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 行为主义的当代卫士斯金纳
伯尔斯·弗里德里克·斯金纳(Burrhus Frederick Skinner, 1940— )生长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北部的一个小城镇。在这里,他度过了“温暖而安定”的少年时代,读完了小学和中学。少年斯金纳热爱读书,喜欢机械玩具游戏和制造,传说他小时候曾花过几年时间建造一部永动机。但后来他进入汉密尔顿学院时却成了一位不安定分子。他加入兄弟会,领导同学公开造反而受过警告。同时他又是一位胆怯的男子,惧怕体育运动,只善于读书,毕业时他获得英语科学士学位和“卡巴金钥匙”奖。〔61〕
大学毕业后,斯金纳专门从事写作,两年后赴哈佛大学读研究生。哈佛期间是他最为发奋的时光。除上课外,他给自己制订了严格的自修计划。他回忆说:“我6时起床,学习到吃早点,然后到课堂、实验室和图书馆,一天内不列入作息时间表的不超过15分钟。一直学习到晚上9点整,然后去睡觉。我不看电影或比赛,很少去听演奏会,几乎没有任何约会,除了专攻心理学和生理学之外,什么也不读。”〔62〕凭这种近乎苦行僧式的刻苦,他仅花了两年时间便获得哈佛哲学博士学位,时年仅27岁。1936年,斯金纳受聘于明尼苏达大学,不久发表他的第一部心理学著作《有机体的行为——一种实验性分析》(The Behavior of Organisms——An Experimental Analysis, 1931)。该书以鼠和鸽子的试验结果为基础,建立了一种“斯金纳箱理论”,充实和证明了他的博士论文所提出的行为反射即一种刺激和一种反应之间的相倚联系之行为主义观点。1945年,他转到印第安纳大学执教,1947年重返哈佛大学任心理学教授,直到退休。
斯金纳从小喜欢写作,进哈佛前他的作品还受到过著名作家弗罗斯特(Robert Frost)的赞许。重返哈佛的第二年(1948年),他发表了一部以行为主义思想为主题的小说《沃尔登第二》,想象性地描述了一个具有严格社会强化之控制的公社生活图景。该书受到广泛欢迎,一直畅销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一些人甚至按他的“沃尔登第二”模式建立公社。1966年,美国还举行过全国性的关于该公社模式的讨论会。1953年,斯金纳发表《科学与人类行为》。1971年发表《超越自由与尊严》,这是他“行为技术伦理”的代表作,一度引起强烈反响,1972年在加利福尼亚还举行过专门讨论。随后,他较集中研究了新行为主义的社会应用及其价值,先后编写过《关于行为主义与社会的反思》(1978)、《行为主义与现象学》和《论行为主义》等书。
作为一位心理学家,斯金纳忠实地继承和发展了桑代克(E. L. Thorndike, 1874—1949)、华生(J. B. Watson, 1878—1958)和巴甫洛夫(Иван Петрович Павлав,1849—1936)等人的“刺激—反应”(S-R)模式理论,从S-R的互动联系中发现了一种基于“相倚联系”的强化作用,从而建立了一种“刺激—反应—强化”的新模式,由此提出一种“行为技术学”,并力图将其贯彻到社会生活之中。他提出了一系列有关社会行为控制的实用理论,并运用行为技术来进行一种社会文化设计。这些新的尝试不仅较充分地发展了行为主义理论,而且使之有了更为广阔的应用前景和社会影响。因此,斯金纳的“行为技术学”被称之为新行为主义的完备形态。
18.2.2 行为技术学:人性科学传统的反动
斯金纳的“行为技术学”或“行为科学”是在现代行为主义心理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目标是否定并取代西方人文科学的方法,将人类行为完全纳入实证科学的描述和控制范围。它构成了斯金纳新行为主义道德观的理论前提。
自桑代克、巴甫洛夫起,关于动物行为的研究开始有了新的解释方法。华生运用这一方法首次揭示出人类行为可以在超内在动机因素(心理、意识、欲望、情感、理智等)的情况下发生。狗和猫对食物刺激的条件性反应表明,外在环境或条件的刺激作用完全可以诱发相应的动物行为反应(如狗对电铃声所指示的喂食反应)。这就是现代心理学著名的“刺激—反应”理论。1913年,美国心理学家华生在《心理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行为主义者眼中的心理学》一文,进一步推广了巴甫洛夫等人的“刺激—反应”原理,认为人类行为也是外部条件作用的结果,是由后天的学习而得来的。这种后天行为学习有两条基本规律:即频因律与近因律。频因律指人的行为反应受某种刺激的次数愈多,则对该反应愈敏感,以至最终形成某种习惯性反应动作。近因律是指一反应对一刺激在时间上发生得愈近,该反应对该刺激的重复发生之可能性就愈大。华生的学习原理对20世纪前半叶的行为研究影响极大,以至于西方大多数心理学家把他称为现代行为主义心理学的真正开端者。
然而,华生的理论尚留有许多尚待深入的问题,其中,他没有进一步探讨行为结果对行为的反作用。稍后的一些新行为主义解答了这一问题。以斯金纳为代表的强化论者发现,行为结果对行为的连续发生具有明显的强化作用,由此提出了强化理论来充实原有的“刺激—反应”模式。所谓强化,即是反应行为之结果对该行为重复发生的影响或作用。这种强化既可使刺激与反应之间的联系得到加强,也可使之减弱甚至终止。强化论的主题便是研究反应行为结果对反应行为及其与刺激之间的联系所产生的影响,以及该影响的条件、方式、程度等等,以便为找到对行为之最适宜、最严格的控制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
斯金纳认为,“刺激—反应”的模式不能满足对人类行为的准确描述。事实上,人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和特定的引起反应的刺激相关联的行为”,他称之为“回答性行为”;另一类则是由环境或其他条件作用所引起的更为复杂的行为,他称之为“操作性行为”〔63〕。前者的发生过程和条件相对简单些,可用“刺激—反应”模式描述之。而后者则复杂得多,它至少包括刺激、反应、强化三种因素。更重要的是,人的行为不仅受环境条件的制约,而且也受着强化作用的影响。强化作用包括正强化、负强化和惩罚三种形式。若某行为能带来使行为者感到满足愉悦的结果(物质、金钱、荣誉、赞扬、爱和尊敬等等),则该行为就会更倾向于重复或趋向该行为(或类似行为)的重复发生,此谓正强化。反之,若某行为会产生使行为者不快或痛苦的效果(如缺乏、打击、责怪等等),则该行为也会倾向于重复该行为或类似行为,此谓负强化。惩罚是正强化作用的否定方面。若某行为会产生使行为者痛苦或使其中止愉悦满足的效果,则该行为就会避免或中止重复该行为或类似行为。
强化之于行为有着复杂的联系,强化的时间、方式(正与负)及其与行为之比率的不同,强化作用的效果也不一样。斯金纳认为,强化的时间性本身也可分为两类:一是连续性强化,即让每一次重复性行为都受到强化;二是间断性强化,即使同类行为间歇地受到强化或部分受到强化。间断性强化又包括:(1)固定间歇性强化(如发固定工资);(2)变动间歇性强化(如不定期的奖励);(3)固定比率的强化(如计件工资);(4)变动比率的强化(如抽彩、赌博等)。其中比率性强化的作用强于间歇性强化,而在前者中,变动比率的强化作用又比固定比率的强化作用更大。这就是为什么现代社会里人们对奖金的兴趣大于对工资的兴趣,多劳多得比“大锅饭”更能激发人们的劳动积极性,而赌博中奖比按劳取酬更能使人冒险的原因所在。
斯金纳还指出,外部环境的作用与行为反应之间的关系不单有决定与被决定的一面,而且还有主动的一面。他含蓄地批评行为主义原有的“刺激—反应”模式过于简单,是一种简单决定论。事实上,环境和条件(含遗传因素)对行为的影响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人的环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人造成的,人类甚至通过生物基因遗传工程的技术改变先天的遗传因素。他指出,环境之所以能影响人的行为,是因为它构成了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必要条件和活动条件。但人不仅倚赖环境、受制于环境,还能够利用环境。社会环境制约着我们,但正是人类自身创造了社会。同样,人类可以创造原子弹等核武器来制止战争,也可用它来发动战争,毁灭人类世界。因此,科学的决定论乃是一种复杂而间接的决定论。环境与人类行为的影响是双向多样的。他说:“我们不单是关心反应,而且关心行为,因为它影响着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64〕不过,科学实证主义的立场最终使他坚信决定论而不是意志自由论,环境对人的行为之影响是决定性的和根本的。
上述行为理论是斯金纳“行为技术学”的基础。依据这一理论,他指出,环境刺激和强化作用之于人的行为的决定性意义和特有的作用方式,给我们指明了一条科学而严格地描述和控制人类行为的道路,它与千百年来人类所沉迷的那种内在人性论解释完全相对。他批判性地谈到,几千年的文明史已使我们今天的人类掌握了空前的科学技术,对世界的认识已相当深入,但我们对自身问题的认识却仍处于原始时代。约2500年前,人类对外部世界和自身的认识几乎相差无几,而时至今天,“物理学与生物学均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人类行为科学的发展却根本无法与它们的发展相提并论。古希腊的物理学和生物学现在仅剩下了历史意义(当今的任何物理学家和生物学家都不会再求助于亚里士多德),然而,柏拉图的对话集迄今仍是学生的必读物……好像它们揭示了人类行为的底蕴奥赜。亚里士多德丝毫不懂现代物理学和生物学,但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们却能不太困难地理解今天关于人的大部分讨论”〔65〕。
在斯金纳看来,造成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历史发展如此悬殊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自我认识长期陷于一种“心灵主义”的误区,没有建立真正的“行为科学”。所谓“心灵主义”,是指传统人文科学在研究人类现象(与物理现象相区别)时,总是忽略人的外在经验行为,偏执于人的内在主观因素(欲望、意识、情感、人格、内在目的、意志等等),由此使人分离为内与外两重存在,并把内在人视为最终决定人之行为的“自主人”(autonomous man),仿佛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人之于其他存在物的高贵与尊严,才能保证人的绝对自由和创造,才能符合人自身充当世界主人的愿望。他尖锐地批判了传统人文科学的“自主人”概念。依他之见,人本主义思想家所设计的“自主人”,虽然对于反对政治专制、高扬人的价值尊严有过积极作用,但把一切都归诸“自主人”的决定和控制是不科学的。这一做法严重妨碍了人文社会科学自身的进步。事实是,“自主人”非但不能决定和控制一切,甚至也无法控制和决定他自己的行为,他和他的行为在根本上是由外部环境决定和控制的。
因此,斯金纳认为,要根本改变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停滞状态,特别是要使人自身的研究进入科学的范畴,必须改变传统人文科学的方法,取消“自主人”的概念,建立科学的行为技术。“在社会科学中仍然也还有对行为主义的需要。”〔66〕斯金纳说:“我们可以按照物理学和生物学的途径,直接探讨行为与环境的关系,而不必去理睬臆想的心理中介状态,物理学的进步并不是因为更直接地观察物之自由落地的喜悦,生物学也不是因为观察生命精神的本质取得进展。而且我们也不必试图通过发现什么是“自主人”的人格、心理状态、情感、个性特征、计划、目的、意图或别的特点,来推进一种新的科学的行为分析。”〔67〕
所谓科学的行为分析即是行为技术学或行为科学。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其中之一涉及基础分析:作用于环境而产生结果的行为(‘操作行为’)可通过安排一定的环境条件进行研究。在这些环境中,特定的结果‘相倚于’这一特定的行为。随着这种相倚联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它们便可履行对行为的解释功能,从而逐一取代我们过去认为具备这些功能的人格、心理状态、情感、性格特点、目的和意图。”〔68〕另一方面是“实践性的”,即人对环境的控制和由此实施的对行为的控制。简言之,行为科学的宗旨就在于通过科学分析人的行为与环境之复杂关系,达到对两者的严格控制。但是,斯金纳的行为技术学却面临着一个严重的问题:受制于环境决定和技术控制的人究竟是自由价值的主人,还是其奴隶?其人性何在?又如何解释人的价值行为和道德行为?这是他不能不回答的问题,也是其行为技术伦理的中心问题。
18.2.3 超越自由与尊严
面对上述诘问,斯金纳写道:“行为科学一方面对‘自主人’实施的控制提出疑问,并揭示出环境所实施的控制;另一方面,它似乎对尊严或价值观也提出了疑问。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不是仅仅表现在他行为不端时会受到公正的谴责或惩罚,同时也表现在他获得成功时会受到奖赏和钦佩。科学分析将奖赏和惩罚都归于环境,这就使传统的做法再也站不住脚了。”〔69〕这段陈述表明了斯金纳的基本立场:行为科学的解释及其目的,就是要使人们从自我欣赏的优越感中猛醒过来,正视其行为的条件和局限,超脱自由和尊严的幻想。
斯金纳认为,人及其行为并不能超脱社会环境的制约,因而也是不自由的、被决定的;所谓人的尊严并不是人类对自我超越价值的优越感觉,而毋宁是对自我行为之强化性事实的重视。按行为科学的解释,“自由不过是强化作用的相倚联系,而非这些相倚联系所产生的感受”〔70〕。所以,人对自由的追求并不是因为他有所谓“自由意志”,而是因为他在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逃避或逃脱环境中所谓的‘不利的’[因素]”的一种倾向,“为自由的奋斗则是对付他人蓄意安排的刺激”〔71〕。如果说,“自由这一问题是因为行为的厌恶性后果而产生的”,那么,尊严则与之相对,它是由“正强化作用”而产生的。若某人行为具有正强化意义,人们便予以褒奖,该行为主体也因之而乐于重复该行为,这就是所谓尊严的事实。例如,某演员表演精彩,观众便会喝彩,演员也会在喝彩声中越演越来劲,我们可以说演员在观众的喝彩声中获得了尊严,所谓尊严之行为意义不过如此。
斯金纳进而指出,强化有益于我们的行为,乃人类之自然倾向。通过强化人们建立了各种“社会性的相倚联系”,而这些相倚联系又反过来强化行为。他说:“我们有种自然倾向,去强化那些强化我们的人,正如我们会攻击要攻击我们的人,但相似的行为产生于许多不同的社会相倚联系。我们赞美那些为我们的利益而工作的人,因为他们继续那样做会使我们得到强化。我们为了某事而赞扬某人,这是因为我们得到了额外的强化后果。表彰一个比赛的优胜者,是要强调胜利依赖于他的行为,因而胜利对他来说更有强化作用。”〔72〕在斯金纳看来,这种强化作用似乎是构成人类社会联系的基本方式。因而,他反对以意志自由和价值尊严这些内在臆想的因素来解释人的价值行为,坚持认为任何行为都是基于特定外在之行为规则而发生的。
斯金纳还认为,行为所获褒奖程度与其发生原因的可见性成反比关系。某行为的原因愈明显,它可能得到的奖赏就愈少愈低。反之,某行为的原因愈隐愈深,则它可能得到的奖赏就愈多愈高。不求报答的爱情,不迎合时尚的艺术、音乐和文学作品,不唯名利的帮助,不追求出风头的竞技等等,往往能博得人们更多更高的赞美。他如是说:“行为不单纯是为了得奖时,才有可贵之处。如果那些为得奖而工作的人在其他方式下无法取得成就,我们的奖励就无谓地浪费了。这种情形可能影响其他行为效果。运动员若为喝彩而出风头,为哗众取宠而卖弄,他对比赛中的相倚情况就不会有敏感的反应。”〔73〕在这里,斯金纳似乎犯了一个错误:一方面,他强调强化作用是促进强化性行为的原因,观众的喝彩会使演者更为卖劲;另一方面,他又以为,行为原因的可见性程度又与行为可能获得的奖赏成反比,运动员若为出风头而卖弄,则不会得到观众的赞赏。两方面相对而立,孰是孰非?斯金纳语焉不详。按照其行为技术理论,后一方面似乎难成立。若承认后一方面,斯金纳的行为观又似乎残留康德式(义务论或动机论)的痕迹。
实际上,斯金纳旨在以强化理论来描述人类价值行为或道德行为。在他看来,凡是褒奖意义的行为就是有价值的行为。但由于他有意回避传统目的论,又刻意提出行为原因与行为奖赏的反比关系解释,因之难免顾此失彼,陷入矛盾。然而,矛盾只是表面的,它的实质仍在于把人的行为纳入严格的科学决定论之中。行为科学的解释与传统人文科学的解释是背道而驰的。他以为前者是对后者的超越。换言之,前者是仰仗科学的力量和尊严剥夺了所谓人的自由与尊严的神话,还其以科学的控制和操作。斯金纳说:“撇开科学分析的应用不谈,基础的科学分析本身就已降低了人的尊严或价值……科学的概念使人显得卑贱,因为‘自主人’已是不值得羡慕的东西了。如果说‘敬慕’是指因令人惊叹而博得赞美,那么我们所敬慕的行为就是我们尚无法解释的行为。”〔74〕
科学的行为是能为科学所描述、解释、操作和控制的行为。传统意义上的价值行为则是无法用科学解释,因之也无法操作和控制的行为。人们常常提出,物理学可以告诉人们如何制造原子弹,但却无法告诉我们该不该制造原子弹。生物学能告诉我们如何控制生育,但却不能告诉我该不该这样做,如此等等。然而,这些疑问对行为科学来说并不存在,因为应该与否只是感觉问题,而行为科学只关注事实。从前述可知,行为之价值问题实质上不是感觉而是一种感觉事实。所谓有价值的行为其实质无外乎是指有正强化作用的行为,并不是我们感觉它如何。所以说:“好的东西是正强化物。味美的食物在我们吃起来时会强化我们的吃食行为。摸起来光滑的物品在我们抚摸时会强化我们的抚摸行为。看起来漂亮的东西会强化我们看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坏的东西同样也不具有共通属性,它们不过是些负强化物,一旦我们逃离或避免它们时,我们的行为就会受到强化。”〔75〕即是说,行为或事物之好坏(善恶)价值并不取决于我们的感觉,而取决于它们能否强化人们行为这一可解释的感觉事实。
所以,斯金纳认为,价值判断本身并不是有关感觉的问题,而是关于“人们如何感觉的事实问题”。“事物本身受到物理学和生物学的研究,通常并不考虑它们的价值,但是,事物的强化效果属于行为科学研究的范围。由于行为科学涉及操作强化作用,因而它又是价值科学。”〔76〕以“如何感觉的事实”取代“应该与否”的感觉,斯金纳自以为找到了综合或连接“是然”(事实)与“应该”(价值)之间的裂缝的途径,因而克服了科学解释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分裂对峙,最终用行为科学将价值科学与事实科学统一起来了。他不无自信地断言:“称某物好或坏时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其实就是根据事实的强化效果将其加以区别。”〔77〕
遵循这一观点,斯金纳还对传统快乐主义道德观做了重大修正。首先,依据价值判断不基于感觉而基于如何感觉的事实这一论断,他指出,事物的价值性质并不是由其引起的苦乐感而决定的。有价值的或善的并不等于会引起快乐感觉的,反之亦然。他说:“伊壁鸠鲁并不完全正确:愉快并不是至善,痛苦也不是极恶。唯一好的事物是正强化物,唯一坏的事物是负强化物。所谓要尽可能增加或减少的,或所谓的至善或极恶,是指事物而言,而并非指感觉。人们努力去创造或避免它们,并不是因为人们对它们的感受方式,而是由于它们是正强化物或负强化物。”〔78〕其次,他认为,行为的强化作用不仅仅是个人的,而且也涉及他人(社会)和文化(待后详述)。人们追求幸福,并不是追求感受,实际是追求正强化物。首先是追求那些“代表个人的强化物”。其强化作用来自“它们对于人生存的价值,而尊重则可以被看作是用来引导一个人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条件性强化物”〔79〕。斯金纳认为,“条件性强化物”很重要。操作条件的作用产生直接的后果,但如果人们能顾及间接长远的后果,则其行为所获就会更大,且在直接与长远两种后果之间总存在一定距离,条件性强化物恰恰可以弥补这段距离,使两者联系起来。不过,正如公众利益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一样,“一切条件性强化物都从个人强化物那儿获得力量”〔80〕。显然,斯金纳的道德价值观也未偏离西方传统的个人本位主义,在这一点上,他并未进行“彻底的变革”。
而且,由于斯金纳行为主义价值观也没有真正超脱目的论或唯效果论的传说,所以,他强调的还是行为的效果而不是其动机,是行为操作的外部环境、条件和经验结果,而非内在主观的动机。在他看来,“最重要的是他们对事实采取何种行动。并且,只有通过检查那些与行为密切相关的相倚联系,才能理解他们所采取的行动”〔81〕。进而,他指出,人们所奉行的行为准则规范也只是“相倚联系”的一种表征或陈述,所谓按一定规范而行动也就是在一定相倚联系中行动。他说:“任何一条准则或法律都包括着对普遍相倚联系(自然的或社会性的)的陈述。一个人之所以遵守一条准则或一条法律,只是因为准则或法律代表着相倚联系,而那些制定准则或法律的人通常还要提供附加的相倚联系。”〔82〕例如,建筑工人必须戴安全帽上班,这一准则就代表了工人与其工作环境的特殊相倚联系。
总之,斯金纳认为,科学的行为解释与传统人文科学的观念是相对立的,它否定从内在‘自主人’出发来分析人类行为的“心灵主义”做法,主张从行为外部环境和强化效应出发来解释行为。它剥夺了长期掩盖在人类及其行为之上的自由价值和尊严之虚幻表层,揭示出行为的事实本质和价值本质:这就是,行为的价值即是强化物效果,它是事实性的而非感受性的,因而必须诉诸严格的科学分析。由是,行为科学不仅恢复了对人类行为的真实研究,而且也使价值判断与事实描述统一起来了。作为一种科学的价值观,行为技术学不承认行为主体的超越自由和尊严,只承认决定论意义上的行为操作事实。因此,它能使人类丢掉幻想,超越自由与尊严的臆想之梦,脚踏实地尊重科学的行为规律,获得更大的行为效果。于是,结论在于:“为自由和尊严的斗争一直以捍卫自主人为目的,其着眼点并非是修正人生存于其间的强化性相倚联系。我们完全能掌握一种行为技术,它能更成功地减少行为的不利后果……并能使人类取得自己所能取得的最大成就。”〔83〕无论自由论者是否接受行为技术学,只要人们正视几千年来人文科学和人性认识的无能与停滞不前这一事实,就有理由提出挑战。
18.2.4 惩罚与责任
要解释人类行为的可操作性并对其实施科学的控制,就不能不回答行为的限制和责任问题,对斯金纳的行为科学来说尤其如此。
斯金纳指出,惩罚是传统道德观念中用以限制人们任意行为的基本方式,责任则是这种限制所产生的道德的和社会性后果。这种惩罚性限制与行为科学所主张的行为控制是完全不同的。用脚镣手铐、监狱牢房等惩罚形式确乎可以控制人们的某些行为,但它是不彻底的、不科学的,也使人真正的尊严和价值荡然无存。惩罚不是对人的行为的科学控制,它“通常指由他人蓄意安排的相倚联系。他们要安排这类相倚联系,那是因为其结果对他们有强化作用”〔84〕。但这种“蓄意安排的”惩罚性相倚联系也不是一种“厌恶性控制”。因为前者“被用来引导人们不要以一定的方式行事,而厌恶性控制则是要引导人们以一定的方式行事”〔85〕。惩罚即是强行禁止行为,而控制却不尽然。科学的行为控制是通过揭示行为的相倚联系和强化性效果来引导行为者以恰当合理的方式行动。这种引导的关键倒不是使人们从善弃恶,而毋宁是要人们“行为得当”〔86〕。
斯金纳批评了传统的道德善论。按传统观点来看,限制(惩罚)行为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弃恶从善,善行即美德,而美德又被看作是人的价值或尊严的组成部分。事实证明,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在他看来,任何行为的控制都与人的价值尊严成反比关系,控制愈严,表明人的自由度愈小,尊严愈低;反之,控制愈弱,人的自由度就愈大,尊严就愈高。
与“惩罚”概念直接相关的是“责任”概念,后者直接引发有关惩罚控制的问题。按传统见解,“责任”是使人有别于其他动物的主要特性之一。所谓“负有责任”的人也即是“应得奖惩”的人。在传统道德中,责任还与自由直接相关,人们常说唯有意志自由的人才能对其行为负责。斯金纳认为,这种说法有两层意思:如果我们偏重于人的自由,那么,说某些人有责任就是指我们不得不干涉他们的自由。“因为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他们就没有责任”。如果我们偏重于人的责任,亦即要对他们保持一种“惩罚性相倚联系”,以促使他们对其行为负责〔87〕。可见,这一传统论断是不确定的、或然的。
在斯金纳看来,问题的关键既不在于惩罚,也不在于责任(感),而在于对行为的有效控制。或者说,在于建立一种有效的行为控制技术。对行为者的惩罚本身并不能解决人们的行为问题,人们之所以会做出错误行为,决非因为他们主观情感一类的动机使然,更主要的是行为环境的问题。人的行为受制于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因而应该对行为负责的主要是环境而不是行为者。要控制错误行为的发生,根本的问题是要控制和改造环境,使环境更适宜、更安全。事实证明:“物理技术减少了人们受自然惩罚的机会,而社会环境改变之后则可减少操在别人手中的惩罚。”〔88〕唯科学方能减少人们行为的误差,使之趋于合理。这才是解决行为问题的关键所在。斯金纳说:“问题的实质在于控制技术的有效性。任凭加强责任感,我们无法解决酗酒和少年犯罪问题。该对错误行为‘负责’的是环境,也正是环境需要改变,而不是个人的一些性质……我们只为一个目的:使环境更安全”〔89〕。
把行为控制的目标和行为责任的归属问题指向环境,意味着对传统道德观念的两个重要改变:一是超脱出那种始终纠缠于自由、价值和尊严与行为责任之因果关系的圈子;二是排除以行为者的主观内在特性或动机来解释行为责任并依此实施奖惩的传统做法。从而根本摆脱传统的自由、价值、尊严等人文价值观念的束缚,把行为的规范纳入科学的控制之中,把环境作为责任的主体,促使人们更加努力而科学地改造、控制和创造更安全、更合理的环境,更准确地操作自我行为,最终实现人类和社会的进步。斯金纳如此写道:“开脱责任事实上是责任的反面,那些要对人类行为做些事的人,无论出自何种动机,都成了环境的一部分,责任也转嫁在他们身上,在陈旧的观念里,不成功的是学生,做错事的是孩子,违法的是平民,穷人之所以穷是因为他们懒惰。但现在人们普遍认为:没有愚笨的学生,只有不合格的教师;只有不好的父母,而没有坏孩子;少年犯罪是由执法机构造成的;没有懒惰的人,只有不当的奖励制度。但是,我们不禁反诘一句:为什么教师、父母、官员和企业家总是有错?……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它总是想把责任推给谁,它假定存在责任的因果锁链,最终应负责任者就在锁链的起点。”〔90〕斯金纳的诘问颇有意味,其实质在于,不应当把责任的主体归因于人或人的某些特性,而应归于环境,尤其是社会环境。科学的行为控制首先且根本是环境的控制。
由此,斯金纳还对几种传统的限制行为的方式提出了质疑。依他划分,传统的行为限制方式有五种,它们均是作为惩罚的替代品而被创造出来的:(1)自流放任法(Permissiveness),即彻底地放任人的行为;(2)助产控制法(The controller as Midwife),即苏格拉底式的引导法;(3)指导法(Guidance);(4)依赖事物法(Building dependence on thing),即以物性指导代替人为指导(如用钟表指导孩子按时起床);(5)改变思想法(Changing mind),即以思想工作促使或引导人的行为,它是一种内在控制的方式。这五种方式构成了千百年来人类控制行为的基本方式,但都无法达到科学的层次。放任法是一种不用控制的控制方法,结果导致行为的灾难性后果,行为责任被转嫁到别的相倚联系之上。助产法似乎克服了无责任归属的毛病,但仍囿于人自身,指导法亦复如此。所谓改变思想的方法把一切都归咎于主体的内在品性改造,无法达到行为之科学控制。依赖事物法较之其他四种方式要严格得多,因为它已接近靠科学事实指导人的行为操作的途径。但它并不全面,尚未看到人的行为对事物环境的反作用因素。因此,斯金纳将上述传统方式归于错误的行为控制方式,决心建立严格而有效的现代行为技术控制方法。这种方法以行为科学为理论基础,以改变和控制环境为主要目标,最终求得行为控制与环境控制的协调。因而,在解释行为技术及其与传统人文科学的区别,以及行为控制与责任的关系之后,斯金纳最后将其行为技术伦理落实在社会环境的设计和改造之上,提出了他的“文化设计”理论。
18.2.5 文化设计:行为主义乌托邦
文化观是斯金纳行为技术伦理的扩展,也是其整个行为科学的社会理想图式。前已备述,斯金纳在阐释其行为技术之基本理论时,论及个体行为与他人行为或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个人行为首先是为我的或自为的,但在相倚联系中,个体通过这种联系也可以使其行为产生有益于他人和社会文化的强化性效果。在阐述其文化观时,他又认为,文化即是人类个体所置身于其中的“强化性相倚联系”〔91〕。或者干脆说,“社会环境即是文化”〔92〕。任何一种文化都处于不断变化的演进过程之中,如同某一物种一样,文化本身“是因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而受到选择的”。这就是说,文化的演进同人类行为一样受到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但文化一旦形成,便自有其特殊规律,它本身的存在及其演进过程构成了人类行为所倚赖的特殊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也就是特殊之社会环境。
文化的生存与文化主体(人)的生存相辅相成。一方面,它帮助其成员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使其成员得以生成发展;另一方面,文化成员也以其强化性行为维护和促进他们所倚赖的文化之生存与发展。文化既可以生存,也可能消亡,一如物种之进化。因此,文化之生存对其成员来说便是一种极为重要的价值。在斯金纳的行为技术伦理中,基本的价值有三种:一是个人利益,二是他人利益,三是“文化的利益”〔93〕。在这三种价值中,个人利益是首先的,但文化的利益更为普遍和长久。在某种意义上,维护文化的利益甚至超过个人利益的追求,因为这种维护行为“无法追溯到个人利益,甚至当其被利用来为他人利益服务时,也是如此;因为文化的生存超过了一个人的生命期,它无法起条件性强化物的作用”〔94〕。
所以,斯金纳指出,为了维护和发展我们的文化,必须要有一种对文化发展的长远设计。文化设计是行为科学的重要内容,而且,它同人类行为的控制和操作一样必须建立在行为科学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对行为的科学分析,“指出需要产生哪些行为,修正哪些行为,然后据此安排出相倚联系”,使人类行为的操作与文化的生存发展要求相互协调,才能设计出一种有生命力的文化体系。他说:“明晰的设计可以通过加速文化演进的过程来促进这种利益(指文化利益——引者注)。由于科学行为与技术行为有助于更好的设计,因而它们是文化演进中的重要‘变异’。”〔95〕所以,科学的行为控制是科学的文化设计之重要条件。
在斯金纳看来,行为技术本身在道德上是中性的,“它可以被恶棍利用,也可以被圣人采纳。一门方法论并不能提供任何价值标准来指导人们正确运用这些方法”〔96〕。就文化的整体设计而言,人们对行为技术的运用也是两可的。有的人可以把自我个人利益当作文化的利益,以此来利用文化的作用为自己服务。另一些人则相反而行。因之,在文化设计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由于文化设计包括三种不同层次的价值,因而文化设计者本身的价值观对整个文化设计将产生直接影响。若设计者是一个个人主义者,则他将把自我的个人利益作为文化设计的“终极价值”;如果他能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他就会以他人和社会价值为文化设计的核心;如果他所关心的主要是文化本身的利益,则他会着重考虑整个文化的生存发展,更强调文化之整体价值的核心地位。
其次,文化的延续有赖于其成员的知识和行为。斯金纳认为,一种文化的维护与发展需要多种条件,它不仅需要那些“能维持富有成效的劳动的经济性相倚联系”,有赖于生产手段和自然资源的开放利用;而且也直接依赖于其成员的行为和科学知识,它们是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之源。另一方面,文化要赢得其成员的拥护,就必须尽量满足他们为追求和实现自己幸福所需的充分条件。否则,就会遭到拒斥和背叛。斯金纳这样写道:“文化需要其成员的支持,如果它要杜绝其成员的不满和背叛,则必须为他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幸福提供条件。”〔97〕
再次,文化的发展需要稳定,也需要变革,但不是“超速的文化”。斯金纳指出,人类文化必须世代更替,这种延续需要稳定,过急的改变会造成文化的紊乱;另一方面又需要创造和革新,特别是其成员不断地反思其习俗行为,勇于尝试新的行为,从而为文化的发展提供新的力量和手段。任何文化要保持健康,都必须避免对传统的过分迷恋和对新事物的恐惧,在创造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斯金纳正确地说:“文化必须保持适当的稳定,但它又必须有所改变。如果一种文化一方面能避免对传统的过分尊重和对新奇事物的惧怕,另一方面又能避免超速变化,那么,它可能成为最强盛的文化。最后,如果它能鼓励其成员认真反思自己的习俗行为,并勇于试验新的行为,那么它将拥有一种能特别有效地维护自身之生存的手段。”〔98〕这种对传统的理智反省和批判、适度的创新和尝试,是文化发展的正确道路,是新文化取代旧文化的基本方式。“向新文化的过渡是通过与过去文化的某种形式的决裂来实现的”〔99〕。决裂意味着创造和新的尝试,它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但“失败并不总是错误,它可能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所能做出的最好努力。真正的错误是停止尝试”〔100〕。
复次,文化设计必须注意到文化的控制与反控制之相互制衡机制,以求健全而稳定的文化进步。既然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特殊的相倚联系或社会环境,它对人的行为有着外在控制力,那么,“对文化的有意识设计意味着对行为的控制”〔101〕。另一方面,文化的改进和设计又是由人来完成的,文化的设计者可以对文化有不同性质的利用和操作。因之,在文化的整体设计中就需要有一种控制与反控制的相互作用机制。斯金纳认为,文化中的控制与反控制或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决定的,这种相互控制是一切科学的特征,如同在科学研究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一样。培根曾经谈到,人只有服从自然、认识自然,方能利用自然、支配自然,这就是科学所包含的人自之间相互控制的关系。在文化设计中,人们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相互控制之关系的存在,问题在于如何对文化的设计者、控制者实施“有效的反控制”。斯金纳认为:“如果安排有效的反控制,从而使一些重要的后果对控制者的行为施加影响,这乃是一个至关紧要的问题。”〔102〕这一问题的解决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建立有效的反控制系统,使设计者和控制者与被控制者都处于一种相互平衡的社会性相倚联系之中。第二,使设计者和控制者本身成为其所控制的群体中的一员,以避免他们享有超于被控制之群体以外的特权而逃避被控制,甚至滥用控制。现代民主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相互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人人既是控制者,也是被控制者。
所以,斯金纳认为,文化的控制与反控制与其说是人人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不如说是群体文化对个人行为的控制。这种文化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常常被人视为违反道德伦理的。因为,文化要求人们放弃或牺牲现实的利益,使他们置于长远利益或整体利益考虑的控制之下。然而,斯金纳强调,这种控制的实质并不是反道德的,它的目的同样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存价值,只不过是要求人们更好地适应环境、求得群体或文化整体更大、更长远的生存性价值,而使他们置于更大的环境控制之下罢了,因而,它是使个人行为获得长远之社会伦理价值的必要途径。他说:“没有任何帮助,个人很难在自然性或社会性相倚联系的作用下自发获得道德或伦理行为。群体用法典或法规来阐明其风俗习惯,它们告知个人应当如何行为;此外,群体还借助于补充性相倚联系来推行这些法律。群体通过这种方式提供了能促使个人做出良好行为的相倚联系。格言、谚语和其他形式的民俗智慧为人们提供了遵守法规的理由。政府和宗教明白无误地制定出它们力图维系的相倚联系;而教育则向人们传授这样的法规,遵循这些法规,受教育者不用直接承受自然的或社会的相倚联系的作用便能自觉地满足它们的要求。”〔103〕斯金纳把这些法规及其灌输和要求称为“文化的社会环境的全部内容”,并认为它们有助于弥补行为的心理控制和道德控制的严重不足。在他看来,科学的心理控制只限于个人行为,道德控制也只能在较小的群体范围内或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效应。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则必须建立以行为科学为基础的文化控制。文化控制的完善是行为科学在更广阔社会层面上的实际运用,而文化设计的理想模式就是行为主义的社会乌托邦图式。
与传统乌托邦观念不同的是,行为主义的乌托邦既不像柏拉图的《理想国》那样求助于社会政治伦理的解决方式,也不像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所设想的那样求助于宗教的解决办法;它既不像培根、托马斯·莫尔那样依据于法律,也不像卢梭那样诉诸人的自然美德,亦不像19世纪的思想家们那样诉诸经济的解决办法,而是着手对整个社会的相倚联系进行科学的探讨,凭借现代行为技术学的优势,建立真正严密而科学的“行为乌托邦主义”。尽管行为技术学还不能解决目前人类的全部问题,特别是“终极价值”的判断问题,但在斯金纳看来,它是唯一科学合理的,而且在现代生活中已经创造了空前的奇迹,证明它是唯一可能的。我们已可以通过生物遗传工程改变人的遗传基因,达到合理调节和改变人的行为及其目的、方式等目标。行为科学已经且正在不断清除非科学的迷信、神话及其他臆想等人类自我认识的误区,为人类解决实际问题,这一切都预示着它在未来发展中的光明前景。
最后,斯金纳强调指出,科学的文化设计不是对人类行为的非法干预或对其自由的侵犯。滥用行为技术不是文化设计的本意。相反,它正是基于对人类自身和环境之客观联系的科学解释,来描述人类行为及其实际操作的最佳模式。它强调环境之决定性作用,但不像早期环境论者那样把人当作一台僵死的机器,而是把人视为“一个按规律运行的复杂系统”,他“具有根据强化性相倚联系而进行自我调整的能力”〔104〕。它强调文化演进和设计对人的行为的客观制约作用,但它同时把这种演进和设计看成是“人的一种规模宏大的自定控制行为。正如个人通过操纵他所生活于其间的世界来实行自定控制一样,人类创造了能使其成员在其间最有效地行为的社会环境”〔105〕。所以,行为技术的环境论是一种客观环境决定论与人的自定控制相结合的统一解释,而早期环境论者没有注意到后一方面,进而斯金纳指出,行为科学虽然用“环境决定”取代了传统人文观念中的“自主人”概念,但它并不否定人的特殊性。因为它肯定“个人的个体性是无可置疑的,……甚至在组织最严密的文化中,每一个体的生活史也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没有任何有意设计出的文化可以消除这种个体性”〔106〕。所以,行为技术伦理并不是像一些批评家们所指责的那样“取消了人”,如果它确实取消了什么,那就是取消了传统的“内在人”或“自主人”。而与其说这是一种过错,不如说是一种科学的进步。〔107〕
文化既是人类的创造,又是人类命运的界限。它的产生和进步与人类自身的进步同样不可避免,个人正是在种族进化和文化进化这两个不同的进程中生存和行动的。“如果‘控制自己的命运’这种说法还能有什么意义的话,那么可以说人控制着自己的命运,因为人所创造的人乃是人所创设的文化的产物。”〔108〕“是个人而且仅仅是个人在进行行为、在作用环境并为这种活动后果所改变;是个人而且仅仅是个人在维持社会相倚联系,而这些相倚联系正是文化。个人既是人类的载体,也是文化的载体。”〔109〕这便是行为主义关于人与文化之关系的最终解释:人创造文化,文化改变着人;环境决定着人,而环境又由人创造并可以为他所控制。因此,人及其行为必须且只能在文化环境中生存、发展和运作,并通过其自觉的行为操作和文化设计来改善自身所寄居的文化和环境。行为主义乌托邦把希望寄托于这种科学的创造与控制的严格协调之上。
18.2.6 行为科学的不科学性
从行为技术到行为主义文化设计,贯穿于一条新行为主义伦理学的主线是: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纯客观方法粉碎传统人文科学,特别是形而上伦理学的“心灵主义”梦想,揭穿长期笼罩在人类心灵上的自由、价值和尊严的主体性幻象,使人及其行为完全纳入严格的科学控制之网,并赋予其复杂的因果决定论的纯科学主义解释。这是斯金纳行为技术伦理的基本目标。
应该说,斯金纳的尝试是大胆的。这种以科学说明价值、以环境规定行为、以经验技术解释道德现象的方式,不啻对西方乃至人类几千年来长期流行的人本主义伦理学传统(乃至整个人文学传统)的一次严重挑战。无论他对“心灵主义”和“自主人”概念的批判是否真实可信,但他首先如此彻底地对人文学传统提出了全面挑战。这种挑战不只是方法论上的,而且也是实质内容和原则结论上的。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人类观念的发展本身曾先后出现过几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变。哥白尼的“日心说”,首次冲决了近代前夜封建神学的观念樊篱,产生了具有真正科学意义的宇宙观,并为哲学世界观由神向人的转变开辟了道路。19世纪达尔文等人提出的进化论,再一次引起人类观念的变革。如果说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和近代伊始的天文学、物理学等自然科学成果之新发现导致了神人主仆地位的倒置,使人类第一次享受到至上无比的尊严和独立的价值豪迈的话,那么,达尔文的发现(人由动物进化而来)则是对人类这种自我价值优越感的第一次“打击”;它以可靠的科学事实和证明教会人类懂得了自身存在的位置和局限:人不过是进化中的高级动物而已。20世纪初,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学又从人自身内部洞开了人性背后的“非人性”(原欲本能)秘密,揭穿了人类不健康的内在心理痼疾,使人类的自信心再次受挫。而如果说,弗洛伊德从人的微观揭示了人性的内在缺陷,以本能限制了人类自由价值行为的可能,因而披露了人类不自由的内在限制的话,那么,斯金纳则是在彻底贯彻现代行为主义心理学原则的基础上,从宏观的角度提出了人的不自由局限,以环境限制了人类自由和价值追求的可能,使人类再一次面对着内与外、主体自我与客观环境、自由选择与因果决定论的两难之境。
人类观念的历史嬗变反映出一个严肃的理论事实:近代以来的科学探究在实践上一次又一次地给予人类以推进文明进步的动力和杠杆,同时又在观念上给人类提出一道又一道难题。自然与人、事实与价值、科学与道德以及科学理性给人类自由行为领域的拓宽,同时带给人类行为操作的理性规范……常常构成思想家们对人类行为特别是道德(价值)行为思考的矛盾和摇摆:或因科学发展日益显示的强大力量而更加坚信人类自身的伟大与创造性价值,或由于科学发展不断揭示出的技术性、操作性之复杂与严密而怀疑人类自身的自主活动和自由行动的能力;或借科学以示人之伟大、高扬人性及其自由创造的主体面,或以科学表明人类道德和行为的局限,倒向唯科学主义或人的客体面。真可谓解不开、理还乱。斯金纳的思考方式显然是唯科学技术论的。在他这里,人和人的行为并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只不过是环境塑造的产物。因此,人及其行为的解释首先得诉诸环境的解释,即人的存在环境和人的行为发生的相倚联系,而这一切又必须求助于科学。行为主义之所以可以提供一种“科学的行为分析”,就在于它以科学实验作为其行为技术之唯一基础,排除了传统人文科学的“心灵主义”臆想。
由此,人的行为不再是意志的,而是有一定操作规定和程序的。行为的意义也不再是根据人的欲望、心理、意志和情感而判断的善与恶、美与丑、神圣高尚与低下卑劣,而是通过其“强化”效果或生物性反应来证实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适应性与不适应性、有效性与无效性或有害性。人本身也不再是一种价值存在,而是一种生物有机体存在,他不再有那种靠哲学想象赋予的超越品格和价值尊严,而必须服从环境的制约和决定。人在社会环境中生存,在文化控制中实现其目的。或者说,他不再拥有不切实际的目的幻想,只有一种依赖于可实际操作性手段的行为目的。质言之,所谓行为技术伦理,也就是一种以科学技术合理控制、调节和引导人的行为,使之趋向正强化效应、避免负强化效应的科技化伦理或伦理化科技。
必须指出,斯金纳的行为技术伦理集中反映了现代人类生活中的一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人的地位正处于一种奇妙的境地:一方面,人作为现代科技的主人,其创造性和智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显示,他的伟大无疑是强化了;另一方面,人支配和创造着科学技术,同时又被越来越精密系统的科学技术所统治着,人成了机器的奴隶。这种科学技术对人的制约和控制是一种人—自或人—物关系的深刻异化。这一现象常常使人们在认识人与物、科学与道德、人的行为之自由与不自由等关系时产生困惑。斯金纳的行为技术理论只是现代唯科学论或科学崇拜倾向的一种典型反映而已,行为技术伦理无外乎是唯科学主义道德观的典型。
问题在于,斯金纳伦理观的唯科学主义立场与现代元伦理学的唯科学主义倾向(如情感主义学派)是不能同日而语的。第一,后者的唯科学主义主要是理论方法上的,不涉及或者干脆排除了对伦理学内容的“科学”解释。而前者则不只是方法上的,而且也是实质内容上的。第二,后者的基本出发点是非认知主义的,伦理学问题本身被完全排除在“科学”之外,是无法获得经验证明和逻辑证明的先验问题(维特根斯坦)。因而,事实与价值、逻辑判断与价值判断、“是然”与“应然”之间是不可通约、彼此隔离的领域(艾耶尔等)。相反,斯金纳的出发点不仅不是非认知主义的,而且是彻底认知主义(在元伦理学意义上说)。因此,伦理学问题被狭隘地同化为行为技术问题。所谓“是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分离与对立也成了无意义的问题。因为在斯金纳看来,两者不仅可以同一化,而且作为经验事实的行为科学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科学”。第三,两者虽然都属于道德经验主义范畴,但元伦理学是非自然主义的和逻辑经验主义的,而斯金纳的行为技术伦理则完全是自然主义的。这不单是由于他把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试验性行为相提并论,而且表现在他把人及其行为的考察和解释整个设置在一种自然因果决定论框架之中。这三点差异一方面表现了斯金纳行为技术伦理的合理性所在,即他运用行为科学排除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分离和对立;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他观点的狭隘性,即唯科学的、自然化的和机械化的局限。
机械的环境决定论是斯金纳伦理思想的一大特征。他完全否定了传统人文科学或人本主义的方法,从反主观主义(“心灵主义”和“自主人”)的一端走向了纯客观主义的另一极端。首先,他狭隘地把人及其行为现象实例化、自然化,以动物试验的结果作为解释人和人的行为的客观依据,忽视了人所特有的超动物属性和人的自觉意识、情感、意志、理智和想象等主体因素的巨大作用乃至存在事实。其次,他片面强调环境对人的制约作用,对人之于环境的反作用是有意识,但缺乏足够的深度和辩证的分析。因而不能不陷入18世纪法国唯物论者(以爱尔维修为最)曾经无法摆脱的循环论证之中:人创造环境,环境又决定着人,两者的关系究竟如何?其互动机制是什么?斯金纳依旧没有也无法解释清楚。尽管他对老环境论者的失足不无微词,却终究只能重蹈覆辙。
人类历史证明:人不仅受制于环境,而且创造着自己的环境;同时,他不仅是被动地适应环境、创造环境,而且是积极主动地按照自己的目的创造着自己的环境。在某些情况下,人甚至可以超越既定的环境而获得超越性自由。因此,人既是环境的产物或作用客体,也是环境的主人和创造性主体。按照斯金纳的理论,战俘就只能成为叛徒而不能成为英雄,因为敌方完全可以按照行为强化训练的方式,创造使战俘投降归顺的“相倚联系”或必要环境,这显然是荒谬的。另一方面,斯金纳没有看到,人类的行为创造不仅是物质性的,也是精神性的,它不仅拥有其现实合理性的价值追求一面,而且也具有理想超越性的一面。“出污泥而不染”,“超凡脱俗”等名言形容的是勇于超脱逆境、追求崇高理想的行为,它是斯金纳的理论所无法解释的。
总之,斯金纳的环境决定论决不是马克思历史辩证法意义上的决定论。依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解释,人及其行为(实践)乃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辩证统一。正是这种辩证统一,才使得人类的实践行为处于不断进取和创造,因而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同时,又不断探索和深化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最终不断地从现实走向理想、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历史进程之中。从终极的意义上看,斯金纳的环境决定论仍然没有摆脱机械论的局限,最终难免导致价值观念上的消极的机械宿命论,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决定论则必将指向一种积极能动的价值观或科学的历史主义。只有从这一理论视角来比较分析,才能发现斯金纳所谓行为科学的不科学性。
〔61〕 “卡巴金钥匙”奖(Phi Beta Kappa Key)为美国大学生一荣誉组织所颁发,以希腊文命名,每年奖给该年度的大学优等生。
〔62〕 转引自[美]杜·舒尔茨著:《现代心理学史》,269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
〔63〕 [美]B. F. 斯金纳:《关于行为的一个体系》,见《新行为主义学习论》,284~285页,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3。
〔64〕 [美]B. F. 斯金纳著:《强化之偶然性种种》,英文版,105页,纽约,1969。
〔65〕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3~4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
〔66〕 [美]B. F. 斯金纳著:《年适五十的行为主义》,见《西方心理学家文选》,272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
〔67〕〔68〕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13页。译文略有改动。
〔69〕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20页。
〔70〕 同上书,37页。
〔71〕 同上书,41页。
〔72〕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44页。
〔73〕 同上书,51页。
〔74〕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58页。
〔75〕〔76〕 同上书,103页。着重点系引者所加。
〔77〕 同上书,104页。
〔78〕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107页。着重点系引者所加。
〔79〕〔80〕 同上书,109页。
〔81〕 同上书,113页。
〔82〕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114页。
〔83〕 同上书,125页。
〔84〕 同上书,61页。
〔85〕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61页。
〔86〕 同上书,67页。
〔87〕 同上书,72~73页。
〔88〕 同上书,64页。
〔89〕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74页。
〔90〕 同上书,76页。
〔91〕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127页。
〔92〕 同上书,143页。
〔93〕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134页。
〔94〕〔95〕 同上书,144页。
〔96〕 同上书,150页。
〔97〕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152~153页。
〔98〕 同上书,153页。
〔99〕 同上书,154页。
〔100〕 同上书,156页。
〔101〕 同上书,173页。
〔102〕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171页。
〔103〕 同上书,173页。
〔104〕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204页。
〔105〕 同上书,208页。
〔106〕 [美]B. F. 斯金纳著:《超越自由与尊严》,212页。
〔107〕 参见上书,218页。
〔108〕 同上书,210页。
〔109〕 同上书,211~212页。
请所有作者发布作品时务必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我们拒绝任何色情内容,一经发现,即作删除!
声明 :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友上传,
本站未必能一一鉴别其是否为公共版权或其版权归属,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速联系我们,一经确认我们立即下架或删除。
联系邮箱:songroc_s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