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知识一方面是认知领域自身的事,另一方面是外在的实际效能。从认知领域自身来说,它关心的只是知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从实际的效能来说,它关心的是知识的应用价值。如上所说,中国近代知识界把“公理”作为普遍的原理,作为科学法则,所关心的就是知识和学理自身的真理尺度。但是,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中国近代知识界在诉求“公理”的时候,还强烈地把“公理”作为一种普遍的规范和价值,关心其实践功能,如梁启超说:“夫所以必求其公理公例者,非欲以为理论之美观而已,将以施诸实用焉,将以贻诸来者焉。”[1]
观察一下西方近代以来的发展就会发现,科学技术这一工具理性,无疑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从工业文明的兴起到社会政治的变革,往往基于科学知识和新的观念。当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接触到西方这一近代化文明时,他们自然就把这一文明看作科学知识和新观念的直接结果,“学理明则其进也必速,学理误则其进也必缓,或且凝滞不进者有焉矣。西人惟悟此学理也,故数百年来,常循自然之运而进行”[2]。既然科学知识能为西方带来惊人的发展,那么对于许多中国知识分子来说,中国要进化发展,也不能不依赖于科学知识。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公理”一往情深,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公理”乃是力量的源泉,它能改变中国的落后状态。
但是,知识并不是一种直接的现实力量,它只有通过实际的操作和运用,才能发挥出自身的威力。正如所说:“科学知识本身并不导致对外部自然的‘控制’。权力的概念(至少在其通常用法的意义上)在这里也是不合适的,除非说的是现代科学的工作是一切先进技术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科学知识现在影响人的实践只是通过它的技术应用。”[3]社会政治观念同样,如果它只停留在思想的领域中,它就一无所能,只有当它被人们认同和接受,才具有一种动员力量并化为一种具体的行动,达到改变现实的效果。对于这一点,严复十分清楚。他明确地把科学和技术加以区分:“学者,即物而穷理,即前所谓知物者也。术者,设事而知方,即前所谓问宜如何也。然不知术之不良,皆由学之不明之故;而学之既明之后,将术之良者自呈。”[4]又说:“学者考自然之理,立必然之例;术者据既知之理,求可知之功。学主知,术主行。”[5]照严复这里所说,科学知识主要在于求知,而技术主要在于求用。没有科学知识,技术就失去了基础;没有技术应用,科学知识就不能发挥作用。
革命派在这一点上也比较自觉。在他们看来,如果只是宣扬“革命公理”,而不诉诸革命的行动,“革命公理”就不能实现:“科学公理之发明,革命风潮之澎涨,实十九、二十世纪人类之特色也。此二者相乘相因,以行社会进化之公理。盖公理即革命所欲达之目的,而革命为求公理之作用。故舍公理无所谓为革命,舍革命无法以伸公理。”[6]面对科学的“公理”,面对西方帝国主义的强权和清朝的专制主义,当时的革命派充分意识到了“公理”与“强权”的紧张和对立,要求以“公理”对抗“强权”。他们的要求绝不只是道义上的和口头上的,而是直接诉诸革命行动的力量:“革命凭公理,而最不合公理者,强权,故革命者,排强权也。”[7]他们认识到“公理”如果不借助革命之力,就不能战胜“强权”,因为“公理无势,口舌无力,竞争世界,徒讲道理,断不可以动人也”[8]。更有甚者,梁启超这位一时的激进革命者,看到国际竞争优胜劣败这一无情事实,认为“强权”虽非“公理”但实际上却可以化为“公理”,一下子把“公理”与“强权”的对立关系变成了同类关系。如他说:“自有天演以来,即有竞争,有竞争则有优劣,有优劣则有胜败,于是强权之义,虽非公理而不得不成为公理。”[9]因为在他看来,“公理”只有在力量均等者之间才有效,强者往往并不虚心倾听弱者的“公理”诉求:“两平等者相遇,无所谓权力,道理即权力也;两不平等者相遇,无所谓道理,权力即道理也。”[10]这也就是所说的“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因为秀才的道理再多,也不能直接对抗士兵的武力。
与此不同,有的知识分子对“公理”却抱着盲目的乐观主义。他们认为,只要有“公理”,一切问题都将迎刃而解:“自格致学日明,而天予神授为皇帝之邪说可灭;自世界文明日开,而专制政体一人奄有天下之制可倒;自人智日聪明,而人人皆得有天赋之权利可享。”[11]在民国初年,中国知识界流行着“公理战胜强权”的论式。对一些人来说,“公理”本身就拥有一种直接的力量,它能使强权者闻风丧胆。他们认为,一战中协约国的胜利,就是“公理”对于“强权”的胜利,而未来世界秩序的维持,也完全要靠“公理”、正义和公道。[12]在互助论的影响下,有人认为,生存竞争、优胜劣败的进化法则,就要被“互助”“互爱”的法则所取代了。如李大钊说:“看呵,从前讲天演进化的,都说是优胜劣败、弱肉强食,你们应该牺牲弱者的生存幸福,造成你们优胜的地位,你们应该当强者去食人,不要当弱者,当人家的肉。从今以后都晓得这话大错,知道生物的进化,不是靠着竞争,乃是靠着互助。人类若是想求生存,想享幸福,应该互相友爱,不该仗着强力互相残杀。”[13]这都是对“公理”本身力量的一种过高期望。
在中国近代知识界,“公理”不仅具有指导行动、产生实践效果的作用,它还为一切观念、行为和社会变革要求提供合法性的辩护。中国近代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代,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新的知识、新的观念,同时还需要一系列社会政治变革行动。但是,这些要求不能自然得到满足和实现,只有把社会资源充分调动起来并投入这些目标的时候才有可能。要充分调动起社会的资源,动员人们积极参与,就需要为适应社会转型和变革的要求提供合法性论证。也就是说,只有使人们认识到这些要求都是正当的、合理的,人们才会积极投入。“公理”恰恰就是中国近代知识界论证一切要求合法性的根本范式。何以要提倡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何以要主张进化、自由、民主,因为它们都合乎“公理”。如说:“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14]“人人有自主之权,为地球之公理文明之极点,无可訾议者也。”[15]何以要反对和拒斥传统的知识和观念,因为这些传统的知识和观念不合乎“公理”。如传统中的三纲观念就是如此:“中国自古迄今,惑于三纲之邪说,君制其臣,父制其子,夫制其妇,以空理杀人,盖较酷吏为大毒。而三纲之中,又以夫妇之间为最苦。盖中国古代之礼制,均浴重男轻女之风。后儒本古代之礼制,定之为理。而所谓理者,舍是非而论尊卑,背于公,拂于人情,权势所在,理即随之,盖皆三纲之流毒也。”[16]又说:“惟明于男女不平等,由于古代以女子为俘囚,则知男女不平等由于强迫使然,不得谓之合公理矣。”[17]正是由于这些观念不合乎“公理”,没有合法性的根据,所以可以毫不留情地加以抛弃:“苟不合乎公道真理,则摈斥之,无容假借。”[18]
被合法化的不仅是价值理想,而且也是现实行为和社会政治的具体改革。在维新派那里,变法这一社会政治改革要求之所以正当,是通过“公理”得到其合法性论证的。同样,在革命派那里,革命和暗杀之所以正当,也是因为“公理”所给予的最具权威的支持。如一位署名真的,在谈到暗杀的正当性时说:“吾独一之目的为‘公理’,凡可达吾目的者,得而用之。吾辈之反对兵,非因激烈而去之,实因其不合公理也。故吾之主张革命暗杀,不因激烈而避之,因其有益于公理而用之也。”[19]在此,暗杀完全是“公理”所允许的。另一位署名民的也是用相同的论证方式:“暗杀也者,为除害而非为徇私也;为伸公理,而非为名誉也;为排强权,而非为报复也。”[20]如此等等,“公理”成了行动绝对正当的最高权威和保护神。
注释
[1]梁启超:《新史学》,见《梁启超选集》,第287页。
[2]梁启超:《政治学学理摭言》,见《梁启超选集》,第330页。
[3]威廉·莱斯:《自然的控制》,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108页。
[4]严复:《政治讲义》,见《严复集》第5册,第1248页。
[5]严复:《〈原富〉按语》,见《严复集》第5册,第885页。
[6]《新世纪之革命》,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976页。
[7]《普及革命》,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22页。
[8]《拟抵制禁例策》,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第353页。
[9]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见《梁启超选集》,第191页。
[10]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见《梁启超选集》,第191页。
[11]邹容:《革命军》,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第674~675页。
[12]参见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232~234页。
[13]李大钊:《新纪元》,见《李大钊选集》上,第607页。
[14]梁启超:《新民说》,见《梁启超选集》,第223页。
[15]沈翔云:《复张之洞书》,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第766页。
[16]亚公:《唐铸万先生学说》,见《天义》第二卷,1907年6月25日。
[17]申叔:《无政府主义之平等观》,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923页。
[18]《伸论民族、民权、社会三主义之异同再答来书论“新世纪”发刊之趣意》,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06页。
[19]《驳新世纪丛书“革命”附答》,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996页。
[20]《普及革命》,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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