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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晚清帝国的内外关系与“条约”制度

我们从晚清签订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后中英围绕“入城”(进入广州城)问题产生的冲突说起。晚清中国与英国也是与欧洲签订的第一个条约是《南京条约》(亦称《江宁条约》),中国喜欢把个条约称为《万年和约》。这个条约的文本原为英文(中文本亦系英人译出),是由英国单方面拟定的。条约本来就是英帝国单方面对中国提出的要求,不管是为了清楚准确地表达条约的内容,还是要求对条约具有解释权,英帝国坚持必须以英文本为准。问题是中国为什么更愿意把这个条约称为“万年和约”,特别是使用“万年”这样的字眼。条约的开头有这样一句话:“兹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息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这里所说的“永久和约”,应该就是“万年和约”称谓的直接根据。对于晚清帝国来说,“永久”也好,“万年”也好,都是想以此条约使中英关系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和保证。但这更多的是清帝国的一种愿望,是它在不知外部世界整个情势之下对中英关系所抱的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清帝国还以为只要安抚了英帝国就可以万事大吉。它意识不到英国不可能满足于这一条约,而且其他列强也会效法英国。仅就条约本身的行使来说,彼此也绝不是情投意合的。很快,双方围绕进入广州城问题而引起的冲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如果双方都抱有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问题的愿望,这并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中英双方并没有建立起一个互相协商的机制。英国通过武力征服获得的条约使它更加傲慢和骄横,它的胃口也随之而膨胀。对于帝国来说,它虽然从形式上签订了条约,但并不把履行条约看成是一种真正的义务,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把这个条约看成是对英国的一种安抚性手段,还有就是它从内心里仍然非常歧视从远方闯入帝国的这个怪物。当时主持广州事务的耆英,采取的是安抚英国的策略,以使其与帝国相安无事。但是,中英之间在广州发生的摩擦和冲突不断。其中较大的冲突就是英人坚持进入广州城,而广州的士绅和百姓则坚决反对。这一冲突到了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而变得更加激烈。其间发生了两个事件,一是当英国人在佛山受到了侮辱后,德庇时带领舰队气势汹汹,径直兵临城下,威胁攻击佛山。为了平息英人的愤怒和威胁,耆英向英人允诺两年之后准许进入广州城。二是六名英国人在广州附近的黄竹岐被中国人殴打致死,德庇时威胁报复。同样出于安抚英人的考虑,耆英在得到谕旨前先行斩杀了殴打英人的四名中国人。耆英对前后发生的这两件事的处理方式,虽然暂时安抚了英人,但却激怒了当地的民众,更使道光不能容忍。不仅耆英个人的命运由此发生转折,而且道光对英的外交政策也由此而陡然转变。道光一改穆彰阿和耆英所执行的“抚夷”和“顺夷”的外交路线,转向由林则徐等所坚持的“剿夷”的“强硬”路线。道光改变外交路线的立场非常坚定和迅速,他很快采取了行动,把耆英召回北京,委派对英奉行强硬政策的徐广缙代任两广总督和钦差大臣,委任叶名琛担任广东巡抚。


清帝国安抚性的外交政策难以消除中英之间的摩擦,它转而所采取的强硬立场,仍不能迫使英国就范,中英之间更大的冲突势所难免。道光二十九年,英国以两年后入城的约定要求进入广州城,它把是否能够进入广州城看成是晚清帝国是否真心履行条约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对英国奉行强硬外交政策的徐广缙和叶名琛,则把拒绝英人进广州城看成是检验强硬外交政策是否有效的一个事例。道光还没有放弃变通,他密示灵活处理进城问题,但徐广缙决心给新任港首文翰(Sir S.G.Bonham)一点颜色看看。在他的坚决拒绝下,文翰停止了与帝国争论有关进城的问题。徐广缙是如何拒绝文翰的呢?他不把拒绝英人入城看成是帝国的外交政策,而是宣称广州的民众坚决反对夷人入城(当然这是事实)。既然百姓反对,官员们也没有办法强迫民众接受。徐广缙在给道光的奏折中说:“臣思进城一事,实属万不可行。广东民情剽悍,本与闽、浙、江苏不同。……数日之内,拟即照会该酋,晓以民为邦本,民既不从,大皇帝亦不肯拂百姓以顺远人。”[1]广东绅士致英国公使文翰的信,也以民心不可违拒绝英人入城。信的开头以开导性的口吻说:“尝闻事不深思,必贻后悔;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天下事有始意以为可行,而其后终不能行者,有常情以为易行,而其势又实难相强者,如贵公使与我大宪所议入城之事是也。”[2]广州绅士更以天理和民心这种无可辩驳的理由奉劝说:“总之,作事贵循乎天理,尤贵洽于民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以民心之向背,可验天心之从违。我大皇帝以中外为一家,怀柔远人,无分畛域,现在钦奉谕旨,亦以民心为重。盖顺民心即以顺天心,顺天者昌,逆天者亡。贵国敬奉耶苏,尊崇上帝,此情此理,谅亦晓然。”[3]出于对绅士立场的肯定和鼓励,徐广缙和叶名琛把这一信函专门抄写一份呈道光御览。道光对这份信函大加称赞,在信函的最后,他朱笔批示道:“远胜十万之师,皆卿胸中之锦绣,干国之良谋。喜悦之怀,笔尽难述也。”[4]当文翰决定“罢议进城”时,徐广缙和叶名琛把这看成是广州官民同心协力、共同防备的结果,并迅速把这一消息上奏给道光皇帝,请求道光皇帝嘉奖广东商民(“为广东商民请奖折”)。道光嘉奖了徐广缙和叶名琛,又称赞广东百姓说:“我粤东百姓,素称骁勇,乃近年深明大义,有勇知方,固由化导之神,亦系天性之厚。朕念其翊戴之功,能无恻然有动于中乎?”[5]


相信民心可以抵御英帝国,咸丰帝继续奉行道光后期对英的强硬外交立场,他不仅起用对外的强硬派人士甚至是遭到了罢黜的林则徐,而且罢免和惩罚已往奉行安抚性外交政策的政要,特别是永久罢免了穆彰阿,并把耆英降为五品顶戴。咸丰帝在《朱批罪穆彰阿耆英谕》中极力列举和申斥耆英的罪过:“至若耆英之自外生成,畏葸无能,殊堪诧异。伊前在广东时惟抑民以奉夷,罔顾国家。如进城之说,非明验乎?上乖天道,下逆人情,几至变生不测。赖我皇考炯悉其伪,速令来京,然不即予罢斥,亦必有待也。今年耆英于召对时数言及如何可畏,如何必应事周旋,欺朕不知其奸,欲常保禄位,是其丧尽天良,愈辩愈彰,直同狂吠,尤不足惜。”[6]至此,晚清帝国对外不管是依赖民心,还是采取强硬外交政策,是想以此迫使西方帝国特别是英国安于现状之中,但以武力作为后盾的西方帝国是不可能安于现状的,结果双方只能再次以武力决胜负了。


这里的问题之一是晚清帝国拒绝英人进入广州城的方式。道光和咸丰奉行强硬的外交路线,反对英人进入广州城,先不说条约上是否有根据,但他们却把国家的这种外交立场,掩盖在广州百姓的立场之中,宣称民心不可违,以广州百姓对英人的抵制态度来贯穿其外交政策,抵制英国的强权行为。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方式。一个国家对待与外部世界关系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这个国家的政府与它的民众的立场的高度统一。一个国家要有效地坚持自己的外交路线和政策,哪怕是以最激烈的形式发动战争,政府都要寻求民众的支持,把政府的意志变成全民的意志,把政府的行为化为全民的行为。它不能把自己的立场与民众的立场区分开来,来达到它的外交目标,除非是它不懂得这样做。然而,清政府陷入了彼此矛盾之中。它作为国家的主体,同英国签订了条约,就有义务履行条约,允诺进城之事也一样。但它却声称它的人民不同意英人入城,它不能强迫它的人民这样做。这容易给人一种印象,即入城是条约所允许的,只是由于人民反对而无法实施,这就把国家推到了无法履行条约义务的困境之中,对“条约”采取了一种不负责的态度。但在背后它又支持民众,反对英人入城,对民众的行为加以表彰。它自以为聪明地认为,把政府的立场同它的民众的立场区分开,就能够说服英国人,可惜英国人不信这一逻辑。运用民心来抵制西方列强,是晚清帝国采取的一种方式,义和团是一个更加典型的例子,但这种方式被证明是有限的,难以达到其目的。列强把更加严厉和苛刻的条约强加给中国,条约就像是一条条绳索,把中国束缚得越来越紧。


中英围绕进城发生争论的另一个问题,是双方对“条约”的理解和运用的不同。一般认为,英国对是否进入广州城并不特别在意,但在它看来,按照中英《南京条约》,它的臣民有权利自由出入广州城,就像已经自由地出入其他四个口岸的城市(上海、宁波、福州和厦门)那样。英国人对条约的理解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按照《南京条约》的规定,中国向英国开放五个港口进行贸易活动。中方的理解是,港口就是港口,不包括与港口相连的城市,但英国人坚持认为,所谓港口是包括与其相连的城市在内的。按照《南京条约》和作为其补充条款的《虎门条约》(1843年10月)以及《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年7月)、中美《望厦条约》(亦即《中美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7月)、中法《黄埔条约》(1844年10月)的规定,对“五口”通商的场所的规定,确实存在着模糊之处。《南京条约》第二款规定说:“自今以来,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往来。”这里使用的是“五处港口”和“城邑”。《虎门条约》用的是“五港口”,《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用的是“五处”,《望厦条约》用的是“五港口”,《黄埔条约》用的是“五口市埠”。[7]从这些用语来看,确实存在着“五港口”与“城邑”和“五口市埠”之差异。在晚清帝国看来,所谓“五口通商”的“五口”,都是指“五处港口”,而不包括与港口相接的五个城市。据此,它认为拒绝英人进入广州城并不违背条约。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除了广州一口之外,在其他的“四个港口”,外国人都已能够进出城市。按英国人的解释,这正是遵守条约的结果。相反,中国官员则认为,在其他四个港口,外国人可以进出城里,并不是条约的约定和执行条约的结果,而是那四个港口城市的民风能够接受外人进入,广州的民风与此不同,民人不同意进入。真正按照条约来说,外人是不应该进入城里的,因为所谓的“五口”都是限制在“五个港口”地带。外国观察者发现,中国官员确实是这样理解的,他们把港口与城市分开。《时事日志》评论说:“他们不承认《南京条约》有准许外国人得以任意进入广州或其他五口通商市埠的大门的规定。而《虎门条约》、《望厦条约》或《黄埔条约》也无准许外国人任意进城的规定,甚至连默契允许都丝毫没有。一位当地人在翻阅这四项条约后,从中得出的概念是,外国人得在五口通商市埠居住,只限于进行贸易的地方。港口即河口这个词是指商人在海滨从船上搬运货物上岸,进行物物交换,以货易货的地方。这些地方不须要用墙围住,从来也不称之为城,即城堡或用墙围住的都市。外国人常进城堡,实无前例可资引证。而用墙围住的都市,外国人当然也不能任意进入。在《黄埔条约》中,‘港口市埠地方’这个词组的含义是多样化的,它是用以限制法国人只能居住在进行贸易的地方;对中国人来说,港口与城市这两个词其含义是有区别的。欧洲人对这种区别,乍看起来,无从理解。外国人在指责中国政府破坏条约之前,应该弄清楚这些词的含义。”[8]前面说过,以“顺夷”为外交政策的耆英,倾向于答应英人入城。只是迫于广州民众的抵制,他请求英人延缓入城的时间并就此事进行磋商。他一开始没有以“条约”为根据拒绝英人入城或者延缓入城,他反复强调的理由,就是广州市民对英人入城有强烈的抵触情绪。这就使英人产生一种错觉,即入城是条约所规定的,只是由于一时的情势才暂时不能入城。因此,当美国领事递交美国人也要求进入广州城的第一个照会时,耆英给予的答复,仍强调外国人不能入广州城是因为广州市民与其他四个地方市民的民风不同。当然,耆英后来也运用条约要求美国人放弃入城的要求。如答复中称:“外国商人及公民已经到来中国通商口岸从事贸易,能否得到准许进入省城,此一事件,本部堂、院等经加以调查查核。查通商条约各条款,关于此等事件,均无明文规定,所以在福州、宁波及上海等地,外国人偶尔进城散步消遣,并无妨碍。而在广州方面则仍然禁止外国人进城。”[9]这里所说为双方重新讨论进城问题留下了余地。但在不久第二次给予美国领事进城照会的答复中,耆英把中国政府禁止进城看成是条约的明确规定:“数百年以来,外国人未有进入广州城。我国亦曾与美国全权公使顾盛签订商约,该条约第十七款明确规定,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任意闲游,尤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等。如果准许外国人随意进城,该条约第十七款岂非只是一纸空文乎?”[10]在答复的最后,耆英又明确地称“条约并无准许美国人随意进城之规定”,他要求美国人遵守条约,放弃进城的要求。


拒绝外国人进入广州城,晚清帝国诉诸了条约;反对修约,晚清帝国也诉诸了条约。1854年初,英国提出修约要求之后,晚清政府诉诸条约加以拒绝的方式,先是根据已有的条约予以回绝。如当时的江苏巡抚吉尔杭阿在咸丰四年八月(1854年10月)的上奏中称,他将以《南京条约》为根据要求英“夷酋”咆呤放弃修约要求,“当答以英夷原定章程,名为《万年和约》,本无十二年变通之文,即当永远遵行,咆酋不应有此不经之谈”[11]。但吉尔杭阿也意识到中美条约和中英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如“美、佛二夷章程内,既有十二年变通之文,英夷章程内,又有恩施别国,英夷一体均沾之语”[12],将会成为英美修约要求的依据,而且它们不达目的不会轻易罢休,因此他建议采取某种灵活的立场。1854年2月,英国外交大臣克兰顿(Lord Clarendon)指令新任驻华公使咆呤修约要达到的目标,9月英使咆呤向清政府递交了共十八条的修约条款,第一条是“英国钦派大臣,驻扎京师”,其他突出的还有开放内地和海滨各城市、开放天津港口并派领事官驻扎、地方大员要接见驻华公使并在官署中以平等之礼待之、保护英人在华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保护外商在华的贸易等。[13]对于英国提出的修约要求和条款,咸丰帝在《谕军机大臣等》的谕旨中,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如称:“所开各条,均属荒谬已极,必须逐层指驳,以杜其无厌之求。”[14]当然,这道谕旨并非完全拒绝英国的修约条款,认为其中有的款项可以由地方官员经办。但在有的款项上,咸丰帝或以新条款蛮横无理,或以已有旧约可据,加以拒绝。让咸丰帝特别不能容忍的,是英国提出的公使驻扎京城并把天津列入贸易通商港口和派领事驻扎的要求,如说:“京师为辇毂重地,天津与畿辅毗连,该酋欲派夷人驻扎贸易,尤为狂妄。”[15]


以咸丰帝的谕旨为基调,帝国的地方官员对英国的照会,也是要么拒绝新的条款要求,要么要求遵守旧约,如说:“均应遵照旧约,断难随意更改。”又说:“况原定章程,系美国、佛国有十二年变通之文,至贵国立定《万年和约》,不过奉有恩施别国,一体均沾之语。更不得首先另生异议,致负前约。”[16]这基本上是拒绝英国的修约要求。亚罗战争表明,叶名琛执行的仍是强硬的外交政策,他在上奏中坚持帝国不能答应英国的修约要求,英国必然遵守已有的旧约,强调旧约都是“前帝”已经确定下来的,而且是万年和约,不能更改:“大皇帝因道光二十二年、二十四年两次条约,均系奉宣宗成皇帝签订《万年和约》,以期永守和好,并无更改之处。”[17]对于列强提出的修约要求和条款,咸丰帝在对军机大臣的谕旨中,要求地方官员分别接见各国代表加以谴责。如他要求,接见“英夷”时要这样严厉加以质问:“告以尔等在广东劫我大臣(指叶名琛被捉——笔者),占我城池(指广州城被占领——笔者),广东商民诉称:房屋被尔烧去几及万间,齐心忿恨,誓欲报仇。正欲向尔国问明,何故如此背约无礼。”[18]但是,对于列强特别是英国来说,问题绝不是遵守已有的条约了事,而是必须进行修约。列强决心以武力迫使清帝国接受它们的修约要求,它们要再次证明它们的武力是有效的。咸丰帝虽然对列强表现出了决不妥协的立场,可惜他手中的武力砝码太少了。列强把战舰开到了天津大沽,并直接威胁到了京城,晚清帝国意识到它不能再拒绝列强的修约要求了,它要求与英国进行谈判。英国自恃武力的砝码,要求老帝国完全接受它的修约条款,而且以英文为原本,不能修改一字。


为了使英国从天津退兵,桂良主张尽量满足英国的修约条款。晚清帝国最不能容忍的是往北京派驻公使、在长江流域通商和开放内地。但桂良最终也答应了北京驻使的条款,他强调这样做完全出于无奈。为了尽快解除列强对北京的威胁,只能暂时应允各项条约。他补充说,在这种特别客观情势之下接受的条约,一旦情势发生变化,可以毫不犹豫地废除。桂良称:“权度再三,觉应允之患无穷,而决裂之患尤重。若论后祸,不但进京及内江两层,大费周章,即他税务各款,亦多于中国有损。奴才等所以情甘认罪而忍为此者,盖时势当危急之秋,恐夷情一变,津郡立非我有,从此北窜,深为可虑。此时英、佛两国和约,万不可作为真凭实据,不过假此数纸,暂且退却海口兵船。将来倘欲背盟弃好,只须将奴才等治以办理不善之罪,即可作为废纸。”[19]对于桂良的奏请,咸丰帝深感忧虑和不安,他没有将条约仅仅看成是一纸空文(“岂知条约一定,如何补救?”),因此,他要求即使答应外国公使进驻北京,也要千方百计地按照帝国的体制对他们的进驻做出具体约束。咸丰告诉他的官员,我们已经答应了许多条款,所提出的非常有限的几个条款应该力争不被拒绝。咸丰帝甚至考虑,如果列强放弃它们提出的条款,避免与中国对抗,他愿意实行零关税,他试图以此来换取列强对已基本谈妥的条款的放弃。但即使是这种巨大的恩惠,也不能使列强满足,尽管它们被认为只是求利的动物。桂良认为这是不可行的,武备院明善和刑部员外郎段承实也上疏称:“所谓一劳永逸者,原以免税之后,夷人即将一切干求悉归罢议,仍照旧于五口通商,故能有益大局也。今若免税而该夷仍执定见,不肯轻弃条约,我亦何必免其纳税乎?”[20]事实上,列强不允许清帝国哪怕是有限的讨价还价,最终以武力攻陷北京。列强特别是英国提出的修约要求和条款,如那些对帝国来说“致命性”的北京派驻公使、深入长江流域的通商、不受限制地在内地的传教活动、与地方官员的平等交往、公文中不能再使用歧视性的“夷”字等内容,都被接受了。


至此,清帝国对条约的认识和理解如何呢?按照两江总督何桂清在奏折中的说法,担任对外交涉的帝国官员们对《南京条约》的内容都是陌生的,何谈他们能够据理力争:“查道光年间,在江宁所定者,谓之《万年和约》,系一成不变之件;在广东所定者,谓之《通商章程》,载明:十二年后,酌量更改。历来办理夷务诸臣,但知有《万年和约》之名,而未见其文,以致误将《通商章程》,作为《万年和约》。徒以口舌争辩,凡有奏请事件,均不能明晰声叙。”[21]进言之,晚清帝国从最高统治者到地方官员可以说都不了解外部世界的基本形势。晚清帝国为什么对于派公使驻京师最为敏感呢?大臣们认为,公使进驻北京,就掌握了北京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认为“夷人”进驻北京,就使天子的权威丧失了。他们为接待外国公使做了种种限制,要求外国公使必须遵照中国的礼仪,以此来显示自己的体制和体面。帝国仍然表现出一种不知情势的虚骄之气,这就是用歧视性的用语把外国人称为“夷”,把公使称为“夷酋”,以满足自己心理上和文化上的优越感。但是,对国家主权构成了严重损害的那些却没有被高度注意,或者说在最应该维护主权的地方却不知道竭力坚持。就其主要方面说,一是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当时一般称为“利益均沾”),列强都把这一条看成是能够随时获得与其他国家同等利益的保证,随着条约对中国主权剥夺的加深,列强获得的最惠国待遇自然也就越多;二是“治外法权”,这也是列强一致强加给中国的一个破坏中国主权的条款,而且“治外法权”的范围越来越扩大,对传教士和教民的片面性保护引起了大量的“教案”;三是在中国领土上保持军事力量的存在及其自由运用的权利;四是通过“协定关税”的方式控制中国对外贸易的税收;五是把鸦片贸易完全合法化。实际上,正是这些条款使国家的主权丧失殆尽。但清帝国把条约看成是对外部世界的恩赐,把片面最惠国待遇看成是对所有国家的“一视同仁”,它试图通过条约来安抚列强,并设想通过条约一劳永逸地解决与列强的冲突。


19世纪60年代初修约战争之后,帝国重新调整了外交政策,开始实行安抚性的政策,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进入了相对稳定的状态。正是在这一时期,中国开明人士开始对国际交往之道、对条约制度有了越来越多的认识和理解。


第一,他们认识到中国无法再孤立起来,因此,它需要学会国际交往。最初,中国对与西方的国际交涉处于无知和被动的状态,要么继续采取消极的排外立场,反对和拒绝同外部世界沟通,要么不能在国际交往中有效地维持国家的权利。修约之后,列强在华获得了更多的特权,新的不平等条约在根本方面都满足了它们的需要;相应地,随着中国人士对外部世界的了解,他们逐步认识到条约对中国主权的破坏也更加严重了。可以这样说,中国人19世纪中叶之后对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的认识,正是在中国被迫进入世界体系之后产生的。19世纪60年代之后,许多人士越来越意识到,中国不能再封闭起来,它必须主动地向世界开放。他们相信,只有了解和认识了世界,才能在国际交往中通情达理,妥善地处理各种问题。王韬意味深长地指出:“今欧洲诸国通商中土,跋扈飞扬,几不可制。凡有所要求干请,强以必从,其骄凌桀骜之气,常若俯视一切。何则?以交际之道未得也。苟能开诚布公,可者予之,而不可者拒之,即至万不得已而用兵,亦可有恃而无恐。能如是,诸国亦谁敢侮我者。虽然,睦邻之道亦不可不讲也。”[22]晚清开明人士要求政府向外派遣外交使节,把派驻外交使节看成是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行动,认为通过驻外公使不仅能了解外部世界,也能保护在国外生活和工作的华民。为此,他们要求培养外交人才和各种交涉人才,要求学习和掌握外国文字、国际交往礼仪,要求翻译各种与国际交往有关的文献和国际法,学习和掌握国际法知识;他们希望通过研究和比较中外律法,建立起中外都能接受的国际公法或者中外律例;他们甚至提出一种更高的愿望,即通过比较和斟酌中外法律,比较中外国际法观念和惯例,找出诞生在欧洲的国际法的缺陷,并加以改善,使之更具有普遍的意义。


第二,随着对国际法知识和国际交往秩序的了解,晚清开明人士意识到了条约制度所包含的深深不平等性,并基于国际法知识,产生了把中国逐渐从不平等条约中解脱出来的看法。19世纪6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逐渐翻译和输入国际法(中国人士如何认识和理解国际法,后面将具体讨论),并以此为基础来思考和反省条约制度。如对于“和约”,冯桂芬的立场是既要遵守,又要能够据理力争:“今既议和,宜一于和……夷人动辄称理,吾即以其人之法还治其人之身。理可从,从之;理不可从,据理(疑为‘信’——笔者)以折之。诸夷不知三纲,而尚知一信。非真能信也,一不信而百国群起而攻之,钳制之,使不得不信也。”[23]冯桂芬没有局限于已有的和约上,因为在他看来和约不是永远不变的,虽然条约都冠冕堂皇地声称,这是一个永久性的和约。他认为,已有的和约对中国来说都是控制,对列强来说也是得寸进尺的中转站,它们会进一步通过新的条约扩大它们的权力。又如,唐才常从对“公法”的理解出发,谴责欧洲列强在中国的行为都是不合万国公法的。唐才常一方面相信“公法”所具有的“自然法”(“性理”)属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公法”是依据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惯例和实际情形(“人情”)而制定出的条例。欧洲人对于本国事务以及与相邻国家的交往,往往都依据法律和惯例处理,但他们在与中国交往时却完全违背了国际法。按照国际法,各国都是主权国家,都有自主之权,都有在自己领土上行使法律和治理的权力,但是西方国家强迫中国签订的条约,都违背了国际法。唐才常说:“然西人于其本国之政务,及其相亲之国之交涉,法在则治之以法,法所不通则准之于情,往往有仁至义尽之处。独于中西交涉之案,往往以盛气相陵,而不顾情法之安,或且屏中国于公法外,而悍然悖之,是土耳其中国也。夫公法有各国自主之权,无论生斯土者,自外来者,皆归地方律法管辖。今各教士之入中国者,微特中国不得筦辖之,即华民之入其教者,且得据为逋逃薮而逸焉,中国不能自有其民矣。此特举教务一端言,其他商务、军务、税务、界务,中国之受制西人,处处有违公法者,难缕指述。揆之情理,安乎否乎?”[24]在唐才常看来,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当政者对国际法的无知,他们不能在国际交往中据理、据法力争,而列强也恰恰利用这一点来欺侮中国。


鸦片贸易是英国违背国际法的一个典型例子。在《南京条约》中,虽然没有把鸦片贸易合法化的条款,中国也没有坚持把禁止的条文写在约内,但英国不甘心终止能够给它带来巨大利益的鸦片贸易,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非法的鸦片贸易继续存在。第二次中英战争之所以称为第二次鸦片战争,也是因为广东水师在广州珠江岸边扣留了一艘名为“亚罗号”的走私船。由此而引起的冲突之后,英国把鸦片贸易合法化。在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称为“洋药”的贸易条款就是指鸦片,条约规定中国允许进口鸦片,鸦片商人只准在港口销售,一经离开港口就属于中国货物,也只准华商在内地销售,外国人不得护送。这种规定完全满足了英国商人经营鸦片贸易的需要。英国强行把危害人类身心健康的鸦片贸易合法化,实在也是对其所标榜的文明的一个嘲讽。作为药物使用的鸦片,它对人体并不构成伤害,但作为一种享用品来吸食,它就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鸦片贸易合法化了,中国人吸食鸦片自然也合法化了。吸食鸦片者包括了社会的不同阶层(从上层到下层),鸦片不仅造成了中国白银的大量外流,而且伤害了中国人的身心。对于鸦片的毒害,薛福成指出:“洋人布此鸩毒于中国,弱人精力,锢人神志,其害过于洪水猛兽远甚。”[25]鸦片贸易是清政府明知其害而又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些人认为既然有条约约束,而又有那么多中国人吸食,只好放任自流。他们担心禁止鸦片会引起纠纷,甚至认为是“扰民”,既然禁止不了,还不如不禁(“势不能人人而禁之,禁之不绝,适以扰民,不如毋禁”)。但薛福成反对这样的立场,他认为,不能由于法律不能禁止人们犯罪就放弃法律,同样不能因为禁食鸦片不能马上或完全杜绝其行为而放弃实施法律的制裁。在他看来,正是因为国家没有对吸食鸦片加以立法,才使鸦片泛滥成灾。薛福成没有轻易地主张取消鸦片贸易,他意识到这是不现实的:“和约一定,往往数十年不改,自非国势日张,事机绝顺,无从轻易更张。”他绕开了鸦片进口贸易的条约,而是从中国自身入手来禁止。他认为禁止中国人吸食鸦片是中国的自主之权,他建议国家立法,禁止国民吸食鸦片。国民不吸食鸦片,鸦片自然就失去了市场的需求,进口自然就减少了。他也建议应该仿照欧洲人对烟酒课以重税的方法,通过对鸦片征收高额关税加以限制。薛福成相信,禁止中国人吸食鸦片是从源头上杜绝鸦片之害,以此既可以不违背条约,又能够达到禁止的目的。[26]恭亲王在与英国公使阿礼国的多次会见中,都要求废除有关鸦片贸易的条约:“华商卖给贵国者,乃佳茶好丝,均系有益之物;英商卖给中国者,乃系鸦片,无异毒药。似此作为,殊属不公,无怪人心不服。最可虑者,中国官民每谓英国有意毁坏中国,并无真实和睦之情。英国既称富而好礼之邦,专为流通中外贸易而来,何不将此害人之物除去。想英国必不因此无益生理,致招中国官民怨恨,通国斥骂。”[27]恭亲王从贸易应该互惠和人道的立场谴责英国的鸦片贸易,相当有力。但是,在很长时期中,鸦片贸易是合法地进行的。


有关“传教”的条约对中国主权的损害也很大,它造成的冲突和阵痛接连不断,一般称为“教案”的纷争,广义说是中西教化的冲突,但不平等条约难辞其咎。问题不是允许不允许传教的问题,而是条约为传教士和信教者提供了超越中国司法管辖的“特权”。薛福成指出:“自入中国设教堂后,中国不肖之徒,往往以为逋逃薮,无论作奸犯科之奚若,中国不能过问。虽曰中国积弱使然,亦以未列公法之故;又无深谙公法之人,据理与争。故遇有交涉事件,往往受屈于西人而未如何。不知公法明云:凡疆内产业,植物动物,无论生斯土者,自外来者,按理皆当归地方律法管辖。又云:无论是己民与否,非现居疆内者,各国不能以律法制之。若然,则吾民虽入彼教而现住疆内,岂有不能自治之理?噫!吾华至此,不国甚矣!”薛福成这里引用的公法条例,是以一国的独立主权原则为基础的,它排除了治外法权。薛福成主张通过研究和比较各国不同的律法,来制定出一种公正的法律,并运用所确定的条例,争取取消教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条款,如果遇到超出章程之外者,可以援引中西的律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是他提出建立“中西条例馆”的动机。


第三,条约制度的不平等性,最要害的要算是“治外法权”和“最惠国待遇”了,中国人士根据国际法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治外法权和最惠国待遇是对中国最严重的侵害。按照中国传统“怀柔远人”和“一视同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当时称为利益“共沾”“均沾”等)条款好像并不是一种片面的不平等条约,它甚至可以看成是对自私贪利的外人的一种恩惠和笼络,但由于晚清条约制度的不平等性,“最惠国待遇”类似于“高利贷”那样更加深了条约的不平等性。对此,晚清人士也慢慢认识到并谋求改变之法。19世纪60年代末,面对列强的修约要求,总理衙门就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危害性,并提出改变的方法:“伏查从前各国条约,最难措手者,惟中国如有施恩利益,各国一体均沾等语,数年以来遇有互相牵引,十分掣肘。此次修约,为各国倡始,若不将此节辨明,予以限制,则一国利益,各国均沾,此国章程,彼国不守,其弊曷可胜言。”[28]在此,总理衙门提出的是一种补救方法,即一国如果要享受“最惠国待遇”,它同时也要承担与条款相连的义务。[29]1871年,当晚清政府与日本签订条约时,曾国藩在奏折中强调:“尤不可载后有恩渥利益施于各国者一体均沾等语。”[30]之后人们继续从国际公法的立场坚持取消“最惠国待遇”条款。如陈宝琛指出:“自道咸以来,中国为西人所侮,屡为城下之盟,所定条约挟制欺凌,大都出地球公法之外。惟日本、巴西等国定约在无事之时,亦值中国稍明外事。曾国藩主之于前,李鸿章争之于后,始将均沾一条驳去。既借此以为嚆矢,未尝不思乘机伺便,由弱国以及强国,潜移默转于无形也。”[31]同样,“治外法权”也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损害,王韬称之为“额外权利”。薛福成把它与“利益均沾”合在一起,看成是条约制度给中国带来无穷后患的两大条款之一。他说:“一则曰洋人居中国,不归中国官管理也。夫商民居何国何地,即受治于此地之有司,亦地球各国通行之法。独中国初定约时,洋人以中西律法迥殊,始议华人治以华法,归华官管理;洋人治以洋法,归洋官管理。然居此地而不受治于有司,则诸事为之掣肘。”[32]在此,薛福成也是以国际法为标准来批评“治外法权”的。按照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的说法,国际法恰恰要建立在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基础上,如果没有这样的尊重,国际法也就不存在了。[33]但让中国人无奈的是,为了使中国摆脱不平等的条约,又需要首先承认国际法的存在。


第四,晚清开明人士认识到中国的根本出路是“自强”和“富强”,认识到中国只有达到了富强,才能彻底改变与外部世界的不平等关系。这既是帝国重要洋务官僚如恭亲王、文祥、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等人的主张,也是开明士人如王韬等人的看法。在当时的情况下,中国只能接受条约,与西方保持和平状态;但最终必须谋求强大,以求自立和独立。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也许不难理解,条约制度和规范为什么不能成为中外和平秩序的桥梁,反而成为冲突和战争的渊薮,为什么晚清老帝国与新兴帝国之间的国际关系不断陷入“冲突—不平等条约—冲突—不平等条约”这种恶性循环的状态中。从形式上看,条约制度都宣称永久友好、和平及睦谊,如《南京条约》第一款称“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和平,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称清帝国与合众国“因欲固存坚久真诚之谊,明定公正确实规法,修订友睦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章程”;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称两国“情意未洽,今愿重修旧好,俾嗣后得永远相安”。但是,在这些动听和美妙的言辞之下,条约却是极其不平等的。按照国际法,签订国际条约是不同国家间的自愿行为。说起来,中外条约是对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共同约定,是国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条约的签订是双方都共同接受和同意的。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条约都是城下之盟和武力胁迫的结果,这就使签订条约的一方,完全失去了“自主性的”主体地位,另一方则把自己的意志单方面地强加给一方,其一方的“自愿性”只是被迫后的“自愿性”。由此就决定了“条约”的“不平等性”,主要的如上面谈到的“治外法权”“片面最惠国待遇”,还有“协定关税”和“领土占领”等。而且,西方列强按照西方文明的标准,要求晚清帝国承担义务,而它们却要享受无限的权利。也正是由此,中国又很难承担起条约的义务,但它每次反抗条约的结果,都被西方以武力强迫签订更苛刻的条约。条约变成了列强控制中国的有效工具。一般来说,中国并不轻易破坏条约,它也不想与英国产生冲突,它试图与英国相安无事。正是从这种意义上,当英国重新提出修约要求时,它首先做出的反应就是已经有了条约,要求一切按照已经有的条约来进行。在《南京条约》之后,英国由最初的入广州城要求,到最后提出修约,一般认为英国的修约要求并没有合法的基础。郭廷黻具体分析了英国修约的不合法性,但对于为什么晚清帝国难以应对如此的问题,蒋廷黻把原因完全归结给中国,这显然有失公允。[34]问题是中国如何加入国际生活,加入何种国际生活。新帝国主义体系是不可能允许中国作为自主的国家加入的,《南京条约》一开始就把中国置于一个不平等的国际地位上,虽然帝国对此的意识还比较模糊。当然,晚清帝国仍然要维护它的已有的帝国体系,它缺乏对新帝国体系的认识,再就是它长期养成的“华夏中心主义”意识。它表现出对英国的轻视和蔑视,仍一如既往地称英人为“夷”,视他们为性情桀骜难驯、诡计多端和唯利是图的“怪物”;它不把国际交往看成是互惠的交往,仍把对英的条约看成是安抚和怀柔的方式。


从国家权力来说,我们可以把晚清帝国与外部世界的冲突,看成是两种“权力体系”的冲突。一种权力体系,是经过了工业文明和经济革命而被新型武器武装起来的欧美世界列强,还有后来加入这个列强集团的日本等“新帝国体系”;另一种权力体系,是仍然在延续着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的,自身一直就是一个帝国并与周边的藩属构成了主从关系的“老帝国体系”。这两种体系的冲突和对抗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老帝国体系竭力要维护它的权力体系或者说是宗藩体系,也就是一心一意想保持现状,这些现状又是与帝国“体制”联系在一起的。而新帝国体系则坚决要改变老帝国所守护的体系,改变老帝国的支配性。摩根索指出:“一切政治,无论是国内政治或国际政治,均表现出三种基本方式。也就是说,一切政治现象均可归结为三种基本类型。这种政治的政策谋求的不是保持权力,便是扩大权力,或显示权力。与这三种典型的政治方式相对应,也有三种典型的国际政策。外交政策趋向于保持权力,而不是改变权力分配,使之有利于自己的国家,会执行维持现状的政策。外交政策的目的在于打破现有权力关系,扩大其实有权力;换言之,外交政策的目的在于谋求有利于己的权力状况的变化,这种国家会执行帝国主义政策。外交政策谋求显示现有权力,或为维持现状,或为扩大权力,这种国家会执行炫耀国威的政策。”[35]摩根索所说的“维持现状”概念是从“维持战前原状”演化而来,维持现状政策旨在“维持历史上某个特定时刻存在的权力分配”。这样的经验和概念是相应于欧洲近代以来的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但对于超出这一个欧洲体系之外的地区和国家来说,后来就变成了“维持前殖民状态”和打破这一状态的关系。中国的世界体系是在欧洲体系之外的一个权力体系,新帝国体系实际上就是打破这一权力体系,改变“既有状态”。新帝国主义要打破的不仅是晚清帝国自身的权力支配,而且也要打破围绕晚清帝国而建立的藩属关系。总之,新老帝国的权力体系是不可能调和的,新帝国贪得无厌,老帝国则竭力维护现状,结果往往只能通过武力来决定彼此的关系格局。


注释


[1]《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六),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3170~3171页。


[2]《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六),第3180页。


[3]同上书,第3182页。


[4]同上书,第3183页。


[5]蒋廷黻编:《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第173页。


[6]同上书,第166页。


[7]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


[8]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译》,第491页。


[9]同上书,第492页。


[10]同上书,第494页。


[11]《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一),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05页。


[12]《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一),第306页。


[13]参见上书,第343~344页。与此同时,美国也提出了修约条款十一条(参见上书,第344~347页)。


[14]蒋廷黻编:《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第183页。


[15]蒋廷黻编:《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第183页。


[16]《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一),第355页。


[17]《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614页。


[18]《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二),第722页。


[19]《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三),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966页。


[20]《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四),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179页。


[21]同上书,第1194页。


[22]王韬:《洋务在用其所长》,见《弢园文录外编》卷三,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44页。


[23]冯桂芬:《善驭夷议》,见《校邠庐抗议》卷二。


[24]唐才常:《论情法》,见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唐才常集》,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35~36页。


[25]薛福成:《上曾侯相书》(一八六五年),见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5页。薛福成也指出了吸食鸦片在经济上造成的危害:“今计天下之财,耗于洋烟者,每岁不下数千万。以数千万之银,易无限之灰烬,此如漏卮之不可不塞也。”(《答友人论禁洋烟书》,见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第31页)


[26]1892年,薛福成在《论英国禁烟会始末书》中,讲述了英国一些绅士试图通过禁烟会的活动,帮助中国取消英国的鸦片贸易。


[27]薛福成:《论英国禁烟会始末书》,见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第443页。


[28]《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0,第39页。


[29]1881年,清政府与巴西签订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提出的补充方法就基于这种类似的考虑:“嗣后两国如有优待他国利益之处,系出于甘让,立有专条互相酬报者,彼此须将互相酬报之专条,或互订之专章一体遵守,方准同沾优待他国之利益。”(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95~396页)郑观应也有这种看法:“各国初订通商条约,措辞皆言彼此均沾利益,其实皆利己以损人也,骤观之几莫能辨。……均沾一节,此国请沾彼国所得之益,则应同彼国所遵之章。”(《盛世危言·条约》,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36页)


[30]《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80,第11页。


[31]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23,外交史料编纂处,1935年,第21页。


[32]薛福成:《筹洋刍议·约章》,见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第528页。


[33]他说:“如果没有对独立国家的领土管辖权的相互尊重且这种尊重也没有法律的强制力,那么,建立在尊重领土主权之上的国际法和国家体系就显然不能存在了。”(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为权力与和平而斗争》,杨岐鸣、王燕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394页)


[34]参见蒋廷黻编:《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第174页。


[35]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为权力与和平斗争》,杨岐鸣、王燕生等译,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