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以降,从“内外关系”的变化以及理解和处理这种变化的方式中演变出了近代中国意义上的“世界秩序观”和“中国意识”。用来解释近代中国转变的“帝国主义”模式一直是作为“外部世界”的力量来运用的,它忽视甚至掩盖了清帝国本身就是一个“帝国体系”,这一体系是以“宗主国对藩邦”为基本构架、以“怀柔对朝贡”为机能的体系和秩序,清帝国位于这一体系的中心并作为上方之国扮演着“天下共主”的角色。因此,外部世界的帝国主义与晚清帝国之间从一开始所展开的国际关系,实际上就是“两种帝国主义”都试图垄断国际权力而进行的争夺。在鸦片作为导火线引起的中英战争之前,晚清帝国一再坚持,它奉行的国际准则是“天朝定制”之下的“一视同仁”,限制在广州的对外关系和贸易制度已经是帝国对外关系和秩序的最好安排,任何想改变这种关系和制度的要求不仅违背了它的“一视同仁”的国际准则,而且更违背了天朝的定制(有很多具体的内容)。[1]晚清帝国拒绝英国的一些要求,就是基于满足英国的要求就会破坏“一视同仁”的普遍性准则。严格来说,晚清帝国宗藩世界体系的有效范围,基本上限于东亚属国。但对晚清帝国有贸易需求的西方国家,开始时一般都接受了广州的贸易制度,乃至默认把它们作为宗藩体系之下的远方的朝贡国。即使英国坚持它不是朝贡国,但中国官员还是在马嘎尔尼运送礼品到达北京的车辆上都插上了象征着朝贡礼车的旗帜。[2]不管在什么意义上,晚清帝国与西方国家的贸易制度和国际交往都有很强的单边主义色彩,因此,英国认为这是一个“不平等”的贸易制度和国际关系。但晚清帝国坚持认为,广州开放的贸易是对好利的西方人所施予的“恩惠”,接受它的贸易制度和所要求的交往方式是其应尽的义务,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晚清帝国常常以贸易封锁和闭关的方式来迫使西方国家就范。晚清帝国的常情常理是,它丰富的物产能够满足它所需要的一切,西方国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求助于它的。帝国有权利对贸易做出各种限制,也有权利随时中止贸易关系。在现在的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断绝关系是自己的权利,对当时的晚清帝国来说这更是自然的。当然,对于要求开辟世界市场的国家甚至是殖民主义者来说,一个国家是没有权利闭关锁国的,它有义务开放自己的市场以通商互利。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帝国体系在接受和默认晚清帝国的贸易制度和交往方式的同时,一直与晚清帝国存在着摩擦甚至是冲突。从两种帝国主义的特性来说,晚清帝国禁止鸦片贸易只是中英冲突的一根导火线,它背后反映的是西方新帝国体系与晚清老帝国体系不同的世界秩序观和国际交往观,更深层的原因可以说是两种不同文明体系的冲突:一个是以新工业技术武装起来的近代军队,是由新兴的民族国家和以欧洲国际法来维持的国际关系,是以市场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制度;另一个则仍然是未经分化的以农业为中心、自给自足的国家,是传统延伸下来的中心对边缘的宗藩国际关系。但英国对华的鸦片贸易无疑是非法的(这是连英国人也承认的),而且是不人道的,因此,晚清帝国禁止鸦片是合法的和正当的,林则徐当时就从有限的国际法知识中寻找到了合法性的根据。但一旦诉之于战争,英帝国与晚清帝国的关系如何,最终就由军事上的强弱来决定了。鸦片战争是一条分界线,自此晚清帝国就丧失了根据自己的世界秩序观来维持宗藩世界体系的“主导性”(或“主动性”)。按照欧洲的国际法(林则徐从中寻找根据实际上是承认它的有效性,后来它成为中国面对的一个复杂问题),如果说之前晚清帝国把一些片面的“不平等”性制度施之于西方帝国,那么之后就是西方帝国变本加厉地不断把“不平等”的条约强加给晚清帝国。中英《南京条约》是大量不平等条约出现的开始而不是结束,虽然在这个条约中彼此都宣示永久友好,晚清帝国更喜欢把这个条约称为“万年和约”,希望从此一劳永逸地解决与外部帝国(特别是与英帝国)的冲突。但事实上,由于老帝国一味地守护既成的秩序而不能适应新的世界大势、果敢有效地应对巨大的挑战,由于外部新帝国列强本身的冒险性、进攻性和征服性,晚清帝国中心对边缘的传统宗藩世界秩序,就在内外两个方向上开始动摇甚至是瓦解。一是帝国内部的国家主权的“分割”,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一般所说的“最惠国待遇”和“治外法权”,其他诸如传教活动、海关和贸易、军事等许多内部事务也不能完全“自决”,失去了控制权,演变到最后甚至到了整个帝国将被“瓜分”的局面;一是作为帝国外围的它的属国或藩邦如琉球、越南、缅甸和朝鲜等,一一都脱离开其所依附的旧的世界体系,而被列强强行编入它们的新世界体系的版图之中。从世界史来看待晚清帝国的近代转变发人深思。欧洲近代以君主制为特征的民族国家的建立,是一个从罗马统一世界帝国分离出来和摆脱封建制的过程;欧洲新的世界秩序和体系,就建立在这些君主国家的彼此主权独立而又相互承认国际法的基础之上。相对于此,晚清帝国本来就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君主制”国家,它走向近代民族国家的过程,却是一个丧失“大一统”秩序和它的世界体系的过程,是西方近代新生的民族国家通过军事和“条约制度”进行控制而晚清帝国进行反控制的过程。
处在帝国旧世界秩序急速变迁过程之中的晚清开明士大夫,反思帝国发生巨变的性质,积极引导和重构帝国新的世界秩序和主权体系。他们认识到不能再简单地用“华夷之防”和“华夷之辨”来解释和说明晚清帝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因为西方帝国本身也拥有自己的文明体系,这一认识随着人们对西方了解的扩大而加深。指称西方和西方的事物从“夷”和“夷物”变为“泰西”和“西学”是直观性的例证。这一过程也许比人们期望的要长,不过如果想到这一传统模式的悠久性,再考虑到西方列强对晚清的军事征服和利益掠夺,就不会感到惊讶了。晚清帝国的官方文书一直坚持用歧视性的“夷”字称呼西方国家,并发明了一种方法,在西人的中文译名上都加上“口”字偏旁,这看上去就像是一串密码,失去了中文语义所能引起的任何美感。“夷”的称谓在官方文书中禁止使用,是列强作为条约中的一项内容提出的。《筹办夷务始末》的编者,继续坚持使用“夷(务)”字,而不是当时已开始使用的“洋(务)”字。在文化和人们的心理意识中,其消退的过程当然更为缓慢。不过开明的士大夫和文化精英相信,“华夷之辨”已经不能客观地反映出中西文明的实际情况了,它不是文明对野蛮的关系,而是不同文明之间的关系。伴随“文野”固定界限的变化而出现的另一个变化,是“中心”对“边缘”固定界限的变化,即原来作为“文明”中心的中国,越来越被边缘化。这两种彼此相连的变化,既为接受西方新事物提供了正当性的根据,客观上也要求晚清帝国把自己作为世界秩序和国际关系中与其他国家平等的一员。实际上的复杂性在于,晚清帝国的统治者并不轻易放弃自己的世界秩序观,至少在一些形式上,它拒绝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关系,如晚清帝国一直拒绝西方国家往北京派驻使节的要求,认为这是天朝最根本性的秩序,而列强则一直在向晚清帝国要求这方面的“国际平等”。与此同时,列强通过军事力量和“不平等”条约严重破坏了晚清的内外秩序。
对于开明的晚清士大夫来说,内外秩序的重建,要求晚清帝国转变意识以适应变化着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万国公法》的引入和转化构成了晚清帝国重建内外秩序的一个重要尺度和框架。它首先是作为一部国际法著作被引入的,而且是由总理衙门恭亲王奕奏请批准而由同文馆教官丁韪良主持翻译的,它远远超出了一部书的意义,虽然后来翻译了一系列国际法著作。《万国公法》是近代中国认识、接受和转化国际法的转折点,为晚清提供了理解国际合法性的一个出发点。但这一过程同时又是把“万国公法”合理化和正当化的过程,因为“华夷之辨”把它视为“夷物”。“万国”和“公法”这两个译名本身就意味深长。超出原来地域范围的“众多国家”观念有助于一个国家意识到它的“界限”,用“公”来指称国家间的法律容易把它普遍化和客观化。事实上,这正是晚清开明人士把国际法合理化的一个方式。他们首先相信“公法”的可借鉴性和有效性,进而相信它是普遍公正的,相信它是国际关系中的“公理”。在“公理”与“公法”结合到一起时,“万国公法”的普遍公正就成了它的广泛有效性的前提。在为“万国公法”寻找合理性的方法上,晚清人士也诉诸传统。在他们看来,“万国公法”或者就是类似于古代春秋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家的公法。这基于他们的这样一种判断,即春秋战国的国际格局及局势与近代欧洲国家是高度近似的。一般把这视为近代中国“西学中源说”的一个表现,或者把它作为一种“附会论”[3],而没有注意到它也有正当的一面,因为一是理解和解释任何事物都离不开它已有的“先见”,二是不能说春秋战国时代的公法与近代欧洲的国际法之间没有任何可比性。合理化和正当化之下的“万国公法”,反过来就成为判断国际关系的根据和准则。如上所说,作为约束中外国际关系的晚清“条约”,它是晚清帝国与其他国家间共同签订的规范彼此交往的法律,它应该被当事国双方互相遵守,但这些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极不对称的,它的一些条款恰恰违背了“万国公法”,严重损害了晚清帝国的国家主权。正是“万国公法”使人们认识到了中外“条约制度”的严重问题,人们纷纷运用“万国公法”暴露条约的“问题性”,并从“万国公法”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据和途径,甚至重建世界秩序和大同的可能性。但是,面对西方列强在华的强权行为和不平等条约,也出现了怀疑“万国公法”的看法。对他们来说,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单靠国际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强权。有人甚至根本上就否认国际法的合理性,相信国际社会完全是由强权决定的世界,强权即正义和公理。这是弱肉强食、优胜劣败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法则在国际社会中的运用。这种运用是现实主义的,旨在以国际竞争的残酷性来激发国民的精神和活力,以自己的强权参与到国际社会的角逐之中。但它的困境在于,如果把强权完全合理化,那么列强对待中国的一切强权行为都是合理的;特别是,实际上处在贫弱状态的中国,如果被列强征服了,那也只能说是活该,虽然对于一些人来说,他们并不相信处在守势和劣势的中国真的会被淘汰。以“三亡”(“亡国”、“亡种”和“亡教”)表现出来的最强烈的国家危机意识,一直是与追求“三保”(“保国”、“保种”和“保教”)和富强大国的目标不可分的。但是,必须清楚的是,完全相信国际社会是一个优胜劣败和弱肉强食的“角斗场”,同时也就失去了批判强权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基础。既然国际社会和关系本来就是由力量决定的,自然就没有根据说列强与中国签订的“条约”是“不平等”和不正当的。殖民主义者从来就把其殖民行为看成是天然正当的,他们以他们的征服力来证明其民族、种族的优越性和高贵性。从整体上说,晚清帝国人士相信“万国公法”的正义性和“公理性”,坚持建立以“国际正义”为基础的世界秩序,但同时又对“万国公法”保持着“限度性”意识,把物质“力量”作为建立合理世界秩序的辅助性手段,表现出把公理与强权、德与力、理与势等统一起来的倾向。
伴随着“世界秩序观”的变化和“万国公法”的合理化过程,作为主权国家的“中国意识”也在成长。“中国”这一观念具有悠久的来源[4],在与“边缘”(主要是指“蛮夷”)相对的意义上,传统的“中国”观念不仅意味着地理上的中心区域,而且更意味着文明和教化的中心。王尔敏指出,在秦汉之前,“中国”一语主要是指“诸夏之领域”(或“列邦”),“诸夏”包含着同一族群和文化统一的双重意义。[5]自秦汉帝国一直到清帝国,中国作为王朝国家一直是以“朝代”作为其国家的名称,朝代的更迭同时就意味着国号的变更和新统(新政权)的建立,但每一朝代在地理和文明中心的意义上都可以称为“中国”。“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的一个朝代国家,在与外部世界的冲突和转化中,激起了新的“中国意识”。
新的“中国意识”主要体现为确立“一国”的中国、“主权”的中国和“统一”的中国。“中国”越来越被人们用来表达相对于西方国家的一个国家的国名。当然,晚清帝国与西方各国及日本签订的条约,都是以“大清”之名出现的,而不是使用“中国”。[6]但变法开明人士一般都在相对于外部国家的意义上把当时的晚清帝国称为“中国”。在这一方面,“万国公法”观念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按照清帝国的宗藩世界体系,“中国”是作为天下共主的宗主国,它不可能以“一国”的身份使自己与藩属和朝贡国处在一个水平面上,它的国际平等观是君临天下、一视同仁地对待朝贡国。但国际法(“万国公法”)则以彼此平等的主权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罗马帝国和清帝国的宗藩世界体系,都不可能设想这种意义上的国际法。如郑观应认识到,只有各个国家都把自己看成是“万国之一”,国际法才能通行:“公法一出,各国皆不敢肆行,实于世道民生,大有裨益。然必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而后公法可行焉。”[7]“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可相统属之道也。”[8]这不是一个孤立的看法,当时的一些开明人士都程度不同地意识到“中国”是世界“众多”国家之一。“万国公法”的“万国”这一术语本身和它被普遍使用,就是一个象征性的例子。“万国”意味着国际社会大家庭是由“众多”国家组成的,每一个国家都只是其中的“一员”,“中国”当然也不例外。人们将“中国”作为世界“万国”之一加以“限定”,目的是要求“中国”能够以“平等”的国际成员身份加入“万国公法”的体系之中。这一立场是另外两种立场的对立者和替代者。对于“严华夷之防”的中国保守主义者来说,“中国”是“上方之国”,其他国家不能与其具有平等的地位,它更不能接受起源于“野蛮”世界中的法律规范,这是以中国为中心拒绝加入国际法体系(“自外于万国公法之外”);但对于西方殖民主义者来说,被征服的“中国”没有资格享受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这是以西方为中心把“中国”排除在国际法之外。事实上,中国曾经“不平等”地对待外来国家,此时越来越变为外来国家“不平等”地对待中国。“治外法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是近代大量“不平等”条约中损害中国主权最严重的两种条款,中国无法以独立主权国家的身份加入国际法体系。万国公法的拥护者坚持认为,只有接受了万国公法,才能够依此去建立“主权独立”的中国。
这种“主权中国”当然仍是与“清”合而为一的。但后来兴起的以颠覆清和恢复中华为特征的民族主义和革命思想,又将“中国意识”主要定位在“汉民族”摆脱清“异民族”的意识上,这也许主要是为了革命力量的动员,因此,随着革命实践及“中华民国”的建立[9],“中国意识”迅速又成为包括了满族在内、汉民族也只是其一的多民族(加上蒙、回、藏,称为“五族”)的国家和政治共同体(“五族共和”)。只是,这种从内而言的政治“统一体”,并未能稳定地生存下来,转而出现了政治统一体的分裂和地方军阀势力的兴起。袁世凯既是旧国家秩序和权威的背叛者,也是新国家秩序和权威的敌人。他的短期执政加剧了“国家主权”的危机;他的臭名昭著的帝制活动,又瓦解了脆弱的民国政治统一体。这样,实际上的国家主权的日益丧失和国家统一体的解体就与对外寻求主权独立和对内要求国家统一的“中国意识”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这是“近代中国转变”最为曲折的地方,又是其他许多问题的根源。[10]
注释
[1]参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第60、79、172页。
[2]参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第60页。
[3]参见佐藤慎一:《近代中國の知識人と文明》第一章“文明与万国公法”,第72~73页。
[4]胡厚宣认为,指称“国家”的“中国”最早源于指称商的“中商”。参见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
[5]参见王尔敏:《“中国”名称溯源及其近代诠释》,见《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6]外部世界(如罗马帝国、古代印度等)尊称中国为“Cina”(拉丁文)、“Tin”、“China”、“支那”、“震旦”,都是“秦”的音译。北方和西方少数民族,如匈奴,称秦国人、秦朝人为“秦人”,直到晋代还在沿用。20世纪初,中国一本杂志的名称为《震旦》。英、法、德等国,几乎也都用它或与之相近的音称呼中国。胡适说“中国”作为国名对外使用是在《南京条约》中,根据是里面使用了“China”这一名称。
[7]郑观应:《易言》三十六篇本,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6~67页。
[8]郑观应:《易言》二十篇本,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175页。
[9]有关这一问题,参见王柯:《构筑“中华民族国家”——西方国民国家理论在近代中国的实践》,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与世界——第二届近代中国与世界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一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
[10]从传统社会到近代社会的转变,重新建立能够保证国家统一体的“权威”和“秩序”,是保证对外独立和内部动员及发展的前提,这是政治自由主义者往往所忽视的。亨廷顿在谈到现代化过程中重建“权威”的意义时,引用《联邦党人文集》的话并评论说:“麦迪森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号警告说:‘组织起一个由人统治人的政府,极大的困难是:首先你必须使政府能控制被统治者,然后还要迫使它控制其自身。’在许多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政府连第一项职能尚不能行使,何谈第二项。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7页)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亨廷顿何以把“权威的合理化”目为“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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