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词上说,“公理”在古汉语中早就有了,最早使用这一词语的是《管子·形势解》,其言曰:“行天道,出公理,则远者自亲。”《三国志·吴志·张温传》亦言:“专用私情憎爱,不由公理。”这里的“公理”,具有双重的意义,一是普遍性的准则,二是公正或正义。“公理”一词虽早就出现了,但在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中,它并不是一个重要的词汇,出现这种情形,很可能是由于它被与它在意义上接近的词“天道”、“天理”和“公”补偿了。
然而,从19世纪末开始,“公理”一词在中国知识界逐渐活跃了起来,到20世纪初,它更是大出风头,获得了无上的权威,是在“科学”一词占统治地位之前人们通常接受的代表普遍知识和最高价值标准的通用语。在近代,谁最早使用这个词,我们还不能断定,但康有为的使用看起来是比较早的。据《康南海自编年谱》所载,光绪十一年(1885年),康有为二十八岁,“从事算学,以几何著《人类公理》。……手定大同之制,名曰《人类公理》”。这说明康有为此时已经比较重视“公理”一词了。就“从事算学,以几何”等字眼看,康有为此时所用的“公理”,应是英语“axiom”的译语。当时人们在翻译和介绍西方自然科学书籍特别是数学书籍时,已经把“axiom”一词译成为“公理”了。严复对“公理”的使用也比较早,如1895年,他在所发表的《救亡决论》一文中说:“今固不暇与明‘学’为天下公理公器。”[1]与使用“公理”相比,严复更多的是使用“公例”一词,偶尔也使用“大例”。但是,在他那里,这三个词完全是一个意思,都相当于“axiom”。[2]总之,在维新人士所开创的风气影响之下,“公理”(还有“公例”)开始在中国知识界流行,很快获得了中心词的地位,形成了一幅幅公理图像,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
既早且影响较巨的要算“进化”这一“公理”了。这是由严复翻译《天演论》及其大力宣扬“进化”观念带动起来的。严复翻译的是赫胥黎的书,但他在书中所加的按语中,却主要是介绍和传布斯宾塞的“进化”观,把斯宾塞的理论视为“公理”。在为此书第一篇所加的按语中,严复说:“自有达尔文而后生理确也。斯宾塞尔者,与达同时,亦本天演著《天人会通论》,举天、地、人、形气、心性、动植之事而一贯之,其说尤为精辟宏富。其第一书开宗明义,集格致之大成,以发明天演之旨;第二书以天演言生学;第三书以天演言性灵;第四书以天演言群理;最后第五书,乃考道德之本源,明政教之条贯,而以保种进化之公例要术终焉。呜呼!欧洲自有生民以来,无此作也。”在严复看来,赫胥黎的许多论断,如“以物竞为乱源”“人治不可期”等都不是“公理”,与此相反的斯宾塞的论断才是“公理”。照斯宾塞的说法,全体国民通过依照规则的自由竞争能够达致社会的理想;而要在国与国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需要社会群体的合力。严复非常欣赏这两点,因此,他认为有秩序的个人自由竞争是“公理”,合群是“公理”。[3]
在严复的提倡下,竞争进化成为至高无上的“公理”并被知识界广泛地接受。维新派代表人物梁启超在宣扬进化公理上不遗余力,他屡有论述:“盖生存竞争,天下万物之公理也;既竞争则优者必胜,劣者必败,此又有生以来不可避之公例也。”[4]又说:“日进而趋于多数也,是天演之公例不可逃避者也。……夫物竞天择,优胜劣败,此天演学之公例也。”[5]基于对进化公理的肯定,梁启超以之推演他的其他思想观念,如他说:“循物竞天择之公例,则人与人不能不冲突,国与国不能不冲突,国家之名,立之以应他群者也。”[6]不仅维新派把进化论视为“公理”,革命派和一些新文化运动人士也都把进化论当作“公理”,并从中推导出其他的“公理”,如提出,“‘无穷尽’进化之公例也”[7],“思想进化非人之所能为,亦非人之所能阻,此即进化之公例也”[8]。
但是,当“互助论”传入中国后,它也被当作“公理”。显然,以“竞争”为核心的“进化论”同以互相帮助和协力为主的“互助论”,在理论旨趣上恰恰是对立的两极,两者的立论不可能同时都是“公理”。但中国知识分子对二者的处理方式非常有趣,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试图把二者统一起来。如刘师培相信“互助”为“公理”,同时又承认“竞争”也是“公理”,他论证说:“吾辈行于荒野山林,研察动物,相争夺者固不乏,而互相扶助者则尤众。故竞争为物象之公例,互助亦为物象之公例。”[9]但是,在“互助”和“竞争”这两个“公理”之间,刘师培并没有保持完全的不偏不倚立场,他更倾向于“互助”公理:“然竞争、互助虽同为物象之公例,若就宜于群类言,则尤以互助为适宜。”[10]为了确立“互助”这一对人类更适宜的“公理”,他还从达尔文那里寻求根据,认为达尔文的《物种起源》不仅是以“竞争”为进化的动力,而且也把“合作”看成是动物进化的原因。只是,赫胥黎误解了达尔文的意思,只强调“竞争”和“优胜劣败”,忽略了“互助”,结果把世界引向了殖民主义的强权统治中。李大钊一方面把进化论与互助论结合起来,强调互助进化的真理性,同时又把阶级竞争作为必然的法则,他指出:“我们试一翻Kropotkin的‘互助论’(‘Mutual Aid’),必可晓得‘由人类以至禽兽都有他的生存权,依协合与友谊的精神构成社会本身的法则’的道理。我们在生物学上寻出来许多证据。自虫鸟牲畜乃至人类,都是依互助而进化的,不是依战争而进化的。……这是我们确信不疑的道理。”[11]只是,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阶级竞争还没有消灭,还不能逃避它,不过它只是最后的竞争,经过这一最后的竞争,社会将进入全新的互助理想境界。
中国近代是一个从传统社会向新的社会类型转变的时代,为了推动这一转变,知识分子特别强调与进化相关的变化观念,认为“变”是“公理”,维新派在此是很典型的。梁启超专门写了《变法通议》,讨论变法维新的许多问题。在他看来,天地间的一切事物无所不变,“变”是古今天下的“公理”:“法何以必变?凡在天地之间者,莫不变。……故夫变者,古今之公理也。……上下千岁,无时不变,无事不变,公理有固然,非夫人之为也。”[12]又说:“变者,天下之公理也。”[13]梁启超从“变”这一“公理”出发,论证变法维新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在变化问题上,有“渐变”和“激变”之争,具体到社会政治领域,就是所说的“改良”与“革命”的不同。维新派所需要的是“渐变”,所以他们把“渐变”当作“公理”。在严复那里,社会历史“其演进也,有迟速之异,而无超跃之时。故公例曰:万化有渐而无顿”[14]。“宇宙有至大公例,曰:‘万化皆渐而无顿。’”[15]与此相反,革命派所需要的是“激进”的变革,是对旧世界的彻底摧毁,所以他们把“革命”“破坏”视为不可抵抗的“公理”。“革命军中马前卒”邹容说得最直截了当:“革命者,天演之公例也。革命者,世界之公理也。”[16]陈天华断言:“终古无革命,则终古成长夜矣。”[17]孙中山也驳斥“渐变论”说:照万物只有渐进的观点来看,“则中国今日为火车萌芽之时代,当用英美数十年前之旧物,然后渐渐更换新物,至最终之结果乃可用今日之新式火车,方合进化之次序也。世上有如是之理乎?人间有如是之愚乎?”[18]维新变法失败后,梁启超东渡,其思想一度也转向了“激进”革命,与革命派一样,也认为“革命”和“破坏”是公理:“吾不欲复作门面语,吾请以古今万国求进步者独一无二、不可逃避之公例,正告我国民。其例维何?曰破坏而已。”[19]“新民子曰:革也者,天演界中不可逃避之公例也。”[20]
一般来说,民族和国家的独立和统一,既是现代化的目标之一,又是实现其他领域现代化的条件。对中国近代的社会发展来说也是如此。中国追求独立和统一的政治秩序过程,就为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理论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活动的空间。一些知识分子站出来传播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认为二者是牢不可破的“公理”。在这一点上,维新派和革命派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孙中山自不待言,其他提倡民族主义的也大有人在。他们论述说:“夫胡越之人,不能相为忻戚,天性然也,故民族主义者,生人之公理也,天下之正义也。有阻遏此主义使不得达者,卧薪尝胆,矛炊剑淅,冀得一当而已矣,公理然也,正义然也。”[21]又说:“夫人之爱其种也,必其内有所结,而后外有所排,故始焉自结其家族,以排他家族,继焉自结其乡族,以排他乡族,继焉自结其部族,以排他部族,终焉自结其国族,以排他国族。此世界人种之公理,抑亦人种发生历史之一大原因也。”[22]在此,民族主义之“公理”,是从种族的自然相爱中推演出来的。
从理论上说,国家主义是对国家及其相关事物的注重和强调,而无政府主义恰恰是要消解国家及其相关事物。因此,如同进化论和互助论的关系一样,如果说“国家主义”是“公理”,那么与此相对立的“无政府主义”就不能同时也是“公理”。但是,对于无政府主义者来说,“无政府主义”则是不可怀疑的“公理”,它具有普遍的有效性:“最近社会学,多因进化学发明,然考西哲社会家诸书,于原人之初,均确定其无组织,则卢氏以原人为平等、独立之民者,固为学术上不易之公理矣。”[23]
其他诸如西方一系列的政治智慧——“自由”“平等”“民主”等被推为“公理”[24],“大同论”“共产制”也被推为“公理”[25]。总之,只要西方有什么理论,这些理论就是“公理”;只要中国应该拥有什么,这些应该拥有的东西和价值就是“公理”;只要知识分子认同什么,这些被认同的就是“公理”。我们无须再做进一步的描述,以上的抽样举证,已经使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近代知识分子诉求“公理”这一具体场景。
注释
[1]《严复集》第1册,第53页。
[2]如严复在《译斯氏〈计学〉例言》中说:“标一公理,则必有事实为之证喻。”(同上书,第98页)这里的“公理”与他所说的“公例”(可以印证)是一回事。如所译《穆勒名学》,其中的“axiom”被译为“大例”,书后编者加的《译名表》言:“大例axiom,按称公理。”
[3]参见严复译:《天演论》,第34、44页。
[4]梁启超:《自由书》,见《梁启超选集》,第100页。
[5]梁启超:《政治学学理摭言》,见《梁启超选集》,第330~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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