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个论证。即使说数学的对象在定义上(逻辑上)是在先的,也不能说凡是定义上在先的东西,在本体性上也是在先的。亚里士多德说明:所谓本体性上在先的,就是说,当它和别的事物分离时,它更具有独立存在的能力;而那些在定义上在先的东西,并不都具有这样的能力。定义总是由两个以上的东西组成的,这两个东西并不是一致的。他举例说,比如“苍白的人”,“苍白”这个属性在定义上是先于“苍白的人”的;但从本体性上说,却不能这样说,因为“苍白”是不能独立分离存在的。“苍白”这个属性总是跟那个具体的事物——“苍白的人”连在一起。所以不能说那抽出来的“苍白”是在先的,而那个加添了规定性的“苍白的人”就是在后的。(注:1077a36—b11。)——凡是定义上(逻辑上)在先的东西,不一定就是本体上在先的东西。所谓“本体上在先”,亚里士多德又加了说明,就是更能够独立存在的东西。他举的例子是属性——苍白,实际上,他认为在这点上,数学对象和属性是一样的。它们都可以是定义上在先,却并不是在本体性上在先。“数”也是一种性质(量),在逻辑上说,它是组成具体事物的因素,所以是在先的;但从本体性上说,它并不在先,并不能独立存在。在这点上,数学对象和事物的属性是一样的。
由上面这些论证,亚里士多德作出结论说:我们已经充分地指出了:数学对象不是比物体更高级的本体,只能在定义上是在先的,在本体性上却不能先于可感觉的物体,它们也不能在哪一个地方独立分离地存在。他又进一步解释说:上面已经说过,它们不可能作为独立存在的实体而存在于可感觉的事物之中(注:1076a38—b11。),现在又说它们不能在可感觉的事物之外独立存在。那就只能是,或是它们根本不存在,或是它们以另一种特殊的方式存在。它们不是绝对无条件地存在的,因为“存在”也有许多不同的意义。(注:1077b12—17。)究竟数学对象是怎么样的存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