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生命伦理学思潮的来龙去脉
生命伦理学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主要流行于德、法两国的一股现代伦理学思潮,也是继现代德国唯意志论伦理学之后又一个重要的现代人本主义伦理学派。
生命伦理学思潮最初发轫于德国,后盛行于法国。广义地讲,叔本华、尼采的唯意志论也可纳入生命伦理学范畴。不过,人们在严格意义上所讲的生命伦理学主要是指狄尔泰、居友和柏格森等人的道德理论,其中以后两者尤为突出。生命伦理学派生于生命哲学这一母体,并兼蓄了现代英国进化论伦理学的许多理论成分,因此,可以把德国的生命哲学(甚至包括德国早期叔本华的唯意志论)和英国现代进化论伦理学视为现代生命伦理学的两个主要理论源头。
生命哲学最早出现在18世纪末叶的德国。德文中“生命哲学”一词原文为“philosophie des lebens”,它由德国浪漫主义哲学家弗里德里奇·施莱格尔(Fridrich Schlegel, 1772—1828)第一次在《关于生命哲学的三次讲演》(1827年)中明确阐述。但施莱格尔的演讲宣称,早在1772年即他出生的那一年就有人匿名出版过《论道德上的美和生命哲学》,提出了生命哲学和伦理学的有关理论。不过,众所周知,施莱格尔所处的时代,生命哲学还不过是群星灿烂的德国古典哲学之理性主义天幕上一点暗淡的星光而已。直到19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以叔本华为先驱的反理性主义哲学得势,驱散了传统理性主义哲学的浓雾,才使生命哲学初露光芒。继而,威廉·狄尔泰(Wilhelm Dilthey, 1833—1911)和乔·齐美尔(Georg Simmel, 1858—1918)又开生命哲学的一代新风。随后又有德国的鲁道夫·奥伊肯(Rudolf Eucken, 1846—1926)、法国的让-马利·居友(Jean-Marie Guyau, 1854—1888)和亨利·柏格森(Henri Bergson, 1859—1941)相继大显身手,使生命哲学达到了极盛时期,同尼采的唯意志主义一起构成了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西方哲学界最具影响的现代人本主义哲学伦理学思潮。
生命哲学的基本观点是:反对传统的形而上学,特别是德国的理性主义哲学方法,力图超出所谓主客体关系的思维定势,把传统的以认识论为主体的哲学层次改变为以生命存在为本体的哲学本体论层次;以个人现实的生命存在现象和运动现象作为哲学的唯一对象,达到对生命存在的本体把握和动态说明。这一基本的哲学原则,构成了现代生命哲学的灵魂。于是,个体的生命现象既是哲学的唯一对象,也成为了伦理学的最高本体。狄尔泰把“生命本身”和“生命的充实”作为人类思维、道德和一切历史文化的解释本体;居友以“生命的生殖力”作为人类道德的本源;柏格森同样是以“生命的冲动”和“生命之流的绵延”解释人类的各种道德现象。这一切都与生命哲学原理直接关联,也是现代生命伦理学的突出特征。
如果说,发轫于德国的生命哲学是现代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源泉的话,那么,从叔本华开始的现代西方非理性主义思潮和现代英国的进化论伦理学则是它的间接理论来源,而从伦理学角度来看,这种理论渊源关系似乎更耐人寻味。
从整个生命伦理学流派来看,其方法论与现代德国非理性主义是一脉相承的。所有的生命伦理学家,几乎无一例外地执著于非理性的方法论原则,他们或直接以对生命的“心理体验”和对这种体验的解释来阐述人类的道德起源与发展,如柏格森的“心理直观”和狄尔泰的生命存在的“历史阐释学”,或是借助于现代生物学、病理学、心理学的成果来说明人类的道德行为,如居友的“道德生殖”理论。
由于生命伦理学理论汲取了多重理论来源,使它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色彩和方法论特征,对它的同代或后来的许多伦理学派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例如,居友关于超义务超制裁的道德理论和对生命力量的主体价值的极端强调,就曾直接影响过尼采的强力意志伦理学。居友的父亲阿尔弗莱德·傅里叶(Alfred Foulilée)就曾在《尼采与非道德主义》(Nietzche et' limmoralisme)一书中谈到,尼采常引用并诠释过居友的著作,并把居友的《无义务无制裁的道德概论》一书作为案头读本。〔169〕而同样的事实也存在于对稍后的存在主义伦理学的影响之中。从居友的著作里,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存在主义有关生命死亡之意味的思想雏形,而且也在萨特的著作中发现居友有关“生命存在即是行动”、“价值发明”等观点的重现。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唯意志论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和存在主义伦理学称之为现代西方人本主义伦理学发展的“三部曲”。或者换句话说,生命伦理学思潮的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为20世纪的存在主义伦理学发展作了某些理论上的铺垫。
3.1.2 生命伦理学的特征和背景
与其他现代人本主义伦理思潮略有不同,生命伦理学派别在理论上似乎更趋于一致。它既没有唯意志论伦理学从悲观主义悲歌的哀婉(叔本华)到强力英雄主义意志的昂奋(尼采)那种跌宕起伏的旋律,也没有存在主义伦理学基于有神论与无神论的那种明显的双重道德趋向,而基本上保持着伦理学上的统一特征。
首先,生命伦理学都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表现出特别强烈的人本主义伦理学倾向。伦理学可以说是现代生命哲学的主题,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伦理哲学或人生哲学。从狄尔泰对生命意义的历史性阐释,到奥伊肯对人生问题的沉思(如他的专著《人生问题》),从居友对生命力量的拓掘,到柏格森有关生命之流的冲动和开放性道德的关系论述,都表现出共同的人生主题思想。虽然他们中有不少人涉猎哲学方法论、本体论问题,狄尔泰甚至还被视作现代阐释学(Hermaneutics)的开创者之一。〔170〕但他们所关注的,首先是人类生命的存在和运动。
其次,生命伦理学坚持从个人生命本体的内在性出发,排除了一切道德上的宗教的、形而上学的和理性主义或功利主义的外在性解释。狄尔泰把生命本身作为解释一切道德行为和关系的基础;居友明确地否定了各种宗教,甚至种种传统的道德理论,批判它们没有洞见到生命内在力量的道德意义,甚至把功利主义斥之为从“生命外部的结果”来计算道德的非科学理论,主张超越一切传统伦理学。他们牢牢地固守着生命这一活的存在本原,从生命能量的内在“冲动”(柏格森)、“消耗”与“生殖”(居友)等方面,来解释道德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原因或内在动力。因此,他们一般都注重个人的心理体验、无意识本能、情感等内在要素,认为以前的伦理学家“只注意到了人的有意识行动,而忘却了更深层次的‘行动源泉’”(居友语)。这一立场,虽然使生命伦理学在形式上摆脱了宗教道德和形而上学道德的先验性,但也常常使他们的道德理论有某种“活力自然主义”和心理情绪主义的色彩。
最后,生命伦理学强调对生命价值的动态性和开放性研究,主张对人类道德以某种“历史性”的解释(狄尔泰)、“动力学”的洞察(居友)或“开放性”把握(柏格森)。他们认为,生命的存在即是一种连续性的运动或行动,正是由于生命的运动(“冲动”、“绵延”、“生殖”或“发散”等),才产生了人类生命的价值意义和道德行为。因此,他们反对行动上的因循守旧,反对依赖既定的道德原则规范和价值体系,强调生命自身的主体创造,价值不过是创造的意义,表现出浓厚的行动主义(actionism)道德特征。在这一点上,生命伦理学保持了与尼采强力意志伦理学和后来萨特存在主义伦理学的一致立场,稍有不同的是,生命伦理学对行动的强调更多地汲取了现代生物进化论和物理学的某些科学形式,有着一种“活力主义”(energeticism)的气息,居友和柏格森在这方面尤其突出。
生命伦理学的上述特征,是它所属时代的精神馈赠,与它们所处的特殊社会历史条件息息相关。大家知道,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的全面成功和资本主义的垄断发展,带来了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道德观念的重大变化。资产阶级所关注的已不再是某种一己的宗教解放和政治解放,而开始转向对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的关心和思考。因之,人的现实存在、价值的增长实现,以及暂时稳定的社会条件下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的调节等问题,就日益成为伦理学必须解释的现实主题。与此同时,社会作为一种人的整体性集合存在的方式,也受到了道德学家们的关注,柏格森关于两类社会(开放性社会与封闭性社会)和两种道德(开放性道德与封闭性道德)的理论,正是对这种新的社会发展趋势及由此带来的道德观念的变化的一种反思。况且,生命伦理学的形成之际,与进化论伦理学一样,也面临着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现代科学发展的一种崭新的文化氛围,这种科学文化因素不能不渗透到道德研究领域中来,柏格森的伦理学便是一例。
另一方面,从伦理学本身理论逻辑演化的内部规律来看,生命伦理学的崛起也是一种逻辑的必然。对叔本华的理论成果的认肯,实际上已经标志着传统德国理性主义伦理学的没落,它反映着一种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的一致性。因而,也就不难理解法国生命哲学和伦理学为什么也同样会步入非理性主义行列的缘故了。事实上,虽然19世纪下半叶德、法两国在具体的社会发展进程上略有差异,但是,它们所面临的基本任务或表现出来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因而,传统理性主义的启蒙精神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与德国的情况相似,正像叔本华、尼采的唯意志论的产生,宣告了康德、黑格尔理性主义哲学的终结一样;法国生命哲学和伦理学的兴起,同样也表明自笛卡尔以来到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理性精神,结束了它们对法国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承诺。精神启蒙已成为过去,现实旨在创造,生命的存在与运动才是最迫切的思想主题。这一时代的变奏,使我们领悟到哲学思维的新的构成。理解这一点,才会使我们明白,为什么柏格森的生命哲学一出现在讲台上便会在法国掀起一股生命哲学的狂浪,这无疑是时代理论与时代需要之间的一种默契和呼应,也是法国生命伦理学取代笛卡尔、狄德罗式的启蒙思想的内在逻辑必然。
〔169〕 参见[俄]克鲁泡特金著:《伦理学的起源和发展》,巴金译,478页脚注(367)。
〔170〕 参见[英]J. 布莱切尔著:《现代阐释学》,英文版,第一部分第一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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