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选官制度中的考试原则,不仅体现在科举考试和其他非科举的出身途径中,更体现在官员出仕任官的铨选中。科举只是获得出身的考试,而获得出身的途径,除了科举外,还有门荫、流外入流、军功授勋和其他杂色入流。但是,无论何种出身,要出仕任官,一般都必须经过吏部或兵部的铨试。即使是任满待选的前资官,在重新出任职事官时,也同样需要经过铨试。也就是说,铨选是所有人进入官僚队伍的必经之路。或者说,一切官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出身,都必须通过铨选来选拔。即使不通过铨选,而由举荐任官,也只是选人途径的不同,但同样也需要经过考试。
一、吏部铨选的规程
广义的铨选,指所有官员的选拔,所谓“铨衡人物,擢尽才良”[1],是对选司的考课要求。狭义的铨选则指由尚书省吏部和兵部主持的六品以下官员的选授,如《通典》卷一五《选举》云,自六品以下旨授,“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由吏部主持的铨选,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兵部主持的武官铨选程序大体相同):
1.颁格与发解
格指选格,每年由吏部制定,规定来年的应选条件和限制。选人的条件必须与格合,才能应选,所谓“立格去留”[2]。合格而欲应选者,填写铨状,然后由本属或故任列其罢免善恶之状,称为解状。将解状呈送至尚书省,称为发解。《新唐书·选举志》云:
每岁五月,颁格于州县。选人应格,则本属或故任取选解,列其罢免善恶之状,以十月会于省。过其时者不叙。
由于唐前期的铨选始终处于不断调整之中,所以选格是每年都颁布的。随着铨选制的逐渐完善,选格的规定也日趋繁密和固定,每年都颁布选格就成为一种重复性的工作。加上一些偏远地区应选人数的增加,五月颁格,十月发解至尚书省,其时间也过于紧促。所以,文宗开成二年(837)四月中书门下奏请对铨选制度进行改革,“比缘今年三月,选事方毕,四月已后,方修来年格文,五月颁下,及到远地,已及秋期。今请起今月与下长定格,所在州府,榜门晓示”[3]。
送至尚书省的解状,实际上应包括选人自己填写的铨状和地方官府填写的审查意见、“罢免善恶之状”。《册府元龟》卷六二九《铨选部·条制一》“唐选制”条注云:
先时,五月颁格于郡县,示人科限而集之。初,皆投状于本郡或故任所,述罢免之由,而上尚书省。限十月至省,乃考核。资序、郡县乡里名籍、父祖官名、内外族姻、年齿、形貌、优劣课最、谴负刑犯,必具焉。
选人根据选格的科限而填写的报名表为“铨状”,按照选格的规定,“铨状,选人自书,试日书迹不同,即驳放殿选。违格文者,皆不覆验”[4]。选人将铨状投送至本郡或任所,由籍贯所在郡的长官或任所的长官列其罢免善恶之状,这就成了“选状”。其中“资序、郡县乡里名籍、父祖官名、内外族姻、年齿、形貌”等,当属选人自书的内容,而“优劣课最、谴负刑犯”等,当属罢免善恶之状。
2.检核解状——南曹综核与废置详断
解状送至尚书省之后,吏部员外郎负责检勘核查。这是对选人在参选之前进行的资格审查,由吏部员外郎专门负责,所谓“其铨综也,南曹综核之,废置与夺之,铨曹注拟之”[5]。检勘的依据主要是选人的户籍和甲历。户籍登记着人们的基本情况,一般是“开检无籍者,不得与第”[6]。甲历则是官员任职的档案,“中书、门下、吏部各有甲历,名为三库,以防逾滥”[7]。
对选人参选资格进行审查是吏部员外郎的中心职掌,其中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逐渐形成了两员吏部员外郎“一员判废置,一员判南曹”[8]的格局。判废置和判南曹的具体分工,还不是很清楚。一说为“凡吏部分天下之疑,析无文之中,曰废置;清九流之路,坦多士之门,曰南曹”[9]。
以吏部员外郎一人专南曹之任,始于高宗总章二年(669),与当年的铨选制度改革有关。“员外郎一人掌判南曹。每岁选人有解状,簿书、资历、考课,必由之以核其实,乃上三铨。其三铨进甲则署焉。”[10]《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吏部员外郎”条云:“南曹起于总章二年,司列少常伯(吏部侍郎)李敬元奏置。”《新唐书·选举志》载吏部侍郎李敬玄委托新增置的吏部员外郎张仁祎,“始造姓历,改修状样、铨历等程式”[11]。二者所指当为同一事,即任命一员吏部员外郎专门负责选人文件和资格的审查。“其后,或诏同曹郎分主之,或诏他曹郎权居之,皆难其才而慎斯举也。”[12]开元十二年(724),正式规定吏部和兵部员外郎专判南曹,“每年选毕,起五月一日,所是文状即预勘责关简”[13]。开元二十八年,又置吏部南院,以置选人文书,或谓之选院,将此前在本铨之内的南曹移出之。[14]自后,版榜和长名榜等有关资格审查的文状,都在选院张贴公布。版榜规定选人填写文书的格式,“选曹每年皆先立版榜,悬之南院。选人所通文书,皆依版样”[15]。虽制度上规定“文书粟错,隐幸者驳放之,非隐幸则不”[16],但往往是一字有违,即被驳落,稍不如式,便不得调[17]。长名榜始设立于总章二年(669),详见后论。
吏部员外郎判废置,现有记载皆语焉不详。唐文宗太和五年(831)六月敕:“应选人未试以前,南曹驳放后,经废置详断,及准堂判却收。”[18]说明了选官程序中吏部员外郎判废置这个环节的存在。
3.三铨三注
选人的解状被审查合格之后,乃上三铨,所谓“其铨综也,南曹综核之,废置与夺之,铨曹注拟之”。三铨是指吏部尚书和两员吏部侍郎,对于六品以下官,分别按照合授官品的高低分组进行铨试。具体程序是:“六品已下,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询其便利而拟;已注而唱,不厌者得反通其辞;三唱而不厌,听冬集。”[19]
三铨先试书判,再铨身言,是对选人行政能力、身体条件、表达能力的测试和考察, “其择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辨正;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20]。尽管原则上以德行、才能、劳考(资历)为选官的标准,但是,实际上最重要的还是身言书判,尤其试判的成绩更是授官的关键要素。
试判不仅是对选人行政能力的测试,决定判文好坏的标准是“取其文理优长”,即还包括判文的文章水平。杜佑根据显庆二年(657)刘祥道上疏提到“曹司试判”,认为试判起于高宗之时[21],后人亦多沿用此说,如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六《判》。实际上,唐人常衮认为,“自周隋已来,选部率以书判取士”[22]。唐人刘肃则说,“国初因隋制,以吏部典选,主者将视其人,核之吏事。始取州、县、府、寺疑狱,课其断决,而观其能否。此判之始焉”[23]。据此,至少唐初就开始试判了。而最初的试判,主要是行政能力的测试,考察选人能否断决行政机关的各种疑难案件。随着选人的迅速增加,试判的标准也逐渐发生变化,“后日月淹久,选人滋多。案牍浅近,不足为准。乃采经籍古义,以为问目。其后官员不充,选人益众,乃征僻书隐义以试之,唯惧选人之能知也”[24]。
三铨试书判并非分试两项,而是在所试判文之中观其楷法。如武则天时有一选人参加铨选,吏部侍郎李安期看判曰:“弟书稍弱。”对曰:“昨坠马损足。”安期曰:“损足何废好书?”为读判曰:“向看贤判,非但伤足,兼似内损。”其人惭而去。[25]
铨试结束后,吏部尚书、侍郎对成绩合格的选人根据甲历上注名的资历拟定职务,称为注官。注官要征求选人的意见,“循其便利而拟”。初拟之后,铨官要当面对选人唱示,若官资未相当或以为非便者,可请求重新注拟,以三次为限。三唱而不厌,听冬集,“至冬检旧判注拟”[26],参加下一次注官。
4.过官与给符
吏部将拟定的官职名单,以类相从,列为表册。大抵以百人为一甲,制为奏抄,先送尚书省左右仆射简勘,然后送至门下省审核。这个过程,就是奏抄的成立和审批。《通典》卷一五《选举》云:
伏者以类相从,攒之为甲,先简仆射,乃上门下省。给事中读之,黄门侍郎省之,侍中审之。不审者皆得驳下。既审,然后上闻,主者受旨而奉行焉,各给以符而印其上,谓之告身。
门下省对吏部(武官属兵部)授官名单的审核称为“过官”,其不能过者,谓之“退量”。门下过官之后,申奏于皇帝,“诏旨但画闻以从之,而不可否者也”[27]。皇帝在吏部的授官奏抄上御画“闻”之后,交由尚书都省付吏部,各给以符而印其上,盖上“吏部告身之印”,便形成了正式的任官文书——告身。至此,官已受成,皆廷谢之后等候任命。
二、荐举制与制敕授官
上述唐代吏部铨选的规程,是大部分六品以下官员的选任程序。其中,对身言书判的铨试,贯穿着考试原则和才学标准。在唐代,不仅吏部和兵部的铨选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其他不是吏部和兵部铨选的选官途径,同样也需要经过考试。
吏部和兵部主持的铨选,因是尚书省以奏抄的形式向门下省申报审批,最后由皇帝御画“闻”批准,故称“奏授”。在唐代,荐举制在选官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授官方式则体现为“制授”和“敕授”。《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条:
五品已上以名闻,送中书门下听制授焉。六品已下,常参之官,量资注定,其才识颇高,可擢为拾遗、补阙、监察御史者,亦以名送中书门下,听敕授焉;其余则各量资注拟。
唐代官员的选任,除了吏部郎中负责的流外官迁转(称流外铨)和各所在部门负责的伎术官的迁转外,九品以上非伎术官的铨选,根据授官的等第和身份,分为制授、敕授和奏授三个渠道。这是以授官文书的类别进行的划分,以制书授官者为制授,以敕书授官者为敕授,以御画奏抄授官者为奏授。但划分的标准却是官员的品级和特殊地位。而从任命方式上来说,奏授通过铨选制,制授和敕授则主要通过荐举制。
制授官的荐举主要通过宰相。本书第五章第四节中提到,凡是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命,属于“授大官爵”,都要用制书,即要由最高决策层决断。制授在实际上存在着宣授和一般的制授两种情况。宣授是出自皇帝自己的主意,由皇帝直接任命,落实到制书用语上为“可某官”。一般的制授官则是由宰相进拟,即由宰相提出任官意见,然后报皇帝批准,落实到制书用语上为“可依前件”。由于制授官都是五品以上高级官员,制授官的候选人都已经过层层考试和选拔,所以一般不存在考试的必要,其授官的依据主要是君主的信任或宰相的推荐意见,其中自然还包括候选人在前任职务上的政绩和考课成绩。
敕授官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是对于六品以下官中一些特殊的官员,其任命权由吏部转移到宰相和君主手中。“隋制,员外郎、监察御史亦吏部注,诰词即尚书、侍郎为与之。自贞观已后,员外郎尽制授。则天朝,御史始制授。”[28]开元四年(716)以后,六品以下属供奉官者如起居郎、拾遗、补阙等,亦皆敕授,不属选司。[29]而所谓进名敕授,不属选司,实际上就是将员外郎、监察御史、起居郎、拾遗、补阙等官职从吏部铨选中分离出来,转由宰相访择和举荐,由皇帝以敕书任命。[30]
随着唐代中后期荐举范围的扩大,不仅宰相可以举荐,各种使职和地方长官也可以举荐,敕授官的范围也在扩大。《通典》卷一五《选举》所说的“六品已下守五品已上及视五品已上皆敕授。凡制敕授及册拜,皆宰司进拟”,不确。而且荐举制也被引入考试的原则,“每年冬荐官,吏部准式检勘。或成者,宜令诸司尚书、左右丞、本司侍郎引试都堂,访以理术,兼商量时务状。考其理识通者,及考第事迹,定为三等,并举主姓名录奏。试日,仍令御史一人监试”[31]。
综上所述,唐代官员的选任,无论是铨选还是举荐,或其他途径,都贯穿着才学标准和考试原则。一切通过考试,考试合格方能做官,这是唐代选官制度的核心内容。
[1]《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1823页。
[2]《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条,开成二年四月中书门下奏。
[3]《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条,开成二年四月中书门下奏。
[4]《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掌选善恶条,贞元九年正月御史中丞韦贞伯劾奏文。按,中华书局标点本于此处断句有误。
[5]《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序。
[6]《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制科》,17页。
[7]《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条,太和九年十二月敕。
[8]《通典》卷二三《职官》。《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吏部员外郎条云:“判废置一员,判南曹一员。南曹起于总章二年,司列少常伯(吏部侍郎)李敬元奏置。”唐人李肇记其事云:“员外郎二厅,先南曹,次废置。”见所撰《唐国史补》卷下郎官故事条。
[9]《全唐文》卷七八四穆员《福建观察使郑公墓志铭》,8196页。
[10]《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1820页。判南曹的员外郎还掌握着官缺的分配。《旧唐书》卷一四九《令狐峘传》:“初,大历中,刘晏为吏部尚书,杨炎为侍郎,晏用峘判吏部南曹事。峘荷晏之举,每分缺,必择其善者送晏,不善者送炎,炎心不平之。”
[11]《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吏曹条例条所载与此略同。
[12]权德舆:《权载之文集》卷三一《吏部员外郎南曹厅壁记》,《四部丛刊》本。文中记李敬玄奏置南曹在上元中,似误。
[13]《册府元龟》卷六三〇《铨选部》条制二,7551页。
[14]《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吏曹条例条载:“开元二十八年八月,以考功贡院地置吏部南院,以置选人文书。或谓之选院。其选院本铨之内,至是移出之。”王应麟《玉海》卷一一七《铨选》唐选院条记其事,时间作开元二十年。《唐国史补》卷下长名定留放条记其事,时间为开元二十二年。皆不确。因为《唐会要》明白说是以考功贡院之地置,则必在开元二十五年之后。
[15]《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铨曹》,21页。
[16]《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1171页。
[17]《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铨曹》,21页;《玉海》卷一一七《铨选》唐选院条引《长安志》。
[18]《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
[19]《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1171—1172页。
[20]《通典》卷一五《选举三》。
[21]《通典》卷一五《选举三》。
[22]《全唐文》卷四二〇常衮《叔父故礼部员外郎墓志铭》,4294页。
[23]刘肃:《大唐新语》卷一〇《厘革第二二》。
[24]刘肃:《大唐新语》卷一〇《厘革第二二》。
[25]张GFDB1:《朝野佥载》卷六,134页。
[26]《大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条。
[27]陆贽:《唐陆宣公翰苑集》卷一七《请许台省长官举荐属吏状》,《四部丛刊初编》本。
[28]刘肃:《大唐新语》卷一〇《厘革第二二》。又,《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条序:“其后,(吏部)尚书、侍郎通掌六品以下选。其员外郎、监察御史,亦吏部唱讫,尚书、侍郎为之典选。自贞观以后,员外郎乃制授之。又至则天朝,以吏部权轻,监察(御史)亦制授之。”
[29]《通典》卷一五《选举》。
[30]宁欣:《唐代选官研究》,文津出版社,1995年,73页。
[31]《唐会要》卷八二《冬荐》贞观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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