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帝国对“条约”制度和“万国公法”的认知方式
只要有国家,就会有交往,就需要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彼此签订条约并加以约束就是这些方式之一。在中国历史上,签订“条约”也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方式,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但一般来说,中国古代并没有形成处理国家间关系的“条约制度”。晚清中国与外部世界关系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建立起了不平等的条约制度。从1842年晚清帝国与西方世界签订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到1901年清末帝国与八个帝国列强签订《辛丑条约》,在半个多世纪中,晚清帝国与帝国列强签订了大大小小不计其数的“条约”。由此,中国与外部世界关系的体制,就从此前的“朝贡制度”转变为近代的“条约制度”。对于晚清帝国的条约制度(或条约体系)以及所决定的国际关系,人们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参考的东西,一般被认为是“帝国主义者”和“殖民主义者”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关系”,因为条约制度充满着“不平等性”。确实,近代中国与外部世界所签订的每一项“条约”都是“不平等条约”,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我们这里的问题是,中国为什么会与西方建立起一种不平等的条约制度,在晚清条约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作为国际规范的万国公法是如何被中国人认识、理解和运用的[1],条约制度与万国公法的输入是两个互相关联的问题,因此我们面临着如何从整体上重新看待晚清的条约制度和万国公法的问题。我们想考察晚清帝国的执政者们和士人们是如何认识、理解、运用条约制度和万国公法的,并以此来看看晚清帝国是如何建立世界秩序中的制度规范的,又是如何行动的。
注释
[1]有关晚清国际法的引入问题,可参见王尔敏的《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其中有“十九世纪中国国际观念之演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佐藤慎一的《近代中國の知識人と文明》(其中的第一章为“文明与万国公法”,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田涛的《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济南出版社,2001年)、汪晖的《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其中的上卷第二部《帝国与国家》第六章第四节,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蒋廷黻的《国际公法输入中国之起始》(载国立清华大学政治学会出版的《政治学报》,1933年6月)、刘禾的《普遍性的历史建构——〈万国公法〉与19世纪国际法的流通》(陈燕谷译,见《视界》第1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