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世界秩序观”的变化和“万国公法”的合理化过程,作为主权国家的“中国意识”也在成长。“中国”这一观念具有悠久的来源[4],在与“边缘”(主要是指“蛮夷”)相对的意义上,传统的“中国”观念不仅意味着地理上的中心区域,而且更意味着文明和教化的中心。王尔敏指出,在秦汉之前,“中国”一语主要是指“诸夏之领域”(或“列邦”),“诸夏”包含着同一族群和文化统一的双重意义。[5]自秦汉帝国一直到清帝国,中国作为王朝国家一直是以“朝代”作为其国家的名称,朝代的更迭同时就意味着国号的变更和新统(新政权)的建立,但每一朝代在地理和文明中心的意义上都可以称为“中国”。“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的一个朝代国家,在与外部世界的冲突和转化中,激起了新的“中国意识”。
新的“中国意识”主要体现为确立“一国”的中国、“主权”的中国和“统一”的中国。“中国”越来越被人们用来表达相对于西方国家的一个国家的国名。当然,晚清帝国与西方各国及日本签订的条约,都是以“大清”之名出现的,而不是使用“中国”。[6]但变法开明人士一般都在相对于外部国家的意义上把当时的晚清帝国称为“中国”。在这一方面,“万国公法”观念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按照清帝国的宗藩世界体系,“中国”是作为天下共主的宗主国,它不可能以“一国”的身份使自己与藩属和朝贡国处在一个水平面上,它的国际平等观是君临天下、一视同仁地对待朝贡国。但国际法(“万国公法”)则以彼此平等的主权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罗马帝国和清帝国的宗藩世界体系,都不可能设想这种意义上的国际法。如郑观应认识到,只有各个国家都把自己看成是“万国之一”,国际法才能通行:“公法一出,各国皆不敢肆行,实于世道民生,大有裨益。然必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而后公法可行焉。”[7]“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可相统属之道也。”[8]这不是一个孤立的看法,当时的一些开明人士都程度不同地意识到“中国”是世界“众多”国家之一。“万国公法”的“万国”这一术语本身和它被普遍使用,就是一个象征性的例子。“万国”意味着国际社会大家庭是由“众多”国家组成的,每一个国家都只是其中的“一员”,“中国”当然也不例外。人们将“中国”作为世界“万国”之一加以“限定”,目的是要求“中国”能够以“平等”的国际成员身份加入“万国公法”的体系之中。这一立场是另外两种立场的对立者和替代者。对于“严华夷之防”的中国保守主义者来说,“中国”是“上方之国”,其他国家不能与其具有平等的地位,它更不能接受起源于“野蛮”世界中的法律规范,这是以中国为中心拒绝加入国际法体系(“自外于万国公法之外”);但对于西方殖民主义者来说,被征服的“中国”没有资格享受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这是以西方为中心把“中国”排除在国际法之外。事实上,中国曾经“不平等”地对待外来国家,此时越来越变为外来国家“不平等”地对待中国。“治外法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是近代大量“不平等”条约中损害中国主权最严重的两种条款,中国无法以独立主权国家的身份加入国际法体系。万国公法的拥护者坚持认为,只有接受了万国公法,才能够依此去建立“主权独立”的中国。
这种“主权中国”当然仍是与“清”合而为一的。但后来兴起的以颠覆清和恢复中华为特征的民族主义和革命思想,又将“中国意识”主要定位在“汉民族”摆脱清“异民族”的意识上,这也许主要是为了革命力量的动员,因此,随着革命实践及“中华民国”的建立[9],“中国意识”迅速又成为包括了满族在内、汉民族也只是其一的多民族(加上蒙、回、藏,称为“五族”)的国家和政治共同体(“五族共和”)。只是,这种从内而言的政治“统一体”,并未能稳定地生存下来,转而出现了政治统一体的分裂和地方军阀势力的兴起。袁世凯既是旧国家秩序和权威的背叛者,也是新国家秩序和权威的敌人。他的短期执政加剧了“国家主权”的危机;他的臭名昭著的帝制活动,又瓦解了脆弱的民国政治统一体。这样,实际上的国家主权的日益丧失和国家统一体的解体就与对外寻求主权独立和对内要求国家统一的“中国意识”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这是“近代中国转变”最为曲折的地方,又是其他许多问题的根源。[10]
注释
[1]参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第60、79、172页。
[2]参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第60页。
[3]参见佐藤慎一:《近代中國の知識人と文明》第一章“文明与万国公法”,第72~73页。
[4]胡厚宣认为,指称“国家”的“中国”最早源于指称商的“中商”。参见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
[5]参见王尔敏:《“中国”名称溯源及其近代诠释》,见《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6]外部世界(如罗马帝国、古代印度等)尊称中国为“Cina”(拉丁文)、“Tin”、“China”、“支那”、“震旦”,都是“秦”的音译。北方和西方少数民族,如匈奴,称秦国人、秦朝人为“秦人”,直到晋代还在沿用。20世纪初,中国一本杂志的名称为《震旦》。英、法、德等国,几乎也都用它或与之相近的音称呼中国。胡适说“中国”作为国名对外使用是在《南京条约》中,根据是里面使用了“China”这一名称。
[7]郑观应:《易言》三十六篇本,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6~67页。
[8]郑观应:《易言》二十篇本,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175页。
[9]有关这一问题,参见王柯:《构筑“中华民族国家”——西方国民国家理论在近代中国的实践》,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与世界——第二届近代中国与世界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一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
[10]从传统社会到近代社会的转变,重新建立能够保证国家统一体的“权威”和“秩序”,是保证对外独立和内部动员及发展的前提,这是政治自由主义者往往所忽视的。亨廷顿在谈到现代化过程中重建“权威”的意义时,引用《联邦党人文集》的话并评论说:“麦迪森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号警告说:‘组织起一个由人统治人的政府,极大的困难是:首先你必须使政府能控制被统治者,然后还要迫使它控制其自身。’在许多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政府连第一项职能尚不能行使,何谈第二项。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7页)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亨廷顿何以把“权威的合理化”目为“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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