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人士把万国公法合理化和正当化的再一种方式是把万国公法与春秋战国时代的春秋公法(姑且这样称谓)看成是一种相似物,甚至是它的源头。所谓“春秋公法”是指春秋战国时代形成的各诸侯国家的国际公法。在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之间寻找对应性的做法相当普遍,这种做法当然也可以称为“西学中源”(或者是“古已有之”)的思维,以此使看起来是接受外来的事物变成不过是对固有传统的复兴。佐藤慎一把当时中国人士的这种做法看成是一种“附会论”,他认为帝国人士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人相信万国公法原本就是“自己的”东西,接受万国公法其实就是对“自己”之物的接受。佐藤借用列文森总结的中国人接受西方事物必须满足既是“真的”又是“自己的”这两个标准来加以说明:“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态度有一个特征,借用列文森的说法,就是只要不能同时证明是‘真的’(true)又是‘自己的’(mine),就不能接受西方的东西。‘真的’意味着按照普遍的价值是优越的,‘自己的’意味着中国本来具备(或者具备过)。对于西方的东西,单单证明是优越的还不够,只要不能同时证明它也是中国文明本来所具备的,中国人最终就不会接受。……接受万国公法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为了使中国人接受万国公法,不只是停留在用作驳倒西方各国的手段这种水准上,而是要达到让中国自身自觉地承认受万国公法约束的水平,这就必须证明万国公法既是‘真的’,又是‘自己的’。”[1]佐藤慎一认为,丁韪良的《中国古世公法论略》就是把春秋战国时代的法附会为万国公法,以此来证明万国公法是中国人“自己的”。与此不同,汪晖认为,丁韪良这样做,是要把欧洲对中国的强制合法化和自然化。[2]如果说丁韪良的意图是让晚清帝国愉快地承认和接受欧洲的“国际法”,愉快地接受和确保中国与西方世界签订的种种条约,说到底即认同西方世界所主宰的世界体系和秩序,那么,这对中国来说就是纯粹不善的策略性考虑。但是,“西学中源论”和“固有论”的思维方式,绝不是“非我族类”的丁韪良的发明,这是此前已经有而且是当时中国人常见的做法和思维,据此,我们如何解释中国人士把万国公法置于春秋公法之下的做法呢?而且如果撇开动机性和目的性考虑,就这一做法的恰当性本身而论,它是否能够纯粹被化约为“附会论”或“西学中源论”的模式呢?田涛认识到了这种化约的问题,他认为撇开中西文化表达形式上的差别,不能否认中国与西方文化之间确实存在着可以融合的精神基础。[3]质言之,把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进行“类比”,不能纯粹视为“附会”,因为不能排除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可公度和可比较的东西。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中国人士与外国人士比拟或类比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的思维方式呢?为此,我们先要看一下他们是如何进行比较的。
作为把万国公法合理化和正当化的一种方式,并通过这种方式让晚清帝国接受万国公法,加入以万国公法为纽带的世界体系中,使万国公法也成为维护中国主权和权益的法律制度,人们在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之间进行了类比,努力证明万国公法“内在于”中国传统之中,是中国本来就具备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外国人,丁韪良系统地把万国公法内在为中国古代传统的一部分,是在《万国公法》翻译出版十几年以后的19世纪80年代初。在此之前,晚清帝国人士实际上已经习以为常地把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相提并论。同治癸亥年(1863年)张斯桂在为《万国公法》所作的序中,就以华夏为天下上等文明之国,把帝国之外的欧美世界类比为中国春秋时代的邦国世界。他这样说:“间尝观天下大局,中华为首善之区,四海会同,万国来王,暇哉勿可及已。此外诸国,一春秋时大列国也。”有趣的是,张斯桂还具体地指出俄罗斯、英、法、美、奥地利、普鲁士、土耳其和意大利等国分别类似于春秋时代的秦、楚、晋、齐、鲁、卫、宋和郑等诸侯国家。这里是对春秋诸侯国家与欧美国家进行的类比,但同时也有把欧美国家类比为战国诸侯国家或合称春秋战国诸侯国家的。泛泛而比的,如所谓“予以天下之大势观之,今日地球之上,乃一大战国也”[4],所谓“今海外诸夷,一春秋时之列国也,不特形势同,即风气亦相近焉”[5],所谓“大小相维,强弱相制,盟约相联,莫能相并。今日欧洲之形势,与昔日之中国相衡,其犹春秋战国之间乎”[6],所谓“欧西诸国,大小相维,迭为雄长,一春秋列国之势也。而迩年以来,德、奥、义合纵,俄、法连横,则又将有大战国之机”,等等,可以看出,这都是把当时的欧美世界及其形势放在春秋战国时代之下加以理解。与张斯桂的类比相同,何如璋和项藻馨把春秋战国的诸侯国与欧美主要国家一一对应起来。何如璋称:“窃以为欧西大势,有如战国:俄犹秦也;奥与德其燕、赵也;法与意其韩、魏也;英则今之齐、楚;若土耳其、波斯、丹、瑞、荷、比之伦,直宋、卫耳,滕、薛耳。”[7]项藻馨也称:“就天下大势而论,为春秋时一大战国。德比之于燕,奥比之于楚,义比之于晋,法比之于齐,俄比之于秦,五方并峙,约纵连横。”[8]在郭嵩焘看来,欧洲的国际体系、国际法及和平秩序,虽有春秋战国之风,但又远远超出了春秋战国时代:“西洋以智力相胜,垂二千年,麦西、罗马、麦加迭为盛衰,而建国如故。近年英、法、俄、美、德诸大国角力称雄,创为万国公法,以信义相先,尤重邦交之道,致情尽理,质有其文,视春秋列国殆远胜之。”[9]“揆之西洋以邦交为重,盖有春秋列国之风,相与创为万国公法,规条严谨,诸大国互相维持,其规模气象,实远出列国纷争之上。”[10]晚清人士这种“地缘性”国家体系的类比,在无意之中就把晚清帝国置于这两大体系之外。但晚清帝国一旦承认了国际法,客观上它就加入了更大的类似于“春秋战国时代”的整个世界体系之中了。20世纪40年代初的“战国策派”,就把当时的整个国际关系格局完全看成是战国时代的重演。
我们不必罗列更多的材料[11],也不必注意这种简单化的类比有多少真实性,问题在于,晚清人士通过这种类比来理解欧洲国际局势,对晚清帝国来说具有什么意义。王尔敏肯定这种类比有益于把“自我中心观念”转变为“对等的”国际关系观念,使中国变成国际社会的其中一员。可以说,这样的意义是存在的。[12]但关键是,晚清人士的类比不仅是要把国际法合理化,而且也是帮助人们理解国际法与欧洲体系的关系,使晚清帝国意识到它所面临的外部国际局势并寻求相应的对策。
有别于上述侧重于地缘性和时势的类比,更重要的类比是从文化和精神上把欧洲体系及其国际法与春秋公法贯通起来。这里我们从丁韪良谈起。丁韪良实际上是希望中国能够接受万国公法,但问题在于,当时在心理和意识上,中国还不能使将西方与自己放在平等的地位。丁韪良当然知道中国仍然是以一种“优越”之国的立场目视欧洲世界的,它不能想象也不打算与欧洲展开平等性的国际交往(虽然它一直标榜“一视同仁”)。但西方以军事为先锋,通过条约体系把原来中国对西方的不平等关系逐渐扭转为西方对中国的不平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丁韪良要求中国接受万国公法,加入世界体系之中,就可能被认为是让中国甘愿接受不平等条约。但问题的另一面是,不平等条约恰恰是不合乎万国公法的,中国承认和接受万国公法,则可以通过万国公法来暴露和批判条约的不平等性。由此来说,丁韪良希望中国接受万国公法,不仅不是把中国引向不平等的世界体系中,反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建立中外平等的和平世界秩序。如丁韪良在谈到中外交涉史的从1839年开始的第三期时说:“自是以来,不独讲求武备,整饬边防,亦且乐从事于公法,冀与万国共其利赖。由是三百年来,所习视在藩属之列者,皆得以平等相交。”[13]
在不同文明之间寻求共同和普遍性的东西,一直是人类理性活动的方式之一,虽然它没有强调文明之间的差异甚至以自我为中心排斥异己那样强烈。丁韪良把春秋公法的精神和规范(或古代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同万国公法的精神和规范进行比较,不能排除中国人士的影响,但他是当时最细致地研究了这一问题的人。[14]在翻译《万国公法》十几年之后的1881年,当时他滞留在德国,他为柏林的东方学者大会撰写了原为英文的长篇论文“International Law in Ancient China”(《古代中国的国际公法》),并在大会上发表了演讲;后又撰写了“Diplomacy in Ancient China”(《古代中国的外交》)和“The Awaking of China”(《中国的觉醒》)等。这三篇论文的第一篇专门讨论古代中国的国际法,后两篇论文也涉及中国古代公法的问题。丁韪良以几乎是不可怀疑的语气断定中国古代确实存在着类似于万国公法的东西,他说:“综观春秋战国时事,有合乎公法者,如此其多,则当时或实有其书而不传于后,未可知也。……要之,书之有无不可必,而以其事论之,则中国实有公共之法,以行于干戈玉帛之间,特行之有盛有不盛耳。《周礼》、‘三传’、《国语》、《国策》等书,皆足以资考证,而尤可为天下万国法者,莫如孔子所修之《春秋》,综二百四十年之事,悉经笔削而定,往往予夺褒贬,寓于一字,千载而下,更无有能议其后者,所谓‘一字之褒,荣于华衮;一字之诛,严于斧钺’是也。”[15]这里,丁韪良主要集中在《春秋》对公众政治人物褒贬的“《春秋》笔法”上,还看不出他所发现的春秋国际法的具体原理和规范,在下面这段话中他向我们讲述了他的具体发现:“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我们发现了一组国家,它们中的许多就好像是西欧伟大国家的延伸,用种族、文学、宗教将自己凝聚在一起,进行积极的贸易和政治交往。如果没有一种国际法,这些交往实践是很难实现的。我们发现了按照一定礼仪的使节的交换,一种精致的文明的象征。我们发现了庄严签订的并存放于称之为‘盟府’之地的条约。我们发现了经过仔细研究和实践的权力的平衡学,它对强者的侵略进行控制和对弱者的权利进行保护。我们发现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承认和尊重的中立的权利。最后,我们还发现了一种致力于外交的职业阶层。”[16]概括起来,丁韪良发现的古代中国公法,有国家之间“使节”的派遣,签订条约,维持不同国家权力的平衡(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弱小国权利的保护),承认中立国的权利,建立职业性外交阶层,等等。此外,丁韪良认为有关“领土权和边界的划分”、诸侯国和卫星国之间的关系及其所共同供奉的天子、为结成不同的同盟而举行盟会和签订盟约、以文明为标准确定公法的适应范围、设立特使在各国之间展开穿梭外交等,也都是中国古代公法的内容。在有的方面,中国古代公法详尽而又具体,如有关战争法,就有尊重非战斗人员的生命和财产、事先宣战、师出有名、肯定国家的生存权、承认中立的权利等原则和规范。[17]可以说,丁韪良在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之间进行的跨文明对话,大大超出了晚清人士议论式和形式化的说法。正是由于丁韪良的研究,晚清中国人士在这一问题上的信念反过来又加强了。如博学的梁启超这样评论说:“《中国古世公法论略》,丁韪良得意之书。然以西人谈中国古事,大方见之鲜不为笑。中国当封建之世,诸国并立,公法学之昌明,不亚于彼之希腊,若博雅君子裒而补成之,可得巨帙,西政之合于中国古世者多矣,又宁独公法耶?”[18]
从不同的文明确实可以对话和相互理解来说,把欧洲特别是近代以来逐渐衍生出的万国公法同古代中国特别是春秋战国时代的春秋公法进行对比,原则上当然是可以的。丁韪良的讨论具有知识和学术的意义,他具体地打开了这个空间,头头是道地揭示了春秋公法所包含的国际交往原则、国际法和规范。春秋公法与万国公法之间的差异甚至龃龉,当然可以通过比较展示出来。丁韪良没有讨论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之间的差异,因为这不是他关心的问题,但不能以此来否认他的发现,汪晖对丁韪良几乎是否定性的质疑是有问题的。再一个问题是我们前面已经提到的,不能把丁韪良的工作归结为对“特殊的”西方体系和秩序的维护,而不承认其可公度的意义。丁韪良的发现确实具有研究问题的意义,他通过研究确实强化了中国人士已经习以为常的信念,他“也是”在帮助中国人把万国公法合理化,鼓励中国人士认同万国公法,但这不是他一厢情愿式的“单相思”,因为中国人士自己也在这样做。丁韪良很清楚这一点,他说:“中国的政治家已经指出了那一时代与现代欧洲的分立格局的相似之处。他们在自己的历史记载中找到了与我们的现代国际法相通的惯例、言辞、观念;由于这一事实,他们更倾向于接受基督教世界的国际法,后者没有那种地球上所有国家最终达致和平与正义的乌托邦观点。”[19]在丁韪良看来,中国人接受国际法不只是他们倾向于相信万国公法原本就是他们古老传统智慧的一部分,而且中国文化的深层意识和观念、中国人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也会引导他们走向万国公法:“中国人在心理上准备欣然承认。在他们的政教礼仪及正统经典中,他们承认人的命运有一个至高无上的仲裁者,帝王们的权力由它赋予,对它负责;就理论而言,没有人会自愿地承认上帝的定律就刻在人的心里。如果把国家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伦理范畴上的人际关系,把他们互惠的义务看作由此种箴言中推演而来,他们是完全能够理解的。”[20]难道只因为丁韪良是“外人”,就能认为他的动机与中国人士的动机是完全不相容的吗?
对丁韪良来说,中国古代能够发展出一种相当完备的春秋公法,是那个时代多国并存、激烈竞争的国际局势和频繁外交活动的产物,但遗憾的是它在之后没有机会加以扩展。丁韪良与中国人士如出一辙地断定,中国自秦汉“大一统”国家的形成及其连续性,湮没了中国早期的春秋公法。因此,中国人对万国公法的接受,同时也意味着他们是对自己的春秋公法的复兴。丁韪良毫不怀疑地说:“对于他们来说,这毋宁是复活一种失落的艺术,——在创造这一艺术的过程中,他们能够声称他们拥有比所有现存国家早得多的有关这一艺术的优先权。在著名的周代,随着圣人的出现,他们的著述支配了帝国的思想,外交也由此产生。……外交可以被定义为国家间交往的艺术。它预设在平等前提下进行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存在。这既说明了为什么它能够在周代流行,而在随后的两千年中消失殆尽,以及为什么今天又重新复活,如同一条河流,穿越地下,而后又上升到地面。正如礼仪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的产物,外交产生于由国家组成的社会。……秦朝的胜利,导致了许多国家在这一地区消失。……没有竞争者,在地球的表面没有平等的对手。”[21]这一说法对中国秦汉以来的中国历史有虚无化的倾向,但这种倾向恰恰也是中国人士的思考方式。客观而论,秦汉以后中国所发展出的相应于“大一统”体系之下的外交,撇开遇到强有力的对手而受辱的情况,帝国建立起以宗主和藩属为架构的国际体系及外交关系,恰恰是华夏与四方国家历史状况和条件的反映,因此,我们不能为了强调春秋战国国际法的原创性并要求复活早期的典范而对后世进行否定。
耐人寻味的是,中国人在走向万国公法的时候,不久就开始追求理想化的国际法,追求理想化的国际秩序。国际关系的现实,中国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反而成为他们追求理想的催化剂。唐才常相信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是完全契合的,他这样阐述说:“公法者,万国之《春秋》也。……丁韪良居中国久,洞悉彼中公法之旨,与吾教同源,其性法乃《春秋》守经之学,其例法乃《春秋》达权之学,遂作《中国古世公法考》,引经传数条证之。其谊例虽未详备,而中国以《春秋》通公法之机芽萌矣。今夫《春秋》,上本天道,为性法出于上帝之源;中用王法,为例法出于条约之源;下理人情,为民权伸于国会之源。故内圣外王之学,不过治国平天下。平之一义,为亿兆年有国不易之经。即西人之深于公法者,罔弗以平一国权力、平万国权力,为公法登峰造极之境。”[22]按照唐才常的说法,中外公法如出一源,这个源就是共同的圣教。建立在圣教之上的公法,是天道、王法和人情的统一,也就是内圣外王的统一,中心是治国平天下。在此,公法也包括了治国的理想,从治国到“平天下”,唐才常尤其强调了“平”即“平等”的意义,认为“平等”是永恒的治国常经。在他看来,春秋公法和万国公法都把国家之间的平等作为最高的理想,不能因为在中外国际政治生活中存在着不合公法的现实,就怀疑甚至不信任中外公法的常道。万国公法在西方国家没有得到完全的奉行,春秋公法在中国也不是自始至终都坚持的,这更说明我们需要维护中外公法。把春秋公法和万国公法对等起来并加以理想化,显示了唐才常建构“天下平等体系”的理想。康有为已经不安于欧洲的“万国公法”,他要寻求整个人类的“万国公法”,寻求整个“天下”的“万国公法”,这就是他理想化的“春秋公法”:“《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驱民而残贼之;其所好者,设而勿用,仁义以服之也。……《春秋》爱人,而战者杀人,君子奚说善杀其所爱哉?故《春秋》之于偏战者,犹其于诸夏也。引之鲁,则谓之外;引之夷狄,则谓之内。比之诈战,则谓之义;比之不战,则谓之不义。故盟不如不盟,然而有所谓善盟;战不如不战,然而有所谓善战。不义之中有义,义之中有不义。”[23]由此来说,晚清中国人士把万国公法和春秋公法进行类比,不仅把万国公法正当化,而且也是在更高的尺度和标准之下来设想理想的万国公法。他们对“天下体系”和“大同”的渴望,表明他们在着手解决中国危机的同时,也在着手设想美好的世界秩序。
注释
[1]佐藤慎一:《近代中國の知識人と文明》第一章“文明与万国公法”,第72~73页。
[2]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第二部《帝国与国家》,第717~718页。
[3]参见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第360页。
[4]郑昌棪:《序》,见林乐知:《中西关系略论》,上海格致书室藏版,光绪十八年(1892年)。
[5]冯桂芬:《校邠庐抗议·重专对议》,见郑大华点校:《采西学议——冯桂芬 马建忠集》,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5页。
[6]薛福成:《出使四国日记》卷六,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42页。
[7]何如璋:《使东述略》,见罗森等编:《早期日本游记五种》,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9页。
[8]王韬编:《格致书院课艺》壬辰年卷上,光绪丁酉上海书局石印本,第20页。
[9]《〈使西纪程〉原稿》,见《郭嵩焘日记》卷三,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36页。
[10]《使英郭嵩焘等奏报抵英呈递国书折》,见《清季外交史料》卷九,第22页。
[11]王尔敏较多地列举了这方面的材料,参见《十九世纪中国国际观念之演变》,见《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第69~138页。
[12]但不能否认,在这种类比中,中国又是自外于欧洲体系的,它是旁观者和局外者,又是高高在上的裁判者,如所说的“其堂堂上国,居正朔而大一统者,其惟我中华乎!”(王韬:《格致书院课艺》壬辰年卷上,第20页)
[13]丁韪良:《中国古世公法论略》,汪凤藻译,见于宝轩编:《皇朝蓄艾文编》卷十三(吴相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21),上海官书局刊,光绪癸卯年,第1211~1212页。
[14]研究这一问题的著作,后来有蓝光策的《春秋公法比义发微》(清末)、刘人熙《春秋公法内传》(民初)、张心澈的《春秋国际公法》(1924年)、徐传保的《国际法与古代中国:第一部分:思想》(法文,1926年)和他的《先秦国际法之遗迹》(中国科学公司印刷,1931年)、陈顾远的《中国国际法溯源》(初版,1931年;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洪钧培的《春秋国际公法》(初印,1937年;新印,台湾中华书局,1974年)、孙玉荣的《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15]丁韪良:《中国古世公法论略》,汪凤藻译,见于宝轩编:《皇朝蓄艾文编》卷十三,第19~25页。
[16]Martin, "International Law in Ancient China," in Hanlin papers, Second Series, Essays on the History, Philosophy, and Religion of the Chinese, Shanghai, Kelly and Walsh,1984.p.141.译文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第二部《帝国与国家》,第715~716页。
[17]有关这一方面,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第二部《帝国与国家》,第716~717页。
[18]梁启超:《读西学书法》,载《时务报》1896年10月17日。
[19]Martin, "International Law in Ancient China," in Hanlin papers, Second Series, Essays on the History, Philosophy, and Religion of the Chinese, Shanghai, Kelly and Walsh,1984.pp.116-117. 译文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第二部《帝国与国家》,第717~718页。
[20]W.A.P.Martin,Pioneer of Progress in China,p.148.译文见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第50页。
[21]Martin, "Diplomacy in Ancient China," in Hanlin papers, Second Series, Essays on the History, Philosophy, and Religion of the Chinese, Shanghai, Kelly and Walsh,1984.pp.142-144. 译文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第二部《帝国与国家》,第711~712页。丁韪良在《中国之觉醒》中也把频繁的外交与春秋公法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权力从此手到彼手的频繁转移,使那四个世纪成为中国外交的时代。无论何时一些强大的贵族被怀疑有领袖的图谋,联盟就会形成,以阻止他的野心。使节们在朝堂之间行色匆匆,军队在原野上四处排列,使者凭其勇气和技巧而名声卓著,将军们因其驾驭庞大军队的手段而誉满天下。外交演变为一种艺术,战争成为一门科学。规范国与国之间交际的一种国际惯例开始成型。”(Martin, The Awaking of China, New York,Page and Company, 1907, pp.96-98. 译文见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第83页)
[22]唐才常:《公法通义自叙》,见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唐才常集》,第95~96页。
[23]康有为:《春秋董氏学》,楼宇烈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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