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概念溯源
从“现象学价值伦理学”这一概念中,人们可以领悟到两种理论意蕴:其一是方法论的,这就是20世纪初形成的现象学哲学方法的价值应用及其伦理意义;其二是伦理学本体的,即把伦理学置于直接的对价值经验现象的哲学本体研究地位。历史地看,这两方面虽然在20世纪初的西方伦理学发展历程上才突现出来,尽管以现象学这一新型方法来研究价值问题还只是到了胡塞尔以后才真正开始,但对价值的哲学和伦理学研究却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
谈到“价值伦理学”,首先使我们联想到“价值哲学”、“价值学”等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价值哲学、价值学和价值伦理学视为同质性学说,但毕竟有其范围涵盖和意义界定的差异。对此,我们可以首先从其历史形成中探索它们的不同之处。
“价值哲学”是指以价值(意义)作为哲学本体和主题的一般价值学说。它的发源地是德国,最早至少可以追溯到洛采,甚至还可以上溯到康德。新康德主义者文德尔班、李凯尔特和生命哲学家奥伊肯等人,均是价值哲学的先锋人物。“价值学”(axiology)与“价值伦理学”大体上是两个近似的概念,意指关于价值意义的一般学说。但“价值学”较为广泛,而“价值伦理学”则较为狭窄;前者泛指一般价值领域,包括伦理价值、审判价值、信仰(宗教)价值和认知价值,而后者则只限于伦理价值,即具有善恶好坏(或正当与不当)意义的价值对象(行为、存在和关系等)。根据美国道德哲学教授J. N. 芬德莱(John N. Findlay)考证,“axiology”(价值学)这一专有名词近似于德语中的“价值理论”(werttheorie)一词,最早由美国哲学家W. M. 奥本(Wilbur M. Urban, 1873—1952)于1906年出版的《评价:及其本性与法则》(Valuation:Its Natures and Laws)一书中引入哲学。〔8〕事实上,奥本本人也自诩为这一学术术语的发明者,他宣称:“‘价值学的’这个术语完全是由我独立创造的。”〔9〕但据作者所知,这并不确实。早在奥本以前,已经有人使用过这一术语了(如洛采等),只是未曾严格地规定(稍后详谈)。从伦理学意义探讨价值问题的早期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弗兰兹·布伦坦诺,以及他的弟子、德国现象学宗师胡塞尔和奥地利哲学家阿勒克修斯·门农(Alexius Meinong, 1853—1920)、克利斯坦·冯·埃伦弗尔斯(Christain Ehrenfels, 1859—1932)。芬德莱认为,奥地利价值学派是有所理论贡献的。再后,还有德国哲学家马克斯·舍勒和尼古拉·哈特曼等人。鉴于这些思想家们的理论影响和本书的内容设置与篇幅,我们只能以素描式的方式,扼要地描述部分思想家们的价值理论,对某些重要的代表性人物则专节讨论。〔10〕
〔8〕 [美]J. N. 芬德莱著:《价值学的伦理学》英文版,“导论”,英国麦克米伦有限出版公司,1970。
〔9〕 [美]W. M. 奥本著:《现代美国哲学》(1930)第二卷,361页。转引自E. S. 布莱特曼著:《哲学辞典》,英文版,“价值学”条目,32~33页,纽约,哲学图书出版公司,1942。
〔10〕 凡专门讨论的思想家均未注明英文原名。下同。
10.1.2 价值哲学:洛采、文德尔班、李凯尔特
“价值”(德文为“wert”,英文为“value”)一词的严格学术使用,最初始于近代政治经济学家(如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奠基者亚当·斯密、奥地利经济学家冯·纽曼等),他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把“价值”理解为“效用”、“效益”,并根据商品的这些属性来解释其“生产”、“交换”、“分配”等实际过程。〔11〕后来,这一概念逐渐为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所启用,并赋予“价值”以哲学本体的地位,以至到19世纪中后期在德国出现了一种价值哲学(如洛采)。
大致地说,早在康德的伦理学著作中,已经出现了“价值”这个词。虽然康德并没有系统地阐明和论证“价值”概念,但他关于人的理性存在、关于目的与手段等重大道德问题的论述,都带有浓厚的“价值哲学”意味,给尔后的后继者们以深远的理论影响。而且,他也较早在伦理学意义上直接使用过“价值”这一概念。在论证“善良意志”这一伦理学主题时,康德谈到,善良意志之所以是绝对至上的,是因为它“具有意志的绝对价值观念”,“善良意志的价值并不因有用而增加,也不因无效而减少”〔12〕。
最先从哲学本体论高度阐述“价值”范畴,并着手建立一种价值哲学的人,是19世纪中叶的德国哲学家洛采(Rudolf Hermann Lotze, 1817—1881),他的学生及再传门第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 1848—1915)和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 1863—1936)是这一学说的重要代表。
洛采被西方学术界称为“价值哲学的创始人”〔13〕。其弟子文德尔班甚至说:“价值学或有关价值的学说是最近才独立出来和日趋完善的理论。在近代哲学语言中选用‘价值’一词是由洛采首先开始的……”〔14〕洛采继承德国古典哲学的思辨传统,特别是谢林哲学所主张的“世界精神”,力图使研究事实领域的自然科学与研究普遍规律领域的思辨哲学结合起来,以求得形而上学的价值本体领域的确立。在他看来,人类经验观察和思维的领域有三个:事实的领域、普遍规律的领域和价值的领域。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事实领域的经验观察是达到必然性普遍规律的手段,而一切观察的意义和认识的意义标准就在于它们的价值意义。因此,价值的领域是最高的目的领域。
洛采进而认为,在各种价值中,善是最高的价值,因而也是人们追求的最高目的。经验的事实性观察和对事实存在的必然性认识必须靠善来确保其意义。经验事实的认识和形而上学追求的最高目的并不在于事实领域或形而上学本身,而在于它们对善之价值本体的直觉把握。他说:“存在的必然性真理性只能由善来保证”。而“形而上学的肇始不在自身,而在伦理学中”〔15〕。这样一来,善这一价值本体实际上就成了一种“绝对的目的”,成了一种“应该存在”的理想。它不仅具有一般的伦理学意义,而且也是一切具有价值意义的东西的客观基础。由此可见,洛采对价值本体的设置颇似柏拉图对善的观念的论述,它既具有超验的唯心主义特征,又具有客观绝对主义的特征,无怪乎有人把他的价值论称为“价值的柏拉图主义”〔16〕。
后来,洛采还进一步将其价值哲学从客观一般的层次推演到个人生活的特殊领域。他认为,价值不仅是一个具有绝对客观性的本体概念,而且也是一般个体性概念。个人的行为、情感体验、理智活动和“灵魂”都可以根据这一概念来评价它们的价值意义,而这种价值评价的客观性则依赖于它的“普遍的主观性”基础。换言之,个体善性的普遍化,使善这一概念在个体生活的领域获得具体的伦理评价意义,从而达到价值本体意义与伦理评价意义的统一。这一观点显然有康德主义的味道。
洛采的价值理论兼备哲学形而上本体和伦理学评价的双重品格。他对“价值”的哲学论证,使这一范畴上升到哲学本体论高度,又贯彻于伦理学实践领域,开创了现代西方价值哲学和价值伦理学的先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其弟子文德尔班在谈到这一影响时说:“自从洛采把价值概念提高了,放在一个突出地位,并把它当作逻辑学、形而上学以至伦理学的顶峰以来,很多人就想到,要把价值理论当作哲学的新的科学基础。”〔17〕实际上,继洛采之后,不仅文德尔班继承了这位先师的许多思想,而且连生命哲学家鲁道夫·奥伊肯(Rudolf Euken, 1846—1926)、现象学价值论者马克斯·舍勒、尼古拉·哈特曼等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洛采价值理论的间接影响。
继洛采之后,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将价值哲学的研究推进了一步。如果说,洛采已经把“价值”这一概念首先引入哲学,并将其擢升到哲学本体论高度而尚不及具体建构一种系统的价值哲学体系的话,那么,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则共同完成了这位先师的理论夙愿,使先验的价值哲学得以确立。
文德尔班将洛采的价值本体论与康德的实践哲学(伦理学)精神结合起来,给哲学赋予了理性认识和价值实践的双重品格。他认为,哲学不单是一种认识论,也是一种人生的价值指导。晚年,文德尔班曾经有一个总结性论述,他说:“哲学作为一种世界观科学必须满足两种需要。人们期待它提供包罗广泛、基础坚定和尽可能完备的有关一切知识的原理,以及持此原理所获得的信仰,这种信仰将为人类生活提供内在的支持。哲学具有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在于,它应当既是有关世界的智慧,又是有关生活的智慧。如果某种哲学只满足这一种或那一种任务,我们将首先认为它是片面的和有缺欠的。”〔18〕在文德尔班看来,哲学的基本目标,即是对宇宙真理与人生价值的探索。前者是对一般“事实存在”的研究,是哲学本体论(ontology)的研究对象,后者是价值学(axiology)的主题;前者的基本理论形式是理性的“批判判断”,后者则为“评价”。
于是,在文德尔班这里,出现了“事实”(faktum)与“价值”(wert)之间的分野:“事实”只属于客观自在的领域,它与人的理性(认识)相联系,而“价值”的基础却在于人的意志和情感,“每一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感情的东西”,“如果取消了意志与感情,也就不再有价值了”〔19〕。
既然价值依赖于人的情感和意志,又如何保证价值的客观有效性呢?文德尔班告诉人们,价值也是一种普遍客观的存在,它具有客观有效的评价意义,如同存在着康德的所谓“自在之物”一样,也存在着一种“自在价值”。而当我们从评价的意义上来看待这种“自在价值”时,就可以发现,“自在价值”意味着一种“规范意识”,并指导着各种具体的价值行为。他说:“正如自在之物一样,也存在着自在价值。我们必须探索它,以便显示出各种具体价值的相对性,而且如果价值只存在于对意识进行评价的关系中,那么自在价值就意味着同一种规范意识。”〔20〕对“自在价值”与评价意义上的“规范意识”作同一性的逻辑推理,实际上是赋予价值以一种绝对理想的价值规范功能和评价功能。但文德尔班绝不是单纯从伦理学价值评价(善恶)意义上来讲的,而是就整个价值哲学而言的。具体地说,他所指的“评价意义”既包括伦理评价(意志与情感)的善恶,也包括逻辑评价(理性的真假)和审美评价(即所谓“美感生活”的评价)。〔21〕因此,他的价值哲学仍是一种类似于康德真善美统一类型的价值体系。不同在于,他把这一哲学系统的统一基础从以“善”为最高目的转移到了以一般价值为本体的视角上来,从而更显示出其价值哲学的特殊色彩。
文德尔班的学生李凯尔特直接继承了他的原则,并进一步从文化和历史哲学的角度阐述了“价值”概念在哲学中的核心地位。李凯尔特认为,“价值”是区别自然与文化的决定性标准。“价值”不是一种“存在”,而是一种“意义”。“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上存在或不存在,只能说它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换言之,“价值不是实在,既不是物理的实在,也不是心理实在”〔22〕。因此,自然事实无价值可言,只有文化才有价值特性。不独如此,价值还是使任何历史科学具有意义的关键之所在。“没有价值,就没有任何历史科学。”〔23〕一切历史事件只有与价值存在着某种联系的情况下(即具有价值意义),才能获得其本质和意义。这即是李凯尔特的所谓“价值联系原则”。
但是,在李凯尔特看来,“价值”并不能等同于“评价”。历史学家只判断历史事件是否具有意义,而不对它们作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两者不能等同视之。在这里,李凯尔特一方面坚持了文德尔班把价值作为一般哲学范畴来处理的原则,同时又将其扩充为一种文化哲学的范畴,使它更具有一种人类文化学的意味。难怪他本人在晚期主张把哲学分为认识论、本体论、人类学三大构成。但他究竟没有最终廓清“价值”与“评价”之间的异同。实际上,价值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理想性概念,它既是存在(现实的),也是非存在(理想的);既是一种意义的形式,也具有其实在的经验内容。而评价则是一种人类的价值认识和活动,在一般意义上说,它隶属于价值哲学的一部分,或者说,它是对价值对象(有人类意义的客体)的认识和反省,是一种价值意识活动。从这一点上看,评价确乎不同于价值,因为评价本身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它又同于价值,因为没有评价,价值也就失去了显现的中介。而且,如果我们把价值视为一种意义性,则评价活动本身也是一种价值活动,因为它本身也具有某种意义。所以,李凯尔特的“价值联系原则”既具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全面的一面。
从洛采,经文德尔班,到李凯尔特,价值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政治经济学上升为哲学、从一般哲学概念上升到哲学本体论,再由形而上哲学扩充到历史文化哲学的递进过程,从而使价值哲学终于从康德、谢林的理性哲学隐喻中凸现出来,它虽然还不完全是一种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理论,但对尔后的德国现象学价值论思想家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价值哲学的人学意味更为后继者们心领神会。就此而言,他们的价值哲学是我们理解现象学价值论需要了解的一个理论前提。
10.1.3 布伦坦诺的“意向性”与“价值公理”
与洛采和享有“历史学派”称谓的新康德主义者的价值哲学相比,布伦坦诺的价值伦理思想具有一种奇特的历史特性:一方面,从严格的伦理学意义上看,他的价值理论并不比前者丰富多少,更不及后来的马克斯·舍勒;但另一方面,由于他独特的哲学方法和对价值、判断等问题的新解释(尤其是其带有心理主义色彩的意向性理论),又使得他对后来的现象学家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甚至也波及现代经验主义伦理学派(如对语言的意向分析等),以至于当代德国著名的哲学家W. 施太格缪勒把他视为胡塞尔现象学的直接启示者和舍勒、海德格尔等人的价值哲学与存在哲学之精神“祖父”,同时又认为他的哲学方法与现代英美分析哲学的方法有“许多明显的相似之处”〔24〕。由于布伦坦诺思想的这种地位,我们在着手讨论现象学价值伦理学之前,不能不对它有所涉及。
布伦坦诺(Franz Brentano, 1838—1917)是19世纪后期德国最著名的哲学家、心理学家和伦理学家之一。他的主要伦理学著作有《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1878)(Psychologie von empirischen Stanpunkte)、《我们的正当与错误之知识起源》(1889)(Von Ursprung sittlicher Erkenntnis),以及遗著《伦理学的基础与结构》(Grundlegung und Aufban der Ethik)。在这里,我们主要就他对后来现象学价值伦理学的影响,概略地谈谈他的两个主要思想:意向性理论和价值公理学说。
简单地说,布伦坦诺的哲学基本上是对传统经验主义认识论的一种哲学心理学发展。由此,也决定了他的伦理观具有一种心理认知主义的色彩。布伦坦诺认为,哲学之科学的品格要求,首先在于找到明晰性(evidenz)真理的“所在”。真理问题,即是人的意识对整个物理现象世界的真假意识问题。物理现象本身并不包含真理之“所在”,只有当人对之做出心理反应或意识反应时,才产生真理问题。因此,对真理的探讨,首先是对心理现象(心灵)的整体研究,寻找人类意识的要素。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发现,任何意识都是对某对象的意识,人的心理活动之基本特性即是它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ät)。“意向性”是各种认知、感情、意愿所直接指向其对象时的特征。人在其意向性体验中获得对象的表象,并对其做出判断;同时又体验到各种感情现象(emotionelle phänomene)。布伦坦诺认为,在诸多感情现象中,爱与恨是两种最基本的感情现象。在判断中,人们不单涉及认知的真假问题,也涉及意志的判断问题。通过对对象的判断,人们以自身的意向性意识,获得一种内在的客观性。人们判断的形式是主观的,但它的内容却是客观的。通过判断,人们可以达到对自明公理的把握。
但是,人们的认知、体验乃至判断不单是对“实已存在”(was ist)的东西的认识,而且也涉及“应该存在”(was sein soll)的东西。因此,关于价值(伦理)的学说只有和关于真理的学说联系起来才有可能。布伦坦诺既反对伦理学上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企图,竭力使伦理的价值认识与哲学真理的认识达到默契;又反对康德式的绝对理智主义,主张摈弃那种用纯粹的思维虚构来维持伦理学绝对至上性的做法,力图通过对人的情感体验和心理经验现象的具体研究,找到一种既具备自明客观性又具有个人主体性品格的伦理学基础。基于前者,他将真理认识判断与伦理情感判断进行类比的推理。他认为,如同真理性的认识判断具有真假两极一样,伦理情感判断也具有爱与恨、愉快与不愉快等相对的两面;后者不过是肯定评价与否定评价(真与假的判断)的一种特殊表现而已。基于后者,布伦坦诺认为,我们可以从各种情感行为(现象)本身去发现正当与否的客观性依据。所以,人类的感情现象也具有其客观自明性的依据。而且恰恰是认知判断与行为判断的这种内在联系,使我们有可能找到价值判断的基点,杜绝上述两种极端。
伦理认识在根本上说也就是一种情感价值判断。一如真理的认识在于确定真理的“存在”(是)与“非存在”(否)一样,价值判断首先是对对象的“善”与“恶”的直观把握。知识本身是一种价值(善)。但真理的领域与价值的领域不尽相同。在前一个领域里,不可能存在比较级判断。也就是说,真理只可能有或真或假的两者择一之抉择,而不可能有“比较真的”或“比较假的”判断。但在后一个领域,则可以出现这种比较级判断,即可以存在“比较好(善)的”或“比较坏(恶)的”判断。正由于此,我们在价值领域中,就不单要从各种情感现象(爱、恨、偏好、憎恶、愉快、痛苦……)中,确认一种客观绝对的“价值公理”,而且还要注意到其间的“优选公理”(vorzugsaxiome),这即是我们对价值对象的比较判断和选择。布伦坦诺以为,这种比较选择大致有三种一般的情形:第一,人们宁愿选择善者,而不愿意选择恶者;第二,人们宁愿选择让善的东西存在,而不愿意选择让恶的东西存在;第三,在同类的善性价值中,人们宁愿选择比较善者。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对价值漠不关心的态度”,即“价值冷漠”的态度。它不愿对价值优选公理作任何判断和选择,因之也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判断态度和价值体验。
总之,在布伦坦诺这里,价值既不是一种单纯的主观情感选择,也不是一种空洞的理性虚构,而是一种以人的情感经验为基础的内在自明性综合选择。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更接近于经验主义和直觉主义,但由于它首先立足于主体(人)的意向性行为,并从此引申出人的认知判断和价值判断,并把知识的真理性与价值的自明直觉特征牢固地建立在人类的经验直观和意向性上。这一哲学方法,为稍后的现象学对人类生活世界和人的主体性的探讨,开辟了一个既具有经验人学意味又内含超验客观自明性的新道路。胡塞尔的现象学变革就存有这种理论影响的痕迹。
〔11〕 参见[法]P. 利科主编:《哲学主要趋向》,438页。该书作者认为,直到尼采才将“价值”这一概念“一般化”。这种说法似不准确。
〔12〕 《康德全集》第四卷,德文版,394页,柏林科学院,1968。转引自汝信主编:《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8卷,183页。
〔13〕 [英]H. 施耐德巴赫著:《1831—1933年的德国哲学》,英文版,169页,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1984。
〔14〕 [德]W. 文德尔班著:《哲学史教程》,德文版,681页,1924;转引自杜任之主编:《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述评》(续集),35页,北京,三联书店,1983。
〔15〕 [英]H. 施耐德巴赫著:《1831—1933年的德国哲学》,英文版,169页。
〔16〕 李莉著:《当代西方伦理学流派》,192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17〕 [德]W. 文德尔班著:《哲学史教程》,德文版,681页。
〔18〕 [德]W. 文德尔班著:《哲学概念》,德文版,19页,1920。
〔19〕 同上书,254页。
〔20〕 [德]W. 文德尔班著:《哲学概念》,德文版,255页。
〔21〕 同上书,363页。
〔22〕 [德]H. 李凯尔特著:《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德文版,22、99页,1921。
〔23〕 同上书,91页。
〔24〕 [德]W. 施太格缪勒著:《当代哲学主流》(上卷),41~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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