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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价值伦理学溯源


文德尔班的学生李凯尔特直接继承了他的原则,并进一步从文化和历史哲学的角度阐述了“价值”概念在哲学中的核心地位。李凯尔特认为,“价值”是区别自然与文化的决定性标准。“价值”不是一种“存在”,而是一种“意义”。“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上存在或不存在,只能说它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换言之,“价值不是实在,既不是物理的实在,也不是心理实在”〔22〕。因此,自然事实无价值可言,只有文化才有价值特性。不独如此,价值还是使任何历史科学具有意义的关键之所在。“没有价值,就没有任何历史科学。”〔23〕一切历史事件只有与价值存在着某种联系的情况下(即具有价值意义),才能获得其本质和意义。这即是李凯尔特的所谓“价值联系原则”。


但是,在李凯尔特看来,“价值”并不能等同于“评价”。历史学家只判断历史事件是否具有意义,而不对它们作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两者不能等同视之。在这里,李凯尔特一方面坚持了文德尔班把价值作为一般哲学范畴来处理的原则,同时又将其扩充为一种文化哲学的范畴,使它更具有一种人类文化学的意味。难怪他本人在晚期主张把哲学分为认识论、本体论、人类学三大构成。但他究竟没有最终廓清“价值”与“评价”之间的异同。实际上,价值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理想性概念,它既是存在(现实的),也是非存在(理想的);既是一种意义的形式,也具有其实在的经验内容。而评价则是一种人类的价值认识和活动,在一般意义上说,它隶属于价值哲学的一部分,或者说,它是对价值对象(有人类意义的客体)的认识和反省,是一种价值意识活动。从这一点上看,评价确乎不同于价值,因为评价本身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它又同于价值,因为没有评价,价值也就失去了显现的中介。而且,如果我们把价值视为一种意义性,则评价活动本身也是一种价值活动,因为它本身也具有某种意义。所以,李凯尔特的“价值联系原则”既具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全面的一面。


从洛采,经文德尔班,到李凯尔特,价值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政治经济学上升为哲学、从一般哲学概念上升到哲学本体论,再由形而上哲学扩充到历史文化哲学的递进过程,从而使价值哲学终于从康德、谢林的理性哲学隐喻中凸现出来,它虽然还不完全是一种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理论,但对尔后的德国现象学价值论思想家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价值哲学的人学意味更为后继者们心领神会。就此而言,他们的价值哲学是我们理解现象学价值论需要了解的一个理论前提。


10.1.3 布伦坦诺的“意向性”与“价值公理”


与洛采和享有“历史学派”称谓的新康德主义者的价值哲学相比,布伦坦诺的价值伦理思想具有一种奇特的历史特性:一方面,从严格的伦理学意义上看,他的价值理论并不比前者丰富多少,更不及后来的马克斯·舍勒;但另一方面,由于他独特的哲学方法和对价值、判断等问题的新解释(尤其是其带有心理主义色彩的意向性理论),又使得他对后来的现象学家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甚至也波及现代经验主义伦理学派(如对语言的意向分析等),以至于当代德国著名的哲学家W. 施太格缪勒把他视为胡塞尔现象学的直接启示者和舍勒、海德格尔等人的价值哲学与存在哲学之精神“祖父”,同时又认为他的哲学方法与现代英美分析哲学的方法有“许多明显的相似之处”〔24〕。由于布伦坦诺思想的这种地位,我们在着手讨论现象学价值伦理学之前,不能不对它有所涉及。


布伦坦诺(Franz Brentano, 1838—1917)是19世纪后期德国最著名的哲学家、心理学家和伦理学家之一。他的主要伦理学著作有《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1878)(Psychologie von empirischen Stanpunkte)、《我们的正当与错误之知识起源》(1889)(Von Ursprung sittlicher Erkenntnis),以及遗著《伦理学的基础与结构》(Grundlegung und Aufban der Ethik)。在这里,我们主要就他对后来现象学价值伦理学的影响,概略地谈谈他的两个主要思想:意向性理论和价值公理学说。


简单地说,布伦坦诺的哲学基本上是对传统经验主义认识论的一种哲学心理学发展。由此,也决定了他的伦理观具有一种心理认知主义的色彩。布伦坦诺认为,哲学之科学的品格要求,首先在于找到明晰性(evidenz)真理的“所在”。真理问题,即是人的意识对整个物理现象世界的真假意识问题。物理现象本身并不包含真理之“所在”,只有当人对之做出心理反应或意识反应时,才产生真理问题。因此,对真理的探讨,首先是对心理现象(心灵)的整体研究,寻找人类意识的要素。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发现,任何意识都是对某对象的意识,人的心理活动之基本特性即是它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ät)。“意向性”是各种认知、感情、意愿所直接指向其对象时的特征。人在其意向性体验中获得对象的表象,并对其做出判断;同时又体验到各种感情现象(emotionelle phänomene)。布伦坦诺认为,在诸多感情现象中,爱与恨是两种最基本的感情现象。在判断中,人们不单涉及认知的真假问题,也涉及意志的判断问题。通过对对象的判断,人们以自身的意向性意识,获得一种内在的客观性。人们判断的形式是主观的,但它的内容却是客观的。通过判断,人们可以达到对自明公理的把握。


但是,人们的认知、体验乃至判断不单是对“实已存在”(was ist)的东西的认识,而且也涉及“应该存在”(was sein soll)的东西。因此,关于价值(伦理)的学说只有和关于真理的学说联系起来才有可能。布伦坦诺既反对伦理学上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企图,竭力使伦理的价值认识与哲学真理的认识达到默契;又反对康德式的绝对理智主义,主张摈弃那种用纯粹的思维虚构来维持伦理学绝对至上性的做法,力图通过对人的情感体验和心理经验现象的具体研究,找到一种既具备自明客观性又具有个人主体性品格的伦理学基础。基于前者,他将真理认识判断与伦理情感判断进行类比的推理。他认为,如同真理性的认识判断具有真假两极一样,伦理情感判断也具有爱与恨、愉快与不愉快等相对的两面;后者不过是肯定评价与否定评价(真与假的判断)的一种特殊表现而已。基于后者,布伦坦诺认为,我们可以从各种情感行为(现象)本身去发现正当与否的客观性依据。所以,人类的感情现象也具有其客观自明性的依据。而且恰恰是认知判断与行为判断的这种内在联系,使我们有可能找到价值判断的基点,杜绝上述两种极端。


伦理认识在根本上说也就是一种情感价值判断。一如真理的认识在于确定真理的“存在”(是)与“非存在”(否)一样,价值判断首先是对对象的“善”与“恶”的直观把握。知识本身是一种价值(善)。但真理的领域与价值的领域不尽相同。在前一个领域里,不可能存在比较级判断。也就是说,真理只可能有或真或假的两者择一之抉择,而不可能有“比较真的”或“比较假的”判断。但在后一个领域,则可以出现这种比较级判断,即可以存在“比较好(善)的”或“比较坏(恶)的”判断。正由于此,我们在价值领域中,就不单要从各种情感现象(爱、恨、偏好、憎恶、愉快、痛苦……)中,确认一种客观绝对的“价值公理”,而且还要注意到其间的“优选公理”(vorzugsaxiome),这即是我们对价值对象的比较判断和选择。布伦坦诺以为,这种比较选择大致有三种一般的情形:第一,人们宁愿选择善者,而不愿意选择恶者;第二,人们宁愿选择让善的东西存在,而不愿意选择让恶的东西存在;第三,在同类的善性价值中,人们宁愿选择比较善者。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对价值漠不关心的态度”,即“价值冷漠”的态度。它不愿对价值优选公理作任何判断和选择,因之也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判断态度和价值体验。


总之,在布伦坦诺这里,价值既不是一种单纯的主观情感选择,也不是一种空洞的理性虚构,而是一种以人的情感经验为基础的内在自明性综合选择。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更接近于经验主义和直觉主义,但由于它首先立足于主体(人)的意向性行为,并从此引申出人的认知判断和价值判断,并把知识的真理性与价值的自明直觉特征牢固地建立在人类的经验直观和意向性上。这一哲学方法,为稍后的现象学对人类生活世界和人的主体性的探讨,开辟了一个既具有经验人学意味又内含超验客观自明性的新道路。胡塞尔的现象学变革就存有这种理论影响的痕迹。




〔11〕 参见[法]P. 利科主编:《哲学主要趋向》,438页。该书作者认为,直到尼采才将“价值”这一概念“一般化”。这种说法似不准确。


〔12〕 《康德全集》第四卷,德文版,394页,柏林科学院,1968。转引自汝信主编:《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8卷,183页。


〔13〕 [英]H. 施耐德巴赫著:《1831—1933年的德国哲学》,英文版,169页,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1984。


〔14〕 [德]W. 文德尔班著:《哲学史教程》,德文版,681页,1924;转引自杜任之主编:《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述评》(续集),35页,北京,三联书店,1983。


〔15〕 [英]H. 施耐德巴赫著:《1831—1933年的德国哲学》,英文版,169页。


〔16〕 李莉著:《当代西方伦理学流派》,192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17〕 [德]W. 文德尔班著:《哲学史教程》,德文版,681页。


〔18〕 [德]W. 文德尔班著:《哲学概念》,德文版,19页,1920。


〔19〕 同上书,254页。


〔20〕 [德]W. 文德尔班著:《哲学概念》,德文版,255页。


〔21〕 同上书,363页。


〔22〕 [德]H. 李凯尔特著:《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德文版,22、99页,1921。


〔23〕 同上书,91页。


〔24〕 [德]W. 施太格缪勒著:《当代哲学主流》(上卷),41~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