类的文书要出付中书省处理,正与中书舍人获得参议表章权的时间相吻合。如果是需要皇帝下制敕处分者,则要留在中书省商量;不需要制敕处分的,则由中书省“牒送所司处分”。而所谓中书省留为商量,正是中书舍人“六押”的具体表现。


敦煌文书P.3078神龙(705—707)《散颁刑部格》残卷前半部第20~28行云:


法司断九品以上官罪,皆录所犯状进内。其外推断罪定,于后雪免者,皆得罪及合雪所由并元断官同奏。事若在外,以状申省司,亦具出入之状奏闻。若前人失错,纵去官经赦,亦宜奏。若推断公坐者,不在奏限。应雪景迹状,皆于本使勘检,如灼然合雪,具状牒考、选司。若使司已停,即于刑部、大理陈牒,问取使人合雪之状,然后为雪。仍牒中书省,并录状进内,讫,然后注。[18]


此格文本于《唐会要》卷四一“杂记”所载永淳二年(683)二月制:“官人犯决经断后得雪者,并申尚书省详定。前被枉断及有妄雪者,具状闻奏。”[19]本来唐律规定,法司断五品以上官死罪,须录所犯状奏闻。而格文将应录所犯状进内之对象,由五品以上官扩大到九品以上官,由死罪扩大到一切犯罪,正是对官员法律特权的提高及司法事务方面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值得注意的是,法司在断九品以上官人之罪时,皆录所犯状进内。及雪免犯罪官人时,于刑部、大理寺陈牒以后,“仍牒中书省,并录状进内,讫,然后注”。即雪免官人犯罪之状,须牒中书省,并录状进内,即直接进呈于皇帝。参照上引神龙三年(707)二月敕,诸色理诉兼抑论内状,或许应包括这些断九品以上官人之罪和雪免官人犯罪的状文。所谓录状进内,就是内状,在处分过程中要出付中书省,由中书省决定是留为商量还是封送所司处分。


六押的另外一个背景是,中书舍人必须有六员。《唐六典》记中书省置中书舍人六员,秩正五品上。但六员的建制并非唐初就是如此。“隋初改曰内史舍人,置八人,专掌诏诰,正第六品上。开皇三年加从第五品上。炀帝三年,减置四人。十二年改曰内书舍人。皇朝改曰内史舍人。武德三年改曰中书舍人。龙朔、咸亨、光宅、神龙、开元,并随省改复。”《唐六典》并没有说明唐朝何时始置中书舍人六员。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在高宗咸亨(670—674)以前,中书舍人基本是不足六员的。如前引高宗初年孙处约为中书舍人时,中书令杜正伦奏请更授一舍人,与处约同知制诰,高宗曰:“处约一人足办我事,何须多也。”说明当时只有一员中书舍人,负责起草、进画,即知制诰。咸亨元年(670)在位的中书舍人徐齐聃,“善于文诰,甚为当时所称。高宗爱其文,令侍周王等属文。以职在枢剧,仍敕间日来往焉”[20]。徐齐聃既要侍周王等属文,又要在中书省起草文诰,以至只能间日与周王等来往,说明当时在位的中书舍人并不多,所以当时高宗使以参决百司表奏的主要是皇后武则天和引入内廷的北门学士等。高宗去世后,中书舍人的员数开始增加。光宅元年(684),在位的中书舍人有陆元方、韩大敏、李景谌、元万顷、范履冰等五人。[21]此后,如神功元年(697)同时在位的中书舍人有六员,如下表(表15)[22]:


表15 神功元年在位的中书舍人


长安二年(702)在位的中书舍人有六员,见下表(表16):


表16 长安二年在位的中书舍人


神龙二年(706)至景龙元年(707)在位的中书舍人有六员,见下表(表17):


表17 神龙二年至景龙元年在位的中书舍人


景云元年(710)在位的中书舍人有六员,见下表(表18):


表18 景云元年在位的中书舍人


玄宗开元以后,中书舍人基本是足额设置。只有在足额的情况下,中书舍人才能“以久次者一人为阁老,判本省杂事;又一人知制诰,专进画,给食于政事堂;其余分署制敕。以六员分押尚书六曹,佐宰相判案,同署乃奏,唯枢密迁授不预”[23]。


中书舍人参议表章的制度,在安史之乱以后被破坏。《新唐书·百官志》云:“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专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这种破坏在于“决遣专出宰相”,即由宰相的专权所导致。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元二年(714)姚崇改革,中书令对中书舍人的押判进行审校,就是中书舍人政务裁决权削弱的开始。所以《旧唐书·杨炎传》云:“旧制,中书舍人分押尚书六曹,以平奏报,开元初废其职。”唐后期,有几次恢复中书舍人参议表章之制的努力,但基本未能实现。元和十五年(820)闰正月,新即位的穆宗有意恢复“六押”之制,他说:“中书舍人职事,准故事,合分押六司,以佐宰臣等判案。沿革日久,顿复稍难。宜渐令修举,有须慎重者,便令参议。知关机密者,即且依旧。”[24]到武宗会昌末,宰相李德裕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25]李德裕认为:“伏见天宝以前,中书舍人六员,除枢密迁授之后(按,《旧唐书·武宗本纪》后作外),其他政皆得商量。宰臣姚崇奏云……自艰难已来,务从权便,政颇去于台阁,事多系于军期,决遣万机,事在宰弼(按,《旧唐书·武宗本纪》事在宰弼作不暇博议)。”他建议的具体内容是:“臣等商量,今日以后,除枢密及诸镇奏请有司支遣钱谷等,其他台阁常务,关于沿革,州县奏请,系于典章,及刑狱等,并令中书舍人依故事商量,臣等详其可否,当别奏闻。”[26]李德裕的奏请是在朝臣怨其太专的背景下做出的应变之举,并非真正要恢复中书舍人的职权。加上不久后武宗去世,李德裕失势,此奏自然没有很好地执行。


综括言之,中书舍人参议表章,是高宗、武则天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直到天宝以前还实行的制度。其间,开元二年(714)姚崇的改革,使中书舍人参议表章之权的行使方式由“六押”变为“五花判事”,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宰相的削夺。


在唐前期,中书舍人参议表章与门下省审驳奏抄,是两种不同的政务裁决机制。门下省审驳奏抄,主要是对尚书省汇总的政务进行审查批复,体现了律令体制内日常政务的裁决权主要在门下省,皇帝只是画闻通过,而不行使否决权。中书舍人参议表章,主要是由中书舍人帮助参决进呈于皇帝的各种奏事文书,要处理的是一些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高宗、武则天以来,中书舍人参议表章的职权在扩展,并逐渐被宰相所控制。这种变化,一方面体现了君主政务裁决权的加强,标志着君主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政治运作中的行政主导地位在不断强化;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君相关系发展的新趋势,宰相逐渐成为皇帝裁决政务的助手。


[1]《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侍郎条,933页。


[2]《旧唐书》卷八一《孙处约传》,2758页。按,“知制诰”在孙处约时为动宾词组,是一种授权。到苏颋时“加知制诰”,则已成为一种职衔。


[3]《旧唐书》卷一四九《奚陟传》,4022页。


[4]《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舍人条,126页上。


[5]钱易:《南部新书》乙,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58年,13页。


[6]《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3424页。


[7]袁刚:《唐朝的五花判事和六押制度》,《安徽史学》1996年第4期。


[8]《大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舍人条,广池千九郎训点本,202页。


[9]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356—367页。


[10]《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505页。


[11]《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对制上书不以实条,459页。


[12]《大唐六典》卷一尚书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19页。


[13]《旧唐书》卷一〇一《韩思复传》,3149页。


[14]《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政事·田农·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576—577页。


[15]《资治通鉴》卷二〇〇,6322页。


[16]《旧唐书》卷一九〇中《元万顷传》,5011页。《资治通鉴》卷二〇二《高宗纪》,上元二年。北门学士初设于乾封前后,参见胡戟:《武则天本传》,三秦出版社,1986年,44页。


[17]《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927页。


[18]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247—248页。


[19]同上书,259—260页。该书附录的“有关研究论著索引”,介绍了有关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制文书的研究成果,可参看。


[20]《旧唐书》卷一九〇上《文苑·徐齐聃传》,4998页。


[21]据两《唐书》诸人本传。


[22]以下中书舍人在职时间表,资料出处皆据两《唐书》诸人本传。


[23]《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中书舍人条,1211页。


[24]《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中书舍人条,946页。


[25]《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中书舍人条,1211页。


[26]《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中书舍人条,947页。《旧唐书》卷一八上《武宗本纪》作:“臣等商量,今后除机密公事外,诸侯表疏、百僚奏事、钱谷刑狱等事,望令中书舍人六人,依故事先参详可否,臣等议而奏闻。”关于李德裕上奏的时间,《唐会要》系于会昌四年十一月,《旧唐书·武宗本纪》系于会昌五年十二月,《新唐书·百官志》作会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