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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的整体和部分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说到灵魂,并且将它说成是“本质的本体”,将灵魂的位置摆得很高,似乎和第十二卷中的神学接近了。但是,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讲的灵魂还不是神。因为这里讲的灵魂并不是凌驾于万物之上的最高的原则。亚里士多德是将灵魂限制于动物之内——动物为什么会动?因为它们有灵魂,所以灵魂是生命的功能,是动的原则,它只是有生命的事物的本质、本体。那些没有生命的东西,就没有灵魂。手指坏死了,就与灵魂无关。而且,这个灵魂并不是虚无缥缈的,它存在于身体的某一部分——脑或心——之中。能不能说,因为亚里士多德主张这样的灵魂是生物的本质的本体,就说他是唯心论呢?恐怕是不应该作出这样简单的结论的。


下面一段话(注:1035b27—31。)是很难懂的。亚里士多德说,个别的个体,像苏格拉底这个人,他是由他所特有的个别的(具体的)质料组成的;而像“人”、“马”这些词,它们和个别的人不同。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指出,这种“人”、“马”有以下几个特征:(1)它是表述一组个别的人或马的;(2)它是一般的表述,具有一般性;(3)它不是本体;(4)它是具体的,是由特殊的公式和特殊的(作为一般的)质料所组成的。——这样的东西确实是个很奇怪的东西,它又是一般,又是具体(个别)。我们不能将它理解为辩证法的既是一般又是个别,实际上是亚里士多德分不清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才产生出这种(思想上的)怪胎来的。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说,像“人”、“马”这样的一般的东西,本来是形式,是本质,是本体。但是,当亚里士多德将具体事物分析为形式与质料这两个部分时,他觉得“人”和“马”也是由形式和质料组成的,不过是特殊的形式(公式)和特殊的质料——这质料当然不是具体的质料,而是一般的质料。这样的“人”和“马”就不是单纯的形式了,而是形式和质料的组合物,所以它不同于形式,就不是本体了。这个问题是罗斯提出来的,他为这种东西取了一个名词,叫它“有质料的共相(一般)”(注:W.D.Ross:Aristotle’s Metaphysics,vol.II,pp.197-198.)。陈康先生将它叫作“一般的具体”,说亚里士多德本来是要反对柏拉图将“理念”和具体事物对立起来的“双重化”的,但他自己还是得出这种“一般的具体”和具体事物对立起来,仍旧免不了双重化。(注:参看Chen Chung-Hwan:Universal Concrete,A Typical Aristotelian Duplication of Reality,Phronesis,vol.IX,1964。)本来是形式和质料组成具体的事物,形式只是具体事物的形式;而现在,形式本身又是由形式和质料组成的,它又成了一个具体的事物了。这就是两种不同的具体的事物,从而又发生了两个世界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所以会在这样的问题上一再混淆不清,根本原因就是列宁指出的,他对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陷入混乱之中。


亚里士多德在作了以上的分析以后指出:所谓“部分”,或者是形式(也就是本质)的部分,或者是形式和质料的组合物的部分,或者是质料的部分。在这三种部分中,第一,只有形式的部分才是公式(定义,即逻各斯)的部分。这种公式是一般的,就是形式,“作为圆”(即“圆的形式”)和圆是相同的,“作为灵魂”(“灵魂的公式”)和灵魂是相同的。形式和公式(定义)是同一个东西,就是事物的本质。第二,作为具体事物,例如,这个圆,一个个别的圆,无论它是感觉的对象还是理性的对象(亚里士多德说明,理性对象的圆,就是指数学上的圆,感觉对象的圆就是铜制的或木制的环),都是不能下定义的,是只能由直觉或感觉所认知的。感觉对象是不能下定义的,但是我们要认识它,还是只能通过一般的公式,才能认识它的本质。这就是存在的矛盾。第三,作为质料说,质料自身是不能认识的。(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论断可能有两种意思:这个“质料自身”是指最后的质料,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因而是不能认知的;另一种意思是:认识只能认识一般的,而质料本身不是一般的,因而是不能认识的。)但是他接着又说:有些质料是感觉的对象,如铜和木等质料,都是变动的;有些质料是理性的对象,它是存在于可感觉的事物中,却不是作为可感觉的东西,而是作为理性认识的东西,即数学的对象。(注:1035b31—1036a12。)


亚里士多德从形式、质料以及这二者的组合物三个方面,概括地说明了这三个方面的“部分”。从他所说的这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他在每一个方面,都遇到了对一般和个别混淆不清的问题,处处显出矛盾来。


在这一章的最后,他对开始时提出的问题作了回答,即关于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以及哪个在先哪个在后的问题,他认为都是不能简单地回答的。他说,如果灵魂就是动物,“作为圆”就是圆——这些形式、本质就是事物,而这形式又是整体的部分,这样就可以说整体是后于部分,形式(本质)的部分是先于整体的。无论是铜的直角或是用个别的线所组成的直角(这又是一个“一般的具体”)都是在定义中的(形式)部分之后的。可是,后面这个直角——用个别的线组成的直角是一个非物质的直角,它又是先于个别的(用铜或木制造的)直角的。但如果说灵魂不是动物,那就只能说有些部分(如灵魂)是先于整体,有些则不是。(注:1036a12—25。)


亚里士多德认为,从逻辑上讲,一般总是先于个别,但因为一般中有个别,所以什么在先什么在后的问题,就不是简单能够讲清楚的。我们所以要将亚里士多德这些讲法几乎全部介绍出来,一方面是想借此分析,看出亚里士多德在一般和个别之间动摇不定,这是他的弱点。但另一方面,也可以从这里看出亚里士多德的一个优点,就是他没有将问题简单化,将一切简单地或者归于形式、或者归于质料了事,而是就他所能看到的问题一一列举出来,宁可自相矛盾,也没有将事情简单化。实际上,从他这番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一般和个别的区别并不是很简单的,它们可以有许多层次的不同。如果从不同的方面去分析,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种情况,一直到现在,我们还是经常遇到的。在这点上,我们还有可以向亚里士多德学习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