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而,社会的共同善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普遍特征:(1)共同善首要的本质特征是:“它意味着一种重新分配,它必须在诸个人中重新分配,必须有助于他们的发展。”〔221〕(2)共同善乃社会权威的基础。〔222〕(3)与内在道德有关,共同善在本质上是“生活的整合性,是这种综合的善和正当的人类生活”。因此,“对于共同善来说,公正与道德正当性是根本的”〔223〕。总之,共同善的本质在于有助于个体善的充分而公平的发展,有助于人们生活的完整;它的道德基础是公正和正当。
进而,马里坦又具体解释了个人与社会、个体善与共同善的关系。在《个人与共同善》这部名作的导论中,他开宗明义地指出:“是社会对我们每一个人而存在?还是我们每一个人为社会而存在?……我们立刻感到这个问题包含两个方面,而每一个方面都必定有某些真理的因素。任何单方面的回答都只会使我们陷入错误。”〔224〕他认为,历史上,特别是19世纪以来,人类经历了两种极端的错误:一种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错误,一种是极权主义的错误。在现时代,人类为了克服这两种错误提出了人格主义。人格主义是对历史上两个极端的综合和超越,但它本身又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人格主义虽然都力图克服两个极端的片面性,却也难免在两极之间摇摆。唯有托马斯主义的人格主义才能克服这种摇摆,达到更高的理论层次。马里坦说:“一些当代人格主义有着尼采式的倾向,而另一些则又有蒲鲁东式的倾向;一些人格主义倾向于专制,而另一些则又倾向无政府状态。托马斯主义的人格主义的一个主要关切就是要避免这两种极端。”〔225〕
在马里坦看来,避免上述两种极端人格主义的关键,在于重新认识和理解个人和社会的内在目的之相容性或共通性,亦即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内在关系。同时,从发展的实际过程中考察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运动过程。这是最终达到合理解释个人与社会或个体善与共同善之相互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也就是两者关系的理论逻辑方面和实践作用方面。
从理论逻辑方面来看,个人和社会两个概念的内在逻辑本质,表现在它们相互关联的目的性上。社会的目的是团体的善或共同的善,但它必须代表团体中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共同善之所以是共同的,就在于它能够被理解为代表着各个体善之有机整合的价值目的。马里坦说:“在这种作为社会单元的个人概念与作为社会整体之目的的共同善的概念之间,有一种相互关联,它们相互包含。共同善之所以是共同的,是因为它在诸个人中被接受,每一个人都是整体的一面镜子。在蜜蜂中间,有一种公共的善(public good),即营造蜂房的善的作用,但没有一种共同善(common good),这种善是一种被接受的和相互交流的善。因此,社会的目的既不是个体的善,也不是构成它的每一个人的个体善的集合。……社会的目的是团体的善,是社会实体的善。但是,如果社会实体的善不被理解为一种人类个人的共同善,正如不把社会实体本身理解为是人类个体的一个整体,则这个概念也会导致另一种极权主义的错误。”〔226〕共同善基于各人类个人的共同目的性基础,但代表着共同善的社会目的并不等于每一个人的自我目的,这是两者的差异所在。然则,这一差异并非实质性对立,否则个人的目的之间就无法形成共同的基础。个人善基于个人目的,但真正的个人善并不等于个体的物质目的,而是个人人格的总体指向。正是在这种超个体性的人格共享的基础上,社会的共同善才成为可能,社会目的与个人目的才能沟通。所以说,人类社会的共同善决不是蜜蜂般的个体集合,前者的共同目的性基础是内在的人性的和主体化的,而后者的共同目的性基础则只是外在的客观的和被动适应性的。可见,马里坦把社会目的的价值形式称为“共同善”,把蜜蜂的集合目的的价值形式称为“公共善”,这一见解耐人寻味。
共同的内在目的性基础,不仅决定了社会共同善的真实和必要,而且也决定了它具有着普通的伦理意义。因之,“共同善是某种伦理学意义的善。它所包含的一种本质因素是此时此地个人之最大可能的发展,这些个人创造了以形成一个民族为目的的统一起来的大众,它不是靠武力组织起来的,而是靠公正组织起来的”〔227〕。以“个人最大可能的发展”为目的,决定了社会共同善的崇高的伦理义务和承诺,但正如每一个人具有其个体性与人格或物质性(肉体)与精神性(灵魂)一样,社会的共同善也不单具有一种“社会功利的价值”,而且也是“有着一种精神灵魂”的生命实体(如“民族精神”)。社会本身也不单具有为个人目的服务的义务,而且也“拥有着一种它自己存在的权利”〔228〕。马里坦认为,这一点是近代资产阶级的物质性个人主义的倡导者们所忽略了的重要方面。因此,必须确认社会存在和社会目的的合理性。他反复强调,真正的社会及其共同善的确立,必须以公正和法为先决条件。没有公正和法的正当秩序,社会的生存和共同善的实现就难以成为可能。
然而,仅仅依靠公正和法是不够的。社会的合目的性和共同善的人性本质表明,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仍在于“人类个人对其扩展和自律之自由的自然渴望,以及他对一种政治解放和社会解放的自然渴望,这种解放将使他越来越多地摆脱物质自然的束缚”〔229〕。换言之,人类价值理想的实现不但要以社会的公正和法秩序提供外在的条件保证,而且也要具有其内在的目的和动力。这种动力来源于人类的爱、团结、友谊和平等,它们更充分地反映着社会中人类个人之间道德关系的内在特点,反映着人类自身本性的要求。只有通过爱,各个个人才能相互理解,沟通各自的目的并趋于整体团结,从而超越物质的外在目的而趋向更崇高的内在精神目的。“人类个人的这种渴望趋向的理想和它的完善预先假定着人类历史已经达到了它的目的。换句话说,人类已经超越了历史。这种理想是一种将其本身引向人类历史的不断上升部分的最终目的,它要求有一种英雄式生活哲学的气候,并固定在绝对和精神的价值之上。”〔230〕公正和法是社会的“统一化”力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来的爱、团结和友谊则是更深刻的社会道德力量或“内在力量”,是建立共同善所必需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总之,在个人与社会、个体善与共同善之间不可有任何偏废。社会和共同善有其存在的理由和目的,因而社会也有着它特有的义务和权利,个人亦复如此。社会确保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应当得到尊重。个人是社会的基础,与个人相联系的权利和尊严也必须得到尊重,这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神圣的权利”。个人与社会的共通性基础就在于它们共同的人性价值。由此,马里坦得出两个基本结论:
第一个结论是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其云:“正如个人要求社会以既说明它的丰富或作为一个个人又说明其贫困或作为一个个体一样,共同善在其本质上也使它自身指向作为人格的个人……它以一种两面的方式来使自身指向个人:其一,在个人介入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共同善在本质上必须返归个人或对他重新分配自身。其二,在个人超越社会秩序并直接从命于他们趋向超越政治社会的绝对之善物的进步。”〔231〕这中间,第一种方式表明社会“共同善的重新分配规律”,即个人对社会既定秩序的超越。在马里坦这里,这种超越也就是向宗教上帝这一绝对善物的神圣超越,它甚至高于共同善的一般要求,爱是这一规律的伦理表达,人类由爱个人、社会,趋向于对上帝之无限的爱。
第二个结论是“关于人类社会所固有的紧张与冲突状态的”。马里坦把这一结论归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永久性不可避免的悖论:一方面,对于自由个人和个人善来说,社会和社会生活是“被给定的”,因而,社会往往有把个人视为“部分和一种纯物质性个体”的倾向,并以此来约束乃至奴役个人,以削弱个人的“自然倾向”,这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和共同善来说,个人是其基础和目的,个人需要并服从于社会,却又总是力图超越社会,以削弱社会的力量,给社会发展以内在的制约。
马里坦认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忽略或否认这种悖论,而在于直面它、解决它。这种悖论本身是不可避免的,解决它需有合理的方法。这种方法不应是静止不变的,而应是“动态的”,也即是把它放在矛盾运动中来加以解决。他把这种矛盾运动概括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平面的运动”或“水平运动”;另一种是“直线的运动”或“垂直运动”。
所谓“垂直运动”,即是从目的层次由低向高的递进运动。从这种目的运动中来解决上述悖论是首要的和可能的,它要求我们从人类的最终或最高目的来看个人或人格和社会生活或共同善。由此可见,人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社会或物质性个体,而是神圣的上帝。人类所追求的一切最终并不是社会,而是上帝或要求进入“上帝的社会”。他写道:“对于个人自身来说,在社会生活内部有一种可以称之为垂直运动的运动,因为人的人格之主根不是社会,而是上帝;因为人的最终目的不是社会而是上帝;因为个人使其成为一个个人的生活本身越来越完善的中心处在永恒事物的层次之上,而个人在其上被作为社会团结之部分的这个层次却是社会交往的层次。因此,个人渴望社会,却又总是容易僭越社会,直到人最终进入上帝的社会为止。”〔232〕
所谓“平面运动”,是指“一种各社会自身在时间内展开着的进步运动。这种运动依赖于一种伟大的规律,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历史能量的衰落与复苏之双重规律,或者叫做历史运动所依赖的人类活动群(mass)的衰落与复苏之双重规律”〔233〕。马里坦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张所引起的这种活动规律证明:“人类社会的生活以许多丧失为代价而进步。它的发展和进步多亏源自精神和自由的历史能量之生命活力的勃发或超升(super-elevation),多亏常常处于精神之前但却在本性上只要求作为精神之工具的技术改善。”〔234〕换言之,从社会生活内部的矛盾运动来看,其整体进步是以其部分的丧失为代价的。这种代价既有个人的,也有社会整体的。但运动的总趋势是前进的,其前进的动力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人类精神自由的历史能量;二是来自作为精神实现之工具的技术进步。
最后,还需提及的是,马里坦对历史和当代的各种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分析,提出了人格主义的“社会概念”的多重特点。他以为,历史上有关“社会概念”或“社会生活观”大致有三种:(1)“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如法国唯物论者);(2)“共产主义的反个人主义”(如苏联共产主义);(3)“极权主义或专制式的反共产主义和反个人主义”(如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在第一种观点中,缺乏“共同善和共同工作”的观念,缺少超物质功利的人格精神和神圣感。第二种观点是对第一种观点的反动,但它忽视了个人和人格的尊严、价值、目的和权利。第三种观点是第二种观点的进一步极端化,它使社会和共同善蜕变为一种超个人的个人专制和特权。这三种观点相互冲突又殊途同归,它们的共同错误是“都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忽视了人类个人,……它们都只考虑到了物质的个体”〔235〕。马里坦把它们称为“我们时代的三大悲剧”。在他看来,只有基督教的人格主义才能完全摆脱这三种悲剧和噩梦,使人类社会生活得到真正的合理解释。这种解释充分表明了“社会概念”的基本特点,这就是:(1)它应当是“人格主义的”;(2)它是“公共的”;(3)它是“多元的”;(4)它是“有神论的或基督教的”。一言以蔽之,具有上述四种特点的基督教或托马斯主义的人格主义“社会概念”,是对个人和社会或个体善与共同善之真实关系的本质概括,也是它对这一重大道德价值关系问题的基本答案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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