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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

开元十一年(723)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是中书门下体制建立的标志。《通典·职官三》“宰相”条云:“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至永淳二年(683)七月,中书令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其政事堂合在中书,遂移在中书省。开元十一年,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亦改为中书门下之印。”《新唐书·百官志一》有更为详细的记载:“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礼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


相对于由三省互相配合、互相牵制的三省制来说,中书门下体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宰相有了裁决政务的常设机构,中书门下成为最高决策兼行政机关,超然于三省之上,使职和使职化的六部寺监成为政务执行的主体,涉及国家政务的公文书形成了新的上传下达程式。


使职的发展及中书省和政事堂职权的转化,是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的制度性背景。但促成这个变革的具体动因,则是宇文融括户。宇文融充使括户,对原有行政体制形成很大的冲击,详见上章。玄宗对宇文融的授权范围很广,“乃授其田户纪纲,兼委之郡县厘革”[1]。使职实际上在某些方面实施对地方州县的行政领导。不过,这种情况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使职对尚书六部职权的侵夺。使职所掌地方逃户和隐占田地的事务性质,与户部所掌地方户田、钱谷并不相同,二者不是简单的权力取代关系。地方逃户和隐占田地等问题,属州县管辖范围,本来就是户部职权范围之外的事情,也与刑部无涉。[2]使职所掌为新出现的事务,六部的职权范围依旧。只是使职所掌事务的重要性在提高,而六部所掌事务却变得无足轻重了。不过,这种变化对尚书六部统领地方州府的体制形成的冲击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体制的破坏,将进一步影响到中央最高权力格局的转变。


随着“特奉制敕”的使职的常设化及其行政职能的扩展,一个归属问题产生了。使职系统是旧有体制所不能包容的,它作为一个行政系统,不能接受尚书省的领导。但它必须要一个上级机关来进行统领,纳入中央行政体制之内。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玄宗的指导思想是顺着武则天以来的发展趋势,革新宰相制度。姚崇、宋璟、张嘉贞、张说等,都在玄宗的授权下成为专权的宰相。任命宇文融为劝农使主持括户,主要是出于当时形势的需要,并不是为了要架空宰相张说。至于后来宇文融和张说的矛盾,多是由于政见上的分歧,是政见分歧导致了权力之争。而且这种斗争的结果并不是要抛开宰相,而恰是要将使职行政系统纳入宰相领导之下。


开元十一年(723),括户进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五月,宇文融奏置劝农判官19名,分往天下,安辑户口,检责剩田。八月,根据各地劝农判官反映上来的情况,有关允许逃户就地落籍的政策出台,规定“前令检括逃人,虑成烦扰,天下大同,宜各从所乐。令所在州县安集,遂其生业”[3]。括户工作大规模展开。削弱宇文融的权势,将这些政务直接纳入宰相的管辖之下,是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的直接动因。[4]


由于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是唐前期政治体制转变长期积累的结果,而且似乎没有明确地制度化,当时人们对这个事件并不特别重视,仅有的几条记载也都很笼统,没有确切的解释,也不见有专门的诏令,更无具体的时间。司马光也只能将此事放在开元十一年(723)年末记叙,作“是岁,张说奏改政事堂曰中书门下”。张说担任中书令,执掌朝政,在开元十一年二月,是以兵部尚书兼中书令,制书中说到,“中书政本”,其为兵部尚书兼中书令是“兼出纳之任”[5]。四月,玄宗再次任命他为中书令[6],而不再以兵部尚书兼中书令,并下诏对他进行褒奖,曰“政令必俟其增损,图书又藉其刊削”[7],正可说明张说主持朝政的情况。诸书记载此事均作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故张说的奏改可能发生在二月之后。而在十一月戊寅的《玄宗亲祀南郊大赦制》中,已经提到“就中仍虑有冤滥者,所司具状送中书门下,尽理详覆奏闻”[8],说明张说的奏改在二月至十一月之间。


开元十二年六月,宇文融出使巡行州县,在其后的时间里,“融乘驿周流天下,事无大小,诸州先牒上劝农使,后申中书,省司亦待融指挥,然后处决”[9]。牒,是劝农判官或地方政府上于劝农使的文书,而申于中书的文书,就是经劝农使汇总各地牒文而成的状。这种公文书运作程式,可概括为诸州先牒上劝农使,然后由劝农使申于中书门下,中书门下再申奏于皇帝,所以出现了《旧唐书·张说传》所说“融等每有奏请,皆为说所抑”的情况。这种运作程式,正说明使职在某些事务范围内领导地方行政以及使职纳入中书门下统领之下,体现了中书门下体制建立之后的政务运作机制。


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之后,中书门下作为一个独立的常设机构之称取代了此前作为两省机关的连称[10],成为宰相处理政务的实体的“相府”。《新唐书》卷一四二《韦处厚传》:“堂史[吏]汤铢数招权纳财赂,处厚笑曰:‘此半滑涣也。’斥出之,相府肃然。”这里的“相府”就是指中书门下。


唐前期的一些史料中有所谓中书门下之称,但所指为中书、门下两省。[11]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以后,中书门下在法律用语中成为一个固定的称谓。《唐律疏议》卷七“诸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条[疏]议曰:


依《监门式》:受敕人具录须开之门,并入出人帐,宣敕送中书,中书宣送门下。其宫内诸门,城门郎与见直诸卫及监门大将军、将军、中郎将、郎将、折冲、果毅内各一人,俱诣閤覆奏。御注听,即请合符门钥。监门官司先严门仗,所开之门内外并立队,燃炬火,对勘符合,然后开之。


《唐六典》卷八“城门郎”条:


若非其时而有命启闭,则诣閤覆奏,奉旨合符而开阖之。注曰:殿门及城门若有敕夜开,受敕人具录须开之门,宣送中书门下。其牙内诸门,城门郎与见直监门将军、郎将各一人,俱诣閤覆奏,御注听,即请合符门钥,对勘符[合],然后开之。


同样一项规定,在《唐律疏议》中为中书、门下两省的程序,其所记为唐前期的制度,在《唐六典》中则直接宣送中书门下。完成于开元二十五年(737)的《唐六典》此处所记正是开元十一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以后的制度。


关于中书门下的机构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清楚的问题。唐代中书门下有“堂后官”并无疑义,但是否有“五房”却无直接证据。关于“五房”的直接记载,仅见于《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和《资治通鉴》,所记五房分别是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这都是宋人的说法。北宋承唐后期之制,在中书门下也设立五房,但五房的名称分别是孔目房、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12]唐朝史料并未见“五房”的记载,不知宋人的说法何所本。


据《册府元龟》卷三一七《宰辅部·正直二》载,文宗时,“汤铢为中书小胥,其所掌谓之孔目房。宰相遇休假,有内状出,即召铢至延英门付之,然后送知印宰相。由此稍以机权自张,广纳财贿”。中书小胥是堂后官,唐后期堂后官已分房办公,孔目房是其中之一。[13]


《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内职”条据清人邵晋涵《旧五代史考异》补入的项安世《家说》:“唐于政事堂后列五房,有枢密房,以主曹务。”《玉海》卷一六七“宋朝枢密院”条也说到唐朝五房的情况:“开元中,设堂后五房,而枢密自为一司,其职密,独宰相得知。”从宋人的这些说法看出,唐后期一直都设有五房,但五房的建制有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由于材料阙如,难以稽考。


五房是宰相府署的具体办事机构,与中书门下称为政事堂相对应,五房称为堂后。政事堂是宰相处理政务的地方,其中宰相各有阁,又称为舍。如兴元元年(784),诸相奏对皇帝之后,同归中书,“中使冯钦绪续至,揖(宰相)从一,附耳语而退,诸相各归阁”[14]。《唐顺宗实录》记顺宗时王叔文见韦执谊,韦执谊“竟起迎叔文,就其阁语良久”[15]。宰相与五房各自处于相对独立的厅。


五房的人员编制,未见记载。南唐尉迟偓所撰《中朝故事》云,“中书政事堂后有五房堂后官十五人”[16],不知具体所指。又,《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二二“五房五院”条载:


五房五院,旧制每房置堂后官三人,并自京诸司选人。……逐房堂后官一人,主承受批旨圣语;定押敕草一人,主点检□写熟状;呈押进入一人,主对读印押发敕。


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二五“中书五房”引文莹《湘山野录》云:


中书有制敕院,院内有五房,第一曰孔目房,次吏房、户房、刑房、礼房。旧每房堂后官三人,一人主生事,第二人主熟事,第三人发敕向下。逐房有主事、守当官名目,行遣文书。[17]


所指为北宋中书门下五房设职情况。


金毓黻较早注意到堂后官的问题,提出:“大抵三省之都事、录事、主事、令史、守当官,俱可概称为堂后官,然堂后官之入品者,又可为五房之长,非都、录之外,余人不得以堂后官称之也。”[18]周道济也说:唐代的五房堂后官,“有一部分即系由中书省官员兼任,或由中书省官员中调充,而其本职则仍在中书”,自后宰相的官属“与其谓为中书、门下两省之僚佐,殆不如谓为‘中书门下’之五房僚佐矣”[19]。


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时,未见有移址的记载,而政事堂从裴炎迁至中书省后,一直未变,所以中书门下也应在中书省,五房堂后官有一些就是由中书省官员兼任的。此种情况,可以从中书主书、主事等胥吏的活动得到证明。《唐六典》卷九《中书省》规定:“主书四人,从七品上。流外入流,累转为之。主事四人,从八品下。皇朝并用流外入流累转为之。旧令,从九品上,开元二十四年敕,进入八品。”主书、主事是中央机构胥吏体系中主管文书的官员,虽属流内官,但为流外入流者累转而来,实际上是中书省胥吏的首领,负责皇帝制敕的传宣书写等。详见本书第八章。中书主书、主事在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之前,由于政事堂兼掌行政及其实体化,在其主管文书的基础上,已经获得了很大的职权,成为以中书令为首的宰相属下的办事人员。《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舍人”条注曰:


开元二年十一月紫微令姚崇奏……因是舍人唯知撰制,不复分知机务。既文书填委,遂令书、录委之堂后人,其权势倾动天下。姚竟因主书赵诲赃犯所累罢相。姚诚多才,而隳政擅权,以成斯弊,可哀哉!


姚崇建议改革中书舍人六押之制以后,随着中书舍人不复分知机务,中书主书、门下录事等胥吏首领就获得了参与机务的机会。所谓“遂令书、录委之堂后人”,当指命主书、录事将各种文书交给堂后官处理。其时并未将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而所谓堂后人,反映的是实体化的政事堂在处理实际政务过程中以中书省胥吏为依托。


从姚崇为中书令时中书主书赵诲权势倾动天下以后,有关中书主书、主事专权的记载逐渐多了起来。开元十四年(726)张说被鞫问于尚书省的同时,有中书主事张观也被鞫问伏罪,原因是他在张说担任中书令期间,“依倚说势,诈假纳贿”[20]。张观作为中书主事,其与中书令张说的关系至为密切。李林甫执政时期的中书主书吴珣,“持籍就左相陈希烈之第,希烈引籍署名,都无可否”[21]。永泰之后宰相元载秉政,“公道隘塞,官由贿成。中书主书卓英倩、李待荣辈用事,势倾朝列,天下官爵,大者出元载,小者自倩、荣”[22]。影响最大的当数贞元、元和年间的滑涣。《旧唐书》卷一五八《郑余庆传》:


有主书滑涣,久司中书簿籍,与内官典枢密刘光琦情通。宰相议事,与光琦异同者,令涣达意,未尝不遂所欲。宰相杜佑、郑絪皆姑息之,议者云佑私呼为滑八……及余庆再入中书,与同僚集议,涣指陈是非,余庆怒其僭,叱之。寻而余庆罢相,为太子宾客。其年八月,涣赃污发,赐死。


《新唐书》卷一四六《李栖筠传附李吉甫传》:


中书史滑涣素厚中人刘光琦,凡宰相议为光琦持异者,使涣请,常得如素。宦人传诏,或不至中书,召涣于延英承旨,迎附群意,即为文书,宰相至有不及知者。


《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元和元年(806)九月:


堂后主书滑涣久在中书……中书舍人李吉甫言其专恣,请去之。上命宰相阖中书四门搜掩,尽得其奸状。


很明显,滑涣就是以中书主书的身份成为堂后官的,故胡三省注曰:“堂后主书,即今之堂后官也。”甘露之变后宰相王涯被禁军所执,后被斩杀。同时,有“中书房吏焦寓、焦璿,台吏李楚等十余人,吏卒争取杀之,籍没其家”[23]。前述文宗时的中书小胥汤铢,在《新唐书》卷一四二《韦处厚传》中作:“堂史[吏]汤铢数招权纳财赂,处厚笑曰:‘此半滑涣也。’斥出之,相府肃然。”滑涣成为堂后官中专权纳贿的典型了。


中书主书能够得知皇帝与宰相议事的详情,是沟通宰相与宦官枢密使的人物。如果宰相绝班,主书还可以直接承旨,如“(贞元)十二年八月,贾耽私行,绝宰相班,中使出召主书承旨”[24]。贞元十四年(798),德宗与宰臣议将赈给禁卫六军,“事未行,为中书吏所泄”,中书侍郎平章事郑余庆因此贬官。[25]滑涣、汤铢等都能够在延英门承旨,以至宰相都不知情。


五房堂后官称为“堂吏”,屡见于唐五代和宋人笔记史料中。如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卷三“过堂”条记载礼部侍郎带领新录取的进士参见宰相和中书舍人时的经过,其中负责通报的“堂吏”当即五房堂后官之一。其文如下:


其日,团司先于光范门里东廊供帐备酒食。同年于此候宰相上堂后参见。……宰相既集,堂吏来请名纸;生徒随座主过中书宰相,横行在都堂门里叙立。堂吏通云:“礼部某姓侍郎,领新及第进士见相公。”俄有一吏抗声屈主司,乃登阶长揖而退,立于门侧,东向,前后;状元已下叙立于阶上。状元出行致词云:“今月日,礼部放榜,某等幸忝成名,获在相公陶铸之下,不任感惧。”言讫,退揖。乃自状元已下,一一自称姓名。称讫,堂吏云:“无客。”主司复长揖,领生徒退诣舍人院。[26]


堂后官中又有所谓“堂头”。《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七〇《唐代故元从奉天定难功臣游击将军守冀王府右亲事典军上柱国勒留堂头高平郡邵公(才志)墓志铭并序》:


自建中四年癸亥岁……执持堂印,随驾奉天。重围之内,苦历艰危,克服之时,功勋崇奖。遂迁五品(按,五品散官游击将军),职佐台阶。累叙勋劳,历更九任(按,至于冀王府典军,正五品上)。勤效干蠹,靡资台鼎。


邵才志在元和十四年(819)被贬以前,其任官身份为亲王府官勒留堂头。[27]出土的何肇所撰《唐故吉州长史郭公(克全)墓志铭并序》,谈到墓主郭克全时任宛陵别驾的兄弟“以泣血请志”,其对宛陵别驾的履历记之如下:


公棣萼皆登缙绅之荣……宛陵别驾,名挂凤池……台辅迭任,靡不眷焉。是以藉其才敏,勒留中书,专掌枢务。[28]


时在咸通十四年(873),所谓“勒留中书”当即在中书门下任职。以王府官或地方官勒留中书门下任堂后官,说明了堂后官的来源逐渐超出原来中书、门下两省主书、录事的范围。[29]


编号为S.1156的敦煌文书《沙州进奏院状》,是设在长安的沙州进奏院知院官夷则(其姓不明)向归义军节度使张淮深汇报三般专使入京求节经过和结果的文书。文中提到这些使节通过请托“堂头要人”求取旌节之事,是有关“堂头”的重要线索,可见堂头在外官求见宰相时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兹略引如下:


其宰相、长官(按,长官当为枢密使)依稀似许。其宋闰盈、高再盛、史文信、李伯盈等遂遣夷则通彻求嘱,得堂头要人,一切口称以作主检例成持与节及官告者。遂将人事数目立一文书呈过,兼设言约。……夷则见他四人言语苦切,同见堂头要人,子细商量,言:“不用疑惑,但频过状,我与成持。”至廿三日,又遣李伯盈修状四纸,经宰相(下缺)[30]


出土《唐故振武节度押衙陇西郡李府君(审规)重迁祔墓记》[31],撰者李楷为墓主第三子,咸通十五年(874)撰志时署衔为“堂头通引官、游击将军、前右神武军中郎、上柱国”。李审规原葬于河阴县王宋村先茔之侧,咸通十五年改葬于万年县王寨村。撰者在本《重迁祔墓记》中叙述了自己为亡父改葬的经过,为我们了解中书门下的“堂头”提供了一段难得的资料。其文如下:


第三男楷,守职相府,因缘府君,岂敢废忘。未及甘脆,天降斯祸。号叫天地,无所迨及。每至节序,远望长思。涕泣所恨,祭奠无期。愿使关东,得获启举,是楷号哀所望。咸通十四年九月初,差使大梁,是以乞假启取,特蒙允许。十五年二月五日到河阴县,将宰相判状呈告先祖及诸亡伯。至二月十六日吉辰,启发府君神灵。


作为“堂头通引官”的李楷,因为在“相府”守职,公务繁忙,只能“远望长思”,而无法亲临祭奠。后来获得出使关东的机会,并向宰相乞假前往河阴启取亡父神灵。所谓“将宰相判状呈告先祖及诸亡伯”,似堂后官的此类家事亦须经过宰相的同意。


欧阳修在谈到宋朝翰林学士与唐朝学士在见宰相仪式方面的区别时,也提到唐朝宰相之下有“堂头、直省官”,其文曰:


往时学士,循唐故事,见宰相不具靴笏,系鞋坐玉堂上,遣院吏计会堂头、直省官。学士将至,宰相出迎。[32]


联系《资治通鉴》卷二三六永贞元年(805)三月王叔文至中书,令直省通报宰相韦执谊之事,胡三省注曰“直省,吏职也,以直中书省,故名”,堂头、直省官似为二职。或“堂头”只是一概称,根据分工的不同又有通引官、直省官等。


综上所述,由政事堂改称为中书门下,并不仅仅是名号上的改变,而意味着中枢体制的重大变革。过去三省长官皆为宰相,三省之间构成一个有明确分工但又互相制衡的整体,三省以其在不同环节上分工制衡又互相配合的关系构成宰相权力的主体,政事堂只是作为宰相的议事之所。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之后,三省机构依然存在,且三省出入命令的分工在形式上日趋严密和完善。但三省与宰相分离,中书门下成为宰相府署,超然于三省之上。中书门下体制下的宰相权力主要体现为对国家政务的裁决,协助皇帝审批中央政务部门和地方的各类政务。一方面,中书门下直接指挥诸使、诸郡、诸军执行皇帝的命令,其决策权也就表现在对于一般日常政务的裁决,而不再体现为对于大政方针的议定。尚书都省成为纯粹勾检文案、收发文书的机关,是新体制下的中央行政监察部门。使职系统日渐完善,直接面向中书门下,形成了新的不同于尚书六部二十四司的行政体制。中书、门下两省的内部结构和职权也发生了变化,逐渐演变成与宰相分离的、具体负责起草和审查诏令的机关。


[1]《旧唐书》卷一〇五《宇文融传》,3219页。


[2]《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丁夫杂匠亡条,534页;卷三〇《断狱律》应言上待报而辄自决断条,561页。


[3]《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开元十一年秋八月癸卯敕,6756页。


[4]开元十一年,正是宇文融的劝农判官在地方进行检田括户工作的时期,这件事与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二者之间不会没有联系。政事堂的实体化,已经具备了接管使职的条件。而一旦将使职所掌全国规模的政务都集中到政事堂处理,政事堂的内部建制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需要有专门的办公室和属官,政事堂的名称也随之改换了。


[5]《唐大诏令集》卷四四《命相一》,219页。


[6]《唐大诏令集》卷四五《命相二》,开元十一年四月《张说中书令王晙同三品制》,222页。


[7]《旧唐书》卷九七《张说传》,3054页。


[8]《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四》,1004页。参见《唐大诏令集》卷六八《典礼·南郊二》。又,《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四》载开元十一年[正月]丁卯(初一)敕(据《唐大诏令集》应为《减东都禁囚等罪敕》)中,提到“百姓有贤良,官人有清白,并令中书门下采访名闻”,1003页。这里的中书门下,应还是中书、门下两省的概称,因为张说在二月任中书令,不会在正月就以中书令的名义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


[9]《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开元十二年,6761页。


[10]孙国栋指出:开元十一年以后中书门下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所举事例为,此前宰臣奏事或贺表多以本官名义,其后始有以中书门下名义进奏。他还指出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是政事堂不断呈现独立趋向的结果。参见《唐代三省制之发展研究》,载《唐宋史论丛》,香港龙门书店,1980年,146—147页。


[11]陈仲安先生认为隋朝就已出现中书门下的称谓,玄宗时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是对这个称谓的正式确定。 他所引用的主要依据是《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条的一段综述性的话:“旧制:内外官皆吏部启奏授之,大则署置三公,小则综核流品。自隋以降,职事五品以上官,中书门下访择奏闻,然后下制授之。唐承隋制。”其实,这段话只是苏冕或王溥的概述性文字,反映的是唐后期或宋朝人以中书门下指称宰相的概念,并不能说明隋朝就有中书门下之称。参见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90—91页。


[12]《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二二“五房五院”;《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中华书局,1977年,3776页。《文献通考》卷三五《选举八》引《朝野杂记》曰:“堂后官者,三省诸房都录事也。”


[13]《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左右仆射条载,“元和三年四月,裴均于尚书省都堂上仆射,其送印及呈孔目唱案授案,皆尚书郎为之”,似亦说明唐后期中书门下有孔目房。


[14]《唐会要》卷五一《识量上》,893页。


[15]《唐顺宗实录》卷二贞元二十一年三月,载马其昶校注,马茂元整理:《韩昌黎文集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704页。《唐会要》卷五一《识量上》记其事,作“韦执谊起迎,就其舍语”,895页。


[16]《丛书集成新编》86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238页。


[17]江少虞撰《宋朝事实类苑》,305页。


[18]金毓黻:《堂后官考》,《文史杂志》第五卷第七、八期合刊,1945年。


[19]周道济:《汉唐宰相制度》,大化书局,1978年,325页。


[20]《旧唐书》卷九七《张说传》,3055页。


[21]《旧唐书》卷一〇六《杨国忠传》,3244页。


[22]《旧唐书》卷一一九《崔祐甫传》,3440页。又见《唐会要》卷五三《举贤》,916页。


[23]《旧唐书》卷一六九《王涯传》,4405页。


[24]《唐会要》卷五三《杂录》,922页。


[25]《旧唐书》卷一五八《郑余庆传》,4163页。


[26]《唐摭言》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27页。


[27]李锦绣认为,“堂头当负责政事堂庶务,亦即政事堂群吏的领导人,是从政事堂吏职发展起来的”。参见《唐代的勒留官》,载《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由于李锦绣没有进行论证,笔者也未见到更充分的材料,对于堂头是否为五房堂后官的领导人,不敢妄加推断。


[28]《全唐文补遗》第三辑,三秦出版社,1996年,274页。


[29]李锦绣认为,掌枢务的中书门下勒留官,参与中书决策,比掌吏职的堂头地位高,郭某本官是从四品下的宣州别驾,品级较高。按:勒留官即今之所谓借调,主要是将地方官借调到中央机构或使职机构中任职。而所谓“勒留中书,专掌枢务”,并不见得其地位比“堂头”高,而应是相当于中书主书一类官员的执掌。参见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


[30]张国刚:《两份敦煌“进奏院状”文书的研究》,《学术月刊》1986年第7期;录文据荣新江:《归义军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187—189页。


[31]《全唐文补遗》第三辑,276页。


[32]欧阳修撰《归田录》卷二,李伟国点校,中华书局,1981年,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