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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奇迹


在迪特·海姆克驾车驶向二十五公里外的自杀地点之前,他已经失血两升,超过了临界极限,生命受到极大威胁。但是他仍然活着,他想死,无论付出什么代价。或许他想在清醒的状态下死去,当他意识到无法通过放血杀死自己时,他想出了一种新的死亡方式,而且是万无一失的。


放血和斩首的组合使迪特·海姆克的自杀案例显得与众不同。其实将两种方法相结合的自杀案例并不罕见,每位法医都时不时遇到所谓的“联合自杀”案件。


我负责的第一例解剖对象是一位十九岁的女子。这位年轻女子先服用了高剂量属于父亲的血液稀释药物,然后用锋利的厨刀割开了自己的动脉,出血却停止了,并未导致死亡。于是那个女子乘电梯来到一个摩天大楼的第九层,从那里跳下身亡。


与迪特·海姆克一样,她最初并不打算将两种自杀方法结合在一起。第二种方法是在第一种没能奏效之后才使用的。因此,我们将这些自杀案例称为“无计划的联合自杀”。


与此相对的是“有计划的联合自杀”。这让我想起几年前的一个案例,解剖对象是一位四十岁的男子。该男子驾车全速撞向高速公路上的一个桥墩,并同时用手枪向自己的头部开枪。我们在死者右手上发现了火药痕迹和溅出的鲜血。验尸后发现,造成该男子死亡的不是与桥墩相撞,而是头部中枪。当汽车撞到桥墩时,他其实已经身亡,毫无疑问这不是交通事故。当然也存在极少数案例,他们之所以如此操作是为了使自杀看起来像一场事故,可以让亲属以此向人寿保险或事故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在有疑点的情况下,法医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将自杀与事故区分开来,从而阻止可能的保险欺诈。


有计划的联合自杀往往是为了确保自杀得以实施而采用的方法。一位患有睾丸癌的男人也属于这种情况,他跳入易北河的同时,用气枪射中自己的颈部。枪击本身并不致命,但他由于身受重伤而在水中溺死了。


我有时候常常问自己,如果这些人能够超越自我,走出绝望,以他们惊人的毅力和决心重新上路,好好生活并服务他人,又会取得什么样的成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