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的可证实性包括两种方法,也就是逻辑证实的方法与经验证实的方法。只有为这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证实为有真假意义的命题,才是有意义的命题。经验的证实有两种形式:一是经验的直接证实。当一个命题为人们的直接经验所证实时才有真假可言,它就是有意义的。还有经验事实的间接证实。当一个命题或判断能够被分解成表达经验材料的简单句(记录句)时,也具有真假意义。二是逻辑证实。凡与数学和逻辑规则相符合的命题或具有严密逻辑必然性的命题与判断,都是有意义的。应该特别指出的是,逻辑实证主义的所谓“经验证实”基本上是沿袭了老实证主义(孔德、密尔、斯宾塞等)的经验主义方法原则;而它的所谓“逻辑证实”则更多的是得益于现代数学与符号逻辑的影响(罗素、怀特海、弗莱格等)。
在逻辑实证主义者们看来,数学和逻辑的确定性与经验事实的确定性一样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它具有严格的逻辑必然性和普遍真理性。艾耶尔谈到:“逻辑和数学原则之所以是普遍真实的,仅仅因为我们从不承认这些原则除了真实之外还有任何东西。理由是我们不可能取消这些原则而不发生自相矛盾,而不违反约束我们语言用法的规则,并因而使我们说的话荒谬可笑。换言之,逻辑和数学真理是分析命题和重言式命题。”〔104〕
由上可见,“拒斥形而上学”、哲学逻辑化和“可证实性原则”,构成了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的基本内容。这一哲学基础的确立,不仅改变了西方传统经验主义哲学的发展方向——即由狭隘的感觉经验主义向科学程序化的逻辑经验主义的发展;而且也改变了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和方法论:对形而上学的排斥,取消了一切从某种超经验的先验普遍原则(或实体)来建立伦理学体系的绝对主义企图(参阅本书导论),从而把伦理学排斥在科学领域之外。这就是为什么逻辑实证主义者坚持情感主义伦理学立场的根本缘故所在。同时,把哲学改变为一种纯粹的语言分析的做法,又使得逻辑实证主义改变了传统伦理学的规范性本质,把伦理学的研究归于一种语言的逻辑和判断,以及语言、语词的意义等问题的分析圈子,使伦理学成为了一种地道的语言规则和意义的逻辑分析,这就是所谓元伦理学的革新。最后,由于逻辑实证主义坚持“可证实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心理主义缺陷,但同时,元伦理学的基本立场,导致了他们伦理学理论上的形式主义倾向;而且对伦理学情感主义见解的过分固执,也使他们难免落入主观主义的窠臼,最终使其科学主义的哲学出发点与情感主义伦理学结论之间形成了无法统一的分裂局面。
〔88〕 “Emotionalism”亦可译为“情绪主义”。鉴于国内已经通行的译法,我们仍译为“情感主义”,但它的内涵与18、19世纪英国的“情感论”(Sentimentalism)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89〕 参见[英]A. J. 艾耶尔编:《逻辑实证主义》,英文版,22~23页,1959。本书系保尔·爱德华主编“哲学运动丛书”之二。
〔90〕 参见[美]V. 弗尔姆编:《道德百科全书》,英文版,“主要伦理观”条目,310页。
〔91〕 [英]A. J. 艾耶尔编:《逻辑实证主义》,“编者导言”,英文版,22页,1959。
〔92〕 [英]休谟著:《人类理解研究》,1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译文略有变动。
〔93〕 参见[美]R. 卡尔纳普著:《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克服形而上学》,见[英]艾耶尔编:《逻辑实证主义》,英文版,60页。
〔94〕 [美]R. 卡尔纳普著:《统一科学》,英文版,21~22页,伦敦,1934。
〔95〕 [美]R. 卡尔纳普著:《哲学与逻辑句法》,1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96〕 [美]R. 卡尔纳普著:《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克服形而上学》,见[英]艾耶尔编:《逻辑实证主义》,英文版,60~61页。
〔97〕 参见[美]R. 卡尔纳普著:《哲学与逻辑句法》,6页。
〔98〕 参见[德]M. 石里克著:《哲学中的转折点》,见[英]艾耶尔编:《逻辑实证主义》,英文版,57页。
〔99〕 参见[英]B. 罗素著:《逻辑是哲学的本质》,见《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八卷,465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
〔100〕 [英]A. J. 艾耶尔著:《语言、真理与逻辑》,6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101〕 [美]R. 卡尔纳普著:《哲学与逻辑句法》,38、51页。
〔102〕 参见舒炜光著:《维特根斯坦哲学述评》,第八章,上海,三联书店,1982。
〔103〕 艾耶尔等著:《哲学中的革命》,5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04〕 [英]A. J. 艾耶尔著:《语言、真理与逻辑》,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