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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当代美国政治伦理学〔198〕

  ——罗尔斯与诺齐克


前面曾经谈到,现代西方伦理学进入当代最新发展的重要理论标志之一,是伦理学从元分析理论向规范理论的复归或转型。复归不是历史的重复,转型意味着超越。当代伦理学规范性的转型,不仅使伦理学最终跨出了纯理论分析或逻辑辨析的学院式樊篱,而且也从形式和内容上创造性地推进了西方规范伦理学的传统理论图式。大致说来,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四种主要形式:一种类型是行为规范型,它包括传统规范伦理的形式(如新功利主义)和现代科学规范的形式(如生命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学、生物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等);另一种类型是社会规范型,它包括道德社会学和道德人类学(如马克斯·韦伯和杜克海姆等人的道德理论以及新进化论伦理学等)和社会政治伦理学(如罗尔斯的正义论、诺齐克的人权论、哈特的公平论、斯坎伦的新契约主义等等)。


如果说,我们在前面所讨论的新行为主义和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代表了当代规范伦理学第一种类型的理论发展的话,那么,本章将要讨论的政治伦理学则是其第二种类型理论的典型范例。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当代西方的政治伦理学发展,了解其特殊的理论背景或传统和现实社会基础是很有必要的。




〔198〕 “政治伦理学”是一个需要限定的概念。我在此启用这一概念的含义是指一种把道德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制度、结构、法律、行政管理程序,权力、权利和义务、组织程序,等等)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的社会政治伦理学理论。在此意义上,它形式上可以和“政治哲学”或“社会伦理学”一类的概念相类比,而不能与“道德政治化”或“政治道德化”这样的定性评价性概念同日而语。