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全和局为名而意存倾陷,《万国公法》一书,徒为天下之强法耳。[15]
有公法之名,无公法之实。强出之,弱入之,巧逃之,愚缚之。[16]
举全球而论,弱肉强食,数数然也,公法之行者十不二三也,矧乃公理;交涉之平权者百不一二,矧乃平权。[17]
外交之所恃者公法而已,然而泰西近百年来战事,难更仆数,其间两强相遇,始有公法,以强凌弱,本无所谓公法也。中国既未列于万国公法之条,而犹曰公法可守也,外交可恃也,一以坐待六十国之瓜分,悲哉悲哉![18]
今之言时务者,好言公法,遇外人有欺侮我国家、凌虐我民人之事,辄曰:是不讲公法,是不以公法待我。执笔人蓄愤既久,乃敢发抒胸臆,正告天下曰:今世安有公法哉!是特强法而已!夫其两强相遇,势均力敌,明知我开罪于人,则人必还施于我也。又知报复不已,必有两败俱伤之一日也。于是乃设为公法,以维持其间。既以杜人之侵轶,亦以保己之权限,此则公法之明效大验也。若夫强者与弱者遇,则强者为刀俎,弱者为鱼肉,其始而藐视,继而尝试,终之以欺凌,以灭亡,犹之鹰隼以搏燕雀,虎豹之噬犬羊。是乃天然之公理,更无公法之可言。[19]
以上这些说法,完全剥夺了万国公法的正义、天道和道德的基础,国际法成了基于国家现实和权势平衡而彼此达成的契约——“强权性”实定法。既然万国公法只不过是强权者之间的契约,那么其目的就不是为了保护弱者,而只是为了维持大国之间的关系,为了互相限制和制衡。在这种情况下,弱国也许能够得以保存,但弱国绝不能以公法为自身的护身符,真正的护身符是在认识到公法不可依赖之后而追求进步,把自己变成强国,加入大国的角逐和契约之中。这样,强权所决定的公法,反而促进了文明。但认为小国都可以成为大国,这仍然是一种假定。从国家的纵向比较来看,一个国家固然可以进步,但在横向国际社会中,不是所有的小国都可以成为大国和强国,结果,世界都由强国组成并以此形成平衡的设想是不现实的。晚清一些人士看到国际关系中力量和势力的作用,看到万国公法在规范和约束国家行为上的局限性,进而又走向对国际法正义性的彻底埋葬。为了谋求东方的和平,有人主张中国加入欧洲的“弭兵会”,但张之洞冷嘲热讽,认为这是非常可笑和幼稚的主张。他认为相信和依赖万国公法的想法是愚蠢的。他说:“又有笃信公法之说者,谓公法为可恃。其愚亦与此同。夫权力相等,则有公法。强弱不侔,法于何有?古来列国相持之世,其说曰:力均角勇,勇均角智,未闻有法以束之也。今日五洲各国之交际,小国与大国交不同,西国与中国交又不同。即如进口税,主人为政,中国不然也;寓商受本国约束,中国不然也。各国通商,只及海口,不入内河,中国不然也。华洋商民相杀,一重一轻。交涉之案,西人会审,各国所无也。不得与于万国公法,奚暇与我讲公法哉!?”[20]
把国际法视为“强权”不是对国际法的批评和谴责,也不是要打破“强权”为弱国争取权利,而是从中获得一种警示,即一个国家要享受国际法的权利,它首先就必须富强,通过“强权”来应对“强权”——“以强报强”“以强制强”。面对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困境,晚清人士把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归结到“自强”上。他们相信只要中国富强了,国际法才能为己所用。而且更自然的想法是,有了“自强”的资本,自己甚至还可以超越于国际法而行动。在郑观应就“边防”所做的一系列思考中,“自强”对他来说是“决定性”的,我们可以列举一下他的有关说法:
总之,立国之道在乎审机应变,上下一心,得人行政,以图自强。[21]
孙子云:“毋恃其不来,恃我有以待之。”御敌者以自强为本,以自守为先。[22]
古觇民情,今觇国势。觇国势者,觇其武备之若何。弱者事事循理,迫于势也;强者事事挟势,恃其力也。国之小者无不事大,而国之大者竟无有字小者矣。为可慨也!足见世变日亟,有国者宜早自强。[23]
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是故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百公法何补哉?噫![24]
上海《字林西报》作者看出,积弱的中国在武力上甚至连欧洲小国都抵御不了,识时务的选择是:“不如与泰西诸国深交厚结,讲辑睦之谊,修盟约之信,则可相安于无事,永立于不败。”[25]英国人美查(Frederick Major)认为,这是一种消极的策略。美查曾是一位在中国经营茶叶贸易的商人,后来他与他的弟弟等人一起创办了著名的《申报》,他认为中国在谋求与西方友好的同时,也必须同时讲究自身防务,以应付事变。以“自强”为落脚点的王韬,肯定美查的看法,他说:“惟我中国富强,可与泰西诸国和局可久也。盖天下事,能守然后能战,然后能和,否则和局操之于人,而不操之于己。”[26]
在对万国公法的局限性进而是否定性的看法中,我们再次遇到了晚清人士的期望,这就是他们梦寐以求的“梦想”和“神话”——“自强”。“自强”被看成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也是解决一切问题之后的最终目标。“自强”可以说是晚清中国人士为中国前途或世界赌局押上的一个最大“赌注”。当“自强”作为晚清人士的思维方式而表现时,这一思维方式是根本性和普遍性的,它构成了其他思维方式的前提。在中国人立足于残酷的现实思考万国公法时,“自强”成了中国享受国际权利的条件。万国公法既然不足以决定世界秩序和国际关系,在国家之间既然“力量”和“权势”始终是铁的砝码,中国就不能单靠万国公法来摆脱不平等条约和不平等待遇;说到底,只要富强了,一切就迎刃而解了。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当富强成为唯一目标的时候,我们反而却无法富强。
注释
[1]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为权力与和平而斗争》,杨岐鸣、王燕生等译,第350页。
[2]郑观应:《盛世危言·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388页。
[3]同上书,第389页。
[4]郑观应:《盛世危言·边防六》,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801页。
[5]郑观应:《盛世危言·条约》,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436页。
[6]薛福成:《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见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第414页。
[7]王韬:《泰西立约不足恃》,见《弢园文录外编》卷五,第206页。
[8]王韬:《泰西立约不足恃》,见《弢园文录外编》卷五,第206页。
[9]王韬:《泰西立约不足恃》,见《弢园文录外编》卷五,第206页。
[10]王韬:《驳日人言取琉球有十证》,见《弢园文录外编》卷五,第243页。
[11]钟天纬:《公法不足恃论》,见《刖足集外篇》,1932年。
[12]钟天纬:《公法不足恃论》,见《刖足集外篇》,1932年。
[13]钟天纬:《据公法以立国论》,见《刖足集外篇》,1932年。
[14]《论公法与强权之关系》,载《外交报》第1期,1902年1月4日。
[15]辜天佑:《论孟子以小事大以大事小为交涉学之精义》,见《湘报》第158号,第629页。
[16]黄颂銮:《孟子以大事小以小事大为交涉学精义》,见《湘报》第115号,第457页。
[17]黄颂銮:《孟子以大事小以小事大为交涉学精义》,见《湘报》第115号,第457页。
[18]《皇朝经世文四编·礼政》卷30,第1页。
[19]阙名:《论强国与弱国相处无公法之可言》,见《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法律》卷四,第27~28页。
[20]张之洞:《劝学篇》,李忠兴评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65页。
[21]郑观应:《盛世危言·边防二》,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781页。
[22]同上书,第787页。
[23]郑观应:《盛世危言·边防八》,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821~822页。
[24]郑观应:《盛世危言·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389页。
[25]王韬:《跋上海字林西报》,见《弢园文录外编》卷十,第366页。
[26]同上书,第367页。当然,王韬有时又把解决中外交涉问题的关键放在“是非曲直”的道理上。如他说:“不外辨其公私、分其曲直而已。”(《除额外权利》,见《弢园文录外编》卷五,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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