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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隋与唐前期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形成一、隋唐中央文书胥吏的构成

隋唐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发展的重要时期,针对隋唐胥吏的研究,也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日本村上嘉实、筑山治三郎、船越泰次、小西高弘,国内张广达、俞鹿年、廉湘民、宁欣等先生对唐代的胥吏均有专题研究。对隋唐胥吏的探讨,更多是围绕“主典”和“流外官”而进行的,以王永兴、郭锋、李锦绣、任士英等几位先生的成果为代表。这些都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


通常所谓胥吏,包括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员、处理具体事务和技术性工作的人员、从事其他杂务厮役的人员三部分。本文以第一部分为研究对象。宋朝分类比较清晰。在官之下,从事文书工作者为“吏”,从事具体事务者则称为“公人”。反映在制度上,中央各机构的设官、置吏有明确规定,如《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所记尚书都省:“设官九: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但是隋唐文书胥吏是一个形成过程中的阶层,其分化程度还不及宋朝。在唐律中,“吏”的概念比较宽泛,《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解释“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时云:“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据此,则凡在官府供事者,除了“卒”外,“(流外)勋品以下,爰及庶人”[2]均为吏。在唐人观念中,“吏”有广义的“凡百执事,谁非吏职”与狭义的“吏者,谓官长所署,则今胥吏耳,非公卿百僚之例”这两种含义。[3]在隋唐的行政制度中,也没有找到一个概念能与“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群集合准确对应。所以,在此有必要以文书胥吏的核心任务——办理文书为中心,并参考唐朝社会观念以及职位的发展方向,对隋唐中央文官机构中文书胥吏的构成做一简单分析。


在中央机构中,流外官中的行署文案者,即与“主典”概念大致相当的台省“令史、书令史”、寺监“府、史”等流外官构成隋唐胥吏的主体。对此,学者意见一致。唐制对其职掌有明文规定,“尚书都省令史、书令史并分抄行署文书”,“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凡令史掌案文簿”,等等。[4]府、史职掌与之相似,如敦煌发现《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记家令寺有“府十人(原注:掌受事上抄,行署文案。余府准此),史廿人(原注:掌同府)。”[5]


但是,“流外官”概念并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


首先,数量巨大的地方佐史等胥吏就不属于流外官。[6]其次,就中央文官机构而言,其中还存在一些胥吏,其身份地位尚在流外官以下。令史、书令史、府、史中的绝大部分为流外官,但以《唐六典》各官府职员的设置情况与基本同时的《通典》卷四〇所载开元二十五年(737)流外官品令比较,诸冶、诸屯、诸铸钱监等机构的府、史就不是流外官。此外,据《唐六典》,在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内侍省和太子左春坊诸局中,设有“书吏”一职,书吏与令史、书令史性质相似,《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明确记其职掌,如司经局下记“书令史二人(原注:掌行署文案。余局书令史准此),书吏四人(原注:掌同书令史)”[7]。可见书吏职掌与前引令史、书令史、府、史之职掌完全相同,当为专司文书的胥吏,但书吏却也不在流外官之列。


另外,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为低级流内官,从其职掌与唐人将其视为胥吏的社会观念看,应属于我们考察范围之列。其中,张广达先生已经证明,主事、寺监录事这些法律上的流内九品官在社会观念中被视为流外,归入吏职。沿此思路,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三官亦然。其职掌为办理文书,从“事”或“书”的名称便可看出其职掌与文书有关。[8]就门下录事而言,《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可见门下录事有依照令式勘检文书之责。在唐朝他们也被视为胥吏。如开元十三年(725),行封禅之礼,“中书令张说自定升山之官,多引两省录事、主书及己之所亲摄官而上”。中书舍人张九龄看不惯张说的做法,对他说:“今登封霈泽,千载一遇。清流高品,不沐殊恩,胥吏末班,先加章绂,但恐制出之后,四方失望。”[9]张九龄正是把录事、主书看作是胥吏末班。中书主书的情形与之相似。中书主书的职掌是“司中书簿籍”[10]。在唐人眼中,其也属胥吏。如代宗时元载为相,重用中书主书卓英倩、李待荣,被人称为“外委胥吏”[11]。又如宪宗初,郑余庆为相,对窃权干政的中书主书滑涣“复以胥吏蓄之,时论归重”[12]。可见在唐人看来,胥吏才是中书主书理所应当的身份。除此之外,隋唐尚书都事、中书主书是由南北朝尚书都令史和主书令史发展而来[13],在唐代,他们又都是从“流外有刀笔之人”中选拔出来[14]。所以,其职掌、人选、渊源都与令史、书令史等流外胥吏关系密切,不仅被当时人目为胥吏,而且从发展角度看,他们在宋朝又最终从制度上被明确归入吏职。[15]因此,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低级流内官,也应该进入考察隋唐胥吏的视野之中。


同样,“主典”概念也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


先从概念上看,主典为四等官之一,勾官是与四等官并列的概念,唐律中诸如“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主典及检、勾之官为第四从”[16]等律文都表明勾官与主典为并列关系,那么,寺监中作为勾官的流外官录事等胥吏自然就不属于主典。再举一个实例,上文已证门下录事为胥吏,王永兴先生认为其不是勾官[17],同时它也并非主典,因唐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若实有乖失,不驳正者,录事以上,减省下从一等。……驳正之法,唯在录事以上,故所掌主典,律无罪名”[18],可见门下录事不是主典。


围绕文书的运行过程,还有一部分专门负责文书传递工作的胥吏。如唐门下省、中书省均有“传制”一职。门下省设有“传制八人”,“掌送制敕。流外之中,最小吏也,分番上下,亦呼为番官”[19]。与之类似,唐制规定低级无职事品散官应于吏部当番上下,“若都省须使人送符及诸司须使人者,并取兵部、吏部散官上”[20]。这些人地位很低,尚在令史等胥吏之下,史称其“甚为猥贱,每当上之时,至有为主事、令史守扃钥执鞭帽者”[21]。此类人虽与文书工作有关,但他们并不是文书形成的参与者,论其职责实属从事杂务厮役的一般小吏,因此本文不予关注。


通过以上考述,在我们所见到的唐代官员分类制度中,文书胥吏大部分属于勾官、主典的现象显示了其以文书为职责,而胥吏大多数属于流外官的现象显示出其地位低下、与官趋于分离的特点。但同时这些概念并不能容纳正在形成中的隋唐文书胥吏阶层的全体,如既非勾官亦非主典的门下录事,以及中书主书、诸司主事等在法律上是流内官,但从社会观念看属于胥吏;书吏和部分府、史是胥吏,但又无流外品。可见在隋唐时期,在社会观念中对胥吏概念有所认识,但比较严密的胥吏概念尚未在制度中出现。


基于此,根据胥吏与文书政治紧密关联的特点,从发展的角度,我们将专门处理文书的人员,即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诸司主事、主簿、录事等部分流内官,以及令史、书令史、府、史等流外官,还有书吏、部分府、史等流外以下人员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考察,因为学者们已经从不同视角对隋唐胥吏的职掌、管理及其对行政的作用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对中央机构内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研究尚少,所以本文重点考察南北朝后期到唐中叶中央文官机构中,在“官”之下一个文书胥吏组织系统发展的过程和环节,试探讨隋唐专司文书之“吏”发展的特点,以及这种特点在“官吏分途”历史进程中的意义。


二、隋朝中央文书胥吏系统的初步形成


隋朝的统一和对地方控制的加强,使中央事务剧增,对处理文书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大大刺激了政府中以文书为务的人员的发展,造成了《隋书》卷七五《儒林·刘炫传》中牛弘所谓“今令史百倍于前”的状况,同时又使令史等因“文案烦屑”而“渐为卑冗”[22]。文书人员数量的增加和地位的普遍下降,构成了在文官系统之下形成一个文书胥吏系统的基本条件。[23]


与前、后代对比,隋朝中央文官机构内胥吏组织系统的改革和完善尤其引人注目,这在作为决策、行政核心的三省中反映得最为明显。随着三省制的逐步确立,三省趋于平衡,六部与九寺得到明确分工。[24]在文帝、炀帝的机构调整中,综合南北之制,中央政府内专司文书的人员在职名与品位上整齐划一,初步形成系统,使“吏”这一阶层在中央核心行政机构中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分置主管文书的官员都事、录事、主书


其中,尚书都事在前代叫尚书都令史,北齐八人,梁、陈各五人。隋文帝改为尚书都事,设八人。其改为六人,则是炀帝在大业三年(607)定令时,由“当八座之数”到“当六曹之数”,使之“分隶六尚书,领六曹事”。[25]而门下省设录事则是北朝的制度,北齐设从八品录事四人,梁、陈未见有门下录事的记载,隋置门下录事六人。在前代中书省有主书(或称主书令史)。《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书”条注“梁氏不置”,此误。虽然《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通典》卷二一《职官三》都未记梁是否有主书,但是在梁代史料中,多见“主书”之记载,如《梁书》卷三八《贺琛传》记:“高祖大怒,召主书于前,口授敕责琛。”又有“有事遣主书论决”“遣主书宣旨”等。[26]可见梁中书省设有主书。此后,“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北齐十人”[27]。隋将中书省改称内史省,遂置内史主书十人。


就北齐、梁、陈来说,此三官均置者唯有北齐,而其品位略有差异,据《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北齐尚书都令史、门下录事为从八品上,中书主书为正八品下。隋在调整其名称、数量的同时,其品位也趋一致,都事、录事、主书,隋文帝时都是从八品[28],炀帝大业三年(607)令又同升为正八品。


2.各司主事的普遍设置及其地位的确立


南北朝时,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设置情况比较混乱。在北齐,门下省有从八品主事令史八人,中书省不置主事。[29]在尚书省二十八曹中,只有“吏部、仪曹、三公、虞曹、都官、二千石、比部、左户,各量事置掌故主事员”[30]。可见,尚书省内并非诸曹都有主事,且其地位似在“掌故”之下。


南朝梁,《隋书·百官志上》记梁中书省“有通事舍人、主事令史等员,及置令史,以承其事”。可见中书省置主事令史,但未记其品位。《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历宋、齐,中书并置主事,品并第八。梁中书令史二人,品第八。”此条是“中书主事”条,其中却记梁“中书令史”,值得怀疑,与前后注文都记述主事也不相符。察同卷“令史”条注:“梁中书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员数、品位都与前“主事”条所谓“中书令史”矛盾。二者相较,考虑到梁中书省设有“主事令史、令史”的情况,可知“主事”条注漏“主事”二字,应记为:“梁中书(主事)令史二人,品第八。”在梁门下省,设有门下主事令史,为三品勋位。[31]梁尚书省内未见有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记载。


南朝陈,据《唐六典·门下省》“主事”条注,陈门下省置主事令史,但员数、品位不详。中书省是否有主事或主事令史,史料存在分歧。《隋书·百官志上》记陈中书省云:“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事十人,书吏二百人。”《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与之同。但《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却明确记载:“陈氏不置。”我们认为《隋书》《册府元龟》有误。祝总斌先生对此曾有考证[32],在此略做补充。据《通典·职官三》“中书省”条记:“省中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书十人,书吏二百人。”同卷“主书”条记:“齐于中书置主书令史。陈置主书而去令史之名。”《唐六典·中书省》“主书”条注:“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去令史之名。”两处记载的共同之处是都记有“主书十人”,《唐六典》明言陈中书省无主事,而《通典》也未记其有主事。这样,在《隋书》和《册府元龟》只有主事而不记主书的前提下,问题的焦点成为在中书舍人之下、书吏之上,是置“主事十人”,还是置“主书十人”。检诸史料,陈代,施文庆“起自微贱,有吏用,后主拔为主书,迁中书舍人”,又有“诏令主书、舍人缘道迎接”衡阳献王昌[33],而未见“中书主事”的记载。因此,《隋书》“主事十人”为“主书十人”之误,陈中书省的确“不置主事”。陈尚书省中,也没有发现设主事的记载。


以上可见,前代并非三省都有主事或主事令史,而且同为主事,地位也有所差别。隋开皇初继续了这种现象,直到隋文帝开皇十四年(594),诸省各置正九品上阶主事令史[34],这样在三省均设主事令史,扭转了南北朝以来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设置无常、品位不一的情况。炀帝大业三年(607)诸司主事令史“并去‘令史’之名,但曰主事,随曹闲剧,而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满十者亦一人”[35]的命令,更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内主事与令史之间的配置及统属关系。而史料中出现的隋“吏部主事”、“刑部主事”、“屯田主事”和“虞部主事”[36]等反映出,隋六部二十四司中,至少其中不少司设有主事。据《隋书·百官志中》,北齐尚书省有屯田曹,但屯田曹不置主事。因此,隋屯田曹“屯田主事”的设置,正是各司设置主事普遍化的表现。


3.各司普遍设置令史、书令史,并且全部降为流外官


《隋书·百官志中》记北齐“自诸省台府寺,各因其繁简而置吏。有令史、书令史、书吏之属”。北齐尚书省中设有“正令史、书令史”[37]。《唐六典》卷八、九中分别有“北齐门下并有令史、书令史”“北齐中书并有令史”的记载。由此可知三省中各司均置令史、书令史。但员数、品位不详。


梁尚书省有令史一百二十人、书令史一百三十人,其中,“尚书度支三公正令史、尚书都官左降正令史”为三品蕴位,“尚书正令史、尚书监籍正令史”为三品勋位。[38]在中书省,据《唐六典》卷九“中书令史”条注,“梁中书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梁门下省设置令史、书令史,其中令史为九品。[39]


至陈,据《唐六典》卷一“令史”条注,尚书省置令史;中书省“不置令史”,而设“书吏二百人,书吏不足,并取助书”[40];门下省则沿梁制,置令史、书令史。


北齐、梁、陈之三省,除陈之中书省较为特殊外,已经基本形成了令史、书令史的结构。隋朝在继承的同时,其改革主要表现于数量的增加和品位的调整。南北朝时三省置吏数史料多不载,唯有梁制稍存,其尚书省有令史一百二十人、书令史一百三十人,中书省置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这和《唐六典》记唐尚书令史三百人、书令史多达近六百人,以及中书省有二十五名令史、五十名书令史相比,相差数倍。隋代虽然不见吏之具体数目,但从吏部尚书牛弘所言“今令史百倍于前”看,吏员数量增加的趋势是确凿无疑的。在令史、书令史的品位方面,魏晋以来,即“用人常轻”,南北朝“益又微矣”,梁尚书省某些令史已经是流内之外的三品蕴位或三品勋位。隋沿此趋势,史言尚书省令史“革选卑降,始自乎隋”[41]。而前代尚为流内官的中书、门下二省令史在“开皇初,始降为流外行署”[42]。这样,三省中令史、书令史在设置与品位上便比较整齐了。另外,前代令史和书令史之间关系也不十分明确,例如梁中书令史、书令史就都是九品。隋三省中,对此虽无具体记载,但《唐六典》卷一〇《秘书省》“令史”条记:“隋秘书令史四人,流外二品;书令史九人,流外三品。”由此可知隋令史与书令史之间已经确立了上下关系。


4.台省胥吏与寺监胥吏的区分


北齐“自诸省台府寺,各因其繁简而置吏。有令史、书令史、书吏之属”,台省、寺监置吏无原则不同。隋炀帝大业三年(607),除尚书省置令史外,“其余四省三台,亦皆曰令史,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43]。随着台省与寺监之间分工的逐步明晰,其胥吏的职名也产生了鲜明的区别。


通过以上简略分析,可以看出,随着三省制的确立以及三省六部与寺监关系的逐步理顺,中央文官机构中文书胥吏的变化,主要是通过隋开皇、大业年间的机构改革,与三省制的要求相适应,综合条理南北旧制,改变了前代制度中职名不一、层次不清的混乱状态,在三省分设尚书都事、门下录事、内史主书,在作为决策与行政核心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中,建立了整齐划一的以主事、令史、书令史为中心的处理文书的系统(参见表19)。由于令史、书令史全部降为流外官,每十令史置一正九品主事,又因台省令史与寺监府史的区分,其纵向层次以及机构间的区分更加清晰。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初具规模,并奠定了以后的发展方向。


表19 北齐、梁、陈、隋三省置吏情况表


材料来源:《隋书·百官志》《唐六典》《通典》《旧唐书·职官志一》。


三、唐朝前期中央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发展


由隋到唐朝中叶,以三省制为核心的中央政治制度虽不断调整,但总体相对稳定。从中央文官机构胥吏系统发展建立的角度观察,隋朝划时代的成果奠定了发展方向,唐前期胥吏系统的发展主要是在隋朝基础上扩展和规范,进而形成了与机构职能、地位相应的三个相对独立的胥吏职位序列。


唐初,完全继承了隋朝的改革成果。在隋整齐划一的趋势下,尚书、门下、中书三省中分设都事、录事、主书,且同升为从七品。在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内,在各司令史、书令史之上均置主事[44],而且同为从九品上阶。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令史、书令史分别为流外勋品和流外二品。寺或监的府为流外三品,史为流外四品。


我们所能看到的隋朝胥吏系统的发展主要是在三省六部及寺监中。唐前期,整个胥吏系统逐步向中央其他机构扩展延伸。隋之秘书省设“令史四人,流外二品;书令史九人,流外三品”。唐完全照搬,丝毫未改。同时,唐在秘书省令史、书令史之上新设置从九品主事一人,“掌印,并勾检稽失”[45]。殿中省主事二人为隋炀帝置,唐继承其制。[46]在内侍省,隋朝内侍省原有“主事二人,开皇十六年(596),加置内侍主事二十员,以承门阁”。从其职任看,与专处理文书的主事有一定差距。唐置从九品主事二人,“掌付事勾稽省抄也”[47]。同时,据《隋书·百官志下》,隋炀帝大业三年(607)以后,由于内侍省改为长秋监,为五监之一,根据“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的命令,其长秋监主事之下的胥吏成为府史。唐又改为内侍省,置令史、书令史。这样一来,秘书、内侍、殿中三省之省司就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一样,构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的胥吏系统。


唐朝前期中央文官机构胥吏发展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在于整个胥吏系统的规范化,主要表现于三个相对独立胥吏职位序列的形成。


有关资料主要集中于《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唐六典》。但是三书相关记载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旧唐书》与其他两书在某些机构,如太子左春坊六局等差别甚大。如何解释这些差别,关系到《旧唐书·职官志》的性质。学术界一般认为:“(《旧唐书》)《职官志》三卷,主要记述代宗以前的设官情况,但又未取韦述《唐书》。《志一》‘录永泰二年官品’,《志二》《志三》的许多文字直接录自《唐六典》及当时尚存的《宫卫令》《军防令》等。代宗以后的制度,以德宗朝的变革补入最多。”[48]上述观点,特别是“未取韦述《唐书》”“直接录自《唐六典》”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因此,为慎重起见,本文假设三书有各自独立的史源,并以各个机构为研究单位进行具体分析,在断代的基础上争取对差异做出更接近史实的解释,为进一步分析提供尽量可靠的依据。因内容庞杂且篇幅所限,以下仅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机构试论之。


其一,282页注①已说明《旧唐书》吏部“吏部郎中”条缺吏部主事实为漏记,唐前期一直存在吏部主事一职。


其二,《旧唐书·职官志二》礼部“祠部郎中”条:“主事二人,令史五人,书令史十一人,亭长六人,掌固八人。”《唐六典·尚书礼部》《新唐书·百官志一》均记为“主事二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差别在于是否有“亭长”一职及三个具体数字。


我们认为此条为《旧唐书》误。理由如下:第一,就此条时间而言,关于祠部郎中的职掌,《唐六典》记其掌“佛道之事”。《旧唐书》《新唐书》记为掌“僧尼之事”。《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祠部员外郎”条云:“延载元年(694)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隶祠部,不须属司宾。’……(开元)二十五年七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49]据此诏可知,《唐六典》此条反映开元二十五年(737)之前的情况,《旧唐书》和《新唐书》此条为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的情况。而《唐六典》《新唐书》置吏完全一致,可见前后变化不大。那么《旧唐书》与二书的差异便值得怀疑。第二,《旧唐书》此条记有“亭长”一职。根据唐制,亭长在各省部寺监中普遍设置,但仅置于各个机构的头司之中,如在六部二十四司中,只有在吏、户、礼、兵、刑、工六司中设亭长,《唐六典》和《新唐书》莫不如此,《旧唐书》除此条之外,也均如此,可见此条与制度惯例有不和谐之处。第三,《旧唐书》此条与“礼部郎中”条置吏数量、名称完全相同,按例,亭长在礼部也应置于礼部司下。基于以上三点,我们认为《旧唐书》“祠部郎中”条职员部分为抄“礼部郎中”条之误,祠部司置吏应以《唐六典》《新唐书》为确。


其三,在有关太子东宫官吏的记载中,《旧唐书·职官志三》,《唐六典》之卷二六、二七,《新唐书·百官志四上》之间的差别最大。其中与本文主旨最密切的是,与另外两书相比,《旧唐书》在太子右春坊、太子内坊未记“令史、书令史”,在药藏局、内直局、典设局、宫门局未记“书令史、书吏”,在司经局、典膳局未记“书吏”,在太子家令寺、率更寺、仆寺及寺属食官署、典仓署、司藏署、厩牧署均未记“府、史”。《唐六典》和《新唐书》在记述以上职位时,在具体数量上也略有差异。幸好敦煌发现《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和《册府元龟》卷七〇八《宫臣部·总序》分别记载了永徽二年(651)、开元二十五年(737)的东宫职员情况,为讨论提供了较为确切的时间参照。


先考察三书记述东宫部分的大体时间。从机构设置来说,《旧唐书》《唐六典》均有“太子内坊”,《新唐书》无,而是在内侍省设“太子内坊局”。此变动是根据开元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内坊宜复内侍省为局。”[50]可见开元二十七年是《旧唐书》《唐六典》的下限。由二书崇文馆内置“校书二人”可知其均为开元七年以后制度。[51]《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第17行记内直局有“典玺四人掌守玺”,而《旧唐书》《唐六典》均未记。《新唐书》内直局注云:“武德中,有典玺四人,开元中废。”又《旧唐书》《唐六典》均记“太子宾客四人”,据《唐会要》卷六七《东宫官》记,太子宾客“开元中,始编入令,置四员”。综合以上几条可知,《旧唐书》和《唐六典》东宫官属部分反映时间大体相当,均记开元中后期制度。


隋东宫置吏状况从《隋书》中难以得知,但《册府元龟》中完整地保存了隋文帝时太子内坊官吏的一条资料,“隋文帝始置太子内坊,典内一人、丞四人、录事一人、令史三人、书令史五人、道客舍人六人、阍师六人、内阍八人、内给使无员数、内厩二人、典事二人、驾士三十人、亭长二人、掌固四人”[52]。从吏名到员数,都与《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和《唐六典》所记相当接近。从内坊情况可知,在太子内坊置吏方面,唐承隋制,变化不大,直至唐中。而以《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所记永徽二年(651)制、《册府元龟》所记开元二十五年(737)制、推测为开元中后期制度的《唐六典》、至少为开元二十七年以后制度的《新唐书》互相比较,可以发现近百年中东宫这部分官署置吏状况相当稳定,前后变化甚微(参见表20)。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既然《旧唐书》也反映开元中后期的东宫状况,与《唐六典》大体同时,那么其对“书令史、书吏、府、史”等胥吏的大量未记,至少从吏名来说,可以视为漏记。


表20 唐东宫部分机构置吏情况表


注:《永徽残卷》指敦煌发现的《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册府元龟》卷七〇八《宫臣部·总序》所记开元二十五年令虽然在某些机构未明确记“吏”之数字,但在叙述左春坊及其六局后记:“皆有令史、书令史、书吏、掌固等为之吏役。”在叙述家令寺之三署后记:“皆有府、史、掌固之署。”可见此类胥吏普遍设置于各个机构中。其各机构置“官”与《唐六典》同,说明《唐六典》亦大体为开元二十五年制。


其四,内侍省五局,《唐六典·内侍省》《新唐书·百官志二》记各局内均设有“书令史、书吏”,且两书对具体员数的记载也完全相同。如掖庭局记:“书令史四人,书吏八人。”可是《旧唐书·职官志三》内侍省掖庭局记为:“令史四人,书令史八人。”在宫闱局,前二书记“书令史三人,书吏六人”,《旧唐书》记“令史三人,书吏六人”,数字相同,但吏名有异。


还是从时间入手。开元二十七年(739)四月,太子内坊由东宫改隶内侍省,为“太子内坊局”[53],对这个重要变化,只有《新唐书》记载,《旧唐书》与《唐六典》均未反映,可见《旧唐书》《唐六典》“内侍省”条所记下限为开元二十七年。《唐六典》《旧唐书》记内侍省长副官为“内侍四人,内常侍六人”。而《新唐书》记“监二人,少监二人”,其下注云:“天宝十三载,置内侍监,改内侍为少监。”由此可知《新唐书》此条为天宝十三载(754)以后制度。又《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记德宗“贞元四年(788)二月四日,内侍省内给事加二员,谒者监加四员,内寺伯加置四员”。同卷又记:“(贞元)十五年四月,诏内侍省内给事加置二员。……二十年十二月,诏加掖庭局令四员。”[54]以此衡量诸书,《新唐书》记“内给事十人、谒者监十人、内寺伯六人”分别比《旧唐书》和《唐六典》所记多二人、四人、四人,与贞元四年敕合;而《新唐书》记“内给事十人”,与《唐六典》《旧唐书》“内给事八人”相比,增加二人,正好和贞元十五年诏相符。其“掖庭局令二人”和《唐六典》《旧唐书》相同,与贞元二十年敕不合。可见《新唐书》记内侍省职员令为贞元十五年到贞元二十年之间的情况。从开元二十七年到贞元十五年,《唐六典》与《新唐书》记载的时间跨度在六十年以上,而二书在诸局置吏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仅仅《新唐书》在奚官局增“药童四人”,宫闱局之“内阍人”作“内阍史”,“书令史、书吏”的记载更是惊人的全等,这说明诸局置吏情况变化不大。


《唐六典》、《册府元龟》卷六六五《内臣部·总序》均记“内侍四人”。《通典》卷二七《职官九·内侍省》“内侍”条注曰:“旧二人,开元中加二人。”这与《唐六典·内侍省》“内侍”条注“皇朝依开皇,复为内侍省,置内侍二人,今加至四人”合。可见《唐六典》反映开元中制度。中华书局标点本《旧唐书》亦作“内侍四员”,但校勘记云:“内侍四员,‘四’字各本原作‘二’,据《唐六典》卷一二、《通典》卷二七、《册府》卷六六五改。”从时间定位角度考虑,此处将“二”改为“四”似不妥。因为《旧唐书》“内侍二员”,正好说明其记述内容是在开元中“加二人”以前。《旧唐书》所反映的情况既早于《唐六典》,那么,《旧唐书》记在掖庭局和宫闱局内设有“令史”便有可能,而景云二年(711)敕“内侍省令史资劳,宜同殿中省令史,其五局令史,同殿中省诸局”[55],正可作为玄宗前内侍省五局中可能设置令史的旁证。


若上述不误,我们可以做如下推测:在内侍省五局中,直到玄宗以前,在胥吏配制上还有“令史、书令史”、“书令史、书吏”或“令史、书吏”的多种结构,玄宗时对此进行了调整,主要在形式上将五局置吏统一成“书令史、书吏”的结构。由于职位数量并未变化,所以其调整的目的突出地表现在追求名称和等级的整齐划一。改革后的制度稳定,长期未变。


通过上述考察,可以认为,与《唐六典》和《新唐书》对比,《旧唐书》内对置吏记载的缺失或不同,并不能说明当时没有置吏,多数是漏记,也存在错误,但其中也不乏珍贵的材料,为我们提供了比较的依据和思考的线索。在试图解决《旧唐书》问题的同时,我们对诸种资料进行比较发现,就胥吏的设置而言,《唐六典》每卷前的职员表是反映唐开元中后期各机构职位配制情况最完整的资料,是唐前期胥吏系统发展的结果。下面,以这批史料为核心,试探讨唐前期中央文官机构内的文书胥吏系统。


玄宗开元中后期的中央文官机构是由六省、六部、一台、九寺、四监,以及东宫的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内坊、太子三寺构成。胥吏普遍设置于上述官府及其下属机构之中。根据各官府的工作性质与地位,整个文书胥吏系统的主体部分由三个相互独立的系列构成。其分别为:设置于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之省司,御史台,秘书省太史局,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内坊的“令史、书令史”系列;设置于九寺、四监、太子三寺及其所有下属机构中的“府、史”系列;设置于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六局、内侍省五局、太子左春坊六局中的“书令史、书吏”系列。如表21所示[56]:


表21 唐代中央机构胥吏设置情况表


三个系列形成的基础是胥吏所在官府的工作性质的差异,其基本区分则是隋炀帝大业三年(607)令确立的五省三台“皆曰令史”与九寺五监“皆曰府、史”。其中,颇为特殊的秘书省太史局内置吏的变化最具代表性。约从久视元年(700)改太史局为浑天监,不隶秘书省开始,直至天宝元年(742)为止,太史局在独立为监与隶属于秘书省为局之间多次变动,对胥吏配制的直接影响就是使其在“令史、书令史”和“府、史”两个系列间摆动。《唐六典》卷一〇《秘书省》“太史令”条注云:“久视元年为浑天监,不隶麟台……因加副监及丞、主簿、府、史等员……长安二年(702)复为太史局,还隶麟台,缘监置官及府、史等并废。”到开元十四年(726)为局,重隶属秘书省时,把这种摆动现象总结为:“太史不隶秘书即为府、史,开元十四年复为令史也。”同时,太史局独立为监时,其长官由“令”改“监”,在久视元年、开元二年两度升品,但机构之吏从“令史、书令史”改为“府、史”时,品级却在下降,说明置吏更重要的原则是省与寺监之间的差别。


在“令史、书令史”“府、史”二系列基础之上,在六省和与省相仿的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的下属机构中,在唐中前期又逐步形成了“书令史、书吏”这第三系列,从前文对内侍省五局的考察可知,此系列在开元时期得以确立。这一系列存在于掌政令、事务等以外的,以为皇帝和太子生活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机构中,即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六局、内侍省五局、太子左春坊六局等十八个“局”。诸局长官从正五品到正八品不等,与“令史、书令史”系列的二十四司和“府、史”系列寺监机构中很多官署长官地位相仿,却建立了独立的“书令史、书吏”系列,可见此系列的分化确立也是以官府工作性质的区分为主要依据的。开元年间,在以“局”为名的机构中,只有秘书省太史局中的胥吏不是“书令史、书吏”,但天宝元年(742)二月,太史局便改为太史监,从此不隶秘书省,不再称“局”,到乾元元年(758)设司天台,归入台省的“令史、书令史”系列[57],也可作为对“书令史、书吏”系列规范化的一点补充。


如表21所示,在每个系列中,同名胥吏又因所在机构地位的差别而处于不同的品级。王永兴先生在研究流外官之品秩时,指出令史、书令史、府、史这类流外官为“同一官称,其品秩之高低,由其所在官府的地位高低而定”,可谓一语中的。同时,与官相比,文书胥吏的这种品级区分是粗线条的。如寺监之署的府、史同为流外四、五品,其各个机构长官的品位却是由从六品到从八品不等。


三个胥吏职位序列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界限分明。在“令史、书令史”系列中,不会出现书吏、府或史;同样,在“书令史、书吏”系列中,也不会再出现令史、府或史;而在“府、史”系列中,绝对没有令史、书令史、书吏的存在。在每个系列内部,结构也相当严谨。在“府、史”和“书令史、书吏”两个系列中,府与史、书令史与书吏的设置为对应关系,有前者必有后者,有后者也必有前者。在“令史、书令史”系列中,有书令史必有令史,仅在几个非严格意义的机构中有令史而无书令史。[58]在各个机构,令史与书令史、书令史与书吏、府与史之间,在人员数量上都构成大致一比二的比例关系。


以“令史、书令史”为胥吏系列的机构[59],从发展的角度看,是沿着“主事、令史、书令史”的结构方向演化。首先,作为对隋制的继承,此结构在唐初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中已经形成。前文已说明,唐初,在秘书省始设主事,并明确了内侍省主事之职任。《唐六典》记载表明,一个官府若设主事,则必有令史、书令史。在《唐六典》中,同设令史、书令史但无主事的官府只有秘书省太史局、御史台、太子詹事府和太子内坊。从玄宗后期开始进行的一些调整,显示了上述趋势。开元二十七年(739),内坊从东宫官署分离,成为内侍省内坊局;天宝元年(742),太史局从秘书省分离,成为独立的太史监。[60]按前文对三个基本系列的分析,这两个机构应脱离了“令史、书令史”之结构,不再成为问题。就御史台而言,《唐六典》、《册府元龟》卷五一二《宪官部·总序》中未记“主事”,但《旧唐书》和《新唐书》均记“主事二人”,且《通典》卷四〇《职官二十二》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旧唐书·职官志一》永泰二年(766)官品令中都有从九品上“御史台主事”。另外,《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记载的大历十二年(777)令、《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五》记载的武宗会昌令中,也都有“御史台主事”。因此御史台在开元末、最晚在永泰以后[61]形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的结构。就太子詹事府来说,《旧唐书》《唐六典》《新唐书》均未记“主事”,《通典》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P.2504《天宝令式表》残卷、《旧唐书》永泰二年官品令亦未记“主事”。唯《册府元龟》卷七〇八《宫臣部·总序》记:“(开元)二十五年始总定官数,裁为典制。……(詹事府、二坊)皆有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亭长、掌固员,以丞其事。”在上引大历十二年(777)、贞元四年(788)和会昌令中均明确记有“詹事府主事”。[62]詹事府在唐中后期亦形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的结构。


可见,发展的结果是使“主事”与“令史、书令史”之间建立了更为严密的关系,使整个文书胥吏系统更为规范。在其中最重要的机构——尚书都省、门下省、中书省中,“主事、令史、书令史”系列之上又分别置都事、录事、主书,是为此胥吏系列最复杂的形式。


在以“府、史”为基本胥吏结构的寺监及其下属机构中,因其官府地位不同,文书胥吏序列构成的复杂程度也有所差别。据《唐六典》,首先对寺监及其下属机构做一简单区分,即分为寺(包括太子三寺)、监本部,寺下属有监和署,监下属也有监和署,除此之外,就只剩下两京武库和仓、津了。我们发现,以处理文书为中心,形成三种系列。第一种由“主簿、录事、府、史”构成,存在于寺监本部、六个寺下属监和一个监下属监中;第二种由“录事、府、史”构成,设立在四个寺下属监和八个监下属监、七个寺下属署以及津、仓中;第三种只有“府、史”,设置在三十一个寺下属署、十三个监下属署、两京武库中。这三种结构实际主要是寺监本部、寺监下属监、寺监下属署三者地位差别的反映。


通过隋朝的机构改革,随着三省制的确立,在作为决策行政核心的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中,以“主事、令史、书令史”和“府、史”构成的文书胥吏组织系统已经初具规模。唐朝在继承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将这个系统推广到秘书、殿中、内侍三省,而且最晚到高宗初年,在东宫官署中的胥吏系统也已基本形成,也就是推广于整个中央文官机构之中。当然,直到玄宗以前,我们看到在内侍省五局内仍然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胥吏结构,比较混乱,这在玄宗时期得到调整和规范;另外一些机构的制度化,如东宫“总定官数,裁为典制”也是在玄宗开元年间实现的。[63]因此,我们认为整个文书胥吏系统的建立并规范是在玄宗时期基本完成的。以胥吏所在机构工作性质区别为基础,形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府、史”“书令史、书吏”三个基本胥吏职位序列。因官府层次地位不同,以基本职位序列为基础而构成的胥吏系列复杂程度也有所差别。这构成了唐中央文官机构的文书胥吏组织系统。


综上所述,隋唐是中国古代史上官吏分途进程中的关键时期,最显著的是围绕文书处理,在中央文官机构中形成了与官员系统相呼应的文书胥吏系统。三省制下之胥吏系统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过程。随着三省制的确立,隋朝条理南北旧制,在具有开创性的制度改革中,适应三省制的胥吏系统初步建立。唐承隋制,此胥吏系统在唐代中前期得以继承、推广,并规范化,以胥吏所在机构工作性质区别为基础,形成了由三个相对独立的基本职位序列构成的文书胥吏系统。虽然其形成和规范只是三省制下的产物,其整齐划一的形制随三省制的瓦解会受到冲击甚至破坏,但是,这种形成各自相对独立职位序列,进而构成文书胥吏系统的基本框架为以后各代所继承,在胥吏发展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形成过程中,还可以看到专门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有一地位下降的过程,首先是令史、书令史在隋降为流外,其次是主事等流内官虽然在法律上是官,但由于其职位的原因在唐人观念中被看作是和流外官相当的胥吏。构成文书胥吏系统的低品流内官、部分流外官、无任何官品者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已渐渐成为一个以流外官为主体的“胥吏”概念,但新的观念尚未在制度上得到明确反映。唐制中的“吏”、“流外官”或“主典”等概念都不能与业已形成的文书胥吏系统比较准确地对应。对此系统冠以“吏”名,并最终落实于制度是在宋朝。在宋朝的文书胥吏组织系统中,虽然都事、主事等仍为流内官,但在制度上被明确归入“吏”职。“吏”既与“官”相区别,又和从事具体事务的“公人”相区别,是对文书胥吏系统人员的总称。这是宋朝对隋唐以来胥吏系统继承、发展的结果。


[1]对唐代胥吏的研究状况,可参见廉湘民:《近年来唐代胥吏研究述略》,《中国史研究动态》1991年第6期。


村上嘉实:《官と吏》(吏事の研究その一,六朝隋唐时代のうち),载《关西学院大学七十五周年文学部记念论文集》,1964年。《吏事の研究㈡》(六朝隋唐时代のうち),《人文论究》十六卷一号,1965年。《吏事》(吏事の研究その三,六朝隋唐时代のうち),载《田村博士颂寿东洋史论丛》,纪念事业会,1968年。《吏事》(吏事の研究その四,六朝隋唐时代のうち),《古代学》十三卷二号,1966年。


筑山治三郎:《唐代の胥吏》,《人文》第15卷,1963年,收入《唐代政治制度の研究》,创元社,1967年。


船越泰次:《唐代均田制下における佐史·里正》,《文化》三十一卷三号,1967年,收入《唐代两税法研究》,汲古书院,1996年。


小西高弘:《唐代前半期の胥吏层について——主に番官を中心に》,《福冈大学研究所报》第37号,1978年。


张广达:《论唐代的吏》,《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


廉湘民:《论唐前期的胥吏层》,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1990年。


俞鹿年:《唐代的吏胥制度》,载《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


郭锋:《唐代流外官试探》,《敦煌学辑刊》1986年第2期。


王永兴:《关于唐代流外官的两点意见》,《北京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通典载唐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流外官制校释》,《文史》第35辑,1992年。二文均收入《陈门问学丛稿》。


任士英:《唐代流外官名例试释》,《烟台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4期;《唐代流外官制研究》(上、下),载《唐史论丛》第五、六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1995年;《唐代“流外出身人”叙职考》,《烟台师范学院学报》1993年第1期;《唐代流外官的管理制度》,《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


李锦绣:《典在唐前期财务行政中的作用》,载《学人》第三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2年;《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三分册,907—921页;《试论唐代后期的三司胥吏》,《法门寺文化研究通讯》10,“98法门寺唐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专号”。


李蓉:《唐代的主典》,《燕园史学》,1994年。


宁欣:《吏——“官民交接之枢纽”的前期考察》,载《庆祝何兹全先生九十岁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2]《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流外官以下殴议贵条,399页,对“流外官以下”明确解释为“勋品以下,爰及庶人”。


[3]《旧唐书》卷一一九《崔祐甫传》,3439页。


[4]分见《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令史条注,12页;《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1185页;《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1818页注。


[5]录文见《唐令拾遗补》,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341—355页。以下此件文书录文均引于此,不另出注。


[6]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21页;李锦绣:《典在唐前期财务行政中的作用》,载《学人》第三辑。


[7]原文作“书史”,刘俊文先生考证当作“书吏”,见《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198页。


[8]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事条,中华书局,1985年,456页。


[9]《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中书舍人条,1109页。


[10]《旧唐书》卷一五八《郑余庆传》,4164页。


[11]《旧唐书》卷一一八《元载传》,3411页;《新唐书》卷一四五《元载传》,4713页。


[12]《唐会要》卷五三《杂录》,1082页。


[13]《通典》卷二一《职官三》,568页;卷二二《职官四》,608页。


[14]《旧唐书》卷八一《刘祥道传》,2753页。


[15]《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3776、3784、3788页。


[16]分见《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同职犯公坐条;卷一三《户婚律》输课税物违期条。


[17]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6、32页,“门下省、中书省不设勾官”。


[18]《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同职犯公坐条,113页。


[19]《唐六典》卷八《门下省》,245页。


[20]《唐六典》卷二《吏部》,31页注。


[21]《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1807页。


[22]《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条, 610页。


[23]叶炜:《试述隋朝中央的官吏分途及其背景》,载《北大史学》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24]吴宗国:《三省的发展和三省制的确立》,载《唐研究》第三卷。


[25]《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74、794页;《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条,608页。《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都事条注:“自晋、宋、齐、后魏、北齐、隋,都令史置八者,当八座之数。梁、陈置五者,南朝多不置祠部尚书,当五曹之数。皇朝置六者,当六曹之数。”


[26]分见《梁书》卷二五《徐勉传》,383页;《南史》卷二二《王骞传》,597页。


[27]《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书条注,277页。关于北齐中书主书,《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唐六典》均记“十人”,而《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令条,记北齐置主书“十八人”。未知孰是。


[28]内史主书,《唐六典》卷九《中书省》,记隋主书、主事均为“正第九品上”,因主书地位高于主事,所以可能有误。《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通典》卷三九《职官二十一》,均记主书为“从八品上”。今从《隋书》。


[29]《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事条注,“陈氏及后魏、北齐并不置”。


[30]《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753页。


[31]《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主事条注,245页;《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735页。


[32]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363页注⑤。


[33]《陈书》卷三一《任忠传》,415页;《陈书》卷一四《衡阳献王昌传》,209页。《资治通鉴》卷一六八,此条胡注曰:“主书及中书舍人,皆当时要近之职也。”


[34]《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3页。《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事条注:“隋初,诸台省并置主事令史,皆正第九品上。”此处虽云“诸省”,但据《唐六典》卷一〇《秘书省》主事条注,秘书省主事为唐置,所以此处“诸省”理解为三省似更为准确。


[35]《通典》卷二二《职官四》,608页。


[36]《旧唐书》卷六六《杜淹传》,“邸怀道”;《唐代墓志汇编》,显庆129“樊(宽)君墓志”,记樊宽之父“樊匡”为隋“刑部主事”;《隋书》卷八二《南蛮·赤土》,“常骏、王君政”。


[37]《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条,“北齐尚书郎判事,正令史侧坐,书令史过事”。《太平御览》卷二一三《职官部一一》,令史条引《北齐邺都故事》同。《北齐书》卷三八《赵彦深传》,记其在东魏时,尚书令司马子如“用为书令史,月余,补正令史”,可为旁证。


[38]《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721页。《梁书》卷四一《刘览传》,“除尚书左丞,性聪敏,尚书令史七百人,一见并记名姓”。与此相差颇大,未知孰是,今暂且从《百官志》。关于品位,见《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735页。


[39]《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甲库令史条注:“晋置门下令史,品第九。宋及梁、陈并同晋氏。”《隋书》卷一一《礼仪志六》,记“门下书令史”。


[40]《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令史条注“陈氏中书吏不置令史”;《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742页。


[41]《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令史条注。


[42]《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甲库令史条注;卷九《中书省》令史条注。


[43]《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4页。


[44]“吏部主事”的史料略有分歧。《唐六典》《新唐书·百官志一》均记吏部主事四人,但《旧唐书·职官志二》未记吏部主事。由于《旧唐书》主要体现唐前期情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唐前期某段时期不置吏部主事呢?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吏部主事在诸主事中是相当重要的职位,《隋书·百官志中》明确记载北齐有吏部主事令史,隋唐志书中也没有其被废或重置的记载。在隋朝,据《旧唐书》卷六六《杜淹传》,“(邸)怀道在隋日作吏部主事,甚有清慎之名”。又《唐代墓志汇编》,咸亨002“唐故刘(德闰)公墓志铭”记:“夫人隋吏部主事郑毗沙之女。”由邸怀道、郑毗沙二人曾任吏部主事,可知隋设有吏部主事无疑。唐初,《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主簿条云:“武德末,杜淹为大夫,以吏部主事林怀信为之。”《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〇洛阳“龙门山造像三十九段”中有高宗“永徽四年(653)四月八日,吏部主事许思言为母杜氏敬造像一铺”。武周时,据《太平广记》卷二五八《台中语》引《朝野佥载》,又有“吏部主事高筠”。由此,不论其数量多少,基本可以断定吏部主事一职在唐前期是一直存在的,所以,《旧唐书·职官志二》缺“吏部主事”为漏记。


[45]《唐六典》卷一〇《秘书省》主事条注:“皇朝置”。


[46]《唐六典》卷一一《殿中省》主事条注,323页。


[47]《唐六典》卷一二《内侍省》主事条注,357页。


[48]谢保成:《〈旧唐书〉的史料来源》,载《唐研究》第一卷。


[49]《唐会要》卷四九《僧尼所隶》,记此制为开元二十五年七月七日。


[50]《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6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1224页同。


[51]《唐六典》卷二六崇文馆条注:“本置雠校,开元七年改为校书。”《册府元龟》卷七〇八《宫臣部·总序》同。


[52]《册府元龟》卷六六五《内臣部·总序》,7955页。


[53]《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6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1224页注。


[54]此条从《唐会要》行文看,“二十年十二月诏”列于“元和十五年四月”之后、“宝历二年”之前,又未明记“贞元”,易造成误解。首先,“元和”年号不可能有“元和二十年”,而且《册府元龟》卷六六五《内臣部·总序》明确将此诏置于德宗条下,因此,为“贞元二十年”无疑。


[55]《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8页。


[56]此表编制,以经过王永兴先生在《通典载唐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流外官制校释》中再次校释的《通典》官品令为准,仅一点有异。中华书局1988年版《通典》流外四品有“诸署、农圃监、诸牧园苑监府”,流外五品有“诸署农圃监、诸牧园苑监史”。王永兴先生校改后一“署”为“宫”,即为“诸宫农圃监”,见《陈门问学丛稿》,342页。此改似有疑问。第一,官品令流外三、四品中有九寺五监府史,但仍记司农寺宫苑总监、太仆寺诸牧监、农圃监、园苑监、诸仓官津等非“署”机构府史品位,可见九寺五监头司与下属机构府史品位有所不同。若改“署”为“宫”,则下属诸署府史品只能理解为与头司府史品同。第二,以太子三寺而言,寺头司府史为流外四、五品,官品令又明确记“太子诸署府”和“太子诸署史”分别为流外五、六品。东宫之“署”,只有家令寺三署与仆寺一署,可见寺“署”府史与头司府史品位不同,均低一阶。第三,若依《通典》原文,为“诸署”,并理解为寺监下属的诸署,则头司府史为流外三、四品,诸署府史为流外四、五品,与东宫官品位“署”府史低于头司府史一阶的形式也十分和谐。因此,此处不用校改之文,仍依《通典》原文,且流外五品“诸署”和“农圃监”间也应该断句。


[57]《唐会要》卷四四《太史局》,931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1216页,以及《旧唐书》卷三六《天文下》,1335页略同。


[58]据《唐六典》统计,有令史但无书令史者为“门下左散骑常侍、门下弘文馆、监察御史、太子崇文馆”。


[59]在门下省城门郎、符宝郎,殿中侍御史、太子司直之下,亦有“令史、书令史”,但它们严格说来并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暂且不记。


[60]分别见《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6页;《唐会要》卷四四《太史局》,932页。据《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太子内坊局仍旧为“令史、书令史”结构,存疑。


[61]P.2504《天宝令式表》残卷中也未记“御史台主事”,刘俊文先生认为此为脱漏。参见《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387页。


[62]《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1966、1971页;《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五》,1405页。


[63]《册府元龟》卷七〇八《宫臣部·总序》,84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