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牙齿状态符合证人对亨德里克·威尔肯斯的描述:几乎所有牙齿都完全龋坏和腐烂。但这并不足以证明牙齿的归属,必须要和亨德里克·威尔肯斯的牙科记录进行比对才能确认。
为了识别死者身份,在尸检时需按常规保存血液样本进行DNA分析。解剖助手切开股静脉或者骨盆静脉,尸体的血管中仍然有血液存留。由于心脏静止,血液不再被输送,死者的血管通常充满血液,除非死前血已流尽或生前罹患贫血症。我们通过按压膝盖到臀部之间的大腿部位,也就是“挤压”静脉,用钢勺来取血,以便日后进行DNA分析或毒理学测试。用于DNA测试的血液倒在亚麻布上风干,然后保存在无菌容器中,交给DNA实验室进行分析。我们绝不会将血液以液态形式存储在注射器或玻璃罐中,因为那样血液中的蛋白质会腐烂,我们便无法再对其进行DNA检验和分析。
进一步的血液测试显示死者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一点五毫克,而且含有地西泮和去甲西泮,这两种活性成分均用于镇静剂和安眠药,比如安定。因此可断定死者去世前已醉酒并摄入大量镇静剂。可能有陌生人进入公寓,趁威尔肯斯熟睡时放火,而威尔肯斯在公寓被点燃之后才醒过来。
接下来的肺部检查带来了决定性的发现。我从肺部切下几小块组织,放在玻璃管中进行气相色谱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正是汽油被用作助燃剂,这和我们刚刚通过电话从犯罪调查科那里得到的信息一致。他们对公寓罐子和一次性注射器的火灾残骸样本进行了鉴定,确定助燃剂是汽油。此外,对火灾发生地点的调查表明,正如目击者听到的那样,现场先发生了爆炸,然后导致公寓起火。
我们完成了尸检。可以肯定除了烧伤,死者身上没有其他伤害。换句话说,除了大火,没有发现死者遭受过其他暴力伤害。因此可断定,该男子系被大火烧死。
第二天,我们从刑警那里获得了进一步的信息。令我们感到棘手的是,德国北部所有的牙医都没有亨德里克·威尔肯斯的患者记录,显然他从未造访过牙医。由于死者住处几乎完全烧毁,如果没有威尔肯斯的DNA痕量载体(如牙刷或剃刀)能够与解剖获得的血液样本进行比较,那么刑警别无选择,只能联系亨德里克·威尔肯斯的父母,请医生采集他们的血液样本进行DNA分析,这样就能准确无误地判断该男性的尸体到底是不是亨德里克·威尔肯斯。当警察出现在威尔肯斯的父母面前时,他们正处于一种恐惧和希望交织纠缠的焦虑状态。尽管他们与儿子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联系了,但他们依然想知道花园街公寓中的死者是否是他们的儿子——或者说他是否还活着。也许他去了另外一个什么地方默默无闻地生活?几天后我们实验室的结果出来了,通过对其父母DNA样本的检测分析,可以确认死者正是他们的儿子。
刑警走访了威尔肯斯的社工。社工说:“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声称常听到有个声音命令他做事。”威尔肯斯曾接受过几次精神治疗,前不久治疗刚结束。精神科医生为他开了安定,帮助他入睡。由于威尔肯斯在醉酒后丢失了唯一一把公寓钥匙,社工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帮他从厨房窗户进入自己的公寓。后来威尔肯斯只从厨房的窗户进出。
就公寓的卫生状况而言,社工与邻居的看法非常一致。他最初试图劝说威尔肯斯彻底打扫公寓,但后来放弃了。无论如何,也不能指望请一位清洁工来做清洁,因为整个房间到处都是垃圾,比萨盒、空罐头、剩余食物、衣服和内衣堆得到处都是。屋里只有一张靠墙摆放的布满霉斑的破沙发,正对着窗口,貌似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而威尔肯斯就整天躺在上面,喝着烈性酒,将电视的声音开到最大。淋浴和厕所看起来也好不了多少。淋浴设备严重老化,像多年没有使用过的样子。厕所虽然在用,但很长时间没有冲洗过。整个公寓充满了野兽的味道。社工称,邻居们将阳台的门关闭是迫不得已。
尸检后过去几天,刑警终于厘清了此案。这的确是一起纵火谋杀案。但是犯罪的细节听起来并没有惊悚小说家描写的那样充满悬念:杀害亨德里克·威尔肯斯的凶手也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住在他隔壁。他长期以来被周围的人唤作“宗师”,因为他一直声称自己与超自然力量保持着某种联系。
搜查过凶手公寓的刑警后来向我讲述了案件的调查结果,凶手家里的摆设尤其令他印象深刻:墙壁上贴满一层层的护身符和五角星。泛黄的墙壁衬砌着鸟骨架的祭坛,天花板上挂着蜘蛛网和深色布料,在奇特的石坛上插着一只黑色蜡烛。客厅里的陈设寥寥无几,一口黑色的棺材格外醒目。
这间房的住户因为此案与警方陷入矛盾和争吵之后,终于承认他趁亨德里克·威尔肯斯熟睡之际放火烧了他的公寓。原因是威尔肯斯在楼梯间和公寓的露台上不断制造骚乱,打扰了他的冥想和与灵魂的接触。因此那天晚上他携带汽油罐和注射器从厨房窗户爬入,将汽油洒在睡在沙发床上的威尔肯斯身上,还泼洒在房间各处,最后用注射器里的汽油做成一个“导火线”通向厨房。汽油导火线被点燃之后,公寓爆炸起火。爆炸产生的巨大威力和威尔肯斯的求救令他惶恐万分,他将作案工具放回犯罪现场,躲藏到居民楼的地下室中,后来被一个邻居发现。这位邻居的证词最终使警察将这位“宗师”绳之以法。
根据鲁道夫·凯尔的精神病学诊断报告,“宗师”患有严重的偏执性精神障碍,属于精神分裂症的一种,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将其安排在封闭的精神病院中监护。
长期以来,两个精神错乱的人比邻而居,他们没有在医院受到照料,而是住在普通公寓里独自生活。而现在他们再也回不到自己的公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