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形式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来,实际上就是将一般从个别中抽象出来,并不容易。特别是在古代哲学——人类认识的幼年时期,人才开始做这种抽象的工作,因而还不能清楚、自觉地区别这种抽象出来的东西(抽象物)和原来的具体事物二者之间的关系。所以,亚里士多德在第三章开始,提出这样的问题:一个名词究竟是指那个组合的本体(具体事物)呢,还是指现实性或形式?他分析了各种情况。
例如“房屋”,既可以指一个组合的事物,即“由砖和石如此这样造成的一个荫蔽处所”,也可以指它的现实性或形式,即“如此这样的一个荫蔽处所”。又如“动物”,既可以指“在肉体中的灵魂”,也可以单指“灵魂”这种形式。因为像“房屋”、“动物”这些名词,都是可以同样地应用于这二者的。(注:1043a30—37。)
但是,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对于任何可感觉的本体说,本质总是和形式即现实性相连的。(注:1043b1—2。)这是因为:
“灵魂”和“所以是灵魂”(灵魂的本质)是一样的,
而“人”和“所以是人”(人的本质)是不一样的。
亚里士多德说,除非灵魂就是人。他在这里所说的“人”,是灵魂和肉体的组合物(这又是一个“一般的具体”);而灵魂是人的本质、人的形式,却不等于“人”。所以他说,有些名词是指本质,有些名词(如“人”)并不单指本质。(注:1043b2—4。)
字母是音节的质料,但并不是字母组合起来就是音节;砖、石是房屋的质料,但并不是砖石组合起来就是房屋。房屋之成为房屋,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按这种形式组合起来,才是房屋。所以,门槛之所以为门槛,是由它的位置决定的,而不是由木或石这些质料决定的。(注:1043b4—10。)——这里,亚里士多德反复说明的就是:决定一个事物之所以成为这个事物的,不是质料,也不是质料的任意的组合,而是它的形式。这样就将德谟克里特的思想颠倒过来了。
但是,亚里士多德又举了一个例子:“人”并不是“动物”加上“两足的”,而是必须在这二者之外还有某些东西。(注:1043b10—11。)这和亚里士多德通常的说法又不一样了,他通常举例说,人就是两足的动物。有些注释家认为这里亚里士多德将“两足的”和“动物”都当作质料的因素,所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其实,“动物”是“种”,亚里士多德将它比作质料;“两足的”是差异(“属差”),不能算是质料。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的意思,不过是说:“人”并不是由“动物”和“两足的”简单相加而组成的,必须是这二者综合成为一个统一体。这一点,在第七卷第十二章已经讨论过,到第八卷第六章中还要专门讨论。(注:参看W.D.Ross:Aristotle’s Metaphysics,vol.II,pp.231-232。)
接着,亚里士多德说,人们常常只列举那些质料,而忘记了这些质料要成为这种事物,还必须有它的原因,这原因才是事物的本体。那些只讲质料的人,并没有说到本体自身。(注:1043b12—14。)——这里,亚里士多德又一次认为质料不是本体,至少不是主要的本体,只有形式才是第一本体。他所说的“人们”,是指当时的自然哲学家——唯物论者,也是指一般的人,因为人们的常识的看法都是认为物质的元素就是事物的本原或本体。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和朴素唯物论的常识的看法是不一致的,是唯心论,或至少是导向了唯心论。但是,也应该承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说法的确也指出了当时的唯物论的弱点,即将事物简单地归结为一些物质的元素,这是不能说明多样性的事物的特性的。
亚里士多德说,这种形式或本体,和具体事物不同,它们是永恒的,是永远不在生成和毁灭的过程中的。他已经在别处(第七卷第八章)说明过:人不能创造或产生形式,只有具体事物才是生成的。至于这种永恒的本体(形式)是不是能够分离存在?这是不完全清楚的;至少,在有些情况下,是不能分离存在的。例如,房屋的形式不能在个别的房屋之外独立分离存在。或许有人说,这类不是自然的(而是人造的)事物,不算本体,只有自然对象才能是可感觉事物的本体。(注:1043b14—23。)——这种一般的本体(形式)是不是都不能和具体事物分离存在?前面已经说过,他的基本看法是不能分离存在,但在一种意义下,也是可以分离存在的。
在第三章中,亚里士多德又讲了两个问题。
第一,单纯的东西是不是可以下定义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说,安提西尼(Antisthenes,相传是苏格拉底的学生,“犬儒学派”Cynics的创始人)和一些没有受教育的人,认为事物是不能下定义的,他们说“定义不过是冗长的空话”。(苏格拉底正是要寻求定义。)他们说,比如,什么是银呢?你只能说它“像锡”,还能再作出别的什么回答呢?(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也谈到单纯的事物不能下定义的问题,但那里说是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主张。(注:《泰阿泰德篇》201E—202C。))但是,亚里士多德说,至少有一类本体是可以下定义的,那就是复合的本体,包括理性认识的对象(如线、面)和感觉的对象。因为复合的本体是由形式和质料组成的,形式和质料构成它的定义,各是定义的一部分。但是,定义的部分是不能下定义的。(注:1043b23—32。)
这里,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复合的事物,即由形式和质料组成的事物才是可以下定义的,而它的部分——无论形式或质料——都是不能下定义的。因为如果要为这些部分下定义,定义又有部分,就得再为它的部分下定义,如此便可以无穷地倒退,引出一个一个定义来了。但是,事实上,这种无穷倒退又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就以这里提到的银和锡说,如果你将它们当作质料,那是不能下定义的;但是银和锡又是具体的事物,它们又是由某种形式和质料(金属)组成的,从这个意义说,它们又是可以下定义的,比如,银和锡都是“某种白色的金属”。显然,质料有个层次的问题,这是亚里士多德在下一章(第四章)要讨论的主题。
第二,亚里士多德将“数”和定义相比。他说,数在一种意义下是本体,在另一种意义下(像有些人说的,“数”是单位)就不是本体(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放在第十三卷(M)第六、七章中讨论)。他列举了定义和“数”有以下类似之点:
1.定义是可分的,可分成不再可分(不能无限地分下去)的部分。数也是这样。
2.数的一个部分增或减时,就不是原来的数了,定义也是如此。
3.任何数都是一个统一体,虽然思想家们说不出这个统一是如何造成的;同样,定义也是统一体,只是思想家们说不出它们统一的原因来。(亚里士多德在第七卷第十二章说明过统一的原因。)
4.任何数,就这个数说,是不能有程度上的多少的。(4这个数就是4,不能说它还有多一点或少一点,因为比4多或少的,就是另一个数,而不是这个数了。)同样,定义——形式也不能多一点或少一点,只有包含质料的具体的事物才是能够多一点或少一点的。(注:1043b34—1044a14。)
上面这几点说明,亚里士多德已经看出,定义(形式、逻各斯)和“数”一样,都是抽象物,因此它们有一些共同的性质,即“一般”所具有的性质。当然,他提出的这几点——可分性、不能增减性、统一性、没有程度的差别性——是不是抽象物的特性,还是值得研究的。但是,不能因为亚里士多德承认数和形式有相同的特点,就以为他认为“数”也是本体了。在《形而上学》第十三卷中,他将详细论证数学对象——“数”不是本体。
亚里士多德怎么会将这些问题放在一章中讨论呢?看起来,它们之间并没有内在的联系。这里只能说,亚里士多德所考虑的问题,还是如何区别抽象和具体、一般和个别的问题。正是因为这个问题使他不断感到迷惘,只要遇到与此有关的问题,他就扯到一起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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