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铨选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渐确立和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与科举制的完善大体是一致的,但科举与铨选还没有完全结合起来。到宋代以后,获得科举出身的人,可以直接出仕任官,对于科举出身的人来说,基本实现了举和选的结合。
唐代的文官铨选制度,是在贞观后期初步建立起来的。其前提是对于中央和地方官员额的核定,改变此前“课人赴调”的权宜办法。尤其是贞观二十年(646)在并省州县的基础上,对地方官吏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将地方官真正纳入中央铨选的轨道。[1]
贞观时期,吏部铨选面临着在具体操作上如何掌握选官标准的实际困难,引起了关于如何选拔官吏的讨论。有人主张恢复汉代的乡举里选、州郡辟署之法,如吏部尚书杜如晦;太宗还想“令人自举”,魏徵加以劝止;有人主张“遍委忠良而不必众举”,如褚遂良。[2]也就是说,贞观时期还停留在是由吏部进行铨选还是通过举荐、辟召这样的原则问题上。到唐高宗时期,问题的焦点则已透过这种原则性的争论,转入如何使吏部铨选更加完善,并因此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随着政治上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每年获得任官资格的人不断增加,官缺有限而应选人多的矛盾日渐突出。这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必然出现的内在矛盾。[3]到高宗永徽(650—655)、显庆(656—661)年间,铨选过程中出现“九流繁总,人随岁积”的混乱局面,即每年积压下来的具有任官资格但又没有获得职事官的人越来越多。面对这种矛盾,主持吏部铨选的黄门侍郎知吏部选事刘祥道上书请求改革,得到宰相中书令杜正伦的赞同,高宗下令集百官详议,结果是“议者多难于改作,事竟不行”[4]。
真正付诸实施的改革在高宗总章二年(669)全面展开,主要内容是在扩大吏部官员编制的基础上,严格考试注官的具体规程,即在原有一员吏部侍郎的基础上加置一员,尚书、侍郎分为三铨的制度至此确立。[5]新上任的吏部侍郎裴行俭“始设长名榜,引铨注期限等法,又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以为故事。仍撰谱十卷”[6]。另一吏部侍郎李敬玄又委托新增置的吏部员外郎张仁祎,“始造姓历,改修状样、铨历等程式”。经过这些改革,“铨总之法密矣”,也就是说,铨选制度至此趋于完善了。[7]
这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长名榜的设立,严格考试资格的审查,在进入考试之前将一些条件稍差的人加以黜落。所谓长名榜,是指对选人参选资格进行审查后,根据选人的条件排出长名,将当年不能参选者予以公布的文告,也称为“长名驳放”。资格审查是一项很繁杂的工作,此次改革中的许多都属于资格审查程序中的问题,如所谓姓历、状样、铨历等,都是有关选人的各种档案材料和申报手续。选人渐多,文书繁密,检核文状,排出长名,颇费时日,造成许多选人在京等候长名结果,滞留日久,虚费资粮。所以开耀元年(681)崇文馆直学士崔融在议状中提出缩短期限的建议,“选人每年长名,常至正月半后,伏望速加铨简,促以程期”[8]。
符合参选条件的,乃上“三铨”,即据其拟授官品的高低,分组由吏部尚书、侍郎进行考试。在进行“观其书判”的笔试和“察其身言”的面试之后,还有一个录取名单,需张榜公布,也叫“长名”。如开元二十二年(734)李林甫知选,张榜公布长名结果时,其中一人被驳放的理由是“据其书判,自合得留;缘嘱宁王,且放冬集”[9]。天宝十一载(752),杨国忠做宰相,为了自示精敏,乃遣令史先于私第密定名阙,然后请“两京选人集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10]。
总章二年改革的另一个内容是“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其目的是严格官员迁转的程序,增加升迁的阶梯,因为此前“州县混同,无等级之差,凡所拜授,或自大而迁小,或始近而后远,无有定制。其后选人既多,叙用不给,遂增郡县等级之差”[11]。在州县官中增加等级,可以解决部分叙用不给的矛盾,尤其是为解决一些地方官的升迁问题,增加了一些阶梯。
总之,这次改革是在选人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对吏部选官条例进行的调整。各项措施的完善,虽在获得出身者入选的环节上,对参选人数进行一些控制,但并未解决选人多而官缺少的矛盾。所以,到高宗开耀元年(681),还下诏召集在京九品以上官员进行了全面的讨论,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但都没有得到贯彻执行。
这一时期铨选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为了限制入选人数,即被动的改革,在如何保证选拔优秀人才的问题上,并未有实质性的措施。这也说明考试选官不仅仅是考试的问题,铨选制度的最初改革是为了淘汰选人,而不是为了选拔人才,亦即未能触及考试本身。
武则天执政以后,选人多而官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垂拱元年(685)魏玄同上书指出,“官有常员,人无定限。选集之始,雾积云屯;擢叙于终,十不收一”[12]。御史张GFDB1也说,“乾封(666—668)以前,选人每年不越数千;垂拱以后,每岁常至五万。……是以选人冗冗,甚于羊群;吏部喧喧,多于蚁聚”[13]。睿宗在慰劳毕构的玺书中也指出,咸亨、垂拱之后,“选吏举人,涉于浮滥”[14]。
武则天时主要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通过扩大官员编制来缓解这种矛盾。为了稳定政权,武则天大量破格用人,滥以禄位收人心。武则天在位的前十年,是唐代官僚机构扩大的一个高峰。
二是试图从入仕途径上解决入流浮滥的问题,严格限制伎术官的外叙和流外出身人的迁转。神功元年(697)敕,“自今以后,本色出身,解天文者,进官不得过太史令;音乐者,不得过太乐、鼓吹署令;医术者,不得过尚药奉御;阴阳卜筮者,不得过太卜令;解造食者,不得过司膳署令”[15],同时规定,“有从勋官、品子、流外、国官参佐、亲品等出身者,自今以后,不得任京、清要、著望等官。若累阶应至三品者,不须进阶,每一阶酬勋两转”[16]。同年,还颁敕规定了流外及视品官出身者不得充任的大量职务。除了构成中央官主体的清望官和四品以下、八品以上清官之外,还有几十种中央的低级官员,即所谓“望秩常班”不能充任。[17]
三是加大铨选试判的难度,“以僻书隐学为判目”,以为黜落之计。[18]
武则天时期在这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加大试判的难度,又提高考判的标准,“敕吏部糊名考选人判,以求才彦”[19]。也就是说,将选人所试的判文糊名,令学士进行考判;判文的好坏,尤其是判文的文字辞藻,成为是否合格的主要标准。这是选拔人才的需要,也有利于控制入流人数。但判目刻意僻隐,也会使考试失去选拔人才的真正意义。而过于倚重试判,又与兼顾资历的政策相背。所以在天册万岁元年(695)规定,“其常选人自今已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20]。
武则天时期对于铨选制度的改革,比之高宗时期的改革,明显由被动地限制入选人数向通过完善考试制度以选拔人才的方向转变。不过,在这个时期,虽然通过大开制科选拔出了一批才能之士,但对于如何才能通过正常的铨选途径,选拔出真正合格的官员,还是没有找到合理的办法和途径。
武则天死后,政局的动荡导致铨选的极度混乱。一方面大量署置员外官,使得“官僚倍多,府库减耗”,而且“悉用势家亲戚,给俸禄,使厘务,至与正官争事相殴者”[21]。另一方面还有大量不经过正式授官规程的所谓“斜封官”数千员。
景云元年(710)睿宗即位后,任命宋璟为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以卢从愿、李乂为吏部侍郎,澄清铨选,奏罢斜封官,量缺留人。玄宗即位后,继续进行整顿。开元二年(714)五月敕,“诸色员外、试、检校官,除皇亲及诸亲五品以上并战阵、要籍、内侍省以外,一切总停。至冬放选,量状迹书判(授)正员官。起今以后,战攻以外,非别敕不得辄注拟员外官”[22]。
随着科举出身官员在中央决策阶层中比重的提高,以及由于他们缺乏地方工作经验带来的决策偏斜,给他们一些地方工作的历练提上日程。同时,为了解决地方州县官员的升迁前途,扭转重内官轻外官的风气,更好地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开元三年(715)进一步做出了“凡官不历州县者不拟台省”的规定。[23]强调地方工作经验,是对于科举选拔官僚候补人员制度的重要补充,也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铨选制度趋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过,要使这个原则真正得到贯彻,使地方官真正成为升任高位的重要历练,还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发展,到宋代以后才基本落实下来。
选官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限制参选的人数,解决选人与官缺的矛盾,保持铨选的正常秩序;二是如何选拔真正合格和优秀的人才,解决论资排辈导致的贤愚混杂的矛盾,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唐高宗时期的改革侧重第一方面,武则天时期的改革侧重第二方面,但都没有真正解决好。
考试制度在武则天时期越来越严格和完善起来。但是,考试录用既难以有真正客观的标准,如果不建立起严格的参选资格的限制,不公正的情况就难以从制度上加以避免。其后果就是,善于钻营者不断升迁,守法持正之人,有的获得出身之后二十余年仍不能入仕任官。
[1]刘后滨:《论唐代县令的选授》,《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7年第2期;《唐代文官铨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长名榜”到“循资格”的历史考察》,载《中国考试史专题论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2]《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
[3]宁欣:《唐代选官研究》,23页。
[4]《通典》卷一七《选举五》杂论议中。
[5]《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吏部侍郎条。
[6]《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吏曹条例。
[7]《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1175页。
[8]《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
[9]李肇:《唐国史补》卷下长名定留放条。
[10]《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资治通鉴》卷二一六,6915—6917页。
[11]《通典》卷一五《选举三》。
[12]《旧唐书》卷八七《魏玄同传》,2850页。
[13]张GFDB1:《朝野佥载》卷一,6页。
[14]《旧唐书》卷一〇〇《毕构传》,3114页。
[15]《唐大诏令集》卷一〇〇神功元年《厘革伎术官制》;《唐会要》卷六七《伎术官》;《新唐书·选举志下》,1174页。
[16]《唐会要》卷六七《伎术官》。《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略同,1807页。
[17]《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参王永兴:《关于唐代流外官的两点意见》,《北京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
[18]《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1175页。
[19]《旧唐书》卷一九〇中《文苑·刘宪传》,5017页。
[20]《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
[21]《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1176页。
[22]《唐会要》卷六七《员外官》。
[23]《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1176页。《册府元龟》卷六三五《铨选部》考课一载开元三年六月诏云,“京官不曾任州县官者,不得拟为台省官”,76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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