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
[5]《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1174页。
[6]《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
[7]《旧唐书》卷一一三《苗晋卿传》载:开元末天宝初,“天下承平,每年赴选常万余人”。
[8]《全唐文》卷六五一元稹《中书省议举县令状》,6611页。
[9]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第五章“科目选”。
[10]《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志下。
[11]《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1804页。
[12]《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神功元年闰十月二十五日敕。
[13]参《唐会要》卷六五《秘书省》载元和三年三月诏。
[14]如《旧唐书》卷一五四《孔巢父传附从子戢传》,孔戢“举明经登第,判入高等,授秘书省校书郎,阳翟尉,入行监察御史”。《旧唐书》卷九八《裴耀卿传附孙佶传》,裴佶“弱冠举进士,补校书郎,判入高等,授蓝田”。《旧唐书》卷一六六《白居易传》,“吏部判入等,授秘书省校书郎”。《旧唐书》卷一六六《元稹传》,“二十四岁调判入第四等,授秘书省校书郎”。
[15]《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制下。
[16]《全唐文》卷三九〇独孤及《唐故朝议大夫高平郡别驾权公神道碑铭》,“初,选部旧制,每岁孟冬,以书判选多士。至开元十八年,乃择公廉无私、工于文者,考校甲乙丙丁科,以辩论其品。……凡所升奖,皆当时才彦。考判之目,由此始也”。又,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卷八,“开元二十四年,置平判入等,始于颜真卿”。《旧唐书》卷一一三《苗晋卿传》,“天宝二年春……(吏部)考选人判等凡六十四人,分甲乙丙科”。按,登吏部甲乙丙丁科,就是平判入等。
[17]《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天宝十一载十二月诏。又,《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条,太和三年五月中书门下奏。
[18]《唐会要》卷七七《贡举下》科目杂录,太和元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唐会要》卷七六《贡举中》三礼举条载贞元九年五月二日敕,“自今以后,诸色人中有习三礼者,前资及出身人,依科目选例,吏部考试;白身依贡举例,礼部考试”。
[19]《旧唐书》卷一四六《萧昕传》,“开元十九年首举博学宏词,授阳武县主簿。天宝初,复举宏词,授寿安尉,再迁左拾遗”。疑《唐语林》所谓“郑昕”即此“萧昕”之误。
[20]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卷八,“大足元年置拔萃,始于崔翘”。《唐会要》卷七六《贡举中》制科举,“大足元年,理选使孟诜试拔萃科,崔翘、郑少微及第”。
[21]《旧唐书》卷九九《张九龄传》载,“当时吏部试拔萃选人及应举者,咸令九龄与右拾遗赵冬曦考其等第,前后数四,每称平允”。说明开元前期拔萃科既试选人,又试应举者,制举和科目选尚未严格区分开来。
[22]《旧唐书》卷一六八《韦温传》,“以书判拔萃调补秘书省校书郎”,其父韦绶谓之“判入高等”,并自出判目而试之。
[23]如《旧唐书》卷一三九《陆贽传》,“年十八登进士第,以博学宏词登科,授华州郑县尉”。其他如韩愈、刘禹锡、柳宗元、裴度、裴垍、李绛等,都曾“登博学宏词科”,然后显达,见《旧唐书》诸人传。
[24]《通典》卷一七《选举五》杂论议中。
[25]《全唐文》卷七七六李商隐《与陶进士书》,8093页。
[26]《唐会要》卷六六大理寺条,大中四年七月大理卿刘濛奏所引文明元年(684)四月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