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万国公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凝固之物,人们对国际法有效性(效力和约束力)的认识也并不一致,它被过高或是被过低地看待,是两种对立化的倾向。这也许就是摩根索引用布利埃尔利的话所说的那样:“人们往往很少认真考虑国际法的性质和历史,认为国际法现在是,而且从来就虚有其名。还有人似乎认为它本身就具有内在的力量,只要我们具有足够的明智,让法学家动手为各国制定一套详尽的法典,我们就能和平共处,世界就能平安无事了。”[1]从上述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晚清中国接受和传播万国公法的过程同时也是把万国公法合理化和正当化的过程。但是,面对大量无情的不平等条约,面对列强的强权主义和武力政策,晚清人士对万国公法不能不产生“界限性”意识,这就有了把万国公法二重化的思维倾向,他们在承认万国公法作为国际法律规范具有正义性的同时,又认识到了万国公法受现实制约而被扭曲和践踏的层面,他们所说的“可恃与不可恃”(或足恃与不足恃)、“德与力”和“理与势”等概念图式,就反映了这种二重化思维模式。郑观应对万国公法局限性的认识是一个过程。在《易言》三十六篇本《论公法》中,他完全是从正当和合理的立场来看待“公法”,对“公法”持乐观的立场。但在《易言》二十篇本(夏东元认为在1882年前后问世)《公法》和《盛世危言》本《公法》中,郑观应开始对公法保持谨慎的立场,他不再简单地安于在万国公法之上来思考中国的出路。原因是,他从西方与中国签订的通商条约中发现了许多与公法明显对立的东西。郑观应举出的例子有:“一国有利各国均沾”、“烟台之约,强减中国税则”、“中国所征各国商货关税甚轻,各国所征中国货税皆务从重”、对华工单方面征收“身税”、英美又有“逐客之令”等,郑观应质问这是“何例”“何所仿”“何出纳之吝”“何相待之苛”。他说:“种种不合情理,公于何有?法于何有?而公法家犹大树特树曰:‘一千八百五十八年,英、法、俄、美四国与中国立约,嗣后不得视中国在公法之外。’又加注而申明之曰,谓得共享公法之利益。嘻,甚矣欺也!”[2]像郑观应那样,人们一开始并不清楚,条约中规定的一些条款是不合公法的,中国执政者也意识不到这些条款对中国主权造成的严重损害。他们对国际法缺乏了解,甚至得意地认为,对于自私和贪图利益的夷狄之邦来说,小恩小惠是安抚和笼络它们的有效手段。但是,随着人们对公法的了解,他们不仅认识到条约与公法的冲突,而且也认识到在现实国际政治中公法并不能保证每个国家都受到公正的待遇。郑观应指出,《万国公法》一书虽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遵守,但又不能够被完全遵守(“尽守”),或者说公法既可凭借又不能完全凭借(“固可恃而不可恃者也”)。只要是法律都存在漏洞和不完善性,甚至是彼此矛盾之事。郑观应发现,公法中存在着“游移两可”的东西,如条例中有一条规定,订约双方其中一方违背了条约,将导致对条约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条约是否被废止,完全由“受屈者主之”,假如双方都不愿失和,两国重新约定继续遵守条约,但对违约国一方如何处置,就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在郑观应看来,只有在国家强弱“相等”的条件下,公法才能起到维持国际关系的作用,如果国家间的力量对比悬殊,公法就难以发挥作用。他说:“盖国之强弱相等,则借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3]郑观应这里所说带有“均势论”的倾向。确实,他认为国际法和国际秩序有赖于“力量均衡”,万国公法的作用相应于国家力量的强弱而变化:“所谓势均力敌,而后和约可恃,私约可订,公法可言也。”[4]“各国初订通商条约,措辞皆言彼此均沾利益,其实皆利己以损人也,骤观之几莫能辨。惟强与强遇,则熟审两国所获之利益足以相当,而后允准,否则不从。若一强一弱,则利必归强,而害则归弱。”[5]薛福成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公法对强国和弱国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强盛之国,事事欲轶乎公法,而人勉以公法绳之,虽稍自克以俯循乎公法,其取盈于公法之外者已不少矣;衰弱之国,事事求合乎公法,而人不以公法待之,虽能自奋以仰企乎公法,其受损于公法之外者已无穷矣。是同遵公法者其名,同遵公法而损益大有不同者其实也。”[6]当然,薛福成并没有因万国公法的名实之间存在分裂的情形而否定了它的正面作用。
国际社会的现实,使王韬对国际法产生了怀疑。在他看来,国家间的条约,既不是为了互爱而订立的,也不是因为彼此过于惧怕而订立的,而只是彼此势均力敌的一个产物。如果国家之间的力量悬殊,即使订立了条约,也不会被严格遵守,因为强国不会甘心情愿地受条约的约束,而弱国想守约又无能为力。王韬说:“盖立约一事,本非有所甚爱而敦辑睦之谊也,亦非有所甚畏而联与国之欢也。不过势均力敌,彼此无如之何。或意有所欲取而姑以此款之,或计有所欲行而先以此尝之,若利无所得,则先不能守矣。故夫约之立也,己强人弱,则不肯永守;己弱人强,则不能终守;或彼此皆强,而其约不便于己,亦必不欲久守。”[7]按照王韬这里所说,两个强国(势力均衡)之间的条约,也仍然有被一方破坏的可能。王韬相信,各国之间如果不以信义为基础,条约就会变成流于形式的一纸空文,可以随时签订,也可以随时撕毁:“天下之势不定一尊,则其乱靡有所止。盖体相敌则政多歧,政多歧则法必紊而畛域之见分,斯利害之情判,虽剖符置质,亦且旋约而旋背矣。《诗》所谓君子屡盟,乱是用长;《传》所谓盟可寻,亦可寒,要盟弗信,质终无益。此其明证也。”[8]在王韬看来,欧洲国家为了建立新的国际秩序,打出诚信和礼义的旗号,通过国际法和条约来规范、约束国家间的行为,也许可以建立起国际和平及秩序。但王韬从现实情况出发,又认为国际法和条约绝不是完全可以依赖的:“泰西各国犬牙相错,千百年以来,皆以兵力相雄长。稍有龃龉,则枪炮交轰,杀人如麻,曾不爱惜。近则托诚信以相孚,假礼义以相接,如向戌之弭兵,如苏秦之约从,立为万国公法以相遵守。又复互相立约,条分缕晰,其有不便者,得以随时酌更。似乎明恕而行,要之以信,可以邀如天之福,永辑干戈而共享升平焉矣。然揆其情势,则约可恃而不尽可恃也。”[9]琉球问题作为一个例证,加强了王韬对国际公法的不信任感甚至是否定。在王韬看来,日本掠夺琉球并为此提供的说词都是非正义的,国际社会不仅不主持正义,反而还为日本的行为进行辩护,这说明国际法和正义都是靠不住的,决定国际关系的只是强力:“呜呼!海外万国,星罗棋布,各谋其私,大制小,强凌弱,夺人之国,戕人之君,无处无之,虽有公法,徒为具文。日本之翦灭琉球,夷而为县,泰西诸邦通商于其国中者,无一仗义执言,秉公论断于其际,而反从中袒庇,随声附和,助其流而扬其波。日人亦复亟自辩论,喋喋哓哓,几于唇焦舌敝。此无他,理不足而言有余也。夫兼弱攻昧,武之善经也;取乱侮亡,国之至计也。……诚以天下事,何常之有,强则惟我所欲为而已。”[10]
曾在上海格致书院学习过的钟天纬,根据他对西方历史和当时国际关系的认识与理解,撰写了《公法不足恃论》。从题目就可以看出他对公法持何种态度。钟天纬认为,普遍之理必须与现实情势相结合才是圆满的。他说他的这一看法正是从万国公法中得到的。按照《万国公法》的说法,国际法体现的是普遍的正义,它排除了势利等特殊性的东西。但是,在西方现实的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却成为强者控制弱者的工具:“天下之理,必合天下之势以为衡,而理乃圆足。若只论是非,不论强弱,则势至窒碍而难行,理亦凭虚而无着,转不能通行于天下。此其说窃尝于万国公法得之。夫《公法》一书,西人所尝称为性理之书,谓其能以义理为断,而不杂以势利之见者也。果尔,则与我中国之《春秋》亦奚以异?盖《春秋》者,实我中国列邦之大公法也。其笔削予夺,一字之间,足以褫乱臣贼子之魄,而立千秋世道之防。试问公法有此力量乎?我观泰西今日之局,小国援公法未必能却强邻,大国借公法转足以挟制小国,则所谓万国公法者,不过为大侵小、强陵弱借手之资而已,岂真有公法是非之议论哉?”[11]由此来说,在现实的国际关系实践中,所谓以国际法为标准的正义是根本不存在的。在钟天纬那里,国际法之理是没有自足性的,它不能规范国际行为,反而要依附于势力而获得其存在的意义。“所谓公法者,本视国之强弱为断,而并非以理之曲直为断也。夫仁义与富强,本不判为两事。国富且强,则仁义归之,庄子所谓‘窃国者王,而侯之门仁义存也’。国贫且弱,则外侮加之,《书》所谓‘兼弱攻昧’,孔子所谓‘天下之恶归之也’。圣贤之作用与豪杰之图谋,皆认理极真而势亦未尝不讲,故能身泰而心安,反是则为宋襄,以仁义行师,陈馀之兵不诡道,身僇而国亡,而为天下笑。吾故曰:理必与势并衡者也。夫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我愿有国者,不必怨他人之相陵,还当问我之自立。我苟能自立,而后公法始可得而言,约章始可得而守。否则,虽繁称博引,据公法之成案以喋喋争之,其如彼族之掩耳匿笑乎哉!”[12]“夫《万国公法》一书,原为各国应守之成规,并非各国必遵之令甲。强者借此而愈肆其强,弱者恃此而无救其弱,久矣,垂为虚论矣。”[13]这实际上等于否定了国际法和万国公法的正义性。
随着晚清中国人士对现实国际政治的认识,强权论的思维方式开始突显出来。从强权论出发思考万国公法的人,把万国公法看成是强权的产物,是强权国家所达成的契约:“吾国论国际者,多以强弱相遇公法无效为公法之罪,是文过诿责不知本之言也。夫公法何所本哉?直本于强权耳。两强相抵,我以此往,彼以此来,反动之酷,或参他力,积无数之经验,而共信为两不利之事,乃去泰去甚,而悬之以为厉禁,及其习惯焉,而厘然当于人心,乃从而被之以性法之目。要其本始,则强权对等之契约而已。譬之太阳系统,日之摄力,行星之抵力,适足相消,而后有此平均之轨道。若其两力骤生强弱,则必有光流石陨之一部,而轨道即为之灭裂。公法之效,亦犹是也。彼夫列强之间,弱小存焉,斯亦强力传动之所支,而不必尽由公法。若乃强弱相遇,他无牵掣,决之而不能障,锲之而无所阻,则夫耆欲所驱,仇愤所激,张脉偾兴,气息茀然,宁复有割让余地,为公法容之者哉!且使强国者一切不问,惟以公法自限,而使弱国得负之以为固,则彼弱国之疲苶不振,抢攘无节者,将与之终古,不倾覆不止,抑岂弱国之利!嗟乎,公法之用,与战舰炮台同,不讲于驾舰守台之策,而忽焉蹂躏于外敌,岂台舰之罪欤!为弱国者,诚怵然于徒法之不可恃,而奋改急进,以争席于强权契约之间,则所谓公法无效者,固促进文明之进步,以驯致其效者也。”[14]类似的说法还有不少,我们也可以看一下:
以保全和局为名而意存倾陷,《万国公法》一书,徒为天下之强法耳。[15]
有公法之名,无公法之实。强出之,弱入之,巧逃之,愚缚之。[16]
举全球而论,弱肉强食,数数然也,公法之行者十不二三也,矧乃公理;交涉之平权者百不一二,矧乃平权。[17]
外交之所恃者公法而已,然而泰西近百年来战事,难更仆数,其间两强相遇,始有公法,以强凌弱,本无所谓公法也。中国既未列于万国公法之条,而犹曰公法可守也,外交可恃也,一以坐待六十国之瓜分,悲哉悲哉![18]
今之言时务者,好言公法,遇外人有欺侮我国家、凌虐我民人之事,辄曰:是不讲公法,是不以公法待我。执笔人蓄愤既久,乃敢发抒胸臆,正告天下曰:今世安有公法哉!是特强法而已!夫其两强相遇,势均力敌,明知我开罪于人,则人必还施于我也。又知报复不已,必有两败俱伤之一日也。于是乃设为公法,以维持其间。既以杜人之侵轶,亦以保己之权限,此则公法之明效大验也。若夫强者与弱者遇,则强者为刀俎,弱者为鱼肉,其始而藐视,继而尝试,终之以欺凌,以灭亡,犹之鹰隼以搏燕雀,虎豹之噬犬羊。是乃天然之公理,更无公法之可言。[19]
以上这些说法,完全剥夺了万国公法的正义、天道和道德的基础,国际法成了基于国家现实和权势平衡而彼此达成的契约——“强权性”实定法。既然万国公法只不过是强权者之间的契约,那么其目的就不是为了保护弱者,而只是为了维持大国之间的关系,为了互相限制和制衡。在这种情况下,弱国也许能够得以保存,但弱国绝不能以公法为自身的护身符,真正的护身符是在认识到公法不可依赖之后而追求进步,把自己变成强国,加入大国的角逐和契约之中。这样,强权所决定的公法,反而促进了文明。但认为小国都可以成为大国,这仍然是一种假定。从国家的纵向比较来看,一个国家固然可以进步,但在横向国际社会中,不是所有的小国都可以成为大国和强国,结果,世界都由强国组成并以此形成平衡的设想是不现实的。晚清一些人士看到国际关系中力量和势力的作用,看到万国公法在规范和约束国家行为上的局限性,进而又走向对国际法正义性的彻底埋葬。为了谋求东方的和平,有人主张中国加入欧洲的“弭兵会”,但张之洞冷嘲热讽,认为这是非常可笑和幼稚的主张。他认为相信和依赖万国公法的想法是愚蠢的。他说:“又有笃信公法之说者,谓公法为可恃。其愚亦与此同。夫权力相等,则有公法。强弱不侔,法于何有?古来列国相持之世,其说曰:力均角勇,勇均角智,未闻有法以束之也。今日五洲各国之交际,小国与大国交不同,西国与中国交又不同。即如进口税,主人为政,中国不然也;寓商受本国约束,中国不然也。各国通商,只及海口,不入内河,中国不然也。华洋商民相杀,一重一轻。交涉之案,西人会审,各国所无也。不得与于万国公法,奚暇与我讲公法哉!?”[20]
把国际法视为“强权”不是对国际法的批评和谴责,也不是要打破“强权”为弱国争取权利,而是从中获得一种警示,即一个国家要享受国际法的权利,它首先就必须富强,通过“强权”来应对“强权”——“以强报强”“以强制强”。面对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困境,晚清人士把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归结到“自强”上。他们相信只要中国富强了,国际法才能为己所用。而且更自然的想法是,有了“自强”的资本,自己甚至还可以超越于国际法而行动。在郑观应就“边防”所做的一系列思考中,“自强”对他来说是“决定性”的,我们可以列举一下他的有关说法:
总之,立国之道在乎审机应变,上下一心,得人行政,以图自强。[21]
孙子云:“毋恃其不来,恃我有以待之。”御敌者以自强为本,以自守为先。[22]
古觇民情,今觇国势。觇国势者,觇其武备之若何。弱者事事循理,迫于势也;强者事事挟势,恃其力也。国之小者无不事大,而国之大者竟无有字小者矣。为可慨也!足见世变日亟,有国者宜早自强。[23]
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是故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百公法何补哉?噫![24]
上海《字林西报》作者看出,积弱的中国在武力上甚至连欧洲小国都抵御不了,识时务的选择是:“不如与泰西诸国深交厚结,讲辑睦之谊,修盟约之信,则可相安于无事,永立于不败。”[25]英国人美查(Frederick Major)认为,这是一种消极的策略。美查曾是一位在中国经营茶叶贸易的商人,后来他与他的弟弟等人一起创办了著名的《申报》,他认为中国在谋求与西方友好的同时,也必须同时讲究自身防务,以应付事变。以“自强”为落脚点的王韬,肯定美查的看法,他说:“惟我中国富强,可与泰西诸国和局可久也。盖天下事,能守然后能战,然后能和,否则和局操之于人,而不操之于己。”[26]
在对万国公法的局限性进而是否定性的看法中,我们再次遇到了晚清人士的期望,这就是他们梦寐以求的“梦想”和“神话”——“自强”。“自强”被看成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也是解决一切问题之后的最终目标。“自强”可以说是晚清中国人士为中国前途或世界赌局押上的一个最大“赌注”。当“自强”作为晚清人士的思维方式而表现时,这一思维方式是根本性和普遍性的,它构成了其他思维方式的前提。在中国人立足于残酷的现实思考万国公法时,“自强”成了中国享受国际权利的条件。万国公法既然不足以决定世界秩序和国际关系,在国家之间既然“力量”和“权势”始终是铁的砝码,中国就不能单靠万国公法来摆脱不平等条约和不平等待遇;说到底,只要富强了,一切就迎刃而解了。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当富强成为唯一目标的时候,我们反而却无法富强。
注释
[1]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为权力与和平而斗争》,杨岐鸣、王燕生等译,第350页。
[2]郑观应:《盛世危言·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388页。
[3]同上书,第389页。
[4]郑观应:《盛世危言·边防六》,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801页。
[5]郑观应:《盛世危言·条约》,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436页。
[6]薛福成:《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见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第414页。
[7]王韬:《泰西立约不足恃》,见《弢园文录外编》卷五,第206页。
[8]王韬:《泰西立约不足恃》,见《弢园文录外编》卷五,第206页。
[9]王韬:《泰西立约不足恃》,见《弢园文录外编》卷五,第206页。
[10]王韬:《驳日人言取琉球有十证》,见《弢园文录外编》卷五,第243页。
[11]钟天纬:《公法不足恃论》,见《刖足集外篇》,1932年。
[12]钟天纬:《公法不足恃论》,见《刖足集外篇》,1932年。
[13]钟天纬:《据公法以立国论》,见《刖足集外篇》,1932年。
[14]《论公法与强权之关系》,载《外交报》第1期,1902年1月4日。
[15]辜天佑:《论孟子以小事大以大事小为交涉学之精义》,见《湘报》第158号,第629页。
[16]黄颂銮:《孟子以大事小以小事大为交涉学精义》,见《湘报》第115号,第457页。
[17]黄颂銮:《孟子以大事小以小事大为交涉学精义》,见《湘报》第115号,第457页。
[18]《皇朝经世文四编·礼政》卷30,第1页。
[19]阙名:《论强国与弱国相处无公法之可言》,见《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法律》卷四,第27~28页。
[20]张之洞:《劝学篇》,李忠兴评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65页。
[21]郑观应:《盛世危言·边防二》,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781页。
[22]同上书,第787页。
[23]郑观应:《盛世危言·边防八》,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821~822页。
[24]郑观应:《盛世危言·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389页。
[25]王韬:《跋上海字林西报》,见《弢园文录外编》卷十,第366页。
[26]同上书,第367页。当然,王韬有时又把解决中外交涉问题的关键放在“是非曲直”的道理上。如他说:“不外辨其公私、分其曲直而已。”(《除额外权利》,见《弢园文录外编》卷五,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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