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授官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是对于六品以下官中一些特殊的官员,其任命权由吏部转移到宰相和君主手中。“隋制,员外郎、监察御史亦吏部注,诰词即尚书、侍郎为与之。自贞观已后,员外郎尽制授。则天朝,御史始制授。”[28]开元四年(716)以后,六品以下属供奉官者如起居郎、拾遗、补阙等,亦皆敕授,不属选司。[29]而所谓进名敕授,不属选司,实际上就是将员外郎、监察御史、起居郎、拾遗、补阙等官职从吏部铨选中分离出来,转由宰相访择和举荐,由皇帝以敕书任命。[30]
随着唐代中后期荐举范围的扩大,不仅宰相可以举荐,各种使职和地方长官也可以举荐,敕授官的范围也在扩大。《通典》卷一五《选举》所说的“六品已下守五品已上及视五品已上皆敕授。凡制敕授及册拜,皆宰司进拟”,不确。而且荐举制也被引入考试的原则,“每年冬荐官,吏部准式检勘。或成者,宜令诸司尚书、左右丞、本司侍郎引试都堂,访以理术,兼商量时务状。考其理识通者,及考第事迹,定为三等,并举主姓名录奏。试日,仍令御史一人监试”[31]。
综上所述,唐代官员的选任,无论是铨选还是举荐,或其他途径,都贯穿着才学标准和考试原则。一切通过考试,考试合格方能做官,这是唐代选官制度的核心内容。
[1]《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1823页。
[2]《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条,开成二年四月中书门下奏。
[3]《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条,开成二年四月中书门下奏。
[4]《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掌选善恶条,贞元九年正月御史中丞韦贞伯劾奏文。按,中华书局标点本于此处断句有误。
[5]《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序。
[6]《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制科》,17页。
[7]《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条,太和九年十二月敕。
[8]《通典》卷二三《职官》。《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吏部员外郎条云:“判废置一员,判南曹一员。南曹起于总章二年,司列少常伯(吏部侍郎)李敬元奏置。”唐人李肇记其事云:“员外郎二厅,先南曹,次废置。”见所撰《唐国史补》卷下郎官故事条。
[9]《全唐文》卷七八四穆员《福建观察使郑公墓志铭》,8196页。
[10]《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1820页。判南曹的员外郎还掌握着官缺的分配。《旧唐书》卷一四九《令狐峘传》:“初,大历中,刘晏为吏部尚书,杨炎为侍郎,晏用峘判吏部南曹事。峘荷晏之举,每分缺,必择其善者送晏,不善者送炎,炎心不平之。”
[11]《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吏曹条例条所载与此略同。
[12]权德舆:《权载之文集》卷三一《吏部员外郎南曹厅壁记》,《四部丛刊》本。文中记李敬玄奏置南曹在上元中,似误。
[13]《册府元龟》卷六三〇《铨选部》条制二,7551页。
[14]《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吏曹条例条载:“开元二十八年八月,以考功贡院地置吏部南院,以置选人文书。或谓之选院。其选院本铨之内,至是移出之。”王应麟《玉海》卷一一七《铨选》唐选院条记其事,时间作开元二十年。《唐国史补》卷下长名定留放条记其事,时间为开元二十二年。皆不确。因为《唐会要》明白说是以考功贡院之地置,则必在开元二十五年之后。
[15]《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铨曹》,21页。
[16]《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1171页。
[17]《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铨曹》,21页;《玉海》卷一一七《铨选》唐选院条引《长安志》。
[18]《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
[19]《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1171—1172页。
[20]《通典》卷一五《选举三》。
[21]《通典》卷一五《选举三》。
[22]《全唐文》卷四二〇常衮《叔父故礼部员外郎墓志铭》,4294页。
[23]刘肃:《大唐新语》卷一〇《厘革第二二》。
[24]刘肃:《大唐新语》卷一〇《厘革第二二》。
[25]张GFDB1:《朝野佥载》卷六,134页。
[26]《大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条。
[27]陆贽:《唐陆宣公翰苑集》卷一七《请许台省长官举荐属吏状》,《四部丛刊初编》本。
[28]刘肃:《大唐新语》卷一〇《厘革第二二》。又,《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条序:“其后,(吏部)尚书、侍郎通掌六品以下选。其员外郎、监察御史,亦吏部唱讫,尚书、侍郎为之典选。自贞观以后,员外郎乃制授之。又至则天朝,以吏部权轻,监察(御史)亦制授之。”
[29]《通典》卷一五《选举》。
[30]宁欣:《唐代选官研究》,文津出版社,1995年,73页。
[31]《唐会要》卷八二《冬荐》贞观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