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斯宾塞的进化论伦理学在方法角度上大大突破了英国近代经验主义伦理学传统,他不仅试图建立新的伦理学的经验科学基础,超越了感性直观的层次;而且,在更具体更坚实的经验科学基础上坚持了道德客观唯物主义的立场,主张以彻底的因果必然性作为道德解释的唯一根据。尽管仍带有自然主义的片面性,但他对人类道德的起源、发生发展等问题的解释毕竟远远超出了近代英国伦理学的狭隘性和抽象性,并在很大程度上洞见到人类道德现象的生命发生学意义。他有关人类道德的生物学起源和家庭血缘关系的基本要素的探讨,在今天仍然是有科学参考价值的。现代人类文化学和社会学有关人类道德渊源的理解和许多积极的理论成果,都或多或少地印证了斯宾塞某些道德见解的合理性。
此外,斯宾塞有意识地克服狭隘经验论的局限性,主张从生物学、物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角度,来研究人类的道德现象,并为之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尝试。这种方法论要求,不啻对传统伦理学的一次理论革命,它较早地使伦理学超出了哲学形而上学的栅栏,从而获得了跨学科的综合研究的可能性前景。这不仅使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结成了横向的联盟,而且也开辟了探索人类道德之谜的多向性新途径。因此,虽然斯宾塞的伦理学的主要依据是生物进化论和所谓“社会有机体”,而且其实际研究的结论也远远没有能臻于科学之景,但他所倡导的一种全方位、多向性的研究方法,却给后来的思想家们以丰富的启示。我们看到,在孔德与斯宾塞之后所出现的社会文化伦理学(威斯特马克(Westemarck)、杜克海姆(Durkheim)等人)、精神分析伦理学(弗洛伊德等人),还有当代行为技术伦理学(斯金纳等人)、生命伦理学(bioethics)等等,都在方法论上不同程度地受到斯宾塞的影响。可以说,在一定范围内,从斯宾塞开始伦理学已经由哲学形而上学的“专利品”,变成了多门科学研究的共同主题了。这种趋势是现代西方伦理学与西方古典伦理学的一个显著区别之一。
然而,另一方面,斯宾塞的伦理学也并没有真正克服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的矛盾,而且,由于他在根本上拘泥于自己的实证主义哲学和进化论圈子,使他常常采取了一种纯客观的自然主义和折衷主义方法论原则,因而不能不陷入重重理论矛盾之中。
首先是道德的客体性与主体性的矛盾。这一矛盾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斯宾塞过分强调道德的自然经验基础,忽略了人类道德本身的主体性。他坚持以严格的经验因果必然性规律作为权衡人们道德行为的唯一根据,只强调道德行为的经验效果,忽视了人类道德现象中的主体性因素。由此导致了他只注重道德的经验性表象,看不到这种经验表象背后所潜存的各种人的主观心理、意识、意志的能动作用;只重视人自身的自然特性,看不到人的文化特质的历史内聚和外化。因此,绝对客观主义和经验主义是他的伦理学的又一大特征,也是其重要缺陷之一。
其次是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矛盾。如前所述,斯宾塞曾力图解决英国近代伦理思想史上长期存在的利己与利他之争,他把个人与社会作为伦理学研究的两大领域,但最终仍然没有超脱功利主义,甚至是利己主义的界限。诚然,比之于英国近代传统的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斯宾塞的进化论解释确乎显得高明和机智。这主要体现在,他基本上摆脱了从人的自然本性和生理欲望出发来论证利己主义或功利主义的合理性的习惯做法,而是着重于从人类生命的保存和种族发展的社会需要,来分析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相对范围和相互关系,其间一些见解也不无道理。但是,他太过于执著生物进化论的基本规律,即令是用折衷主义的方法做出种种解释,最终也无法解决利己与利他、个人与他人(种族或社会)、自我幸福与共同幸福等理论矛盾,结果是,非但没有实现其“和解”的愿望,反而滑向了一种生命利己主义的结论,这即是斯宾塞进化论伦理学的第三大特征。不过,斯宾塞的确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一个新的不成功的尝试,而这种矛盾本身却还是移交给后来的英国伦理学家们。稍后出现的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格林、布拉德雷)和直觉主义伦理学(摩尔、罗斯等),仍然未能逃脱这一矛盾的困扰。
最后是斯宾塞伦理学的自然主义特征。这一特征的具体表现是,由于斯宾塞始终恪守进化论原理,使他过分地突出了社会文明与自然进化的某种原始关联,忽略了人类社会文明化进程与自然生物进化过程的分裂和对抗,因而把人类道德现象与自然动物界的某些“亚道德现象”混为一谈,模糊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尽管他不时地提醒人们注意人类道德现象与自然进化现象之间的差异,但他没有指出两者间质的区分,严重地漠视了人类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特质,使我们很难从他的理论看到人类的道德现象与动物合群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我们同意G. E. 摩尔教授在其《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把斯宾塞的伦理学称之为“自然主义伦理学”的评价。〔142〕
从更根本的观点来说,斯宾塞伦理学的“自然主义谬误”是由于他缺乏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实践观,因此也就无法看到使人类挣脱动物进化的脐带而成为真正的社会人的深刻变革。这一点正是斯宾塞进化论伦理学的根本教训所在,也是他的同路者赫胥黎所力图解决的理论难题之一。
〔79〕 参见[俄]克鲁泡特金著:《伦理学的起源和发展》,巴金译,437页脚注(350),重庆,重庆文化生活出版社,1941。
〔80〕 [法]孔德著:《实证哲学教程》,见洪谦主编:《西方现代资产阶级哲学论著选辑》,2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81〕 [法]孔德著:《实证主义概论》,J. H. 布利基斯(J. H. Bridges)英译本,119页,伦敦。
〔82〕 参见[荷兰]C. W. 马里斯(C. W. Maris)著:《道德经验主义解释批判》,J. 芬芳尔利特(J. Fenoulhet)英译本,113~114页,荷兰克鲁乌尔-德温特尔出版社,1981。
〔83〕 [美]J. G. 舒尔曼(J. G. Schurman)著:《达尔文主义的伦理学入门》,29页,纽约,查理斯父子出版公司,1887。
〔84〕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原理》,英文版,第二卷第四部分:正义,3页,纽约,1896。
〔85〕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281页,纽约,1881。
〔86〕 同上书,281~282页。
〔87〕 [英]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27页,伦敦,1892。
〔88〕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原理》,英文版,第二卷第四部分:正义,4页。
〔89〕 [英]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英文版,30页。
〔90〕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5页。
〔91〕 参见上书,10页。
〔92〕 同上书,15页。
〔93〕 同上书,17页。
〔94〕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25页。
〔95〕 同上书,44页。
〔96〕 同上书,26页。
〔97〕 同上书,61页。
〔98〕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50页。
〔99〕 同上书,59页。
〔100〕 同上书,40页。
〔101〕 [英]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英文版,8页。
〔102〕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49页。
〔103〕〔104〕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62页。
〔105〕 同上书,62~63页。
〔106〕 参见上书,74、9页。
〔107〕 同上书,87页。
〔108〕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63页。
〔109〕 转引自[俄]克鲁泡特金著:《伦理学的起源和发展》,巴金译,450页。
〔110〕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63页。
〔111〕 同上书,133页。
〔112〕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201页。
〔113〕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203~204页。
〔114〕 同上书,204页。
〔115〕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215~216页。
〔116〕 同上书,219页。着重点系引者所加。
〔117〕 参见[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220~221页。
〔118〕 同上书,237~238页。
〔119〕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203页。
〔120〕 同上书,244~245页。
〔121〕 同上书,204页。
〔122〕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材料》,英文版,204~205页。
〔123〕 同上书,243~244页。
〔124〕 参见[荷兰]C. W. 马里斯著:《道德经验主义解释的批判》,英译本,107~108页;[俄]克鲁泡特金著:《伦理学的起源和发展》,巴金译,450~451页。
〔125〕〔126〕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原理》,英文版,第二卷第四部分:正义,21页。
〔127〕 参见上书,9~10页。
〔128〕 同上书,17页。
〔129〕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原理》,英文版,第二卷第四部分:正义,17页。
〔130〕 同上书,18页。
〔131〕 参见上书,23~24页。另见34页等。
〔132〕 同上书,27页。
〔133〕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原理》,英文版,第二卷第四部分:正义,29页。
〔134〕〔135〕 同上书,32页。
〔136〕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原理》,英文版,第二卷第四部分:正义,45页。
〔137〕 同上书,45~46页。
〔138〕 [英]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英文版,35页。
〔139〕 [英]斯宾塞著:《伦理学原理》,英文版,第二卷第五部分:消极的仁慈,274页。
〔140〕 [英]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英文版,33页。
〔141〕 同上书,33~34页。
〔142〕 参见[英]G. E. 摩尔著:《伦理学原理》,第2章第29~32节,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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