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普里查德认为,动机论的见解忽略了两个问题:一是“目的”与“意图”的语义问题。由于它总是设想义务行为是出自某种目的,因而常常把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混淆了。他以为,“一切永恒的真理在于,因为没有目的,也就没有手段”。言之,义务不依赖于任何目的或手段的解释。第二,“想把义务感建立在对某种东西的善性基础上的企图,实际上是一种想要按照某种我们想作为善的东西的模式来在道德行为中寻找一种意图的企图。而这种对潜在于一种义务之中的某种善性的期望,随着我们停止对意图的寻找便立即消失”〔52〕。动机论常常被设想是因为有某种实际存在的目的或意图才引起我们去行动的,这无疑是一种假设。任何义务的行为或正当的行为并没有什么预先存在的目的或意图,而仅仅是我们直觉到义务的存在,并直觉到如此行动便能使行为成为正当的。
最后,普里查德还指出,应该把道德与德性(virtue)区别开来。他说:“我们必须把道德与德性作为相互独立的善性类严格区分开来,尽管它们是相关的,但两者既不是各为一个方面的彼此的某个方面,也不是对方的一种形式或种类,亦不是可以彼此推导的;我们必须同时允许有这样的可能:即同样一种行为或是德性上的,或是道德上的,或者同时并举。”〔53〕在普里查德看来,某一种德性行为确乎也具有道德意义,但严格讲来却又不同。德性行为是出自某些情绪和欲望的内在善性而做的。例如,我们可以出自同情来帮助别人等。或者,如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德性的行为是有意志的或是伴随着快乐的行为,但它不是出自义务感的行为。与此不同,我们冠之以道德名义的行为在严格意义上是出自对义务感的直觉而履行的行为。总而言之,德性行为是回答“什么是幸福生活”的问题;道德行为是回答“什么是有德性的生活”的问题。〔54〕
不难看出,普里查德的真实意图乃在于,通过对动机论与目的论的分析批判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力图使自己的直觉义务论与传统的动机义务论区别开来。对于这种区别,普里查德采取了小心翼翼的语义分析方法,认为康德等人的义务论是一种纯动机论,而他的义务论则是建立在直觉把握上的义务论。为此,他特别区分了“动机”和“起因”两个概念的含义。第二个目的是通过对动机论的分析,把义务与善性区别开来,从而把自己的义务论直觉主义与摩尔的价值论直觉主义区分开来。对此,普里查德除了武断地把善性与动机混为一谈外,并没有提供更多的论据。特别是他对德性(行为)与道德(行为)的区分不仅没有充分的证明,而且也没有超出一般概念分析的语义学层次。我们知道,“德性”与“道德”确乎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像普里查德所说的那样完全独立而又毫无关系。相反,“德性”是人在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内在的道德品性;道德是这种品性的客观外化表现,也是评价人们行为的一种善恶价值标准。两者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也不可能截然分割开来,对于道德主体的行为来说尤其如此。
5.3.4 责任的境况理解
为了进一步确证其义务论的直觉主义观点,普里查德假设了三种反对意见并做出明确回答。第一种意见是:即使人们接受了他的严格的“知识理论”(theory of knowledge),在具体的境况中也很难了解自己的责任内容。他指出,我们关于责任的知识的确与我们所遇到的具体境况密切相关,但我们仍然可以从境况中直觉并履行我们的义务。比如,我们见到某人躺在路旁便感到有责任去帮助他,即使他已经睡着了或是已经死去,我们也会感到自己有帮助他的责任,就好像我们看到7×4这一数学题式就会立刻算出它等于28一样。第二种意见可能是,即使我们在境况中能够意识到责任,但人们可能对境况的看法一致,而对于应该在此境况下做些什么的问题上产生歧义。普里查德解释道,我们所谈的只是那些具有完备的道德直觉能力的人才能感到责任所在。人们对具体的责任要求产生分歧,是因为人类的道德发展的不平衡性,有的人甚至是道德上的畸形者或道德盲人,这也如同有些人可以领悟7×4=28,而另一些人却不知其故一样。第三种意见是,人们在境况中感受到了自己的责任,但许多责任却是相互冲突的,对此人们应该如何处置呢?普里查德的解释是:责任的确是复杂的、多种多样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但各种责任本身都具有程度的差别,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哪一种责任最为紧迫来做出行动。换言之,在各种责任中分出轻重缓急,择重者、急者先行。
通过对上述三种反对意见的假设和解答,普里查德阐述了对具体责任的境况理解这一实际伦理学问题。但是,他遇到了理论上的麻烦:一方面,他想坚持义务的绝对自明性原则,把人们在实际情况中对行为责任的认识、行为方针的选择及对相互矛盾的义务行为或责任感的鉴别取舍仍规定在直觉的前提之下;另一方面,当他面临境况中的责任发生矛盾或人们希望寻找最佳行为的依据时,又不能不承认人们有鉴别、认识和取舍的必要。那么,这种鉴别的过程是直觉顿悟?还是认识推理?诚然,一般具有常识的人可以直觉到7×4=28是正确的,但实际上,人们对这一算术试题的直觉已经包含了理性的推理演绎。普里查德显然是混淆了人类直觉知识与道德义务感之间的原则不同。人类道德的直觉能力并不是天生自明的,它是人本身的文化知识的一种内化与积淀。直觉是人的综合能力的反映,道德直觉更是人们内在道德情感、意志和理想等多种因素融合在人们身上的综合表现,它不仅受到人们不同的主体条件的影响,而且也受着客观社会条件(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的制约。对于这一些恐怕是普里查德所没有考虑到的,因而,他的所谓“直觉”也只能是一种既定的人性事实,因之,无法真正解决具体的道德实践中的现实矛盾。
综上所述,普里查德的伦理学大概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他坚持以责任或义务概念作为伦理学的本原,以直觉主义为伦理学的基本方法;这使得他的伦理学在根本上具有现代直觉主义的一般特征,同时又区别于以摩尔为代表的价值论直觉主义。因此,把普里查德称为义务论直觉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当之无愧的。值得注意的是,普里查德的义务论直觉主义具有某种极端性,这突出地表现在:他完全把义务、责任、正当等范畴与善、善性分割开来,并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强调其区别,并把义务、责任作为伦理学的最高范畴。因此,普里查德的伦理学被称之为极端的义务论直觉主义。〔55〕为了克服普里查德这种义务论直觉主义的极端性,调和他与摩尔理论之间的矛盾,普里查德的学生罗斯提出了温和的义务论直觉主义伦理学主张。
第二,普里查德的直觉义务论并没有达到科学的境界。他力图寻找一种绝对自明的伦理学起点,但并没有科学地揭示道德义务的本质,反而同康德一样把义务变成了某种先验既定的道德观念。而且,从根本上看,普里查德的理论缺乏系统的论证,一方面,他没有系统地阐明道德责任的具体内涵,缺乏对道德责任的产生以及与道德客观要求的必然性关系的进一步说明,更没有揭示人类道德责任的社会客观基础,而是抽象地以所谓“紧迫性”来解释具体的道德责任的矛盾。另一方面,普里查德简单地把道德责任概念与数学公理相提并论,严重地忽略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所具有的不同特质。
总的看来,普里查德的伦理学还只是一个十分粗糙的草图。由于他未能完成其伦理学专著,只是提出了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却显得相当贫乏和简陋。因此,我们认为,普里查德最大的功劳是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伦理学概念的明晰性和客观逻辑性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切中了摩尔的价值论与传统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亲缘关系。但是,他没有系统地解决自己所提出的理论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和系统阐述,正是他移交给其弟子罗斯的理论任务。
〔45〕 [英]H. A. 普里查德:《道德哲学建立在错误之上吗?》,载《心灵》杂志,第21卷第81期,1912;参见[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91页,美国普伦梯斯-霍尔出版公司,1970。
〔46〕 同上书,87页。
〔47〕〔48〕 [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89~90页。
〔49〕 同上书,92页。
〔50〕 [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88页。
〔51〕〔52〕 同上书,92~93页。
〔53〕 [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92~93页。
〔54〕 参见上书,94页。
〔55〕 参见[美]V. 弗尔姆编:《道德百科全书》,英文版,“普里查德”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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