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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新黑格尔主义概要

新黑格尔主义是现代西方哲学史上一次德国古典黑格尔主义的复兴运动。它主要盛行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的英、美、德等国,波及大部分欧美国家,其影响触及哲学、宗教、伦理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各个方面。从现代西方伦理学发展史来看,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以英国的格林与布拉德雷两人最有代表性。


4.1.1 新黑格尔主义的兴起


众所周知,黑格尔是近代理性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精神哲学、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包括伦理学),似乎不失为德国古典哲学乃至于整个西方古典哲学的一次大综合。它们不仅构成了一个严密而庞大的理论系统,而且也确立了近代西方精神文化的整体观念和理性辩证法方法论。这样一种哲学不能不影响到后来西方思想与文化的发展。事实上,黑格尔哲学在西方思想界的影响从来就没有消失过,而且成为现代西方最具影响的哲学思潮之一。人们通常把这一哲学思潮的历史发展划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指19世纪上半叶黑格尔在世期间和辞世不久,在德国、北欧及东欧等地区出现的黑格尔思潮,西方学者把这一期间的黑格尔派称之为“老黑格尔主义”〔294〕。19世纪20年代,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开始步入德国社会的哲学宝座,成为普鲁士王朝所认肯的正统哲学,也出现了大批黑格尔信徒,其中较有名的是冈斯(E. Gans, 1798—1839)等人。黑格尔死后,其影响依然不减,但出现了所谓左、中、右三派黑格尔主义。哥谢尔、B. 鲍威尔(B. Bauer, 1809—1882)为右派黑格尔分子;罗森克兰茨(Rosenkranz)被称为不偏不倚的中间黑格尔派;施特劳斯(D. F. Strauss, 1808—1874)为左派黑格尔主义的代表,费尔巴哈更为激进。早期老黑格尔主义基本上停留在阐释黑格尔学说及其与宗教的关系等问题上,它集中于德国本土,尚未根本突破德国古典哲学范畴。


至19世纪下半叶,黑格尔的思想越出了德国本土向欧美扩散,形成了一股近乎全球性的新黑格尔主义思潮,这是黑格尔主义发展的第二个时期,被人们称之为“新黑格尔主义”。在北欧,尽管黑格尔的哲学遭到了丹麦神学家克尔恺郭尔的猛烈抨击,但在荷兰等地却不乏坚定的黑格尔分子。如格尔特(P. G. Ghert,?—1852)、波尔兰德(G. J. P. J. Bolland, 1854—1922)。在东欧的波兰以及俄国,也出现了克赖梅(J. Kremer, 1806—1877)、基列也夫斯基(1806—1856)等人。但真正能代表新黑格尔主义特点的,还是英、美、意等国的新黑格尔主义者。


近代英国的哲学界几乎是经验主义传统一统天下,理性主义哲学在这里无立足之地。但是,到19世纪中后期,新黑格尔主义像一股旋风吹进“大英帝国”,形成了现代英国思想史上第一次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相抗衡的格局。1865年,斯梯林访问德国归来后出版的《黑格尔的秘密》一书,成为英国新黑格尔主义兴起的标志。但斯梯林的理论还不足以抵抗传统经验主义的力量,连他本人在爱丁堡大学的道德哲学教授的职位也在1866年受到经验主义伦理学的主将密尔的阻挠。只是到了稍后的格林、凯尔德兄弟(John Caird, 1820—1898,Edward Caird, 1835—1908)、里奇(David George Ritche, 1853—1903),新黑格尔主义才在英国哲学界站稳脚跟。格林是牛津大学的道德哲学教授,是英国及整个西方现代新黑格尔主义的杰出代表,其伦理学是黑格尔与康德理性主义伦理学的典型复活,并一度占据了英国哲学伦理学的统治地位。爱德华·凯尔德是英国格拉哥斯大学的道德哲学教授,这曾是亚当·斯密占据13年之久的位置〔295〕,他的《黑格尔》一书,被称为是关于黑格尔的最好的通俗读物,对黑格尔思想在英国的传播起了极大的作用。继他们之后,有最杰出的新黑格尔主义思想家布拉德雷(F. H. Bradley, 1846—1924)和鲍桑葵(Bernad Bosanquet, 1848—1923)、麦克达加(John MacTaggart, 1866—1925)等人。其中,格林的《伦理学绪言》与布拉德雷的《伦理学研究》是现代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两部代表性作品。英国的新黑格尔主义风行了近40年,到20世纪初,以G. E. 摩尔在1903年发表的《对唯心主义的驳斥》一文为标志,新黑格尔主义在现代经验主义的反扑下开始衰退。


除英国外,美国的新黑格尔主义思潮也颇具规模。19世纪60年代开始,以哈里斯为先锋开始了美国新黑格尔主义运动。哈里斯(W. T. Harris, 1835—1909)和布洛克迈耶尔(H. C. Brockmeyer, 1826—1906)为代表的“圣路易学派”和以威利希(A. Willich, 1810—1878)为代表的“辛辛那提派”是美国新黑格尔主义思潮的主要构成。哈里斯在1869年创办了《思辨哲学杂志》,同布洛克迈耶尔一起创办了“圣路易学派”,主要从事黑格尔著作的译释和研究。“辛辛那提派”更近似神学性质,其影响较小。此外,美国最有影响的新黑格尔主义者还有罗伊士(Josiah Royce, 1855—1961)、克莱顿(James Edwin Creighton, 1861—1924),及稍后一些的布兰夏德(Brand Blanshard, 1892—1964)。罗伊士曾留学德国哥廷根大学,著有《哲学的宗教方面》(1885年)、《近代哲学精神》(1892年)、《忠的哲学》(1908年)等著作。克莱顿曾是美国哲学协会的第一任主席,有遗著《思辨哲学研究》(1925年)。布兰夏德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涌现的著名新黑格尔主义人物,其《思想的性质》(1939年,两卷本)曾在美国引起轰动,成为宣传黑格尔主义的力作。


德国的新黑格尔主义出现在新康德主义思潮流变晚期。由于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哲学的叛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老黑格尔主义”的彻底批判,使黑格尔哲学一度在德国本土受到冷落。当黑格尔主义闯入英国之际(以1865年斯梯林发表《黑格尔的秘密》为信号),正是新康德主义在自己的故土重新抬头之时(以同一年李普曼发表标志新康德主义在德国兴起的代表作《康德及其后裔》为信号)。因此,德国的新黑格尔主义较英、美要晚几十年时间。最先开始复兴黑格尔主义的人物,是由新康德主义者转变而来的文德尔班、那托普、卡西尔和李凯尔特等人。稍后主要有N. 哈特曼(Nicolo Hartmann, 1882—1950)、克罗纳(Richard Kroner, 1884—?)、格洛克纳(Herman Glockner, 1896—?)、拉逊(G. Lasson, 1862—1932)。但应当特别提及的是,现代生命哲学的奠基者狄尔泰是现代德国最早注意到黑格尔的人;他于1905年发表的《黑格尔的青年时代》一书,被看作德国新黑格尔主义兴起的起点,但他本人的思想与黑格尔主义却相距甚远。后来文德尔班等人提出了恢复黑格尔哲学的口号,却并没有完全脱离康德。所以,最能代表德国新黑格尔主义的还当推克罗纳,其主要著作有《从康德到黑格尔》(1921—1924年,两卷本)、《国家的思想和现实》(1930年)、《想象的宗教之功能》(1941年)等。拉逊是黑格尔著作的编辑出版者。


意大利也是现代新黑格尔主义的主要流行地区,它主要盛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著名代表人物有克罗齐(Benedetto Groce, 1886—1952),他是主要作品有《精神哲学》(1908—1917年,四卷本)、《黑格尔哲学中的活的东西与死的东西》(1906年)、《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1900年)、《伦理学和政治》(1931年)等等。此外,还有金梯利(Giovanni Gentile, 1975—1944),代表作有《作为纯粹活动的精神的理论》(1922年)。


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前期的“第二阶段”是现代新黑格尔主义的主体部分。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流传广阔、演化多变、思想纷纭复杂。但是,除了英国新黑格尔主义者以外,其他新黑格尔主义者们大多较少关注伦理学问题。


新黑格尔主义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它的当代时期。它包括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 1898—1979)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还有法国的存在主义的新黑格尔主义,主要代表有让·华尔(Jean-Wahl, 1888—1974)、科耶夫(Alexandre Kojeve, 1902—1969)、希波利特(Jean Hyppolite, 1907—1968)等人。这些人均被称为当代新黑格尔主义者。由此可知,黑格尔主义由老到新,直至当代,并没有从西方哲学思潮中消失。如果我们把一些反黑格尔主义的思想家考虑在内(他们代表着黑格尔思想在现代西方的否定性影响),情况也许更复杂了,兹不赘述。


4.1.2 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形成的依据


为什么英国的新黑格尔主义者特别关注伦理学问题?回答只能是,这是英国新黑格尔主义者所面临的特殊的社会历史状况与文化背景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19世纪下半叶,英国资本主义发展仍处于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的领先地位。在资本主义从自由形态向垄断形态的转变中,英国率先进入大帝国主义的政治经济地位。在此社会状态下,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和道德理论作为其社会意识形态。由此带来了一个突出的社会矛盾:即垄断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理论需要,与英国传统的经验主义哲学和利己主义或功利主义伦理学之间的不相适应。从自由发展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转到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存在,必然要求社会意识形态特别是社会的政治和道德理论,由以个体性自由、民主、利益为本位的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原则转到以国家整体主义和集体主义为原则的层次上来,而这一点是英国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包括情感主义、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所无法满足的。


大家知道,自17世纪以来的英国近代伦理学,适应了近代英国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要求。因此,经验主义或个人主义曾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肇始于霍布斯的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之争,是近代英国伦理思想发展的一条基本脉络。沿着这一脉络,我们可以发现近代英国伦理学的发展呈现出一种不断突破狭隘经验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态势:霍布斯与剑桥柏拉图派情感论的对抗,实际上是粗陋的经验利己主义与朴素的情感主义的对立,争论的结果是对狭隘经验论的有限突破。随后出现了18世纪以休谟、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心理情感主义伦理学,这种情感主义又大大超过了17世纪的朴素情感论。休谟的联想心理主义方法和亚当·斯密对人类道德现象的双重分析(即所谓“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分析),使经验主义伦理学得到了更广阔更圆通的解释。至19世纪前后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在形式上又超出了一般心理情感主义的范畴,使经验主义伦理学有了形式上的普遍性(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说,功利主义是近代英国伦理思想的大汇合,因此,它作为近代英国伦理学理论的典型,在英国社会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实用性,甚至构成了英国道德文化的一种基本特质。应该说,这种理论对于英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是起过巨大的历史作用的。


但是,当资本主义蜕变为垄断形态时,功利主义乃至于其他形式的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新型的道德理论已成为一种社会历史的必然。正是这种社会运动的客观必然性要求使然,出现了以斯宾塞为代表人物的社会有机进化论伦理学。这是对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传统背离的开始,也是英国乃至西方经验主义伦理学由古典经验情感型向现代科学型转变的开始。而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出现,则是传统背叛的另一环节:即由对近代狭隘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否定,走向对理性主义伦理学的肯定。但对于英国文化来说,这一环节毕竟只是短暂的异域文化的渗透,经过40余年的历史理论反思后,发轫于G. E. 摩尔的现代经验主义伦理学又否定了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以一种新的形式重建了英国民族的现代道德理论。这同样反映着一种历史与逻辑的必然(详见本书第2部分第5章)。


4.1.3 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特征


由于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是与英国传统伦理学,特别是与功利主义伦理学直接相对立而出现的。因此,我们可以从它们的相互比较中,窥见其基本特征。


与英国近代经验主义伦理学相反,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是一种现代理性主义。格林与布拉德雷都摈弃了英国传统的伦理学方法,他们不再是以个人的生活经验(快乐、满足、情欲等)为道德研究的出发点,也不再满足于从人的经验行为和情感状态中寻找道德的基本解释。相反,他们继承了黑格尔的“观念辩证法”,主张在建立可靠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前提下,探讨人类的道德现象,强调从人的“意识”出发,把人类道德作为一种“自我实现”之意识的现实过程。从而,使伦理学的基础由个体的生活经验转到了一般的形而上学的道德本原上来;而对人类道德现象的解释也从单纯的经验论转向了普遍意识的理性分析。


同样,与功利主义或利己主义相对立,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以国家整体主义为基本道德原则。格林、布拉德雷都主张,社会和国家高于个人,整体优于部分。他们既批判了功利主义只注重道德个体性和特殊经验性的狭隘做法,也批判了康德等人只注重道德形式的“抽象普遍性”,运用黑格尔的具体理性辩证法,主张把伦理学的内容与形式、特殊性与普遍性统一起来,建立所谓“具体的普遍性”(concrete universality)道德。同时,他们强调了道德的“关系性”、“共同性”、“社会性”等特点,以“共同善”(common good)为最高的道德理想。他们认为,只有在整体中,才能认识和评价个体的道德行为,也才可能有个体价值的实现。“关系”是构成一切事物的本质。离开“关系”或“整体”,任何个体性道德行为都无法认识,也不可能“现实化”(realization)。相比之下,格林更强调人类道德的关系性意义,而布拉德雷则更注重从整体中把握个体。两者的共同特征在于:强调道德的社会性和整体性,强调个人的道德权利与其对家庭、国家、社会的道德义务的统一。因而,他们往往把道德与政治结合起来考虑(格林尤为突出),表现出较强的政治伦理化倾向。


突出人类主体精神的意义是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又一特征,它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这一点,又使得新黑格尔主义者的伦理学与康德的伦理学一脉相通,以至于国内外学者都以为他们的伦理学观点主要是“康德式的”。〔296〕在格林和布拉德雷的伦理学中,“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是一个共同的主题。这种“自我”是整体化的人类共同主体精神的自我,自我实现便是人类主体精神在社会及其社会关系中的道德价值实现,即人类的“共同善”的实现。格林明确地指出,任何人都具有“个体自我”与“社会自我”的双重人格,道德的理想,即是这种双重人格的“自我实现”。布拉德雷也以类似的口吻提出了“自我实现的原则”,它就是在整体自我中实现个体自我,在个体自我的实现中求得整体自我的完善。这种以“自我实现”为道德理想的伦理观念,一方面表现了他们对人类道德的共同主体性的推崇;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种道德理想主义精神。这表明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康德伦理学的某些理论因素。就此而言,现代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并非黑格尔伦理学的简单重复,而毋宁是经过某种康德式修缮后的理论成果。


还应该特别提及的是,由于英国现代新黑格尔主义者所处的特殊历史文化背景所致,他们的伦理学并没有完全免于本民族传统伦理学的某些影响,特别是19世纪下半叶的进化论伦理学也在他们的思想中留有许多痕迹。例如,布拉德雷在论及传统习惯对个人的道德影响时,就承认人类的遗传和生物本能等因素的重要作用。此外,虽然他们反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观点,但在某些问题上又不自觉地暴露了一些传统的东西,对此,也应该予以重视。




〔294〕 《哲学百科全书》,“黑格尔主义”辞条,1972。


〔295〕 参见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亚当·斯密”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296〕 参见[美]V. J. 布尔克著:《伦理学史》,英文版,250页,纽约,道布尔戴公司,1968;另见贺麟著:《现代西方哲学讲演集》,上篇,“托马斯·格林”一讲,144~16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