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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为普遍原理的公理

从认知意义上说,人们对一种观念的诉求,必然伴随着他们对这一观念本身的意义的理解。也就是说,他们在运用一种观念于具体事物时,他们对观念的义理,不管如何,总应该已经有所把握。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公理”如此广泛的诉求,当然依赖于他们对“公理”的认知。


“公理”(axiom)一词,源于希腊文,它表示一种肯定性的评价,特别是对有效性的认可。其应用领域,最初主要是在逻辑和数学中。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公理”是不可求证的第一原理,是一知识体系借以推演的初始概念或原则。在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中,第一原理分为公设和常用概念,公设是几何学的原理,而常用概念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公理”相同。但对于普罗克洛斯来说,“公设”与“公理”是同义词。近代以来,“公理”仍主要是逻辑和数学领域中的概念,对以“公理”为基础的“公理化”系统概念有不少讨论,如在“公理化”系统中,“公理”与其他陈述的区别在于前者不是从本系统中导出的;“公理”(规律)与规则(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当然,随着近代科学的发展,“公理”也被运用在物理学等领域,出现了“公理化”的物理理论。而且,“公理”也开始与归纳逻辑甚至哲学联系了起来,如在培根和斯宾诺莎那里就是如此。[1]


中国近代的“公理”诉求,对“公理”主要基于一种什么意识和理解呢?对使用“公理”的大部分知识分子来说,“公理”是一种普遍的原理,它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在这一点上,严复的说法比较典型,我们可以引用他的几段话看看:“科学所明者公例,公例必无时而不诚。”[2]“自然律令者,不同地而皆然,不同时而皆合。”[3]“格致之事,一公例既立,必无往而不融涣消释。若可言于甲,不可言于乙;可言其无数,而独不可言于其一端。凡此者,其公例必不公而终破也。”[4]很明显,这几段话都强调了“公理”没有时地的限制,它是普遍性的真理。


在强调“公理”的普遍性上,谭嗣同的说法也非常典型,他以排比的句式阐述说:“公理者,放之东海而准,放之西海而准,放之南海而准,放之北海而准。东海有圣人,西海有圣人,此心同,此理同也。犹万国公法,不知创于何人,而万国遵而守之,非能遵守之也,乃不能不遵守之也。是之谓公理。且合乎公理者,虽闻野人之言,不殊见圣;不合乎公理,虽圣人亲诲我,我其吐之,目笑之哉!”[5]谭嗣同把“公理”与“自理”区分开,他所说的“自理”是每一领域中普遍而又不能求其所以然的“理”,大概是所谓“先天必然”(或“先验必然”)之理,这种理先于“公理”,但它又必须通过“公理”来加以验证:“夫公理,犹验诸人事者也。至于公理之出,出于自理,自理则非人所能知矣。不能知,又不能不知,所谓日用之而不知也。犹几何学之公论界说。……皆颠扑不破之自理也。而问其所以然,则未有能知之者矣。要之先有自理,而后有公理,亦必有公理,而后能证其果为自理与否?”[6]与以上严复和谭嗣同意识中的“公理”普遍接近,《游学译编》所载《教育泛论》一文亦说:“西人有恒言曰:人人有应得之权利,人人有应尽之义务。斯言也,实颠扑不破之真理,放之四海而皆准者也。”[7]而且,对有的人来说,“公理”是本有的实在之理,作为实在之理,它具有一种先验的确定性,因而经验事实不能逃离它:“夫公理者,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天从之。发明云者,不过开其幕,使人人明晓耳,公理未尝以发明而始生也。”[8]


“公理”作为一种普遍的原理、法则和科学知识,是要通过认知来把握的。但是,通观起来,中国近代知识界对“公理”的认知问题,整体上并不关心;许多运用这一知识符号的人,只是肯定“公理”是普遍的原理、真理就止步了,至于“公理”的认知问题就完全处在他们视野之外。但是,这并不排除个别人在此问题上能够提出自己的见解。在此,仍要提出严复,他是思考过这一问题的少数人之一。他继承了欧洲近代以来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哲学进路,把“公理”知识的获得与归纳对应起来。一方面他认为,“公理”皆要通过科学的归纳方法而得到:“公理无往不由内籀。”[9]“内导者,合异事而观其同,而得其公例。”[10]另一方面他认为,通过归纳而得到的“公理”,还要不断进行验证,验证的次数与“公理”的可靠性成正比:“印证愈多,理愈坚确也。”[11]“三百年来科学公例,所由在在见极,不可复摇者,非必理想之妙过古人也,亦以严于印证之故。”[12]


但是,归纳所得到的“公理”,不管如何不断地去验证,都不能穷尽所有的事例。换言之,事例再多,仍是有限的,因而所得到的“公理”就是以有限事例为基础的概然性命题。严复虽然注意到了事例的多少与“公理”的真的程度有关,但他最终所相信的不是一个没有普遍性的“公理”(真理)。


尽管科学知识、“公理”具有其应用或实践价值,但立足于认知本身而言,它排除了任何功利性的考虑和影响,只允许问是非、真假,而不允许问善恶、好坏。也就是说,在认知领域中,事实与价值是互不相干的。如说:“吾以主义之是非立说,本于公道、真理,而无所偏与私也。……吾之于人说也,惟以公道、真理为衡,观其立说之是非,不问其党派之异同,尤不问其作者为何如人也。”[13]严复也说:“科学之事,主于所明之诚妄而已。其合于仁义与否,非所容心也。”[14]


从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公理”的意识来看,可注意者有如下方面。一是,他们具有一种强烈的知识统一理想。对他们来说,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都具有齐一性,因而,都可以运用相同的科学“公理”来处理。对社会和人文现象的认知,与对自然现象的认知一样,也完全可以达到普遍可靠性的知识——“公理”。这样,他们把一切社会政治思潮都归入“公理”,也就毫不奇怪。由于强调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的统一,中国近代知识分子还自然而然地运用自然科学的“公理”知识,来建立社会科学的“公理”。但是,社会政治领域的认知,尚远远没有达到自然领域认知的严密性和准确性。自然科学的“公理”也不能运用到社会领域中。二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基本上是把“公理”作为一种实证性的知识加以对待的。本来,在西语知识系统中,“公理”主要与数学和逻辑学相关,在认知中,它是一种不可求证的公设、演绎的前提或初始概念。但是,到了中国知识分子的手里,“公理”被认为是代表一切知识和学术的符号,数学、逻辑学有“公理”,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有“公理”,社会学、哲学、政治学、历史学也都有自己的“公理”。“公理”贯穿在一切认知、一切学科中。这就像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科学”成了一切普遍知识的代表一样,在此之前,“公理”则是普遍知识的代名词。


注释


[1]参见J.M.鲍亨斯基:《当代思维方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77~78页。


[2]严复:《译斯氏〈计学〉例言》,见《严复集》第1册,第100页。


[3]严复:《〈穆勒名学〉按语》,见《严复集》第4册,第1036页。


[4]严复:《〈原富〉按语》,见《严复集》第4册,第871页。


[5]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上册,第264页。此段引文的标点略有改动。


[6]同上书,第264页。


[7]《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第401页。


[8]敢生:《新旧篇》,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第852页。


[9]严复:《〈穆勒名学〉按语》,见《严复集》第4册,第1050页。


[10]严复:《西学门径功用》,见《严复集》第1册,第94页。


[11]严复:《西学门径功用》,见《严复集》第1册,第94页。


[12]严复:《〈穆勒名学〉按语》,见《严复集》第4册,第1053页。


[13]高军编:《无政府主义在中国》,第161页。


[14]严复:《译斯氏〈计学〉例言》,见《严复集》第1册,第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