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关心的是中国人士如何从国际交往和世界秩序的现实需要来看待国际法。《星轺指掌》是一部以公使和领事的设置和派遣为中心的国际法著作,为此书作序的董恂相信,国际交往和外交能够为中外带来共同的福祉(“四海永清,中外禔福”)。《公法便览》是一部从整体上讨论国际法的著作,为此书作序的夏家镐肯定国家不论大小,都需要法律。竞争的各国,如果没有国际法的约束,就无法维持彼此的关系与和睦相处。[19]《陆地战例新选》是一部有关战争法特别是战地人道法的著作。在古代,战争的残酷性不仅表现在对战场上的敌人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处死,对于俘虏可以任意处置,而且就是对交战国双方的非参战人员也视为敌人加以消灭,这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允许的,人们不担心受到任何谴责和惩罚,也没有良心上的不安。在古代社会的不同地区,这种情形大概没有实质上的差别。战国时代诸侯国家为了争霸而展开的战争,就是彻底消灭战场上的敌人,包括大量的俘虏,秦国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对战争的道德和人道限制在欧洲中世纪后期开始出现,后来逐渐发展出称为战争法的国际条约。摩根索描述了人类战争性质和战争法的演变:“从有人类历史开始,直到中世纪末期,道德与法律一直允许交战双方杀死全部敌人,或对其任意处置,无论他们是否敌国武装力量的成员。战胜一方时常将男人、妇女和儿童杀害或贩为奴隶,丝毫不会引起任何道德上的反应。……对战争中的虐杀行为缺乏道德的限制,这是由战争的性质所决定的。当时的战争被视为交战双方领土上所有居民之间的争斗。敌人是效忠于某一领主或居住在某一领土上的所有人,而不是属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这个法律抽象概念的武装力量。因此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是本国每一个公民的敌人。……十九世纪中叶以来签订的一系列旨在使战争人道化的国际条约,都是出自同样的对毁灭性战争中人类生命和痛苦的人道主义考虑。这些条约禁止使用某些武器,限制使用另一些武器,规定中立国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总之,试图给战争注入一种合乎人类尊严、尊重所有受害者、具有普遍人性的精神。”[20]《陆地战例新选》其中所选的都是欧洲有关战争法的条例,它反映了编者要求对战争进行约束、降低战争残酷性的愿望。本来以征服和消灭敌对者为目的的战争,却可以通过人性和道德加以限制,这是人类文明的一个进步。为此书作序的陈兰彬,领会了战争法的宗旨,并进一步要求超越战争法。对他来说,无奈的战争与仁义既冲突又可以结合,欧洲国家限制战争的残酷性、把战争人道化的用心,正符合中国古代圣人的愿望。而且,按他的看法,中国古代的战争法,要求把武力减少到最低限度,强调通过仁义赢得人心。乐观的陈兰彬也提出了一种更高的愿望,他希望人类无限地扩充仁义之心,终结战争,让普天之下和睦相处。张兰彬这样说:“战争者,造物之憾也。仁义穷,斯战争起,故圣人慎之。……其于兵也,不得已而后用之,声罪致讨,薄伐缓攻,不以争城杀人,不以争地杀人,所过之处,秋毫无犯而民归仁,此无他,能推不嗜杀人之心,俾义闻仁声,昭布天下,初无俟讲鞱钤、利器械、习击刺而以力征经营耳。……《陆地战例新选》一书,不详战胜攻取之法,而惟以遵条约、严纪律、修好睦邻、医伤恤死为心,与中国圣贤之书大指符合。可知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无分中外也。方今六合交通,日臻辑睦,苟同保此心,无胥戕无胥虐,悉出以恺悌慈祥,将见太和之气洋溢宇宙间,仁义充,战征息矣。其有裨于生民岂浅鲜哉!”[21]可以说,这是对孟子仁者无敌和王道论的一种发挥。
随着欧洲万国公法的不断引入和传播,晚清人士不仅获得了观察和把握世界秩序的新视角,而且找到了认识不平等条约的性质和改变不平等待遇的途径,开始承认和相信万国公法的有效性和有益性。晚清当局从处理一起国际争端中感受到这一点,1864年,普鲁士公使乘坐的军舰与丹麦的商船在中国所属海域发生冲突,中国当局以变通形式运用国际法加以解决。[22]需要说明的是,扎根于欧洲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基础之上的“万国公法”既然是“文明性的”,既然是欧洲国际关系经验演变和实践的产物,既然有调节和维护欧洲国家间的关系和秩序的作用,它就不可能只是“欧洲的”,它就应该具有超出欧洲之域而可以为世界共享的普遍理性方面。即使在带有地域性的社会和人文世界领域,人们也不可能只是追求一时一地的思考,人类理性的一个基本特质就是喜欢寻找普遍有效的东西。因此,不能否认欧洲“万国公法”对构建和维持世界秩序所包含的“有效性”的“一面”,这也是它能够为欧洲不同国家接受的重要前提。晚清人士肯定和认同“万国公法”,实际上恰恰也是从这种“有效性”出发的。下面我们就从几个人物的论述来看一下。
陈炽从中国传统出发,设定了一种理想的“王道”世界观。他相信,在美好的夏商周“三代”,“王道”保证了天下的和平与平等。但不幸得很,后来王道衰微,天下失范、失序。不过,春秋五霸好歹还假托仁义的旗号,以天子的名义来建立诸侯国家之间的秩序,这是欧洲“公法”的滥觞。但到了战国时代,无王无霸,诸侯国家完全展开了力量的角逐和吞并,国际关系成了一个由强权主宰的世界。当今天下万国的关系,就如同是战国七雄的竞争和角逐,但由于有万国公法的保证,才使处在强大国家之间的小国得以保全。陈炽说:“今之世,一七雄并峙之形也。力不足服人,何以屈万方之智勇;德不能冠世,莫能持四海之钧衡。德也,力也,相倚而成,亦相资为用者也。然而天下万国,众暴寡,小事大,弱役强,百年以来尚不至兽骇而鱼烂者,则公法之所保全为不少矣。”[23]薛福成认为,在不同国家之间,公法确实又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和统一的“准绳”,这使得各个国家彼此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各自的义务,从而起到了维持国际和平与秩序的作用:“泰西有《万国公法》一书,所以齐大小强弱不齐之国,而使有可守之准绳。各国所以能息兵革者,此书不为无功。……各国之大小强弱,万有不齐,究赖此公法以齐之,则可以弭有形之衅。虽至弱小之国,亦得借公法以自存。”[24]
基于对国际法正面性的肯定,薛福成对中国官员的对外交涉方式耿耿于怀。他指出这样一种现象,即在国际事务中,当外人用万国公法要求中国承担义务时,中国执事者对国际法既无知,又称中国不受国际法的限制,毫不明智地使自己置身于万国公法之外。它造成的严重弊端是,中国不但不能享受万国公法赋予主权国家的权利,反而受到了各种不平等待遇。薛福成伤心地诉说道:“中国与西人立约之初,不知《万国公法》为何书。有时西人援公法以相诘责,秉钧者尝应之曰:‘我中国不愿入尔之公法。中西之俗,岂能强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官;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此皆与公法大相剌谬者也。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陵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25]由于西方列强对华的基本政策和目标是控制中国并攫取利益,所以即使中国承认万国公法体系,也不意味着中国就能享受到万国公法的权利,但万国公法确实为中国提供了维护自己利益的一个方式。
对公法的看法前后有所不同的郑观应,早期对万国公法抱有非常乐观性的期望。他相信万国公法能维护地域不同、大小不同的各个国家的存在和利益,它能为世界带来秩序及和平。郑观应对万国公法的这种乐观性信念,基于他对万国公法的一些设想。如,他设想通过协商不断完善万国公法,使之成为世界各国都能接受的普遍的国际法律;他设想可以通过世界舆论和国际性强力来约束和惩罚违背公法的国家,对顽固不化的国家可以采取一种取而代之或剥夺其正统的正义性国际行为。为此,郑观应认为中国应尽快加入万国公法的体系,参与到完善万国公法的活动和实践中。他说:“为今计,中国宜遣使会同各国使臣,将中国律例,合万国公法,别类分门:同者固彼此通行,不必过为之虑;异者亦各行其是,无庸刻以相绳;其介在同异之间者,则互相酌量,折衷一是。参订既妥,勒为成书。遣使往来,迭通聘问,大会诸国,立约要盟,无诈无虞,永相恪守。敢有背公法而以强凌弱,借端开衅者,各国会同,得声其罪而共讨之。集数国之师,以伐一邦之众,彼必不敌。如能悔过,遣使请和,即援赔偿兵费之例,审其轻重,议以罚锾,各国均分,存为公项。倘有怙恶不悛,屡征不服者,始合兵共灭其国,书其罪以表《春秋》之义,存其地另择嗣统之君。开诚布公,审时定法。夫如是,则和局可期经久,而兵祸或亦少纾乎!故惟有道之邦,虽弹丸亦足自立;无道之国,虽富强不敢自雄。通九万里如户庭,联数十邦为指臂。将见干戈戾气,销为日月之光;蛮貊远人,胥沾雨露之化也。不亦懿欤!”[26]郑观应这里的说法,牵涉到了国际法中的“国际舆论”“国际共管”“国际干涉”等国际性的法律。照郑观应这里的构想,国家存立的基础不在强弱与否,而在是否合乎正义,由此“万国”就能呈现出和睦相处的平和景象。
唐才常把人类、国家间的交往看成是天道自然:“人与人交涉,国与国交涉,乃天地自然之理。”据此,唐才常也合乎逻辑地肯定交往需要规范和制度的约束,对唐才常来说,这是人类的普遍理性:“两国相遇,乃有条约;互市既盛,乃有章程。此地球之公义,交涉之常经也。”[27]因此,掌握和运用国际公法,在国际交往中必不可少。一位论者说:“大臣不知公法,必受在京公使之挟制;疆臣不知公法,不足以通敌国之情;州县不知公法,不足以服教士之心。公法者,处士之清议也。”[28]
担任御史的陈其璋,通过对万国公法的了解,认为万国公法客观公正,因此它被许多国家信奉和遵守,成为维护国际关系和维持本国利益的国际法律。他强调,违背国际公法就要受到国际舆论的普遍谴责,这会增加国际公法的权威性。陈其璋把中国与西方交涉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归结为中国没有被国际社会作为有权享受万国公法的国家。他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其有效的方法是与各国协商,使之承认中国的主权地位。他在一份《请与各国订明同列万国公法疏》的奏折中这样说:“臣尝阅《万国公法》,持论不偏。每遇各国公论,皆引此书以为断。并云公法之义,乃世人之法,各国不可不服;无论何人何国皆可恃以保护,有违此例,则干他国之共怒等语。是公法者,为各国所通行,彼恃此法以待人,难禁我执此法以待彼。讲信修睦,全赖此《公法》一书。”[29]面对中国受到众多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以及国际社会被力量所左右的事实,人们很自然地怀疑万国公法的有效性,甚至不信任万国公法。陈其璋注意到了当时人们对万国公法产生的疑问:“或又谓国之强弱不等,非公法所能行,强者可执法以相绳,弱者欲守法而不得。则何以泰西诸小国地不及我之大,兵不及我之多,而亦得享公法之利益?中国为五洲冠冕,且将立法为万国所遵行,岂各国通行之公法而反不能用耶?或又谓公法每多更变,且不能遍行,公法亦不足恃。不知更变者系随时修改之谓,非变其法而不遵也。不能遍行者,系统地球九万里而言,非仅指欧罗巴奉教诸国也。”[30]根据这里所说,当时人们对公法的怀疑,一是说国家强弱不同,强国与弱国对公法所采取的方式也不同;二是说公法是经常变化的,它不能保持一贯性而失去了标准的意义。人们的怀疑没有影响陈其璋对万国公法的信赖,他坚持认为,中国不能再游离于万国公法之外,中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同西方世界达成一致,使中国能够享受万国公法所赋予主权国家的权利:“《公法》一书,本性理而定,既有诸国不能改之语,则我恃公法即可知各国之不能不从。徒以我中国不事远图,我不屑处于公法之中,彼亦不列我于公法之内,一旦有事,只能以空言辩驳,强为力争,未能折服其心,岂能钳制其口。居今日而力图补救,惟有请旨饬下总理衙门,将《万国公法》一书悉心参考,如果与交涉全局有益,即与各国立约,并知照李鸿章就近与各国外部当面议定,嗣后不得视中国在公法之外,一切事件,均照公法而行,如此,则各国不能私行其志,而我自有之权,我得而主之,彼不得而操之。自强之道,实基于此矣。”[31]陈其璋毫不动摇地要求中国加入国际法体系,这在晚清中国官僚人士中是不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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