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论述可知,“公理”在中国近代知识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它是表述一切知识体系、价值和合法性根源的最具象征性的符号。从这一符号在中国近代知识界的登场及其表演来看,它无疑引导带动了中国传统向现代性的转换。一般而论,现代性和传统的一个基本不同点,在于知识的大规模更新和新的各种社会政治思潮及观念的兴起。不言而喻,这一历史进程首先发生在西方。中国作为一个后进国家,它的知识现代性根源不是自发产生的,而表现为对西方已有现代性遗产的直接承继。但是,面对中国传统的知识体系和观念,新的现代性知识和观念需要为自己的成长争得生存权。也就是说,要借助于一种能体现新知识优越性的新的观念形态,来为新知识的传播开道。“公理”正是适应中国近代知识界向现代性转换而出现的一个核心观念。从它出现以后,它很快就获取了多重身价:它既是一切新的各种知识和学说的同义语,又是能彰显新知识、新学说共同特征和优越性的象征;它既是社会资源的动员力量,又是政治变革行动合法性的基础。无疑,“公理”的这种多重身价,非常有利于它展开自己的活动。它解构了已有的那些陈旧的知识和观念,推动了现代性知识和观念的传播;它把知识建立在实证和试验的基础上,转换了社会政治要求合理化的基础和论证方式,并起到了启蒙作用。
但是,任何知识符号都有其自身的限度和约束性,一旦这种限度和约束性被冲破,它就会无所顾忌地开始在自己的领域之外到处活动。在西语知识系统中,“公理”本来是知识领域中的事,它有其自身的界限。但是,在中国近代,“公理”已大大超出了其自身的知识界限,从侧重演绎的数学、逻辑学,扩展到注重实证的自然科学(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等),从自然科学又扩展到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通行无阻地被泛化为一切知识和学说的代名词。而且,它还被提升为一种价值信念,人们所需要的任何行动都以它为合法性的保证。由于“公理”既是普遍的原理,又是普遍的规范和价值,所以,如果把自己所宣扬的学说和行为冠以“公理”,那么,它们自然就具有了“普遍性”和“至上性”的品格,处于一种不可怀疑的位置上。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公理”何以会被知识界无限度引用。但正是在这种无限度引用中,“公理”开始向“非公理”的深渊沉沦,“合理主义”开始向“非合理主义”靠近。因为,科学本来具有怀疑和反省的态度,而对“公理”的超越诉求,最后却走向了独断和盲信。[1]人们不禁要问,那些被冠以“公理”的学说真的都是“公理”吗?它们真的都具有实际的功能或实现的可能吗?但中国知识界的整体,对此却缺乏深刻的反省和怀疑态度。他们没有从严格的知识立场,论证一种学说是否真的为“公理”,更没有反省一种学说在中国是否具有可试性和可行性的条件,用抽象的理论轻易地去整合现实,把“公理”的批判功能同现实行动混为一谈。如无政府主义,它根本上是因对现实不满而发出的一种乌托邦情调,发明这种观念的西方,没有其实践经验,而中国就更没有其实现的可能,它所能起到的作用,只能是对现实不合理状态的批判。正如伽达默尔所说:“乌托邦不是目的对行动的规划。相反,乌托邦之有特色的因素是,它并不恰到好处地引出行动的要素,即‘就在此时此刻着手进行工作’。一个乌托邦是由这样的事实确定的,即(像我曾有机会称呼它的)它是从远方来的一种暗示的形式。它本质上不是一种行动的规划,而是一种对现实的批判。……乌托邦通常把洞察调整到现在,并利用变形为奇特形状的图画调整其缺陷。”[2]但是,中国的无政府主义者把无政府主义作为“公理”的时候,既没有从严格的科学或知识立场对它进行验证,同时也没有考虑中国的现实需要,就迫不及待地相信它能够付诸实践,似乎把它作为“公理”它就成了“公理”,期望它实现它就会实现。
由于中国近代知识界无限地诉求“公理”,所以当一种学说被冠以“公理”的时候,被绝对化的就不只是学说,而且是“公理”本身。说起来,科学公理与信仰的分离,是近代思想进步的标志。但是中国近代对科学公理的过度推崇,反过来又使科学公理成为一种信仰,于是科学公理与信仰又结合在了一起。在中国新文化运动时期,中国知识界的中心词已从近代的“公理”转换为“科学”。一般认为,“科学”在新文化运动中获得显位,是中国知识界的一场突破,但实际上并没有如此远大,它只不过是近代“公理范式”的翻版,只不过是把“公理”的一切象征都移到了“科学”的头上罢了。
“公理”一旦变为“公理主义”或“公理论式”(绝对化),就会引起对“公理”本身的拒斥和轻视,尽管在当时的中国知识界这只是一只孤掌。1908年,章太炎在《民报》第22号上发表了《四惑论》,把“公理”作为当时知识界的“四惑”之一加以声讨。他这样说:“昔人以为神圣不可干者,曰名分。今人以为神圣不可干者,一曰公理,二曰进化,三曰惟物,四曰自然。有如其实而强施者,有非其实而谬托者。要之,皆眩惑失情,不由诚谛。”章太炎把“公理”与宋明理学的“天理”联系起来,认为理学家泛化天理,结果使天理绝对化,把人的一切都束缚住了。近代言“公理”,同样使之成了束缚人的工具,而且有过之,“然则天理之束缚人,甚于法律;而公理之束缚人,又几甚于天理矣”。从章太炎对“公理”的批判中,我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即中国近代以“公理”为象征符号的知识现代性转换,何以却伴随着深深的非现代性,这是传统本身的制约呢,抑或是历史发展本身永远就包含着二重性?
注释
[1]如其极端者说:“废尽天下不合公理之书籍报章。”(去非子译述:《破坏社会论》,载《天义》第一卷,1907年6月10日)
[2]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