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浓度为零点三五每千毫克,这表明该男子去世时为轻度醉酒状态。对其静脉血液、心脏血液、胃内容物和尿液的化学毒理学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者说明该男子没有服用任何精神类药物,至少没有长期服用。换言之,如果他像我们最初猜测的那样因为患有精神疾病而剃掉了眉毛,那他肯定没有在医生那里接受常规治疗。
完成尸检后,我将自己的判断讲给负责该案的检察官,他一直都在旁边观摩,并且对我们的每项操作都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综上所述,我认为致命的颅脑外伤是从至少五米处跌落的结果。其他类型的钝器不可能导致如此大面积的颅脑损伤,尤其是考虑到双臂的尺骨和桡骨骨折以及脊柱骨折。该男子的头部必定撞在非常坚硬的表面上,这不仅造成了头骨和脸部受伤,还导致了骨折和扭伤。因此我们判断这是一种非自然的死亡方式,但是依然无法确认或排除是暴力犯罪、自杀身亡还是事故。
发现尸体的那天晚上,警方通过指纹比对确认死者为安德烈·季奇科夫。季奇科夫因为没有工作许可,几个月前曾在柏林的一个建筑工地被捕,然后在警察局被录存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第二天,柏林警方发布新闻稿,详细报道了发现尸体的经过和死者的身份,并指出严重的头部伤害是造成死亡的原因。文中还披露了他打黑工以及最近的庇护申请被拒的情况。调查人员通过这些信息搜索了可能认识死者或知道他曾与何人接触以及了解他死前行踪的证人。
很明显,这是一起典型的抛尸案。季奇科夫被人从死亡地点带到弗里德里希斯海因地区,试图掩人耳目。但那个人是谁?他想隐瞒什么?
在柏林警察局第一份新闻稿发布两个月后,警方又发布了另一份官方新闻稿。这次报道了对该案的调查结果:“该案是一场自杀事件。”在他去世前,警方从一通匿名电话中得知安德烈·季奇科夫在穆尔登塔尔撒克逊人地区的一个农场里从事非法大麻种植。正是在那里,这位患有抑郁症的男子从二楼的一扇窗户跳了下去。
警方调查后发现,一个三十九岁的德国人和他二十二岁的伴侣也住在那个农场里,并开始对目标进行监视。监视一段时间后,检察官向主管法院申请了搜查令并得到批准。警察的机动部队和随行的毒品调查员找到了那片高度专业化种植的数千平方米大麻田。警方在温室中查获大约四千八百株不同生长期的大麻,检察官随后下令将其销毁。
四个小面包车大小的柴油发电机组可为一千个高性能汞灯提供八百瓦的能量,确保温室中适宜的温度。此外,室内人工林还配备了全自动灌溉和通风系统。两个六千升的水箱连接到灌溉系统,为植物提供所需的水分。供气系统通过风扇提供必要的通风,而排气系统配备了优质的碳过滤器,可防止大麻散发典型的甜味和浓烈的大麻味引起关注。照明、灌溉和通风系统都由操作员用手机和电子计时器控制。仅照明系统一项就花费了数十万欧元。
这四千八百株植物大约每年可产出六百公斤大麻,而街头销售价格约为三百万欧元。绝对是有利可图的生意。
我从功率为八百瓦的高性能汞蒸气灯猜到了季奇科夫左手内侧水泡形成的原因。根据实验室测试,水泡液是富含蛋白质的渗出液(炎症分泌物),包含分离的完整红细胞和少量炎症细胞,这表明水泡是在季奇科夫在世而不仅是尸体被运送时形成的。该水泡经显微镜检查确定是热损伤,即烧伤水泡。正如我在解剖过程中指出的那样,由于它们“在手掌上的相对位置”,很可能是季奇科夫在去世前不久被一盏炽热的汞灯烧伤了。而警方的调查也显示季奇科夫是左撇子。
室内种植园的一所房屋附近,警官在铺砌着鹅卵石的庭院二楼走廊窗子下方发现一大摊被沙土掩盖的血迹,地面距窗口约七米。脱氧核糖核酸,也就是DNA测试结果明确显示,鹅卵石上干涸的血迹属于死者。
令人惊讶的是,院子里的血泊离房屋墙壁有四米之遥,如果从窗口掉下来,那么这个距离有些远。对此只有两种可能的解释:要么是季奇科夫被抛出窗外前已经死去,要么是他在助跑中从大厅的窗口跃下。
第一种可能显然不成立。首先,将身高一米八、重七十五公斤的季奇科夫抛向空中四米,这需要具备超人的力量;其次,我们在尸检中根据生命活力征象确认季奇科夫在头部严重受伤时还活着。这表明他是奔跑着从二楼大厅敞开的落地窗跳下去的。我们确认他死于摔伤,根据尸检结果,他应该是头部向下跳出窗口,头和脸部撞在坚硬的鹅卵石路面上。鹅卵石破坏了他的面部和头骨,导致鼻、颌骨和颅骨骨折,撞击产生的动能也使他的脊柱多次受到压迫,在几个部位断裂。季奇科夫可能试图反身伸出双臂以缓冲巨大的撞击,从而导致两个前臂的尺骨和桡骨骨折。
三十九岁的大麻种植园主对自己非法种植大麻的罪名供认不讳。他称季奇科夫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他的妹妹几个月前死于白血病,而他因自己的庇护申请遭到德国当局的拒绝而沮丧不已,面临被驱逐回乌克兰的威胁。当他在院子里发现死在血泊中的季奇科夫时,他立即意识到,如果他打电话给医生报告死亡或者让殡仪馆搬走尸体的话,他的种植园将被“曝光”。因此,他将季奇科夫装进汽车后备厢,在黑暗小路的尽头将他卸下,拖到草坪上。DNA比对证明后备厢中发现的血迹属于死者。
犯罪嫌疑人在完成杀人行为后对现场的处理多种多样,这在犯罪学和法学上被称作“处理现场行为”。我在《车轮之下》一章中讲述了一起案件,凶手将受害者搬运到一条州际道路上,因为想制造死者亡于致命交通事故的假象,从而掩盖他们之前谋杀该男子的罪行。在《致命的奇迹》中您也阅读过一个案例:凶手在受害者死后将其斩首,然后试图将受害者的头颅扔进抽水马桶冲掉,这是防御性肢解的一种形式,犯罪者的目的是令受害者无法被辨认,以此给刑警和法医识别受害人制造障碍。其他手段还包括切断手指或清除指纹,以及焚烧尸体等。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与上述毁尸的形式不同,我们在法医学中将之称为“遗弃尸体”。正如本章描述的这个案例,遗弃死者尸体的人未必是凶手。遗弃尸体不一定与谋杀案有关,通常只是为了误导警察,掩藏与死亡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
和季奇科夫案一样,因为在自己的地盘上发现尸体,免不了会受到警察没完没了的勘查和询问,发现者宁愿将尸体运到另外一个与自己无关的地方。与杀人凶手的移尸不同,“遗弃”尸体的人通常不会将尸体隐藏得天衣无缝。他们并不怕警察找到死者,只是希望自己能够不被骚扰,因此他们觉得没必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去处理尸体,如将其沉入河中或湖泊中,或者埋在森林深处。
无论哪种方式,弃尸都很难做到十全十美。如上所述,尸检通常会提供有关死亡地点的重要信息,或通过确认遇难者身份找到相关目击证人。
在这两种情况下,作案者除了要为自己犯下的罪行受到处罚,还会被加上一条“扰乱死者安眠”的控罪。《德国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不具有已故者监护权,夺取已故者尸体、尸体残骸及骨灰,或对尸体进行侮辱者,处以最高三年的监禁或罚款。
即使与死者的死亡无关,隐藏尸体依然要负法律责任。
但有时候,精心隐藏的尸体并不一定是弃尸。这方面的内容我将在下一章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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