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讶异的是,这些制定规则的聪明人,竟没发现这么做其实只会侷限作品的视野与乐趣。关于「谁」、「为什么」与「怎么做」的这些谜题,在大多数犯罪小说中仍是主要元素,但若自愿放弃角色互动与情感力量,最后,侦探小说只能成为可供解谜却经不起阅读、填字游戏等级般的谜题,只是让作者自娱而已,并且引来一场比预期更早出现的抗争。
侦探小说规则的制定
到了一九二○年代中期,几乎没人认真将犯罪小说视为一种特殊文类,也没人尝试以某些必须严格遵守的规范来看待侦探小说的创作。尽管如此,二○年代末期却开始出现大量评论,试图建立侦探小说作者必须谨守的界线。
有些界线前面已经提过,但想理解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犯罪小说情况,就必须更细腻讨论这些规则。这些规则源于将侦探小说视为游戏的写作态度,正如诺克斯所言,这场游戏「分别由作者与读者各自扮演一方」。提到规则时,他接着表示,这与「诗作的格律不同……感觉比较接近板球规则——对一般英国人来说,这是一种更加严谨的规则」。(诺克斯这段话是写给他的同胞看的,但可以看出,纵使外国作家不了解板球,诺克斯也仍希望他们能遵守这些规则。)总之,只要违反规则,就会被视为这个文类中差劲的作品。
先从侦探小说是场游戏的前提开始说起。这个规则有两个目的:描述游戏性质,其次则是说明玩法。至于让侦探小说与其他看似相近的文类有所区别的原因是什么?首先,必须提供线索,其次,侦探必须从线索中推论出理性且唯一的结论。任何仅靠直觉、巧合或偶然得出的结论,对读者不公平,因而可视为作者这一方的失败。莱特认为,用这种方式欺骗读者的作家,没比滑稽的小丑高明,并表示:「要是侦探无法透过分析线索得出结论,就像偷看数学课本解答的学生一样,根本不算解决了问题。」
侦探的角色极其重要。他应该是哪一种类型的人?傅里曼反对「警探或私家侦探驾驶车辆、飞机或快艇,不断横冲直撞展开调查」,强调内行读者想看的是「一场纯属智力运动的展演」,显然最好交由智力过人或经科学训练的侦探来表现,就像他笔下的宋戴克。S.S.范达因在他以本名威拉德.杭廷顿.莱特写的文章中也同意,小说的乐趣应该来自脑力分析,他同样对屡屡陷入肉体险境的侦探充满轻蔑之意,不过也认为宋戴克是「年迈、迟缓、刻苦、毫无幽默感、极其枯燥的侦探」(榭尔丝则认为宋戴克可能是侦探小说中最英俊的侦探)。莱特表示,侦探必须是「一个才能超凡出众的角色——是个既有人性弱点的人,但也是与众不同、天赋异秉、精采生动的人」。这似乎指的是他笔下的菲洛.凡斯。虽然一九二○年代大多数侦探依旧是性情古怪的业余侦探,但他们不像福尔摩斯那么不善交际。榭尔丝在一九二八年表示,创造克劳夫兹的法兰区探长那样具有凡人特质的侦探成为一种趋势。
在此之后,侦探调查的案件应该属于哪一种类型?这时期的长篇与短篇有极大的不同,通常短篇以诈骗类的案件为主。在多数人心中认为评论标准最严格的莱特表示,长篇中的案件就是必须以谋杀为重心,因为以诈欺或骗局为主的案件,「用三百页的篇幅来写实在太过小题大作」。其他制定规则的人虽然没有这么直接表达,但其实心照不宣。在许多国家,谋杀案的刑罚是绝对死刑,但当地没人表现出对谋杀案的特别偏好,这倒是一件颇为奇怪的事。
其次是关于凶手的规定。制定规则者都同意凶手必须在前面就出场,最晚不能超过全书四分之三,但早期侦探小说中偶有例外。凶手不能是侦探,至少不是官方探员。此规则常被违反,最知名例子是勒胡的《黄色房间之谜》,以及伯纳德.凯普[1]受到忽略的杰作《骸骨钥匙》。凶手也不能是仆人,因为这种安排「过度取巧」,但「凶手必须是值得耗费时间才能找出的人」(莱特语)。除非假扮成仆人,不然仆人是凶手的情况,的确不值得花费那么多篇幅描述。当然,在黄金时代的侦探小说中,谋杀案总是发生在有仆人的地方,但仆人所犯的罪行,顶多只能是偷偷小钱或意图勒索而已。这条规则也有些例外,例如有人可能会扮成仆人,只是较为罕见。凶手也不能是职业罪犯。事实上,凶手理应与其他嫌疑犯属于同一个社会阶级。他可能是医生或律师,和他们有机会往来,或者也可能是祕书,社会地位显得较为模糊不清。约翰.狄克森.卡尔在一九三五年时写道,从统计来看,祕书是犯罪小说中最常出现的凶手,当然,如果被害人的家人也能算成一类,无疑会是榜首。至于犯罪动机应该都来自于个人因素,并且在故事脉络中有迹可循,不该是为了国家、为了实践理想,或只是因为精神失常。这是人们能接受的范围。读者可以接受书中角色认为犯罪是非理性行为,或国际间谍为了贩售机密而犯罪,但他们很清楚,那些动机终究还是属于个人因素。
有些规则与角色无关,而与小说本身有关,其中有些固然轻率,但大致都算严谨。若是诡计与科学有关,那么必须提供读者相关的提示。有些人不认同宋戴克的调查过程描述,因为就算他说出了自己的发现,但除非读者正好知道颠茄对兔子造成的影响,且「对当地水塘的生物种类有深入了解」,否则还是不会明白是怎么回事。出现不存在的毒药与超自然的解答同样犯规。主张作者必须与读者公平竞争,是众人共识。至于对于祕道的质疑,诺克斯表示,如果真要使用,就必须公平指出线索,作者必须「事先细心点出这栋房子是爱尔兰刑法法典时期的天主教教堂[2]」。诺克斯并非不懂幽默的人,但却认为故事里不该出现中国人,除非这个角色不是英国某杀手组织的成员,否则这样的安排实在难以理解。话说回来,美国的厄尔.毕格斯[3]笔下的陈查礼不仅是华人角色,还是个华人侦探。
其他规则更加严格,例如特别强调氛围一致的重要性。莱特更是第一个订立其中不得有爱情元素这项规则的人,认为这么做会破坏整体调性。虽然这项规则经常被打破,但黄金时代的侦探小说仍明显抑制了有关性的描述。尽管从理论来看,众所公认金钱与性是谋杀案的最主要动机,但绝大多数作品却只将角色视为谋杀游戏中的傀儡而已。如果在这方面着墨太多,也算违反规则。榭尔丝便曾说过,这些人的「情感状况和《潘趣杂志》(Punch)文章的等级差不多」,如果太看重角色情感,便会「打乱侦查过程的乐趣」,而那才是真正重要的部分。
这些小说忽略的现实事物不只是性爱而已。在这些作品创作期间,英国的失业人口升至三百万人,且维持将近十年之久;美国的经济景气随着繁荣期结束而不断骤降;独裁者陆续取得权力。蓄势已久的战争爆发后,这段创作时期也随之结束。然而,黄金时代的侦探小说几乎没提到这些事。英国小说里从未出现一九二六年的大罢工,连工会也不存在,故事中尽管传达了对穷苦人家的同情,但这些人并非失业者,而是靠着固定工资勉强维生的人。美国的故事中则不曾出现领取救济粮食的漫长队伍,不见激进份子,也没有出现南方煽动人心的政客或美国本土的法西斯份子。在黄金时代的童话国度,命案不断反覆发生,却始终没有人真正受伤。
这有什么不好?已消逝的黄金时代的评论家鬼魂可能会这么说:我们总是藉由童话故事来逃离生活中令人厌烦的事,而这不也是这些小说的真正目的?难道我们必须时时刻刻忧心社会状况?然而,这些作品全都是非常特别的童话故事,其中暗藏了社会观点,甚至是政治观点。可以肯定的是,在一九二○、三○年代,几乎所有英国作家及大多数美国作家无疑都属于右翼人士。我的意思不是说他们全是公开的反犹太份子或反激进派,而是指他们的思想过于保守。创造出犹太人侦探,或明显意识到自己出身背景的工人阶层侦探,对他们而言实在是难以置信的事。这类角色在他们眼中并不恰当。虽然当时美国报纸曾刊载过严刑逼供的报导,但他们还是不可能写出会殴打嫌犯的警察。他们承认这些事确实发生了,却不愿写进书中,因为警察是社会现行秩序的代表,不该呈现出不好的那一面。如果小说中的无业游民试图帮助这个社会变得更好,或许较容易引发共鸣,但这类角色通常被描述成不愿工作的人。小说中的社会秩序就像印加帝国的阶级般牢不可破。这些书让我们远离却斯特顿的激进路线,距离班特莱抨击其笔下富翁角色曼德森的方式也有一段不小距离。黄金时代的作家不会指责曼德森这样因投机而致富的人,顶多可能说他自大、粗俗。有关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侦探与惊悚作家的更多社会观点,可参考英国侦探小说家柯林.华生(Colin Watson, 1920-1983)的《粗野的势利》(Snobbery With Violence, 1971)一书。
我们看待犯罪小说的方式,与大多数典型黄金时代的作家极为不同,因此现在会觉得过去那些事实在难以置信。英国侦探俱乐部依旧存在,但不像从前仅接受纯侦探小说作者入会,成员在入会时也不再「肃穆宣誓,绝不向读者隐瞒任何线索」。由于如今大多数成员写的是惊悚小说而非侦探小说,这样的誓言也失去了意义。荒唐的事当然不只这些,但令人讶异的是,这些制定规则的聪明人,竟没发现这么做其实只会侷限作品的视野与乐趣。关于「谁」、「为什么」与「怎么做」的这些谜题,在大多数犯罪小说中仍是主要元素,但若自愿放弃角色互动与情感力量,最后,侦探小说只能成为可供解谜却经不起阅读、填字游戏等级般的谜题,只是让作者自娱而已,并且引来一场比预期更早出现的抗争。
尽管如此,在那几年里,至少从表面看来,那些规则被采用了,且让人察觉到创作侦探小说是件极其简单的事。如果无需小说写作技巧,只需创造一道谜题,用平淡无奇的单调文笔来安排故事情节,那么几乎所有抽得出时间、买得起纸的人,不都可以动手试试?第一次世界大战过后英美侦探小说开始泛滥,那个时期正如H.R.F基亭最近所说的:「那些规则让谜题以外的事都变得沉闷无比。」那段期间侦探小说的发展达到前所未见的颠峰,即使是现在也望尘莫及;然而,有时就算是在同一本书里,却也会突然跌入前所未有的荒谬与沉闷深渊。
四位大师:克莉丝蒂、榭尔丝、柏克莱、范达因
回顾过去,一九二○年代有四个名字最为突出,分别是:英国的阿嘉莎.克莉丝蒂、桃乐丝.榭尔丝、安东尼.柏克莱,以及美国的S.S.范达因。虽然艾勒里.昆恩与约翰.狄克森.卡尔的处女作均发表于二○年代末,但他们应列入三○年代作家比较合适。
阿嘉莎.克莉丝蒂原本的创作生涯虽然稳定,但却平凡无奇,直到一九二六年发表《罗杰.艾克洛命案》(The Murder of Roger Ackroyd)后才大为改观。这本书发行数周旋即再刷,在出版七个月后已大获成功,但此时克莉丝蒂却忽然失踪了。这件事发生在她一生中情绪最不稳定的时期,举国上下动员搜索,最后才在一间知名温泉旅馆中找到患有失忆症的她。这件事无疑对她的作品销量有所帮助,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时《罗杰.艾克洛命案》早已是热门的畅销书了。这本书在同领域中具有显著的原创性,原本就注定会大受欢迎。
此书显然相当符合当时已制定的规则。故事背景是英国偏乡小村庄,罗杰.艾克洛死在自己书房里,屋内有名可疑的男管家,但我们却始终不会真正怀疑他。此外还有一名女管家、一名客厅女仆、两名家务女仆,以及厨娘与厨师各一。书中还提供两张此时已成必备元素的平面图,一张是屋子与庭院的,另一张是书房的。故事到此为止都相当遵守惯例,但只要观察力敏锐,便能留意到一些突破传统风格的有趣之处。黄金时代最杰出作家的特色,就是他们不会遵守那些限制角色塑造的规则。叙事者的姊姊卡罗琳天性善良却热爱八卦,不断散播一个接一个的荒谬谣言,是个以讽刺角度描绘而成的道地喜剧角色。书中的侦探是白罗,他会以十分福尔摩斯的风格询问一些莫名的问题,例如在意嫌犯靴子的颜色等,直到后面才会显露问题的涵义。
这时期每本成功的侦探小说都含有欺瞒读者的手法。此书拥有原创的诡计,安排的凶手就是本书叙事者,也就是担任白罗身旁华生角色的当地医生。(这是克莉丝蒂的原创诡计,但她在先前的一本书中已使用过类似手法。)只要能以巧妙且公平的方式来运用这类诡计便能获得认可,但这样的诡计应该获得认可吗?这的确违反了诺克斯「侦探小说十诫」中关于华生的思维不得被隐瞒的规则,莱特也认为这个诡计「很难算符合规定」,不过榭尔丝为其辩护。除了这本书,克莉丝蒂最好的作品均发表于三○年代与其后的时间里,但《罗杰.艾克洛命案》是第一本充分展现出她的过人技巧,并具有其独特风格的作品。
安东尼.柏克莱.考克斯的早期作品也有类似乐趣,只是有时会出现过于轻率的问题。他最早的笔名是安东尼.柏克莱,后来变成法兰西斯.艾尔斯。他以艾尔斯这个笔名所创造的成就,下一章会进一步探讨,但由于他创造出侦探小说史上数一数二的诡计,因此就安东尼.柏克莱这个笔名而言,同样值得放在一九二○年代中一提。《毒巧克力命案》(1929)原本是短篇小说,后来被扩写成长篇,是一部既精巧又桀傲不驯的作品。之所以会说桀傲不驯,是因为此书对卖弄学问的形式表达不屑之意,而当时不仅侦探小说的评论充斥那样的风格,小说本身也是。书中对于「谁用毒巧克力杀害了乔安.班迪克斯」这个问题提出了六种不同解答,其中一个解答是业余侦探罗杰.薛灵汉提出的,他在柏克莱大多数早期作品中均有登场。薛灵汉就像褚兰特一样,这个角色的设计几乎只是个玩笑,作者以这种方式来讽刺他讨厌的熟人,但读者很重视这个角色,柏克莱因而「削弱了他让人讨厌之处」。他早期的其他长篇无法媲美《毒巧克力命案》,但所有作品均生动轻快,就算今日读来也同样有趣。
至于桃乐丝.榭尔丝,想公平地讨论她并不容易。对全心支持她的书迷来说,她是二十世纪最杰出的侦探小说家,至于对她作品并不热衷的人而言,她的作品冗长沉闷,做作到了可笑的地步。无论她的早期或晚期著作均极为精巧,两者的主要区别则来自她对彼德.温西爵爷这个角色的态度。以下将以不盲目崇拜的角度来进行讨论。
榭尔丝的优点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犯罪小说作家中颇为罕见。芭芭拉.雷诺兹[4]最近的传记着重的是榭尔丝精神层面的力量与涵盖范围,并对她的宗教广播剧与但丁译本给予好评。榭尔丝曾为一九二八年与一九三一年推出的《侦探、推理与恐怖小说选》(Detection, Mystery andHorror)[5]前两卷撰写序言,内容展现出她对这个文类的敏锐洞察力。她是第一个将爱伦.坡的五篇短篇而非三篇纳入这项文类的作家,也是第一个赞扬拉芬努价值的人。虽然她的部分观点可能会引起争议,但全都叫人敬佩不已。在阅读她的长、短篇作品时,实在无法不佩服其中审慎的写作技巧。她的故事结构严谨,打造的谋杀方式等细节往往出自原创,并总是经过小心研究。她早期作品中最好的一本是《非自然死亡》(Unnatural Death, 1927)[6],谋杀方式是在动脉中注射气泡,造成血液循环停止,使情况看起来像自然死亡。这也是一本制作出色迹印证据的教学手册(有谁会像书中恶棍那样一口气制造三个假的脚印,而不是只制作一个?),虽然那些制造脚印的方法曾受质疑,至少在理论上都是可行的。《贝隆纳俱乐部的争执》(The Unpleasantness at the Bellona Club, 1928)有一部分与遗产继承的问题有关,结果则取决于芬提曼将军或多玛女士死去的先后顺序,类似的巧妙构思,在榭尔丝大部分作品中随处可见。
那些被视为榭尔丝缺点的部分,正是她的支持者最喜爱的地方,这主要与她的写作风格及侦探角色有关。美国评论家艾德蒙.威尔森表示,她后期的作品《九曲丧钟》「在所有种类的作品中,堪称我看过最沉闷的书」,而且无庸置疑的是,不管用哪一种合情合理的写作标准来看,她的作品情节以外的部分均浮夸而无趣。每本书都有大量的多余对话,就算内容与情节或许稍有关系,但只需花几行便能说完的重点,却总用了十几页来呈现。如果这些部分有趣,或许还无所谓,但那些对话往往都是一些陈腐老套的角色在交谈(她笔下的英国乡巴佬特别遭人诟病,围绕在他们周遭的那些可笑的警察也一样),而且他们的存在只不过是为了传达一些隐藏线索罢了。这些角色就像贝隆纳俱乐部的会员,或是《证人疑云》(Clouds of Witness)中那些上流社会的配角,其实全都是《潘趣杂志》里的滑稽角色罢了。
就算以较宽容的态度来看待温西,他也和薛灵汉一样被当成笑话,但不幸的是,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显然榭尔丝是以仰慕的心情在描写这个角色。彼得爵爷是丹佛公爵次子,这是在夸张描绘自命不凡、一本正经的英国贵族。他说话的感觉很像博蒂.伍斯特[7],也有点受《磁铁周刊》[8]里的亚瑟.奥古斯都.达西[9]影响。他有时会戴着单片眼镜,那看起来像真的眼镜,又像高倍数的放大镜,说起话来怪腔怪调的,象是:「我稍后再去拜访,我们可以来场开心的老派聚『灰』,如何?」以至于后来有个角色问:「这家伙是什么大老爷来着吗?」有时他那不自然的幽默让人感到难以忍受,就像以下这段与帕克探长的对话中,他对自己说话的方式:
「就算我被卡住。但也不会太久!」他以非常夸张的自信大喊:「我的荣耀(加强语气)就是要追查出这个人间恶魔(加强语气)的藏身之处,还要把妄图将我碾压粉碎的白色墓碑钉死在桅杆之上!」大声喝采吧!他的下巴低垂,紧贴着晨袍而沉思,他以低沉喉音哼出几个音符,吹起低音萨克斯风——那是他在浴室独处时最珍爱的伙伴。
因此他的家族格言是「异想天开[10]伴我行」也就不让人意外了。伍德豪斯的风格也在邦特身上重现,这个角色与吉佛斯相似,负责担任温西的「亲信与侦探助手」,他的说话风格打从《证人疑云》第一页起便极为明显:「早安,主人。澡安,主人。您早上的洗澡水已经安排好了。」
如果温西确实如作者所说,展现出对历史、古董、音乐、美食与其他知识的深厚了解,这一切或许让人较易忍受。可惜这些都只是作者一厢情愿的想法,在故事里并未实际表现出来,即使他试着加以展现,有时却又会出状况。温西告诉帕克,他应该叫邦特「给你一瓶伊更堡——这样才搭」时,他这么做显然不知道这支餐后甜白酒并非百搭的酒。(宋戴克在尚未决定吃什么前便先点了一瓶巴萨克贵腐甜酒,也是相同的道理。)此外,不经意流露的反犹太思想,让温西说出像「奥嘉.柯恩,听起来象是俄国犹太人,我母亲会说,这人肯定不是出身名门」这样的话。就以上观点来看,他在你脑中浮现的形象,可能会是个毫无吸引力的人。然而我应该补充说明一下,许多女性读者相当喜欢他,肯定会抱怨用这种观点来看待温西并不公平。
同样在那十年里,美国的范达因创造了一名同样自命不凡、装模作样的怪物:菲洛.凡斯。威拉德.杭廷顿.莱特以S.S.范达因做为创作犯罪小说的笔名,他是一名记者与艺术评论家,曾用本名发表过几本书,其中包括一本研究尼采的著作,以及一本叫好不叫座的小说《守信之人》(Man ofPromise, 1916)。有好长一段时间他因为生病开始认真阅读犯罪小说,并选择以笔名写下第一本犯罪小说《班森杀人事件》(The Benson Murder Case, 1926),原因是他认为,英国作家能以玩票性质写侦探小说且无需担心名声受损,「但在美国,要是莽撞地从美学和语言学研究转而改写虚构小说,我害怕会因此受到排斥」。于是他隐藏身分,藏身于「『轮船』(Steam-Ship)的两个字首及某个古老的家族姓氏」之后。范达因小心翼翼策画自己的犯罪小说家事业,一开始便交出三篇长篇大论的故事大纲,且立即获得采用。他计划用几年的时间完成六本作品,自此停笔不再写犯罪小说。然而,由于这些书获得压倒性的成功,加上改编电影带来大量收入,莱特-范达因反而再也没写过其他类别的作品。海克拉夫提及他的第二本书《金丝雀杀人事件》(The Canary Murder Case,1927)时说:「这本书打破了所有现代侦探小说的销售纪录。」
现在很难体会范达因在美国有多么成功,而在英国,情况也只是稍微逊色一点而已。范达因的第二本书登上美国畅销书榜好几个月,第三本甚至更为成功。有人认为他将侦探小说提升到艺术层次,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他还是两位总统最喜欢的犯罪小说作家。莱特是颇具自觉的唯美主义者,也崇拜尼采式的超人,尽管他高兴看到这个成果,却无法由衷感到开心。他的命运与他笔下的主角史丹佛.威斯特惊人相似。威斯特曾想追求「文化与菁英的基石」,但最后背弃自己的理想,放弃了不受欢迎的作品,成为畅销小说家。范达因在名声最高峰之际写了一篇名为〈曾为知识分子,但看看如今的我〉(I used to be a Highbrow and Lookat Me Now)的文章,同时反映了他的喜悦,以及不再被尊为作家所产生的悔意。
或许我们可以把菲洛.凡斯称为温西的美国表亲,但他的确按照莱特想要的方式塑造而成。他是「来自上流社会的年轻人」,在牛津待过一段时间,后来「搬至佛罗伦萨郊外的一栋庄园」,但他侦查的所有案子全都发生在美国都市。他身高将近六呎,体型修长结实,举止优雅,具有拜伦式魅力[11],这一点甚至在当时也显得有些过时。「他容貌的鲜明轮廓相当具吸引力,同时还是个衣架子」,只是「时常带着冷漠、嘲讽的神情,让人无法以英俊来形容他」。他和温西一样戴着单片眼镜,说话同样也怪腔怪调,例如:「惊七」(惊奇)、「强貂」(强调),说话的方式滑稽,从以下摘录便可看出来:「我发『间』(现),就连我们最高尚的报纸,也以昨晚发生在格林大宅的大屠杀为头『挑』(条)。为什『摸』(么)?」他无所不知,就像百科全书似的,或者可以说,至少他知道自己关注的案件里的每件事,并透过大量注释来呈现这点,不断反覆出现,毫无必要地强迫读者从中学习。因此,当愚蠢的希斯巡佐问他最近在做些什么时,他会这么回答:「自从上次碰面后,我一直醉心于文艺复兴时期的陶土装饰品与其他类似的事。」他在面对自己调查与解决的案件时,也总会表现出无精打采、愤世嫉俗的优越感。
以上所说的或许听起来让人难以忍受,但我得进一步说明:至少在艺术、绘画、音乐与宗教比较学等领域,范达因的学识的确货真价实,榭尔丝则有所不足。关于这一点,部分是因为出自炫耀,部分则是由于他努力藉此塑造理想的自我形象,因此使凡斯表现出真才实料的角色特质,完成了温西没能成功的事。在早期作品中,他的知识与他调查的案件有直接关联,聪明的读者也能从他提供的线索一同推论。范达因作品的最大优点在于结构型式,就算完全脱离现实,也由于严格遵守故事本身逻辑,以及作者将自身形象融入其中,因而得以保留其魅力。在这类即使天真却仍充满高度想象力的作品中,《格林家杀人事件》(The Greene Murder Case, 1928)与《主教杀人事件》(1929)是最杰出的,只要能接受故事前提,就能投入其中。在《格林家杀人事件》里,一连串命案的行凶方式模仿自某个藏书丰富的犯罪图书室的资料。这种犯罪方式似乎不太可能吧?范达因有本事让我们看到,每一桩命案的确都能与汉斯.葛罗斯[12]优异的犯罪调查手册有所呼应。《主教杀人事件》的表现甚至更让人惊喜。同样是一连串命案,看起来像一个疯子根据童谣内容犯案,因此子弹射穿强尼.史普力格一角的脑袋,寇克.罗宾遭弓箭杀害。这些犯罪是否毫无意义?凡斯指出或刻意安排的线索均复杂难解,与西洋棋、易卜生的剧作和数学理论有关。结尾时凶手死了。凡斯刻意在看见一块切利尼[13]制作的牌匾时发出赞叹:「贝伦森还告诉我,这块牌匾早在十七世纪时就被摧毁了。」藉此分散凶手注意力,将自己被下毒的酒换给凶手。后来检察官马克汉表示这是谋杀行为时,侦探的回答十分具个人特色:「喔,当然啦。对——这的确挺冒险……请问一下,我可能会被逮捕吗?」
美国诗人奥顿.纳许用两行字总结后来他对凡斯的感觉:
菲洛.凡斯
需受教训以便好好反思
的确如此,但至少以这两本作品来说,令人佩服的部分也不会因而失色。在这两本书中,无论是过人的聪颖,或无视侦探与谜题以外之物的轻蔑态度,全是黄金时代最丰盈的果实。
写实派、戏谑派,以及自创一格的作者
指出尸体发现处的房屋平面图、画着花园与凉亭位置的庭院图,全都是那个时期故事中的标准配备。许多英国作品中还有时刻表,大多是公交车或火车的,目的是为了推翻不在场证明。最擅长与最常用这种方式的是克劳夫兹。他将自己身为铁路工程师的相关知识运用其中,但使用方式未必每次都有新意。在克劳夫兹的小说里,通常很早便会确认凶手身分,只是对方会有牢不可破的不在场证明,而负责识破这点的,则是顽固的法兰区。克劳夫兹的第一本书《酒桶中的女尸》(The Cask, 1920)描述一个装有雕像的桶子被掉包,变成装着金币与一只女人的手,于是主角回头展开一段复杂的追查。这是一本聪明且令人着迷的书,此后他不再有相同的成就。他的故事情节后来日益公式化,尤其是勤奋的法兰区开始在他第五本作品登场后更为明显。克劳夫兹对于苏格兰场一无所知,也不认为自己应了解警方工作的细节,或许他觉得只要有铁路时刻表的相关细腻知识便已足够。他将自己的侦探塑造为一介凡人的手法相当成功,这个角色也因此乏味不已(其实警探也能是个性鲜明的角色)。《珍.沃斯坡号事件》(The Loss of the Jane Vosper, 1936)是法兰区系列中最好的一本,展现出克劳夫兹注重背景正确性的程度,以及描写动作场面的惊人天赋。《法兰区探长最伟大的案件》(Inspector French's Greatest Case, 1925)也同样值得推荐。
那段时期,创作风格或许能称为「写实派」(Humdrum School)的作家大量推出作品,后来还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克劳夫兹不仅是当中最具代表性的,也是最杰出的。其中大多数作家很晚才开始撰写小说,有才华的更是少数,除了在设计谜题上有点技巧外,其余皆乏善可陈。范达因曾宣称侦探故事应归类为谜语与填字游戏,讽刺的是,这些作品比他所言的要好得多。大多写实派作家是英国人,著名的有塞西尔.史崔特少校(Cecil Street, 1884-1964)(他用的笔名是约翰.洛德〔John Rhode〕)、R.A.J.沃林(R. A. J. Walling, 1869-1949)、J.S.弗莱彻,以及笔名为亨利.韦德(Henry Wade)的亨利.兰斯洛特.奥伯利-弗莱彻爵士(HenryLancelot Aubrey-Fletcher, 1887-1969)。他们在那个时代皆广受好评。写实派搭档G.D.H.柯尔(G. D. H. Cole, 1889-1959)与玛格丽特.柯尔(MargaretCole, 1893-1980)也值得一提。柯尔夫妇两人与工人运动均有深厚关系,G.D.H.柯尔还是其中的知名人物,但他们的书从未认真看待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现实社会问题。美国写实派作家较少,比起英国同行也更尖锐。
「戏谑派」(Farceur)比写实派活泼得多,这些作家认为虚构的谋杀案拥有无尽的笑料可供利用。他们几乎都是英国人,部分原因是要写这类小说需有一定程度的世故,而那个时期的美国作家尚未具有这种特质,另一部分的原因则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英国是个人民无需担心生命安危的安全国度。如果你住在一九二○年代的芝加哥或巴黎,无法像住在伦敦那样轻松看待谋杀。
菲利普.麦唐诺[14]是才华洋溢的戏谑派作家,于《挫刀》中创造了安东尼.盖斯林上校一角。麦唐诺是能轻松想出故事题材但不擅长将情节串成故事的作家。他是努力不懈但细心不足的实验者,创作精神属于一九二○年代,不过在一九三○年代写出最好的两本作品:《礼诺》(Rynox, 1930)[15]与《神祕人对雷克斯》(X v Rex, 1933)[16]。《礼诺》的开头就是事件的结果,描述陆海空保险公司收到将近三十万英镑的旧钞,接着才回溯来龙去脉,作者偶尔还会直接对读者说话。《神祕人对雷克斯》以笔名马丁.波洛克(MartinPorlock)发表,书中极为详尽地描述警方设下陷阱,试图逮捕一名人称「隐形人」的连环命案凶手,以及他从中脱逃的经过。(其中一桩命案,凶手假扮成身挂广告牌的人,在广告牌掩护下开枪。)这个故事相当具吸引力,只是故事高潮与麦唐诺向来的作品一样较令人失望。
罗纳德.诺克斯是那个时代最典型的戏谑派作家,他创作了六本侦探小说,从不允许自己的极度诙谐风格受任何严肃气息影响。《陆桥杀人事件》(The Viaduct Murder,1925)中,业余调查者把每件事都搞得一团乱,明显受班特莱不少影响。《闸边足印》(1927)更具特色,描述一个人被认定死亡,真相却是他自己策画了这场失踪。诺克斯对福尔摩斯式的线索与推论相当着迷,就像麦唐诺着迷于谋杀手法一样,但他们全都不愿多费心力来隐藏相当容易被看穿的凶手身分。
《红屋之谜》(The Red House Mystery)可能是一九二○年代这类作品中最具娱乐性的一本,也是A.A.米恩[17]唯一的侦探小说。这本书于一九二二年出版,二十多年后,钱德勒抨击这本作品,指出米恩这类戏谑派作品的不足之处:情节铺陈草率,以及一些明显不可能发生的桥段等。钱德勒的抨击极具力道,分析内容也对许多黄金时代的侦探小说带来伤害,纵使如此,我在重读这本作品时并未因而减损多少乐趣,甚至还对米恩轻松处理危机场景的技巧感到佩服。雷克斯.史陶特[18]以精准的「迷人」一词形容这本书面对谋杀的轻松态度,以及转移重点与嫌疑的巧妙手法。至于那些不可能发生的情节,大可像米恩自己那样加以忽略,毕竟就算有这些瑕疵,小说的魅力也依旧存在。
可信度不足的问题不只会出现在戏谑派作品。伊登.费尔波兹(Eden Philpotts, 1862-1960)以本名与笔名哈灵顿.赫克斯(Harrington Hext)所写的犯罪小说堪称此时期最荒谬的著作,以下试举两个例子便足以说明。在《灰色房间》(Grey Room, 1922)中,只要有人在某个房间里睡觉便会死去,原因是床垫受热时会释放出毒素,毒素来自藏在床罩与床垫之间总长度多达五十哩的金属丝里。被害者甚至不用睡在床上也会中毒,其中一名受害者不过是将热水瓶放在床上便启动了陷阱。费尔波兹以笔名赫克斯所写的《紧跟在后》(The Thing at Their Heels, 1923),则描述一名激进的牧师(这个时期所有激进份子都让人感到相当可疑)杀了四个人,只为了让家族的地产归他所有,以便兴建流浪者之家。
这段时期的主要成就,还包括A.E.W.梅逊的《箭屋》(1924)及《蛋白石中的囚徒》(The Prisoner in the Opal, 1928),这是他的第二与第三本侦探小说。梅逊是英国侦探俱乐部的成员,但他没有耐心尝试订立规则,比较喜欢按照自己对侦探小说的看法写作。他在数年后的电台专访中表明自己的立场,认为问题在于侦探小说是否真的应该「仅由复杂难解的谜题与解答」组成,或像他偏好的那样,「应该把故事说好,用角色个性与立场冲突来吸引读者」。这两本书正是按照这种理念写成的,均为优秀的侦探小说,也是他的最佳作品,以侦探小说的形式结合了真正的恐怖感。以我们现在阅读的老练程度,很容易看穿《箭屋》的谜底,但阅读此书的乐趣却不会减少太多。《蛋白石中的囚徒》采用了恶魔崇拜与黑弥撒元素,在同类犯罪小说中是相当少见的成功作品。哈纳得与里卡多再度登场,在故事中有精采的互动,两本书于推理方面的水平也很高。梅逊的最后两本犯罪小说《他们不是棋子》(They Wouldn't beChessmen)与《贵族巷大宅》(The House in Lordship Lane),则显示出他的创作能力下滑了。
一九二○年代即将结束前,大众开始涌现对构思公式化的厌倦。一九二七年,范达因以本名莱特公开表示,只有「愚昧与缺乏创意的作者」才会继续使用「过时的形式与手法」,例如:谜底与密码有关、凶手是动物、以录音制造不在场证明、发现一根极为独特的香菸、伪造指纹、假人、能射出匕首或其他利器的机器,以及在破门而入后才发生的密室谋杀案等。然而,除了厌倦感外,也有不同的意见出现。一九三○年,安东尼.柏克莱写了一本令人失望的传统作品,名为《第二枪》(The Second Shot),他在前言中表示:
我个人相信,纯粹、简洁的老式犯罪谜题,以及没有任何角色塑造、文字风格,甚至没有幽默感、仅仰赖情节设计而完成的小说,已经面临了审判日;侦探故事已逐渐发展为具有犯罪或侦查趣味的长篇小说的阶段,能抓住读者目光的,是心理层面的连结,而非精确的推敲。
这些话证明了莱特与柏克莱都是准确的预言者,只是他们也都低估了读者的包容程度、新作家旧酒换新瓶的能力,以及名家的创新能力。
伯纳德.凯普(Bernard Capes, 1854-1918),英国作家,创作了四十多本小说,创作领域包括传奇故事、恐怖小说、诗、历史等,代表作品为以M.R.詹姆士(M.R. James)为主角的系列恐怖小说,以及侦探小说《骸骨钥匙》(The Skeleton Key, 1919)。
一六九五年伦敦议会通过爱尔兰刑法法典,那段时期天主教教会为非法组织,因此天主教需经由祕道与密室等方式偷偷建立教会。
厄尔.毕格斯(Earl Derr Biggers, 1884-1933),美国小说家,笔下名侦探为陈查礼,代表作为《不上锁的房子》(TheHouse Without A Key)。
芭芭拉.雷诺兹(Barbara Reynolds, 1914-2015),英国学者,为榭尔丝的教女。
作者注:在美国,这系列短篇集名为《犯罪文选》(The Omnibus of Crime)。
作者注:美国书名为《道生家族》(The Damson Pedigree)。
博蒂.伍斯特(Bertie Wooster)是P.G.伍德豪斯(P.G. Wodehouse, 1881-1975)笔下一个行事不经思索的英国绅士,总是由管家吉佛斯为他善后。
《磁铁周刊》(Magnet),一九○八至一九四○年间推出的周刊,内容以专为男孩撰写的小说为主。
亚瑟.奥古斯都.达西(Arthur Augustus D' Arcy),英国作家查尔斯.汉弥尔顿(Charles Hamilton, 1876-1961)笔下的侦探角色。
温西的姓氏原文whimsy字义有异想天开的意思。
指十九世纪英国诗人拜伦笔下的角色风格,具有叛逆精神与我行我素等特质。
汉斯.葛罗斯(Hans Gross, 1847-1915),奥地利刑事学家,咸认是鉴定学的创始者,着有刑事侦查和犯罪心理学的专书。
切利尼(Benvenuto Cellini, 1500-1571),意大利金匠、雕塑家。
菲利普.麦唐诺(PhilipMacDonald, 1899-1981),英国作家,笔下名侦探为盖斯林(Anthony Gethryn),代表作为《挫刀》(The Rasp, 1924)。
作者注:美国版书名为《礼诺谋杀案》(The Rynox Murder Mystery)。
作者注:美国版书名为《警察之死谜案》(Mystery of the Dead Police)。
A.A.米恩(A.A. Milne, 1882–1956),英国作家,代表作为「小熊维尼」系列。
雷克斯.史陶特(Rex Stout, 1886-1975),美国侦探小说作家,笔下名侦探为尼洛.伍尔夫(NeroWolfe),着有《高尔夫谋杀案》(Fer-de-Lance)等书,于一九五九年获爱伦.坡奖大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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