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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才学标准与考试原则在各种出身途径中的贯彻

科举取士制度的诞生,标志着官僚政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唐代,伴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科举制所代表的才学标准和考试原则,在所有获得参加铨选资格,即获得出身的各种途径中,都得到贯彻。如在学校教育和门荫制度中,才学标准不断提升,等级特权的照顾逐渐在淡化。


隋朝建国以来,选官原则中才学标准的不断提出和被强调,冲击着察举制度,呼唤着新的选官形式的产生。隋炀帝大业年间,在隋文帝开始的常贡之科的基础上,保留秀才、明经科的同时,新设立了进士科。[1]进士科考试的科目,主要是面向一般文士的对时务策,突破了由贵族垄断的传统经学的限制。而考试内容限制的突破,有利于扩大应举者的范畴,使官员的选拔由荐举变为开科考试成为可能。开科考试,是真正贯彻按才学录取原则的前提。设立科目、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是科举制度的基本特征,其中考试是核心。科举制比以往任何选官方式都更强调考试的作用。从设立进士科开始,考试朝着排除其他因素干扰的方向发展。


但是,选官制度中的才学标准,并非在短时间内能够完全贯彻,门第也不会随着王朝的更替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只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地主经济的发展成熟,全社会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按才学选官的原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才学取代门第,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要到宋朝才基本完成,而整个唐代都大体处于这个过渡进程之中,其间还经历了一些反复。不过,从发展趋势看,在唐代的出身和选官制度中,才学日渐受到重视是显而易见的。


唐代的出身和入仕途径可以概括为科举、杂色入流和门荫入仕。《旧唐书·职官志一》载:


有唐已来,出身入仕者,著令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书、算,其次以流外入流。若以门资入仕,则先授亲、勋、翊卫,六番随文武简入选例。又有斋郎、品子、勋官及五等封爵、屯官之属,亦有番第,许同拣选。


不论从何种途径获得出身,一旦获得,就有了做官的资格,成为所谓“合入官者”。有出身者要出仕任官,还必须经过由吏部和兵部主持的铨选或经过皇帝的特别任命。杜佑统计唐盛时的“合入官者”,“自诸馆学生以降,凡十二万余员”。其中包括:


弘文崇文馆学生五十员,国子太学四门律书算凡二千二百一十员,州县学生六万七百一十员;两京崇玄馆学生二百员,诸州学不计;太史历生三十六员,天文生百五十员,太医童、针、咒诸生二百一十一员,太卜卜筮生三十员;千牛备身八十员,备身二百五十六员,进马十六员;斋郎八百六十二员;诸三卫、监门直长三万九千四百六十二员;诸屯主、副千九百八十四员;诸折冲府录事、府、史千七百八十二员,校尉三千五百六十四员,执仗、执乘每府六十四员;亲事、帐内一万员;集贤院御书手一百员,翰林、药童数百员;诸台省寺监军卫坊府之胥吏及上州市令、录事省司补授者,约六千余员。


此外,还有“文武贡士及应制、挽郎、辇脚、军功、使劳、征辟、奏荐、神童、陪位、诸以亲荫并艺术、百司杂直或恩赐出身,受职不为常员者,不可悉数。大率八九人争官一员”[2]。


这是一组很重要的数字,告诉了我们多方面的信息。在整个候补官员的队伍,即在固定的构成出身的十二万余人中,州县学生和诸三卫、监门直长是人数最多的群体。州县学生本身还不是出身,但是他们构成了科举考试应试者的主体。而科举考试及第后才有出身,这就是列在“不可悉数”中的“文武贡士”。三卫和监门直长是中上级官员子孙进入仕途的跳板,属于门荫特权的照顾方式。二者都是官,但属于唐代官衔系列中的卫官,是一种构成出身的特殊职衔。从中可以看出,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出身,只是唐人出仕任官的途径之一,科举出身者在整个候补官员的人数中占少数。每年科举及第的人数并不确定,所以杜佑称之为“受职不为常员者”。大量的候补官员,是通过门荫特权、资历和年劳的积累、军功的酬赏等途径获得出身的。


从吏部选任官员的标准来说,则体现为叙阶之法。《旧唐书·职官志二》“吏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条云:


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有以亲戚,有以勋庸,有以资荫,有以秀孝,有以劳考。


封爵、亲戚和资荫,都属于门荫特权。勋庸是因军功所授的勋官,是对军功的酬赏。秀孝包括贡举和奏荐等。劳考指技术学生及各色胥吏的年劳和资历。不仅秀孝的叙阶经过考试,即走科举一途,其他的各种途径,同样需要经过考试。不同途径的考试方式和才学标准的具体内容并不相同。以下主要分析门荫及相关出身中的才学标准和考试原则问题。


唐代官员结构中,门荫入仕者一直占有很大比重。隋朝建立后,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取消门阀士族世袭做官的特权,同时形成门荫制度,以保证当朝贵族和高官子弟世袭做官。唐代对门荫入仕有严密的规定,包括封爵、亲戚和资荫三种不同的标准。封爵是指“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这是《封爵令》规定了的,“以次承袭,具在令文”[3]。亲戚指皇室的亲戚,包括皇亲缌麻以上及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妃的不同亲等。资荫指五品以上官员可以享受的荫及子孙的特权,三品以上荫及曾孙,五品以上荫子孙,二品勋官荫子。凡有封爵者和皇室的亲戚,以及五品以上官子孙以荫入仕时,根据其父祖身份和官品的高低,叙以不同的品阶。


而以门荫入仕的具体途径,主要有两个,即通过学馆和担任千牛、三卫等。此外,斋郎和品子也与门荫制度相关。以下分别论述之。


其一,馆学生徒。通过学馆,就是充当弘文馆、崇文馆或国子学、太学的学生,称为馆学生徒。馆学生徒步入仕途,都必须经过考试。或结业考试后直接出仕任官,或参加科举考试,科举及第后再出仕任官。官学被纳入科举制的轨道。官贵子弟入仕需要进行以才学为标准的考试,这是官僚制社会中的门荫出身与贵族制社会中的门第出身根本的不同。


但在唐初,中央的馆学入学资格有着森严的等级限制。如弘文馆、崇文馆学生的选补,其资格限在“皇宗缌麻已上亲,皇太后、皇后大功已上亲,散官一品,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六尚书,功臣身食实封者,京官职事正三品,供奉官三品子孙,京官职事从三品、中书黄门侍郎子”。但并非所有这些人都能够进入两馆,而需经过简选,入学的条件是“性识聪敏”[4]。国子学的入学资格是“文武官三品已上及国公子孙,从二品已上曾孙”,太学的入学资格是“文武官五品已上及郡县公子孙,从三品曾孙”,四门学的入学资格是“文武官七品已上及侯伯子男子”[5]。记载在《唐六典》的以上规定,大体反映的是开元时期的制度,其入学资格的等级限制是非常严格的。不过,从发展趋势来看,国子诸学入学资格的限制是逐渐放宽的,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规定,庶人子弟有文词史学者“听入四门学充俊士”[6]。学校进一步向平民子弟开放,是唐代国学发展的趋势。庶人子弟在学比重的提高,正是才学逐渐在取代门第等级。


唐前期,馆学生徒考试入仕比一般士人要直接,录取比例也大得多。其弘文馆、崇文馆学生,虽同明经、进士,然“以其资荫全高,试取粗通文义”[7]。正如玄宗在敕文中指出的那样,“宏文、崇文生,缘是贵胄子孙,多有不专经业便与及第”[8]者。这就在实际上造成了一种不平等,照顾等级身份的成分很重。但是,馆学生徒科举及第的比例在开元前后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开元以前,经由两监(西京和东都国子监)而科举及第者较多。杨玚在开元十七年(729)上疏中谈到,以前“监司(指负责学校教育的国子监)每年应举者,尝有千数;简试取其尤精,上者不过二三百人。省司(指主持科举考试的尚书省考功司)重试,但经明行修,即与擢第,不限其数”。而自数年以来,“省司定限,天下明经、进士及第,每年不过百人。两监惟得一二十人”[9]。由两监及第的比重开始下降。同时,随着武则天长安(701—704)以后学校的废弛,那些被称为“乡贡”的举选不由馆学、“怀牒自列于州县”[10]者,在应举者中的比重逐渐加大,严重冲击着官学教育。以至玄宗天宝十二载(753),出于整顿学校的目的,下令罢乡贡,“敕天下举人不得言乡贡,皆须补国子及郡学生”,禁止士人自己向州县报名参加科举考试,应举者一律为在读的馆学生徒。人为的禁止并没有阻止乡贡地位的上升,到德宗贞元十年(794)以后,已是“进士殆绝于两监”[11]。


以上说明,体现在中央官学中的门荫制度逐渐被纳入科举考试的轨道,官学的特权色彩也逐渐被冲淡,才学取士的原则已经渗透到门荫制度之中。


学校教育纳入科举的轨道,以及官学地位的变化,直接反映了科举制本身才学标准的加强。科举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举,即只要符合一定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都可以报名考试。但在唐初,由于馆学生徒在应举者中占有很大比重,而进入馆学又有着严格的资格限制,即使馆学入学资格放宽以后,仍然只有少数人才能入学。在应举者和及第者都以馆学生徒为主体的情况下,自举的原则并未能真正贯彻。只有当官学废弛,乡贡在科举中占主导地位之后,自举才有可能实现。


官学的废弛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学校教育的内容与科举考试内容的脱节,教育体制没有随着科举制的调整而进行适时的调整。但从深层意义上看,这种现象也与一般地主出身的士人参与政权的社会要求以及学术的平民化趋势分不开。在乡贡地位上升的同时,乡贡取解、应举的限制也日渐减少,州县和地方豪强对乡贡的控制因此减弱。由于乡贡是士人自举,“举人辄自陈牒”[12],没有等级身份的限制,以上变化表明才学逐渐战胜门第等级,帝国政权进一步向更广大的一般地主出身的士人开放。


其二,卫官。在直接以门荫入仕之中,具体途径有担任千牛、三卫等卫官。卫官是除职、散、勋、爵外的又一个官品序列,《旧唐书·职官志》所载官品令中,卫官单列一项。其官品高者如亲、勋、翊三卫校尉,为正六品上阶,低者如亲王府及折冲府的队副,为从九品下阶。作为门荫入仕者进身之阶的卫官,主要是左右千牛卫的千牛备身、备身左右和备身,太子左右内率府的太子千牛和太子备身,殿中省和太仆寺的进马,以及三卫。


卫官本身是官,担任卫官即已经入仕,故可视为直接以门荫入仕。千牛、备身和三卫等的选补,有着严密的资格限制。《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员外郎”条载:


凡千牛备身、备身左右及太子千牛,皆取三品以上职事官子孙、四品清官子,仪容端正、武艺可称者充。……凡殿中省进马,取左右卫三卫高荫,简仪容可观者补充。分为三番上下,考第简试,同千牛例。仆寺进马亦如之。


…………


凡左右卫亲卫、勋卫、翊卫及左右率府亲、勋、翊卫及诸卫之翊卫,通谓之三卫。择其资荫高者为亲卫(原注:取三品已上子、二品已上孙为之),其次者为勋卫及率府之亲卫(原注:四品子、三品孙、二品已上之曾孙为之),又次者为翊卫及率府之勋卫(原注:四品孙、职事五品子孙、三品曾孙、若勋官三品有封者及国公之子为之),又次者为诸卫及率府之翊卫(原注:五品已上并柱国若有封爵兼带职事官[按,此处疑有脱漏]为之),又次者为王府执仗、执乘(原注:散官五品以上子孙为之)。


但是,千牛、备身、三卫等作为皇帝和太子的侍卫,又是一种进身之阶,而不同于职事官。他们根据品级的不同完成番上(轮番到京师服役)或纳赀(交纳一定的钱而不服役)之后,三卫参加兵部的校试,“有文堪时务则送吏部,无文则加其年阶,以本色迁授”[13]。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迁授去向为左右监门直长和太子监门直长,由三卫有才用者补任。千牛备身、备身左右考满亦送兵部校试,有文者送吏部。[14]三卫和监门直长的人数很多,上述杜佑统计的盛唐时“自诸馆学生以降,凡十二万余员”的“合入官者”中,三卫和监门直长将近4万员,约占三分之一。由于三卫出身的荫及面很广,许多高官直接荫及曾孙。三品以上曾孙或五品以上孙,有的可能就是低级官员之子了。无论如何,三卫是高级官吏子孙以门荫出身的主要途径,也是所有门荫出身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途。三卫所占比例如此之大,正说明从唐开国到安史之乱一百余年间,贵族和高级官僚的地位并不稳定。王公贵族的范围和高级官员的设置数额基本固定,但担任过高级官员的人数却很多。而三卫人数众多本身,是高官轮流做造成的结果,是唐前期政治势力变化加速的反映。


其三,斋郎、品子。与门荫相关的还有斋郎、品子。斋郎、品子作为一种出身,不属于五品以上高官的门资,但又是一种类似于资荫的政治特权。《新唐书·选举志》云:


凡斋郎,太庙以五品已上子孙及六品职事并清官子为之,六考而满;郊社以六品职事官子为之,八考而满。皆读两经粗通,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择仪状端正无疾者。


斋郎简选的标准,除了父祖官品、年龄、体貌之外,就是“读两经粗通”。吏部员外郎负责对斋郎的选拔进行考试,“凡预太庙斋郎帖试,如贡举之制”[15]。将儒家经典的基础知识作为中级官员子孙取得出身资格的条件,同样贯穿了一个才学标准的要求。在杜佑统计的盛唐时“合入官者”的12万余人中,斋郎为862员,约占千分之七。由于斋郎的出身条件主要是六品职事官之子,范围不是很大,竞争的人数不会太多。加上年龄限制在十五至二十岁之间,六至八年考满后,须解送礼部考试,如贡举之制。[16]考试合格后,就可以到吏部去参加铨选。所以对于六品职事官之子来说,是一条相当便捷的入仕途径。其中太庙斋郎铨选,释褐多为八、九品之州参军事、县丞等地方职务,有些人进而做到县令、刺史等地方长官。如开元十九年(731)病逝于前往任鄂州刺史途中的卢翊,“属则天皇后受图温洛,以门子预执边豆,因调选授杭州钱唐丞”[17]。天宝末年担任魏州魏县令的崔夷甫,“少以门荫为太庙斋郎。年未廿,调补泽州参军事(从九品上),转陕州河北县尉。丁艰去职。服阕,授千牛卫录事参军事”,后被安禄山奏摄魏州魏县令。[18]天宝十二载(753)终于齐州丰齐县令任上的程俊,“补太庙斋郎,解褐恒州参军(正八品下)”[19]。


除了部分六品官之子可以通过担任斋郎获得出身之外,对于其他六品以下官员子弟来说,任官的特权体现为担任品子(即亲事、帐内)。品子是色役的一种[20],通过服役或纳课满一定年限后,就可以取得参选资格。《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条云:


凡王公已下皆有亲事、帐内(原注:六品、七品子为亲事,八品、九品子为帐内)。限年十八已上,举诸州率万人以充之(原注:亲王、嗣王、郡王、开府仪同三司及三品已上官带勋者,差以给之。并本贯纳其资课,皆从金部给付)。皆限十周年,则听其简试。文理高者送吏部,其余留本司,全下者退还本色。


亲事、帐内在杜佑统计的盛唐时“合入官者”的12万余人中占1万人,是一个不小的比例。《新唐书·选举志》备载唐之盛时入官之门户及具体人数,与《通典·选举》所载大体相同,唯其多载“纳课品子万人”,则误。纳课品子万人,就是亲事、帐内1万人。品子或服役或纳课,亲事、帐内是色役,纳课者谓之纳课品子。太宗时曾规定,“文武职事三品以上给亲事、帐内,以六品、七品子为亲事,以八品、九品子为帐内,岁纳钱千五百,谓之品子课钱”[21]。


三卫、斋郎、品子等,作为出仕任官的途径,尽管出身的标准并不一致,但在具体照顾的面上却有交叉之处。贵族和高级官僚总是占少数,在他们的子孙出仕任官得到保证的同时,三卫、斋郎、品子等为广大中下级官吏之子的出仕任官给予了照顾。这种照顾,在唐代政治形态中具有特殊的意义。一方面是特权照顾的范围扩大,覆盖了所有九品以上的官员,有利于协调官僚集团的内部矛盾,也是官员选拔范围的扩大,有利于人才的选拔。另一方面,所有对特权的照顾都与考试相结合,甚至与科举相结合,才学标准也贯穿到特权照顾之中。只有具有一定才学的官贵子弟,才能在越来越多的具有任官特权的官贵子弟中获得出仕任官的优势。


门荫类出身之外的其他各种出身途径中,即所谓杂色入流,包括各种技术官和流外入流等,也都需要经过出身考试和入仕考试。[22]总之,尽管考试的侧重点和才学的内容在不同出身途径中并不相同,但考试原则和才学标准则已经贯彻到一切出身途径之中。


唐代社会发生着一些深刻的变化,为了加强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提高各级官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对官员文化水平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这种变化使门荫制度和各种选官特权受到冲击,考试原则和才学标准渗透到各种出身途径中的同时,科举在选官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尽管科举出身者在整体官员构成中的比例,终唐一代都占少数,但其不断增加的趋势却明显呈现出来。尤其是高级官员的构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唐高宗以前,官贵子弟主要从门荫出身,一般地主子弟则或从流外入流,或应募从军,以战功来获取官职和勋赏。无论是在整个官僚队伍中还是在高级官僚的构成中,科举出身者都不占主要地位。从唐高宗统治的后期开始,科举录取名额有所扩大。武则天大开制科,又极大地增加了科举入仕的人数。直到玄宗时期,高级官员中特别是宰相,科举出身者的比重不断有所上升。但这一时期门荫入仕者在政治上仍有相当大的力量,他们迫使科举出身的高级官僚在开元、天宝之际的政治舞台上屈居下风。经过反思和调整,安史之乱以后,科举出身者在朝廷中的地位迅速回升,在贞元、元和之际,进士科成为宰相和高级官僚的主要来源。宪宗以后,门荫出身的宰相人数急剧减少,高官子弟凭借门荫而致高位的状况已成过去。尽管许多清要的职位甚至宰相基本还由一些少数的家族所把持,但他们基本都是通过科举进身的。同时,地方的中下级官吏中,科举出身者所占的比重也不断加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不论是在唐代的职官制度和选官制度上,还是在整个中国帝制时代的职官制度史和选官制度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相对于其他出身途径来说,科举本身就是才学和考试的象征。科举出身,尤其是其中的进士科,在唐代稳定地成为高级官僚的主要来源。这标志着以才学为标准的选官原则首先在高级官僚的选拔中得到贯彻。只不过,这个变化出现在唐代的中后期,离盛唐已经有半个世纪了。


[1]《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历代制中谓“炀帝始建进士科”。《旧唐书》卷一一九《杨绾传》载杨绾上疏云,“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


[2]《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制下。


[3]《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非正嫡诈承袭条,463页。


[4]《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弘文馆学士条,广池千九郎训点本,193页。《唐会要》卷六四宏文馆条记“开元七年九月四日,依旧改(昭文馆)为宏文馆”,其后记“学生三十八人,补弘文馆、崇文学生例,皇缌麻已上亲(下与《大唐六典》同)”。颇疑以上两馆学生资格的规定为开元七年的定制。《旧唐书·玄宗本纪》载“(开元七年)九月甲子,改昭文馆依旧为弘文馆”,180页。


[5]《大唐六典》卷二一国子监,397页。


[6]王定保:《唐摭言》卷一《两监》原注,6页。


[7]《大唐六典》卷四礼部尚书侍郎之职条,83—84页。


[8]《唐会要》卷七七宏文崇文生举。


[9]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二九八杨玚《谏限约明经进士疏》,3027页。


[10]《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1161页。


[11]《唐摭言》卷一《两监》,6页。


[12]《旧唐书》卷一一九《杨绾传》。杨绾在反思安史之乱的背景下反对举人辄自陈牒,提出“今之取人,令投牒自举,非经国之体也”。杨绾的上疏反映了安史之乱以前科举向一般士人开放的程度。


[13]《大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条,118页。


[14]《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1174页。


[15]《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吏部员外郎之职条,1820页。


[16]《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两京郊社署条原注,1242页;《大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条、卷四礼部尚书侍郎条。


[17]《唐代墓志汇编》开元379号,1418页。


[18]《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72号,1811—1812页。


[19]《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30号,1859页。


[20]王永兴:《唐敦煌天宝差科簿研究——兼论唐代色役制和其他问题》,载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


[21]《文献通考》卷三五《选举考八》。


[22]任士英:《唐代流外官的管理制度》,《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