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人的目的性决定了他行动的自由实践特性和对自由行动的合理化要求,而后者又必须以理性或关于世界存在的知识为条件。换言之,自由和自由的秩序以自然和自然的秩序为先决条件,这一规定对人的行为的意义恰恰就是伦理学对存在之形而上学的预先要求。马里坦说:“自由以自然为先决条件,这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伦理学以形而上学和思辨哲学为先决条件,意味着我们的自由之真正使用以对存在的认识和对存在之最高规律的认识为先决条件。形而上学是伦理学的一种必需的先决要求。”〔192〕从最根本的原因上来讲,伦理学之所以要以形而上学为先决前提,最终是因为人乃一种目的性存在。这种存在既决定了他行为的自由特性,也决定了他存在的形而上特性。人对其目的的追求必然使他求诸一般自然和世界存在的知识。所以我们可以结论:“伦理学之所以依赖于形而上学,不仅仅因为[后者]决定着人的最终目的,而且也因为一种对规律的认识,这些规律支配着手段的选择,构成了伦理学的确切领域”〔193〕。
然而,有两个问题必须明白:第一,伦理学以自由选择为道德生活的开始,但“自由选择”只是“道德行为的一种预先要求”,它本身“并不构成道德行为”。道德行为的关键是以理性,甚至是“永恒理性”来控制调节行动。〔194〕第二,进而言之,伦理学以形而上学为先决前提,但它并不等于形而上学的一部分,也不是思辨科学的一部分。思辨科学为知识而求知识,寻求的是“第一原理”,而道德实践科学则是为行动而求知识,寻求的是“人生目的”。“人生目的在伦理学中所起的作用与第一原理在思辨科学所起的作用相对应”〔195〕。显然,马里坦已把人生目的问题置于伦理学的核心地位。
15.2.3 从“存在直觉”到“主体性直觉”
如果说,关于存在的形而上学思考揭示了人的伦理存在特性,并通过由此所展示的伦理存在特征来反照“伦理宇宙”或“伦理宇宙秩序”的内在性意义的话,那么,人的“自我直觉”或“主体性直觉”便是这种内在性意义的根本和内核。
马里坦认为,唯有存在的直觉才能直觉到人的存在本身并最终接近绝对的存在。人的真正发现即是上帝的重新发现,对人的直觉也就是对上帝的直觉。因为这种直觉的本质是对存在的发见。上帝是绝对至上的存在,对上帝的直觉是一个逐步深化的直觉过程。马里坦将其概括为三步直觉。首先,存在的直觉是“原初的存在直觉”(the prime intuitive of Being)。这种直觉最先是对“存在之坚固性和不屈性的直觉”,亦即直觉原始存在本身。其次,“它是我的存在所倾向于的死亡和虚无的直觉”,也即对我之特殊存在的直觉。第三,存在的直觉也是“我对存在之可理解的价值的生成着的意识”,即对我存在的价值或意义的自我意识。三步直觉逐渐显示出不断强化着的存在直觉的内在主体性,表征着人的理智的飞跃,一种由“纯客观的存在”向我的存在,从我的价值存在向“绝对存在”的飞跃。〔196〕
对存在的直觉亦是对存在价值的发现。它不单意味着上帝这一绝对存在之重新发现的可能,而且使我们终于能够深入自我主体性的价值王国。马里坦如此说:“存在价值的重新发现不仅意味着上帝的重新发现,而且也意味着爱的重新发现。因为当存在(Being)和实存(Existence)的直觉在我身上发生之时,它便正常地沿着它自身而得出另一种直觉:一种对我自己的存在或我的自我的直觉,一种对作为主体性的主体性直觉。此刻,主体性在其是主体性的情况下,主体性不是一种向思想呈现的对象(客体),而毋宁是思想的泉源本身,一个深邃的、不可知的和活生生的具有无比丰富的知识和爱的中心,它只能通过爱才能达到其至上的存在层次,即作为给予着它自身的存在。”〔197〕从存在的直觉到主体性的直觉是人类理智在自我认识历程中的一次飞跃。但是,主体性的直觉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自我认识。人可以通过意识和反省把自身作为主体来认识,然则,第一,普通的自我意识并不能清楚地观照自我存在的实体,或者说难以深入自我存在的核心。第二,意识或理性的反省往往会把自我作为一种呈现给思想或观念的客体,这就显露出意识在认识自我时的局限。
马里坦认为,要使自我意识超脱上述两种局限,只有使它成为一种“本体论的意识”。一俟自我意识成为一种本体论意识,“这时候对自我的认识便发生了变化,它就意味着对存在的直觉和对主体性的实际深渊的发现。同时,这正是对存在之基本的慷慨发现。主体性在本质上是动态的、活生生的和开放的中心,它既接受,又给予……”〔198〕即是说,自我意识并不等于存在直觉和主体性意识,只有当它成为一种本体论的意识时才能如此。主体性是自我存在最深刻的本性,它开放而又生动,既能容纳一切存在的可能,又能创造性地实践和给予这种可能。圣·托马斯曾把知识分为三种形式:“实践知识”、“诗的知识”和“神秘的知识”。因为主体性直觉的特有深刻性和丰富性,所以不能把它混同于一般的理性知识,它是“不可概念化的”,对于观念或意识来说,它也是不可认识的。这样,我们就得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来把握它,这种方式便是类似于圣·托马斯所说的“诗的知识”和“神秘的知识”,它是一种“无意识的或前意识的知识”〔199〕。
但是,这种无意识或前意识的知识并不是现代心理主义的自我认识。马里坦批评萨特等存在主义者虽然看到了人的存在性意义,但仍未脱出传统的“自我中心主义的意识”。因为他们把人的前意识或无意识的自我意识混同于一种“表面的纯心理学分析的自我认识”;或是“作为一种想象和记忆而产生的惊奇的自我认识”。这种自我意识可能是有价值的,但仍然只是“自我中心的”。自我中心主义的自我意识与整个西方的自我中心论人道主义世俗思潮一样,是不彻底的、不可取的。只有把它擢升为“本体论的自我意识”时,才可能成为一种真正的存在直观,才可能发现人深刻的主体性内涵。
唯人的存在主体性才是活生生的、开放而动态的。它“既接受着,也给予着”。自我中心的自我意识则只意味着接受,而无法是“给予性的”。给予是人自我存在之最高境界,它可以洞穿物质性的个体存在和自我封闭,通达精神人格存在和爱之存在。这就是人的真正主体性,“它通过理智并依靠知识中的超存在而接受着,通过意志并依靠爱中的超存在而给予着。这就是说,依靠在它自身内把其他存在作为内在的吸引力而指向他们,并将自己给予他们,而且依靠馈赠式的精神存在指向他们,将自己给予他们。‘给予比接受更好’。精神的爱的存在是自为存在的最高显露。自我不仅是一种物质个体的存在,而且也是一种精神人格的存在,只有在自我是精神的和自由的范围内,自我才占有他自己并把握他自己”〔200〕。由于萨特等存在主义者囿于自我中心的心理分析式自我认识,所以,他们看不到人的爱的存在,始终把“他人”视作反主体性的客体,因而使人的存在关系只能是相互否定的客体化关系。唯有基督教的爱,才能摆脱这一困难。马里坦看到了萨特等存在主义者对人的存在关系的消极理解及其后果,并力图凭借宗教神爱理论来克服之。因之,他把爱的存在视为“自为存在的最高显露”,并以此作为从“存在直觉”到达“主体性直觉”的最终途径。
为此,马里坦从两方面具体展开。一方面,他强调人的主体性的精神内在意义。另一方面,他把上帝看作是解决存在者之间主客体矛盾的最终力量,是实现人类普遍主体性的唯一依靠。他指出:“主体或者说是代表者(suppositum,圣·托马斯用以指称主体的概念——引者注)或个人拥有着一种本质,一种本质的结构。他是一个具备诸种属性的实体,并受到其诸种属性之工具性影响,也通过其诸种属性之工具性来行动。个人是这样一个实体,他的实质形式是一种精神灵魂,这种实体不仅是过一种生物性本能的生活,而且也是过一种理智的和意志的生活。”〔201〕精神灵魂是人的本质,它才是个人主体性的根本特征。按照托马斯的见解,也正是精神灵魂使主体性自我不会成为一个非理性的自我。这是托马斯主义的存在主义与诸如萨特的非理性主义的存在主义之间的重大区别之一。
另一方面,马里坦认为,在人与人的相互认识中,毕竟难以保证人们相互间的主体性存在。因为人们很难公正地看待“我的”主体性,我总是难免他人和周围的世界对我之主体性的客体化。客体化即普通化、工具化。被客体化即是被非个性化、被工具化。自我的目的性只能在主体性中得到保证和实现,被客体化也就意味着自我目的性的流产。在这个世界上,人要免于这种失败,只有依靠上帝。唯上帝把我作为真正的主体来看待,才能理解我存在的深处。他既没有必要将我客体化,也不会把我视为他的客体。相反,上帝不单赋予了我爱的存在和爱的力量,也能给予我和所有人以公正的理解和对待。马里坦说:“我被上帝所认识。他知道我的一切,知道作为主体的我。我在我的主体性自身之中出现在他的面前,他没有任何必要把我客体化以了解我。这样,在这种奇特的情形中,人便不是作为客体而被认识,而是作为在主体性的所有深处和所有幽秘处的主体而被认识的。唯有上帝这样认识我,也只有面对着他,我才是赤裸裸全无遮蔽的。我对我自己并不是全部裸露的。我对我的主体性了解愈多,它对我就愈模糊不清。倘若我不被上帝所认识,就可能没有任何人会认识我,没有任何人会在我的真理和我自己的存在中认识我,也就没有任何人会认识我——认识作为主体的我。”〔202〕上帝是唯一能够认识和保证人的主体性的终极存在。如果人不为上帝所知,他对其所拥有的他个人之存在与主体性的体验,就会同时使他拥有一种对他自身之绝望、孤独的深刻体验。进而产生对死的渴望、对存在总体之虚无的热望。因此,上帝又是人免于绝望和孤独的保证。最后,马里坦指出,上帝对人的认识并不是单一肯定的,有肯定的称颂,也有否定的责备。但无论怎样,上帝的认识都是绝对必要的,它永远包含着对人的理解,“即令是上帝判决我,我也知道他理解了我”〔203〕。
从论证“存在的直觉”开始,马里坦引导我们逐步走近了人的主体性问题。通过解析“主体性的直觉”,他改造了传统基督教关于爱的道德论证,从主体性直觉中揭示爱的存在的崇高,揭示出个人存在实体中精神人格存在的超越,并把精神灵魂作为人的本质,使人的主体性存在具有一种神圣超验的高尚品位。马里坦也不乏深刻地看到了萨特等人的存在主义给人的主体性所带来的灾难性判断,并巧妙地借用了这一理论失误,论证了上帝存在对于确保人的主体性存在和关系的绝对必要性,给宗教神学找到了一种现代伦理学的证据。同时,他关于主体性的“存在性—宗教式解释”,也为其道德价值关系理论设置了一个预先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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