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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分手


蜡烛的摆放,死去的孩子的头部和身体旁边的照片,还有床头的大幅结婚照,让人不由得感觉犯罪者像是把约纳斯放在了灵床上。


但是,这样做究竟原因何在?目的又是什么?那时他身上到底发生了些什么?


实践案例分析将犯罪者的此类行为看作“情感赔偿”——这里就可以用上“撤销”这个名称了(从英文“to undo”而来,表示将某事变得不可见,或者退回上一步)。其背后的理论是这样的:犯罪者对其行为感到懊悔,希望能够在某种象征性意味上撤回此行为。犯罪者会试图通过例如将受害者遮盖起来,或者像在这起案例中,把受害者伪装成像是睡着了的状态,来完成撤销。此外,将受害者的双手合拢,为之擦去血迹,遮挡或包扎伤口,都是典型的“情感赔偿行为”。


一旦我们在尸体发现现场找到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存在“撤销”行为,就可以得出犯案者与受害者之间有很深的情感联系这一结论。


“撤销”只是此案中表演性行为的一部分,其他的部分——蜡烛、海报和电话,则表达了他想要见到弃他而去的妻子的愿望。


十个月前,三十二岁的伊芙琳·莫恩克与丈夫分居,带着约纳斯一起,搬去与儿子十四岁的朋友同住,她与这名少年已经有将近两年的秘密关系了。因为另一个男人介入而导致与妻子分居,令约尔格·莫恩克受到了很深的伤害。另外,不能每天和自己的儿子在一起,也让他的心情十分沉重。他的精神状态急剧恶化,以至于连请了几个月的病假。不过,在一家精神病院住院数周之后,他的状态看上去稳定了很多,可以把约纳斯接来一起度周末了。一开始是几个小时,后来也会过夜。约尔格·莫恩克始终住在他们过去共同居住的房子里,虽然这房子应该被变卖。


显然,他的精神状态并没有稳定下来,更不用说接受与妻子的分离了。


可他为什么要花这么大的力气,如此大费周章地布置那条通向他死去的儿子的路呢?


答案很简单,同时也令人毛骨悚然:他给妻子打电话,是希望她认为约纳斯还活着,然后马上来找他,让他放弃原本的计划。如果伊芙琳·莫恩克真的这么做了的话,她会是第一个抵达她原来的家的人。约尔格·莫恩克所做的一切,包括种种表演,都是为她准备的。而她会和警察一样,看到那些蜡烛和烛光中的道路。沿着这条道路,她将带着无法形容的恐惧,跟随着儿子,经过墙上那几百张A4纸,上面印着满是回忆的照片和责难的话语(你把一切都毁了!)。这一切将唤起她的负罪感,然后到头来她会发现自己来得太晚了,约纳斯早已死去。


约尔格·莫恩克想要残酷地提醒离开了他的妻子,她有罪,而他们共同的儿子的死,正是对她造成家庭破碎的惩罚。


警官们在房子的地下室找到了约尔格·莫恩克。他在天花板横梁上上吊自杀了,脚下放着一封手写的遗书,在遗书里,他描述了自己备受煎熬的心情。他向约纳斯解释道:“我必须离开,因为你妈妈想要那样。”约纳斯求他留下来,或者至少带自己一起走。于是,在午夜时分,他扼死了自己的儿子。


我们的尸检佐证了信的内容,约纳斯的推测死亡时间大约在午夜前后,他父亲死于两小时之后。


约尔格·莫恩克不仅终结了自己的生命,死前他还杀死了他人——他自己的儿子。瓦尔特·隆曼在牢房里自尽之前,试图杀害现任妻子与前妻。这两起案例中都涉及“扩大性自杀”的概念。


所谓扩大性自杀,指的是某人决意自杀,并在自杀之前直接杀死身边一个或多个人的情况(多为自己的孩子、配偶或伴侣)。


扩大性自杀也被称为“携带自杀”。英语美洲地区的法医们将其称为“谋杀式自杀”(murder-suicide),这种叫法无疑更接近实际情况,因为在这类自杀案件中,被杀的人并非自愿结束生命,而是成为杀人行为的受害者。而那些决意自杀的人,均在结束自己的生命之前,已实施或者至少试图谋杀他人。


另外,扩大性自杀这个概念,只能用于决定自杀的人(在杀害了一人或多人之后)最终确实自杀而亡的情况。如果他或她虽然有自杀行为,最终却活了下来(因为所选择的自杀方式不当而失败,或者自杀决心突然不够坚定),从法律角度来讲就仍然是杀人罪,将按照个案中的动机与行为模式,以谋杀或故意杀人罪起诉当事人。如果瓦尔特·隆曼没有在刑拘期间自杀的话,检察官将以两起杀人未遂案对他提起诉讼。


我们法医研究所的档案里写满了这种扩大性自杀的悲剧事件。少数案例中,如同“普通”自杀事件一样,极度的绝望是作案动机:人们看到自己和身边亲密的人受到威胁,并且觉得走投无路。


二十二岁的玛伦·莫根洛特用手帕捂住了自己一对未满周岁的双胞胎的口鼻,令他们窒息而死。然后她从五楼的家中跳了下来,摔成重伤,却留下一命。她的动机来自经济方面的忧虑。劳动局给她发了一则错误的通知,告诉这位失业的单身母亲,她的第二类失业救济金(哈茨IV救济金[1])将被取消,且该决定不能更改。在她杀死自己孩子的两天后,劳动局撤回了该通知。玛伦·莫根洛特本不应该遭遇这一切。尽管她在跳楼之后又活了四个月,最终还是在柏林一家医院的特护病房里死于肺部感染,其间始终没有恢复意识。


当然,这则案例属于特殊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大多数情况下,扩大性自杀往往是男性做的。另一方面,与由于政府部门工作失误而觉得自己的小家庭无路可走,因此闷死了双胞胎孩子的玛伦·莫根洛特的做法相反,男性不会仅仅因为找不到出路而选择扩大性自杀。而且通常来说,他们会去伤害导致他们陷入此境地的人。


显然,约尔格·莫恩克坚信,杀死自己八岁的儿子约纳斯是帮了他一个大忙。而且很明显,他从未考虑过要杀害前妻。那么,对于他在犯罪现场的种种表演就只有一种解释:他是如此恨她,以至于他想让她活下去,活在丧子之痛中,活在他加诸她的导致家庭破碎的负罪感中。


什么样的人会成为扩大性自杀行为的受害者呢?在差不多所有此类案例中,犯罪者都是在深感侮辱的情况下做出这种反应的。而引发这种感觉的原因几乎都是分手——或者威胁被分手。在犯罪者看来,这不是一件用正常世界的语言能够解决的事情。作为一个人,他感到被拒绝。于是,一次分手就成了一起致命犯罪。


注释:


[1]哈茨IV救济金:德国自二〇〇五年起实行的社会救济保障制度,由设计者彼得·哈茨博士而得名。该制度规定,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者应领取第二类失业救济金,以保障家庭最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