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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弗留耶林的创造性人格伦理学


必须指出的是,弗留耶林强调宗教信仰对人格创造和完善的伦理学意义,并不意味着他的人格主义伦理学是信仰主义的或传统宗教式的。在这一点上,我们还需要澄清弗留耶林对宗教和信仰的基本态度,才能有较确切的判断。从形式上看,他无疑保留了上帝和整个基督教对人类生活和道德的优越地位。因为上帝是超越的最完善的人格理想,对上帝的信仰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和意义。但从实质上看,他并没有偏离人格主义的基本立场,无论是信仰的主体,还是信仰的目的,抑或是信仰价值的体现者,都是人,即具有道德能动性和主体创造性的个人,而不是中世纪传统基督教所指的神的目标。因此,这种信仰本身不是神性的或以上帝为目的的,而是服从于创造性人格要求的、以人自身的人格完善和价值为目的的。


最后,让我们简略地考察一下弗留耶林对现代文明的道德反省,这一内容反映了他对文化或文明与道德之关系的独到见解。


弗留耶林认为,文化或文明的根本目的如同宗教一样也只能是具体生活中的个人。个人是文化和宗教的主体,也是它们价值意义的体现者。一种文明的根本标志不只是其物质文化的进步程度,最重要的是它之于生活在文明之中的个人所表现的意义性质或精神价值。人必定生活于特定的文明之中,真正的文明必定是“最高的有教养的个人之自我表现”得以可能的文明。“它必须通过促进精神教养来培育理智。它必须培育和鼓励人们的美感,并给最高艺术之自我实现提供手段。它必须获得完全的生活艺术而又不致压抑任何民众更高尚的才能”。质言之,“任何文明的程度都要通过其在它所有成员中间培育有成就的个人之成功来加以衡量”。真正的文明“是一种可以为最高类型的个人成就和幸福提供合适环境并能鼓励之”〔65〕的文明。这就是说,社会文明的标志在于它能否并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个人的发展。文明的社会必须满足个人的精神文化需求,给人提供良好的教育,为其创造良好而自由的生长环境和社会条件。


在弗留耶林看来,这种文明社会应该是一个既有良好社会秩序,又有广泛自由的民主社会。但是,民主和自由一样也不是绝对的。民主的基础是自由,而自由的基础则是一种基于理性自觉的自我创造和自我控制的行为能力。他说:“民主并不意味着一种随心所欲的无约束的自由。民主的基本问题是自我约束。人们在一个有秩序的从内部支配着他们自己的社会中进行选择,或是在一个有秩序的从外部被支配的社会中进行选择。民主的背后是自由,但自由的背后是个人的自我控制。”〔66〕在西方社会里,文明的基础是个人文化价值观。所以,西方的道德和其他文化因素都一直具有一种“个人主义的特征”,这是它进步的基础之一。依弗留耶林所见,个人主义也就是以个体人格为中心,或叫做“自我中心论”(egotism)。这种观念是人类道德情感形成伊始就具有的,任何社会和文明的进步都有赖于这种观念的发展。因之,“个体伦理学的确信在任何地方都是首要的和基本的”〔67〕。换言之,个人是文明或文化进步的基础,同理,个人或人格也必须是伦理学的核心,道德必须首先研究个人或人格,然后才能扩及社会和人格关系。


弗留耶林同时也敏锐地看到,对个人的首先认肯,在不同的文化或同一文化的不同发展阶段是殊为不同的。在东方文化中,个人或人格常常淹没在种族或神灵下;而在西方,个人却始终站在文化视域的中心。在西方传统道德中,个人主义更多的是一种价值强调,而不是归属于种族的特殊性表现。个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存在,因而也总伴随着某种存在的孤独感,在无限之上帝的面前又具有某种原罪感。这种孤独感和原罪感遂使西方人意识到,个人“具有对自身行动的深刻的个体责任感”,具有与上帝或完美理想的遥远而深刻的内在联系。但在现代西方文化中,这种个人自我的人格意识往往表现出与完美理想和上帝观念相忤逆的特征。个人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不再具有崇高的精神特征,更多的是表现出实用主义的经验性。对此,弗留耶林针对美国现代文明的实际,批判了美国实用主义精神的狭隘性。他认为,实用主义虽然在生活实践中不无合理之处,但它缺乏必要的人格基础和有关上帝的形而上假设,无法为善的实现提供绝对可靠的理论基础。因为它缺少永恒的理想因素,也就无法满足人们深刻的内在精神需要。故实用主义必须以人格主义为基础。他写道:“我们按照不断生长着的真理而生活,生活是一种持续不断地对不断生长着的真理的重新适应。……我们的善是一种实用型的善,但它也具有宇宙自身的本性。这是一种我们必须通过一种中介化的人格主义才能达到高级类型的道德实用主义。但是学术职业上的哲学实用主义却尚未创造出这种必需的形而上学假定。没有有神论的假定,实用主义就无法为善的定义提供任何可靠的基础。要使善满足人类精神的价值要求,善就必须包含永恒的因素。”〔68〕


显然,弗留耶林的上述批判是有合理因素的、切中要害的。虽然我们不能期待他对现代西方特别是美国文明的批判能够达到某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彻底反省,但他毕竟运用自己的理论透视点,发现了其所处文明的弱点,特别是,他看到了作为美国文明之价值精神内核的实用主义的缺陷。这已经显示了他的理论所具有的高明之处。况且,从整体上看,弗留耶林的伦理学理论虽有失单薄,却仍含有不少合理见解。他关于人格即创造的道德能动性特征的论述、关于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肯定、关于人格创造与价值奉献的内在统一性等等见解,都是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新课题,也都是他对现代人格主义伦理学的理论贡献。因之也决定了他在整个人格主义伦理学派的发展中所应占有的理论地位。




〔50〕 [美]R. T. 弗留耶林著:《创造性人格》,英文版,298页,纽约,基督教祷文出版书局,1926。


〔51〕 参见上书,168页。


〔52〕 同上书,283页。


〔53〕 同上书,284~285页。


〔54〕 同上书,207页。


〔55〕 [美]R. T. 弗留耶林著:《创造性人格》,英文版,207~208页。


〔56〕 同上书,208页。


〔57〕 同上书,285页。


〔58〕 [美]R. T. 弗留耶林著:《创造性人格》,英文版,289页。


〔59〕 同上书,290页。


〔60〕 同上书,291页。


〔61〕 参见本书3.1。


〔62〕 [美]R. T. 弗留耶林著:《创造性人格》,英文版,255页。


〔63〕 同上书,257页。


〔64〕 [美]R. T. 弗留耶林著:《创造性人格》,英文版,243页。


〔65〕 [美]R. T. 弗留耶林著:《西方文化的生存》,英文版,10页,美国哈普尔兄弟出版公司,1943。


〔66〕 同上书,11页。


〔67〕 同上书,35页。


〔68〕 [美]R. T. 弗留耶林著:《创造性人格》,英文版,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