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是双重的:既是且非。我们认为,桑塔耶那的批判只是罗素伦理思想转变的外在契机,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现代西方伦理学发展本身的内在矛盾。我们知道,自摩尔把伦理学划分为“分析伦理学”(即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即“关于行为的伦理学”)以来,英、美伦理学的发展便出现了空前的两极递向运动:一极是从摩尔开始的以逻辑分析(逻辑实证)为基本研究方法的元伦理学朝纯形式主义的方向发展;另一极是以培里、桑塔耶那、杜威为代表的以经验实证为基本研究方法的自然主义伦理学朝主观现实主义(在哲学上表现为新实在论)的方向发展;前者以科学主义为旗帜,后者基本上沿袭了人本主义伦理学路线。两股不同倾向的伦理学理论在当时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桑塔耶那对罗素的公开批判仅仅是这场交战的一个锋面。这场交战的结果造成了双方既相互疏远又相互渗透的局面:一方面,自然主义者在不改变其伦理学根本立场的前提下,吸收了元伦理学有关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力图使其主观主义伦理学理论获得某种理论上的逻辑客观性。另一方面,元伦理学自身的形式主义缺陷又使得它常常在实际道德现象的解释中处于无能为力的窘境,因而也不得不变换其理论形式(从直觉主义到情感主义就是一例)。但是,为了确保其理论的逻辑严密性和科学性,不得不采取一种双重化的逻辑处理,使“价值问题”与“事实问题”处于并行不悖又各居一方的分裂地位。因此,在休谟那里已经出现的“是然”与“应然”的分裂便愈来愈深,最终以牺牲“价值表达”的科学地位为代价确保“事实陈述”的科学性和逻辑性。这就是狭隘的唯科学主义哲学出发点所带来的伦理学后果:伦理学命题作为纯主观情感的、非逻辑、非科学的“伪命题”(pseudo-proposition)被弃置于科学王国的大门之外。这才是罗素由摩尔的直觉主义走向情感主义的真实原因所在。
第二,元伦理学理论与道德实践规范的矛盾。由于罗素在后期把伦理学狭隘地圈在情感的领域,而武断地把道德准则的制定和研究从伦理学中分割出来,归诸科学。这不仅造成了伦理学本身的贫乏,而且也带来了他自己伦理思想的矛盾:这就是所谓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矛盾。既然伦理学命题只是主观情感表达,不属于科学知识的范围,那么,如何给人们具体的道德实践提供行为准则和价值判断标准?即令按照罗素本人的观点,把制定道德行为准则的工作推给科学,又如何解释伦理学本身与它所研究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再者,如果伦理学命题或曰价值判断只表达个人的主观欲望、情感,又怎样解释个人之间的相互道德关系?凡此种种,罗素的伦理学理论是无法提供一个彻底的答案的。他力所能及者,仅仅是告诉了人们一个简单的事实:伦理学研究必须面对人类情感、欲望等活生生的道德经验现象,而不能囿于狭隘的“逻辑分析”的圈子。这不啻给现代元伦理学的主张者们出了一道难题,一道使他们不得不认可却又无法解答的难题。
必须提及的是,罗素本人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矛盾,而是在后期迫不得已地违背了自己的理论初衷,从纯逻辑分析的象牙之塔走到了纷纭复杂的现实之中——这毋宁是罗素值得庆幸并当引以为自豪的非凡之举。正是他特有的学术气度和灵活性,以及他关注现实生活的热情,激发他大胆地背叛了元伦理学的原则,严肃地探讨了实际的道德问题(如关于性爱道德等问题)。这从侧面反映了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局限和困境,同时也表现了罗素伦理思想发展的独特性和合理性。从一般理论意义上看,我们当然可以责怪罗素的伦理学理论缺乏统一的逻辑和一贯的原则立场,然则,当我们从社会历史的要求和伦理学本身的特征来考察的时候,又不能不对罗素忤逆某些元伦理学教条的做法表示赞赏和钦佩。
还应该说明,罗素在伦理学上虽有“变色龙”之嫌,但他对元伦理学的背叛并不在于他提出情感主义伦理学见解;恰恰相反,他对道德情感论的论证非但没有违反元伦理学的唯科学主义原则,而且是创造性地为元伦理学规避科学主义与价值评价的两难矛盾开辟了一条新路——无论这条新路是否能最后走出迷宫。罗素对元伦理学的背叛主要是他不自觉地在否认伦理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同时,又在制造着自己的道德规范(如他关于性爱道德的四种美德的理论),颇有些明知故犯、自相矛盾的味道。然而,罗素毕竟是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首次提出‘情感’理论的学者之一”〔145〕。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他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先导。众所周知,20世纪20年代初,英国著名的语言学家奥格登(C. K. Ogden)和理查兹(I. A. Richards)在《意义的意义》(The Meaning of Meaning, 1923年)一书中,始提出价值词(value-word)的情感意义的见解,对道德命题作情感主义解释的倾向已初见端倪。但他们并没有开展论述。〔146〕罗素和维特根斯坦(见下节)的道德情感论是现代最早的道德情感主义理论形态。正因为如此,他们的道德情感论远非一种完整的伦理学体系。因之,我们认为,罗素的功绩也仅仅在于提出了问题,但他并没有系统地论证自己的新观点,或者如西方学者所言:“他只是坚持了这种理论,而并没有对它进行论证和支持。”〔147〕
〔105〕 转引自杜任之主编:《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述评》,152页,北京三联书店,1980。
〔106〕 [苏]A. C. 鲍戈莫洛夫等主编:《现代资产阶级哲学》,16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107〕 [英]B. 罗素著:《我的哲学的发展》,“附录”(罗素哲学:关于其发展之研究),2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08〕 [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3页注释。
〔109〕 [英]罗素著:《伦理学要素》,见[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3页。
〔110〕〔111〕 [英]罗素著:《伦理学要素》,见[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3页。着重点系引者所加。
〔112〕 [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4页。
〔113〕 同上书,4~5页。
〔114〕〔115〕〔116〕 [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5页。
〔117〕〔118〕 [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27页。
〔119〕 参见[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19~20页。
〔120〕 同上书,20页。
〔121〕 同上书,27页。
〔122〕 [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28页。
〔123〕 参见G. 桑塔耶那著:《实在的伦理学》,见《学术的时尚》,英文版,138~154页,纽约,1913。
〔124〕 [美]W. 塞拉斯、J. 霍斯皮尔斯编:《伦理学理论读本》,第2版,3页脚注。
〔125〕 [英]B. 罗素著:《宗教与科学》,12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26〕 [英]B. 罗素著:《宗教与科学》,123页。
〔127〕 同上书,125~126页。
〔128〕 同上书,126页。
〔129〕 同上书,126~127页。
〔130〕 [英]B. 罗素著:《为什么我不是基督教徒》,5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31〕 同上书,56页。
〔132〕 同上书,165页。
〔133〕 同上书,56页。
〔134〕 [英]B. 罗素著:《西方哲学史》,英文版,第三十一章,纽约,1945。
〔135〕 [英]B. 罗素著:《宗教与科学》,119页。
〔136〕 转引自[美]V. 弗尔姆编:《道德百科全书》,英文版,514页。
〔137〕 [英]B. 罗素著:《为什么我不是基督教徒》,58页。
〔138〕 [英]B. 罗素著:《为什么我不是基督教徒》,52页。着重点系原作者所加。
〔139〕 参见上书,129页。
〔140〕 参见上书,130~131页。
〔141〕 参见上书,135页。
〔142〕 同上书,207~208页。
〔143〕 [英]B. 罗素著:《婚姻与道德》,见《为什么我不是基督教徒》,208页。
〔144〕 详见[英]B. 罗素著:《为什么我不是基督教徒》,“附录”(伯特兰·罗素是如何被阻止在纽约市学院任教的)。
〔145〕 [美]V. 弗尔姆编:《道德百科全书》,英文版,512页。
〔146〕 参见[英]C. K. 奥格登、I. A. 理查兹著:《意义的意义》,英国1985年ARK版,124~125页。另请参见[英]艾耶尔著:《自由与道德——及其他论文》,英文版,28页,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
〔147〕 [美]V. 弗尔姆编:《道德百科全书》,英文版,512页。
请所有作者发布作品时务必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我们拒绝任何色情内容,一经发现,即作删除!
声明 :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友上传,
本站未必能一一鉴别其是否为公共版权或其版权归属,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速联系我们,一经确认我们立即下架或删除。
联系邮箱:songroc_s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